中铁十八局国际公司清欠工作管理办法 中铁十八局国际公司清欠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解决公司系统施工企业在工程承包业务活动中面 临的业主迟付、拖欠、拒付工程款项,造成流动资金短缺,法律 纠纷不断,制约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重大难题,加强对催收工程款 及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简称清欠工作)的管理,引导企业规范 经营、防拖防欠,促进企业提高管理质量,增强竞争实力,特制 订本办法。 第二条 应收工程账款是指根据各类建设工程合同(协议)约 定,承包商应收取建设工程发包方(业主) 、分包商应收取总包 方的各类款项。其中包括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工程结算款、材 料设备款、各类保证金、人工(劳务)费用等款项。 第三条 拖欠工程账款是指超出合约规定期限应收未收的款 项,其中包括因拖欠造成应补偿的利息。 第四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及项目所在国的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和履约情况,通过诉讼 或非诉讼方式催收工程应收款, 处理因拖欠工程款引起的经济纠 纷、 解决历史遗留拖欠工程款的事项以及为预防发生拖欠采取的 措施均为本办法涉及的业务范围。 第二章 机构职责与人员配备
第五条 公司设立“公司合约管理与清欠工作领导小组” (简 称公司清欠领导小组) 。公司合约管理与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全面 负责公司系统清欠领导工作。 第六条 公司清欠领导小组下设清欠工作办公室(简称清欠 办) ,清欠办在公司清欠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下对公司系统的清欠 工作实施专业性管理和业务性指导,参与大额工程账款清收工 作,并协调解决清欠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清欠工作, 由主要领导负责主抓清 欠工作,并设立专门的清欠机构负责清欠工作,清欠机构要配备 足够数量的工作人员,制定明确的工作职责。 第八条 各单位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既有主管部门独立负责,又 有财务、资金、法律、技术、经营和工程管理部门通力合作的清 欠工作体系,有条件的可建立业主信用、企业风险管理体系。 第九条 各单位配备的清欠工作人员要具备一定的专业水平 和综合业务能力。 要重视清欠工作人员业务素质的培养和业务能 力的提高, 支持并积极选派人员参加系统内外的各类与清欠工作 有关的业务培训。 第三章 责任制度 第十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全面负责 本单位的清欠工作。对于拖欠工程款额度大、账龄长、难度高的 工程项目,法定代表人要亲自参加策划、决策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企业
领导班子成员要积极参与清欠工作, 根据分工
职责承担相应的清欠工作责任, 并将清欠指标纳入领导班子的经 营考核指标体系。 第十二条 各级企业的总会计师、 总经济师对清欠工作负有专 业管理职责。按照合约规定的工程进度和付款条件,及时监督工 程款回收,控制拖欠工程款发生,督促拖欠款的清收和追索,核 定清欠工作的成本,处理呆账坏账。 第十三条 部门责任 1、企业清欠机构负责本单位以及下属企业清欠工作的管理、 协调和指导。 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清欠工作管理制度和管理办 法;掌握汇总清欠工作进展情况,审核、填报有关报表,提供分 析资料;对各环节清欠责任人的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负责组织 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工程项目清欠的措施和办法。 2、企业经营、合约管理部门要对签约、履约全过程承担连续 责任。负责解决清欠过程中涉及合同条款的争议问题,根据工程 验收报告、 设计变更通知单等资料及时清理分部分项工程结算资 料,提供有效证据,办好工程竣工决算,为清欠工作提供收款依 据。 3、企业资金财务管理部门在清欠工作中要加强工程款结算回 收工作,严格财务核算和收款手续,提供有关工程拖欠款的准确 数据,收集业主资金动态信息及时与企业清欠机构沟通。参与实 施清欠中债转股、实物抵债以及实物变现、资产评估等工作。 4、企业工程管理部门对因工程质量和工期发生拖欠的项目, 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协调处理,解决好业主(客户)投诉的质量 问题,清除清欠障碍,协助办理工程决算。 5、企业材料设备部门要及时清理和提供材料消耗、设备损耗
以及相关凭据,以便财务、经营和清欠部门掌握工程款结算的数 额,保证随工程进度及时结算。 6、 企业技术管理部门在清欠工作中要及时提供工程项目施工 过程中的设计变更、洽商签证等原始资料和数据,保证证据的完 整和准确。 7、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应加强合同审核,做到合同签定前签署 意见、合同签定后内容交底,履约过程中进行检查等。及时准确 的收集各种证据资料,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依案情与诉讼审批 程序对案件进行评估、立案、诉讼。 8、企业其它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能,担负清欠工作 中应承担的责任。 凡对企业负责人统一安排的清收拖欠工作执行 不力的,应承担其责任。 第十四条 项目经理或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工程项目负责 人是清欠的直接责任人,也是项目工程款清收的终身责任人。应 严格执行合约条款,把工程成本、进度和质量与工程款清收结合 起来, 视工程款实收情况安排施工, 未经法人层
次管理部门批准, 不得盲目推进或轻易退场。 第四章 清欠原则 第十五条 清欠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依约主张债权、 依法维护权 益。按照既积极清收又讲究策略的原则创造性地开展清欠工作。 在清欠工作中要注意与还贷、抵税、清偿债务、处理不良资产结 合起来。要处理好清欠与市场开拓、机构调整的关系。 第十六条 对拖欠工程款的项目,要逐个分析,找出拖欠原
因,确定清欠目标和实施方案,根据业主资金、信用状况采取不 同的清收方法,核定清欠指标。 对资金状况较好的业主和债务人,应加大催收力度回收现金。 对于业主和债务人资金状况不好、但项目市场前景看好的, 在经过充分的调查论证后,可采用有效抵押担保的办法清欠。 对于资金状况不好、经营不善的业主和债务人,可考虑以实 物抵债的办法,并做好资产鉴定、评估、保全、资产所有权转移 登记等工作。 对于资金状况恶劣、恶意拖欠、恶意逃债的业主和债务人, 应果断采取诉讼或其它法律形式, 以及法律允许的方式维护企业 权益。 对于资金状况不好、不适于行使优先权的投资建设项目,按 照国家建设部、计委、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和防止工 程款拖欠的文件精神,可与建设单位协商,用划拨拖欠方的银行 贷款、企业营业权益、也可由当地人民政府优惠划拨土地等多种 方式抵补拖欠款。 第十七条 加强清欠基础资料、文档管理工作,认真清理在施 工程和历史遗留拖欠工程款项目的资料。建立应收工程款台帐, 对清欠工作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债权债务 转移,减轻企业拖欠款和债务的双重压力。 第十九条 本着内部协商,内部仲裁,共同对业主结算,按照 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办事的原则, 妥善解决内部各单位之间的债权 债务问题。 第二十条 《建筑法》《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对《合同 、
法》第286条的司法解释是解决拖欠问题的法律依据。对不按合 同付款的业主,对未支付全部或大部份购房款的消费者、非个人 消费购房以及业主抢先向银行抵押、搞假按揭、转移资产等恶劣 行径, 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企业权益, 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第五章 防欠措施 第二十一条 注重市场调研、业主信用调查、项目前景分析, 强化前期防范工作。建立和完善承接工程项目评估审批制度,制 订详细的合同内容条款,审慎签订建筑施工合同,从源头上合理 防范和化解拖欠风险,提高工程经营质量。 第二十二条 坚持采用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最新版示范合同 文本,强化工程进度款及单位工程中间结算支付
的约束条款。明 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数额和期限、违约责任、工程款结算方式、返 还各类保证金的合理期限。 第二十三条 严格履行合同,确保工程质量、进度、环保及合 同要求。对业主、客户提出的意见及时反馈、热情答复,发现问 题及时解决,不给业主留有任何拖欠的借口。 第二十四条 强化各级各类人员的证据意识, 加强基础资料管 理。在履约过程中重视进度结算和收款,对每一项经济业务活动 随时记录, 做好信函往来登记、 签证确认、 变更洽商文件的归档, 密切注视债务人信用信息,及时收集证据资料、随时为索赔和清 欠做好诉前基础工作。 第二十五条 在履约过程中,一经发现业主未按合同付款,或 工程款回收低于约定比例,各有关部门应依照职责立即采取行
动,直至停止施工,及时化解拖欠风险。 第二十六条 工程完工后, 在未按合同约定足收工程款或对工 程拖欠款的债权尚未合理安排或缺乏回收保障的情况下,不得交 付验收。 第二十七条 对垫资和带资承包、为业主提供担保、接受延期 支付条件等易产生拖欠的经营行为,要按照《中国建筑工程总公 司关于强化承包工程中投资行为管理的规定》 、 《中国建筑工程总 公司债务管理制度》等从严管理和控制,有效防止经营方式失当 而产生的工程款拖欠。 第二十八条 大力加强综合信息化建设, 逐步建立总公司系统 的工程项目数据库、业主信用信息库(包括房地产开发商、政府 单位、材料商、供应商等信用资料) ,实行网络管理,利用现代 化手段防范风险。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对任何一笔拖欠款的形成和追讨不利情 况都要作出具体分析,划清个人责任和部门责任。依责追究,决 不姑息迁就。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对贻误清欠工作造成企业法人财产损失的, 按照国 家关于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党员领导干部奖惩的有关法律法 规和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损失责任人处理暂行办 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对拖欠款严重、清收不力的企业,应直接追究企业法定代 表人的个人责任,追究处理方式包括通报批评、行政记过、免除
职务、追究经济责任等。 2、对已分清责任确因拖欠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在未追回 或减少损失前,不得晋级提升、不得同意调离本单位。 3、 对总会计师、 财务人员在清欠工作中违反财务管理制度造成 直接或间接损失的,依《会计法》及财务管理制度追究其责任。 4、对合约经营部门前期工作失误、业主信用失实等造成工程 款严重拖欠和损失的, 应视情节追究该部门负责人
和当事人的责 任。 5、对发生严重拖欠并负有直接责任的项目经理,不得安排承 接新项目,更不能任新项目经理,取消其参加个人资格晋级和评 优的资格。对未完成当年回收工程款和清欠指标的,不得兑现承 包奖励。 6、不得以应收款或拖欠款额作为实际收入,对项目人员兑现 承包奖等现金奖励。凡是不主动清收清欠或拖延清欠工作,将拖 欠款、应收款作为“小金库”用于少数人消费或以此谋取私利 的,视情节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7、 任何企业和个人未经严格审查同意不得承诺放弃工程价款 优先受偿权。对怠于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行为予以惩处,对造成损 失的视情节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8、 对虚报、 瞒报清欠成果或统计数据的, 应追究责任人责任, 给予行政、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各企业上级单位负责 下属单位法定代表人清欠工作的责任追究, 各法人企业负责本单 位各部门、各责任人清欠工作的责任追究。
第七章 考核奖惩 第三十二条 将清欠工作纳入各单位的年度经营责任制考核 体系,实行目标责任制考核。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有 关部门和工作人员注重清欠效益和最终结果的考核, 依实际完成 结果进行奖罚,做到敢奖、重奖、敢罚、重罚,真正调动各方面 积极性和能动性。 第三十三条 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各单位主要经营者清欠 工作指标。各单位法人层次负责核定各部门、各环节责任人的清 欠工作指标。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与责任人签订清欠责任协议, 根据协议 按回收比例对责任人进行奖罚。 奖励额度内的奖金分配权可在责 任人。 1、凡完成清欠指标的单位,按照协议对当年清理回收的现金 部分给予奖励。 2、经营者实行年薪的,可根据完成清欠指标情况,按清欠指 标回收率计发年薪。 3、对以物抵债完成清欠指标的单位,按照协议对当年变现回 收或折现的现金部分给予奖励。 第三十五条 应将清欠工作指标纳入企业领导人员及相关人 员考核体系, 完成指标情况将作为企业领导人员及相关人员任用 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加强和完善对系统外人员参与清欠工作的管理。按 照一次性奖励的原则,核定清欠指标、奖励标准,并签订清欠责任 协议书。完善兑现审批程序、回收款入账和税务代缴代扣手续。
清欠制度建设 第八章 清欠制度建设 第三十七条 为处理好清欠、诉讼与企业整体利益及经营布局 问题,妥善处理法律诉讼方式清欠与经营、当地政府和业主的关 系。各企业应建立诉讼审批程序,明确审批权限,并建立诉讼案 件备
案制度,按标的额大小分别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备案。 第三十八条 要建立企业清欠回收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 屋所有权、股权、债券、债权等企业权益,汽车、设备等以物抵 债的资产等)处置审批程序和管理制度。未经审批同意,任何人 不得擅自处置企业清欠回收资产、让利处置债权、私分或个人使 用以物抵债的资产。 非法人单位无权处置企业清欠回收资产。 第三十九条 对经过努力回收无望的拖欠工程款或经过诉讼 判决确实无法执行的案件所涉及的债权,在事实清楚、分清责任 的基础上,由企业组织财务、清欠机构、审计等有关部门研究提 出核销意见,并按总公司财务管理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按有关财务制度应核销的拖欠工程款,若仍有回收希望,可 按照“销帐不销案”的原则处理。 第四十条 建立和完善清欠工作报告制度。 各企业法定代表人 应认真执行诉讼备案、处置清欠资产、核销呆坏账以及统计报表 等审批、报告制度,对各种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要建立清欠工作监督约束机制, 注重部门
之间、个人之间责任制衡关系,实现制度监督。 第四十二条 各级企业要全心全意依靠员工开展清欠工作, 注 意倾听员工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群众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党员 领导干部和清欠责任人的监督作用。 第四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和履行 监督、保护、惩处和教育的职能。对工程款回收、债务追索中发 生的违纪违规、乃至腐败行为严加惩处。对触犯刑律的应及时送 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各级施工企业经营中的清偿债务工作,工业、房 地产业、商贸业经营、投资等活动发生的应收账款回收工作可参 照本办法执行。 勘察设计、实业开发、进出口贸易等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或具 体操作办法。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清欠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中铁十八局国际公司清欠工作管理办法 中铁十八局国际公司清欠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解决公司系统施工企业在工程承包业务活动中面 临的业主迟付、拖欠、拒付工程款项,造成流动资金短缺,法律 纠纷不断,制约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重大难题,加强对催收工程款 及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简称清欠工作)的管理,引导企业规范 经营、防拖防欠,促进企业提高管理质量,增强竞争实力,特制 订本办法。 第二条 应收工程账款是指根据各类建设工程合同(协议)约 定,承包商应收取建设工程发包方(业主) 、分包商应收取总包 方的各类款项。其中包括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工程结算款、材 料设备款、各类保证金、人工(劳务)费用等款项。 第三条 拖欠工程账款是指超出合约规定期限应收未收的款 项,其中包括因拖欠造成应补偿的利息。 第四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及项目所在国的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和履约情况,通过诉讼 或非诉讼方式催收工程应收款, 处理因拖欠工程款引起的经济纠 纷、 解决历史遗留拖欠工程款的事项以及为预防发生拖欠采取的 措施均为本办法涉及的业务范围。 第二章 机构职责与人员配备
第五条 公司设立“公司合约管理与清欠工作领导小组” (简 称公司清欠领导小组) 。公司合约管理与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全面 负责公司系统清欠领导工作。 第六条 公司清欠领导小组下设清欠工作办公室(简称清欠 办) ,清欠办在公司清欠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下对公司系统的清欠 工作实施专业性管理和业务性指导,参与大额工程账款清收工 作,并协调解决清欠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清欠工作, 由主要领导负责主抓清 欠工作,并设立专门的清欠机构负责清欠工作,清欠机构要配备 足够数量的工作人员,制定明确的工作职责。 第八条 各单位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既有主管部门独立负责,又 有财务、资金、法律、技术、经营和工程管理部门通力合作的清 欠工作体系,有条件的可建立业主信用、企业风险管理体系。 第九条 各单位配备的清欠工作人员要具备一定的专业水平 和综合业务能力。 要重视清欠工作人员业务素质的培养和业务能 力的提高, 支持并积极选派人员参加系统内外的各类与清欠工作 有关的业务培训。 第三章 责任制度 第十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全面负责 本单位的清欠工作。对于拖欠工程款额度大、账龄长、难度高的 工程项目,法定代表人要亲自参加策划、决策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企业
领导班子成员要积极参与清欠工作, 根据分工
职责承担相应的清欠工作责任, 并将清欠指标纳入领导班子的经 营考核指标体系。 第十二条 各级企业的总会计师、 总经济师对清欠工作负有专 业管理职责。按照合约规定的工程进度和付款条件,及时监督工 程款回收,控制拖欠工程款发生,督促拖欠款的清收和追索,核 定清欠工作的成本,处理呆账坏账。 第十三条 部门责任 1、企业清欠机构负责本单位以及下属企业清欠工作的管理、 协调和指导。 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清欠工作管理制度和管理办 法;掌握汇总清欠工作进展情况,审核、填报有关报表,提供分 析资料;对各环节清欠责任人的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负责组织 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工程项目清欠的措施和办法。 2、企业经营、合约管理部门要对签约、履约全过程承担连续 责任。负责解决清欠过程中涉及合同条款的争议问题,根据工程 验收报告、 设计变更通知单等资料及时清理分部分项工程结算资 料,提供有效证据,办好工程竣工决算,为清欠工作提供收款依 据。 3、企业资金财务管理部门在清欠工作中要加强工程款结算回 收工作,严格财务核算和收款手续,提供有关工程拖欠款的准确 数据,收集业主资金动态信息及时与企业清欠机构沟通。参与实 施清欠中债转股、实物抵债以及实物变现、资产评估等工作。 4、企业工程管理部门对因工程质量和工期发生拖欠的项目, 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协调处理,解决好业主(客户)投诉的质量 问题,清除清欠障碍,协助办理工程决算。 5、企业材料设备部门要及时清理和提供材料消耗、设备损耗
以及相关凭据,以便财务、经营和清欠部门掌握工程款结算的数 额,保证随工程进度及时结算。 6、 企业技术管理部门在清欠工作中要及时提供工程项目施工 过程中的设计变更、洽商签证等原始资料和数据,保证证据的完 整和准确。 7、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应加强合同审核,做到合同签定前签署 意见、合同签定后内容交底,履约过程中进行检查等。及时准确 的收集各种证据资料,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依案情与诉讼审批 程序对案件进行评估、立案、诉讼。 8、企业其它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能,担负清欠工作 中应承担的责任。 凡对企业负责人统一安排的清收拖欠工作执行 不力的,应承担其责任。 第十四条 项目经理或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工程项目负责 人是清欠的直接责任人,也是项目工程款清收的终身责任人。应 严格执行合约条款,把工程成本、进度和质量与工程款清收结合 起来, 视工程款实收情况安排施工, 未经法人层
次管理部门批准, 不得盲目推进或轻易退场。 第四章 清欠原则 第十五条 清欠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依约主张债权、 依法维护权 益。按照既积极清收又讲究策略的原则创造性地开展清欠工作。 在清欠工作中要注意与还贷、抵税、清偿债务、处理不良资产结 合起来。要处理好清欠与市场开拓、机构调整的关系。 第十六条 对拖欠工程款的项目,要逐个分析,找出拖欠原
因,确定清欠目标和实施方案,根据业主资金、信用状况采取不 同的清收方法,核定清欠指标。 对资金状况较好的业主和债务人,应加大催收力度回收现金。 对于业主和债务人资金状况不好、但项目市场前景看好的, 在经过充分的调查论证后,可采用有效抵押担保的办法清欠。 对于资金状况不好、经营不善的业主和债务人,可考虑以实 物抵债的办法,并做好资产鉴定、评估、保全、资产所有权转移 登记等工作。 对于资金状况恶劣、恶意拖欠、恶意逃债的业主和债务人, 应果断采取诉讼或其它法律形式, 以及法律允许的方式维护企业 权益。 对于资金状况不好、不适于行使优先权的投资建设项目,按 照国家建设部、计委、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和防止工 程款拖欠的文件精神,可与建设单位协商,用划拨拖欠方的银行 贷款、企业营业权益、也可由当地人民政府优惠划拨土地等多种 方式抵补拖欠款。 第十七条 加强清欠基础资料、文档管理工作,认真清理在施 工程和历史遗留拖欠工程款项目的资料。建立应收工程款台帐, 对清欠工作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债权债务 转移,减轻企业拖欠款和债务的双重压力。 第十九条 本着内部协商,内部仲裁,共同对业主结算,按照 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办事的原则, 妥善解决内部各单位之间的债权 债务问题。 第二十条 《建筑法》《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对《合同 、
法》第286条的司法解释是解决拖欠问题的法律依据。对不按合 同付款的业主,对未支付全部或大部份购房款的消费者、非个人 消费购房以及业主抢先向银行抵押、搞假按揭、转移资产等恶劣 行径, 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企业权益, 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第五章 防欠措施 第二十一条 注重市场调研、业主信用调查、项目前景分析, 强化前期防范工作。建立和完善承接工程项目评估审批制度,制 订详细的合同内容条款,审慎签订建筑施工合同,从源头上合理 防范和化解拖欠风险,提高工程经营质量。 第二十二条 坚持采用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最新版示范合同 文本,强化工程进度款及单位工程中间结算支付
的约束条款。明 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数额和期限、违约责任、工程款结算方式、返 还各类保证金的合理期限。 第二十三条 严格履行合同,确保工程质量、进度、环保及合 同要求。对业主、客户提出的意见及时反馈、热情答复,发现问 题及时解决,不给业主留有任何拖欠的借口。 第二十四条 强化各级各类人员的证据意识, 加强基础资料管 理。在履约过程中重视进度结算和收款,对每一项经济业务活动 随时记录, 做好信函往来登记、 签证确认、 变更洽商文件的归档, 密切注视债务人信用信息,及时收集证据资料、随时为索赔和清 欠做好诉前基础工作。 第二十五条 在履约过程中,一经发现业主未按合同付款,或 工程款回收低于约定比例,各有关部门应依照职责立即采取行
动,直至停止施工,及时化解拖欠风险。 第二十六条 工程完工后, 在未按合同约定足收工程款或对工 程拖欠款的债权尚未合理安排或缺乏回收保障的情况下,不得交 付验收。 第二十七条 对垫资和带资承包、为业主提供担保、接受延期 支付条件等易产生拖欠的经营行为,要按照《中国建筑工程总公 司关于强化承包工程中投资行为管理的规定》 、 《中国建筑工程总 公司债务管理制度》等从严管理和控制,有效防止经营方式失当 而产生的工程款拖欠。 第二十八条 大力加强综合信息化建设, 逐步建立总公司系统 的工程项目数据库、业主信用信息库(包括房地产开发商、政府 单位、材料商、供应商等信用资料) ,实行网络管理,利用现代 化手段防范风险。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对任何一笔拖欠款的形成和追讨不利情 况都要作出具体分析,划清个人责任和部门责任。依责追究,决 不姑息迁就。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对贻误清欠工作造成企业法人财产损失的, 按照国 家关于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党员领导干部奖惩的有关法律法 规和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损失责任人处理暂行办 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对拖欠款严重、清收不力的企业,应直接追究企业法定代 表人的个人责任,追究处理方式包括通报批评、行政记过、免除
职务、追究经济责任等。 2、对已分清责任确因拖欠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在未追回 或减少损失前,不得晋级提升、不得同意调离本单位。 3、 对总会计师、 财务人员在清欠工作中违反财务管理制度造成 直接或间接损失的,依《会计法》及财务管理制度追究其责任。 4、对合约经营部门前期工作失误、业主信用失实等造成工程 款严重拖欠和损失的, 应视情节追究该部门负责人
和当事人的责 任。 5、对发生严重拖欠并负有直接责任的项目经理,不得安排承 接新项目,更不能任新项目经理,取消其参加个人资格晋级和评 优的资格。对未完成当年回收工程款和清欠指标的,不得兑现承 包奖励。 6、不得以应收款或拖欠款额作为实际收入,对项目人员兑现 承包奖等现金奖励。凡是不主动清收清欠或拖延清欠工作,将拖 欠款、应收款作为“小金库”用于少数人消费或以此谋取私利 的,视情节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7、 任何企业和个人未经严格审查同意不得承诺放弃工程价款 优先受偿权。对怠于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行为予以惩处,对造成损 失的视情节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8、 对虚报、 瞒报清欠成果或统计数据的, 应追究责任人责任, 给予行政、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各企业上级单位负责 下属单位法定代表人清欠工作的责任追究, 各法人企业负责本单 位各部门、各责任人清欠工作的责任追究。
第七章 考核奖惩 第三十二条 将清欠工作纳入各单位的年度经营责任制考核 体系,实行目标责任制考核。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有 关部门和工作人员注重清欠效益和最终结果的考核, 依实际完成 结果进行奖罚,做到敢奖、重奖、敢罚、重罚,真正调动各方面 积极性和能动性。 第三十三条 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各单位主要经营者清欠 工作指标。各单位法人层次负责核定各部门、各环节责任人的清 欠工作指标。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与责任人签订清欠责任协议, 根据协议 按回收比例对责任人进行奖罚。 奖励额度内的奖金分配权可在责 任人。 1、凡完成清欠指标的单位,按照协议对当年清理回收的现金 部分给予奖励。 2、经营者实行年薪的,可根据完成清欠指标情况,按清欠指 标回收率计发年薪。 3、对以物抵债完成清欠指标的单位,按照协议对当年变现回 收或折现的现金部分给予奖励。 第三十五条 应将清欠工作指标纳入企业领导人员及相关人 员考核体系, 完成指标情况将作为企业领导人员及相关人员任用 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加强和完善对系统外人员参与清欠工作的管理。按 照一次性奖励的原则,核定清欠指标、奖励标准,并签订清欠责任 协议书。完善兑现审批程序、回收款入账和税务代缴代扣手续。
清欠制度建设 第八章 清欠制度建设 第三十七条 为处理好清欠、诉讼与企业整体利益及经营布局 问题,妥善处理法律诉讼方式清欠与经营、当地政府和业主的关 系。各企业应建立诉讼审批程序,明确审批权限,并建立诉讼案 件备
案制度,按标的额大小分别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备案。 第三十八条 要建立企业清欠回收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 屋所有权、股权、债券、债权等企业权益,汽车、设备等以物抵 债的资产等)处置审批程序和管理制度。未经审批同意,任何人 不得擅自处置企业清欠回收资产、让利处置债权、私分或个人使 用以物抵债的资产。 非法人单位无权处置企业清欠回收资产。 第三十九条 对经过努力回收无望的拖欠工程款或经过诉讼 判决确实无法执行的案件所涉及的债权,在事实清楚、分清责任 的基础上,由企业组织财务、清欠机构、审计等有关部门研究提 出核销意见,并按总公司财务管理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按有关财务制度应核销的拖欠工程款,若仍有回收希望,可 按照“销帐不销案”的原则处理。 第四十条 建立和完善清欠工作报告制度。 各企业法定代表人 应认真执行诉讼备案、处置清欠资产、核销呆坏账以及统计报表 等审批、报告制度,对各种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要建立清欠工作监督约束机制, 注重部门
之间、个人之间责任制衡关系,实现制度监督。 第四十二条 各级企业要全心全意依靠员工开展清欠工作, 注 意倾听员工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群众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党员 领导干部和清欠责任人的监督作用。 第四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和履行 监督、保护、惩处和教育的职能。对工程款回收、债务追索中发 生的违纪违规、乃至腐败行为严加惩处。对触犯刑律的应及时送 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各级施工企业经营中的清偿债务工作,工业、房 地产业、商贸业经营、投资等活动发生的应收账款回收工作可参 照本办法执行。 勘察设计、实业开发、进出口贸易等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或具 体操作办法。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清欠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