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政发[2006]195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并报经人事部、财政部批准,现将《云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按照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及本实施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稳步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六年十二月一日
云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一)我省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范围,限于中央及地方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审批设立的下列事业单位中, 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教育、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单位。
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事业单位。
交通、海洋、地质勘查、测绘、气象、地震事业单位。
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房地产管理、物资储备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附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
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监管机构。
其他事业单位。
(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范围。
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
(一)岗位工资实施。
1.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附表一)。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一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其中执行一级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需经人事部批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含小教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在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照以下办法执行: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照规定核准后,再按照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2.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按照本人现聘用的岗位(任命的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附表二)。具体办法是:聘用在局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三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局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四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办事员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3.工人。
工人按照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或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附表三)。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高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高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三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初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由批准的部门或单位明确其主要任职岗位,并按照主要任职岗位确定工资。 国家制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规定,对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设置进行管理。我省根据国家制定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实施意见,报人事部备案。各事业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和省的实施意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具体实施。
(二)薪级工资实施。
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 (附表四至六)。
套改年限,是指自参加工作当年起,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见习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
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学习和出国 (境)留学,并在国(境)外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分配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照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聘用到现岗位任职当年起根据实际聘任时间按照年度累加计算至 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于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工资套改时,受聘到十级职员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办事员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九级职员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科员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十三级 (含小教三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员级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技术工五级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初级工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
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在相同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套改年限和任职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 6月30日。
工作人员按照现聘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如低于按本人低一级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可按低一级岗位进行套改,并将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与低一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这次套改可将原聘岗位与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按照套改办法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标准。
折算的工龄不计算为实际工作年限和套改年限。
(三)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劳动报酬,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不同类型事业单位执行统一的基本工资政策和标准。在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情况下,不得随意扣发、减发,也不纳入绩效工资和搞活分配的范围。
(四)绩效工资实施。
绩效工资是事业单位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实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
我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绩效工资分配的实施办法。事业单位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自主决定本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绩效工资分配应以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为依据,合理拉开差距。
(五)津贴补贴实施。
事业单位执行国家统一规定和管理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及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制度。 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和类别的评估指标体系,建立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和实施范围、类别动态调整机制。按照国家确定的范围和类别,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
规范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管理。对在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
实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国家统一制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政策和规范管理办法,规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项目、标准和实施范围,明确调整和新建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条件,建立动态管理机制。除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的人事部、财政部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项目、扩大实施范围和提高标准。
对部分特殊岗位工作人员,其改革前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套改后暂按绝对额予以保留,今后逐步纳入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三、工资分类管理的实施
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所确定的不同类型,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具体办法在人事部、财政部下发相关规定后由省另行制定。
在事业单位新的分类办法和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出台前,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工作人员上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核定;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可分别高出一定幅度。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结合单位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核定。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的事业单位,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不好、考核较差的事业单位,相应核减绩效工资总量。
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的事业单位,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可给予适当倾斜。 四、正常调整工资办法
(一)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从2006年7月1日起,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工作人员考核为不合格或基本合格等次的年度,不能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二)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办法。
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
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
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三)调整基本工资标准。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标准。基本工资标准的调整由国家统一部署,具体方案由人事部、财政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我省根据国家部署,由省人事厅、财政厅拟定具体实施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调整津贴补贴标准。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及调控地区工资差距的需要,适时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根据财政状况和对特殊岗位的倾斜政策,适时调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标准。 五、高层次人才和单位主要领导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一)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措施。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的一流人才,经批准,执行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工资标准。
2.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
3.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等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优秀人才,给予不同程度的一次性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4.对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和重要公益领域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逐步建立特殊津贴制度。对重要人才建立国家投保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5.对部分紧缺或者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国家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制定指导意见,选择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进行试点,探索、建立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省人事厅、财政厅依据国家的指导性意见,制定我省具体的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实施办法,结合考核合理确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水平,使主要领导的收入与单位的社会经济效益及长远发展相联系,规范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并加强监督管理。在试点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三)高层次人才和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的具体措施及办法在国家制定政策规定后实施,各地、各部门不能自行制定和实施。
六、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控
(一)建立工资分级管理体制。
国家主要负责制定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政策和工资标准,对各类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进行政策指导和宏观管理,合理调控地区间、部门间事业单位的收入水平;省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的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调控我省各地、各部门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并加强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监督管理。
(二)完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
国家制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的指导意见和工作人员兼职兼薪管理办法,完善事业单位收入中可用于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资金管理政策,将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纳入国家调控范围,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三)加强工资收入支付管理。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进行核算管理。事业单位发放给工作人员的收入一律纳入专门账簿核算,不得账外列支。事业单位要建立工作人员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工资支付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及调控地区工资差距的需要,适时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根据财政状况和对特殊岗位的倾斜政策,适时调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标准。 五、高层次人才和单位主要领导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一)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措施。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的一流人才,经批准,执行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工资标准。
2.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
3.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等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优秀人才,给予不同程度的一次性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4.对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和重要公益领域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逐步建立特殊津贴制度。对重要人才建立国家投保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5.对部分紧缺或者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国家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制定指导意见,选择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进行试点,探索、建立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省人事厅、财政厅依据国家的指导性意见,制定我省具体的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实施办法,结合考核合理确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水平,使主要领导的收入与单位的社会经济效益及长远发展相联系,规范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并加强监督管理。在试点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三)高层次人才和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的具体措施及办法在国家制定政策规定后实施,各地、各部门不能自行制定和实施。
六、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控
(一)建立工资分级管理体制。
国家主要负责制定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政策和工资标准,对各类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进行政策指导和宏观管理,合理调控地区间、部门间事业单位的收入水平;省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的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调控我省各地、各部门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并加强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监督管理。
(二)完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
国家制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的指导意见和工作人员兼职兼薪管理办法,完善事业单位收入中可用于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资金管理政策,将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纳入国家调控范围,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三)加强工资收入支付管理。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进行核算管理。事业单位发放给工作人员的收入一律纳入专门账簿核算,不得账外列支。事业单位要建立工作人员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工资支付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
(四)严肃收入分配纪律。
新的收入分配制度入轨后,各地、各部门和各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规定,一律不得在国家收入分配政策以及工资列支渠道之外,直接或变相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各自的管理权限和职能,加强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加大对违反政策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政出多门、资金渠道混乱的现象,维护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
七、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一)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 710元。
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后,上述人员按照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在明确岗位前,暂按以下办法执行岗位工资:专业技术人员,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大学专科及以下毕业生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管理人员,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 (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九级岗位工资标准;大学专科及以下毕业生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照以下办法确定:初中毕业生执行1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5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7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9级薪级工资标准。
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 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845元。明确岗位后,按照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分别执行11级和14级薪级工资标准。在明确岗位前,暂按以下办法执行岗位工资:专业技术人员,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管理人员,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八级岗位工资标准。
(二)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实行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学徒期、熟练期时间为一年。学徒期、熟练期待遇以及学徒期、熟练期满后的定级工资待遇按规定标准执行(附表七)。
(三)自2006年7月1日起,招聘到驻地在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和国家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在上述县(市、区)党委、政府驻地事业单位工作的,薪级工资高定一级;在其他事业单位工作的,薪级工资高定二级。
(四)其他新聘用人员,已明确岗位的,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未明确岗位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工资待遇。
(五)工作人员聘任的职务(岗位)低于按照学历确定的定级工资对应岗位的,此次工资套
改按学历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此后,工作人员在职取得国家承认的较高学历后,如其基本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的工资待遇。
此办法只用于确定工资待遇,不作为新聘人员聘用职务(岗位)的依据。
八、相关政策
(一)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附表八)。
(二)这次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国家规定的浮动及固定工资的政策继续执行。在工资套改时,已经按照国发[1983]68号、国发 [1983]74号、国办发[1983]40号、国发[1984] 77号、劳人薪[1985]41号、劳人薪[1986]100号、劳人薪[1986]105号、人薪函[1992]7号等文件规定固定晋升工资档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适当高定薪级工资,最多不超过2个薪级,浮动转固定的年限连续计算。
(三)军队转业干部按照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如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
(四)分配到事业单位工作的退役运动员,在国家有关配套方案出台前,暂按本人2006年 6月30日聘用的岗位比照同条件人员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五)经国务院或省、部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照国家规定高定或奖励晋升了职务工资档次的人员,仍保持荣誉的,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薪级工资高定二级,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薪级工资高定一级。 因同一事迹同时获得多个荣誉称号,不得重复高定薪级;非同一事迹荣获两个及以上劳模荣誉称号的,高定的工资最多不超过二个薪级。
(六)由人事部选拔的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这次工资套改时,原高定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薪级工资高定一级;原高定两个职务工资档次的,薪级工资高定二级。
(七)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未聘、待聘、缓聘以及虽聘任但因个人原因不在岗的人员,暂按照本人原职务(岗位)参加此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套改年限和任职年限均计算至本人待聘、缓聘或离岗时止,套改后的工资由单位记载。重新聘用或上岗后,再按照新聘任的岗位确定工资。上述人员现有关生活待遇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八)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行政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按照现聘岗位进行套改后,受降职处分的管理人员,薪级工资低定一级;受撤职处分的,薪级工资低定二级;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薪级工资低定三级。
(九)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受行政刑事处罚人员的工资套改。
1.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判处拘役宣告缓刑及有期徒刑宣告缓刑,以及被劳动教养等行政、刑事处罚,解除处罚或处罚期满后由原单位接收并聘用了正式工作岗位的,在以现聘岗位进行套改后,薪级工资低定四级。
2.因受行政、刑事处罚,至2006年6月30日处罚期未满的人员,不参加此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待处罚期满原单位接收并正式聘用工作岗位后,再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确定工资。
(十)受上述行政处分和行政刑事处罚低定了薪级工资的,以低定薪级工资最多的执行。如降低后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
(十一)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工作人员,暂缓套改工资,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后,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地质、测绘、交通、水产等行业中野外、水上作业人员及体育运动员,待国家相关文件出台后,按照国家文件执行。
九、组织实施
(一)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省直及中央驻滇各事业单位(中央另有规定的除外),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审批。
各州、市、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审批,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此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经费来源,按照事业单位原资金渠道解决。
(三)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确保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6]5号)规定,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和坚决维护国家工资福利政策。任何单位不得自行更改国家工资福利政策,擅自提高工资福利待遇;不得自行制定工资制度、工资标准;不得放宽规定的工资套改条件。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严肃组织纪律,认真执行政策规定。同时,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保证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本实施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政发[2006]195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并报经人事部、财政部批准,现将《云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按照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及本实施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稳步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六年十二月一日
云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一)我省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范围,限于中央及地方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审批设立的下列事业单位中, 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教育、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单位。
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事业单位。
交通、海洋、地质勘查、测绘、气象、地震事业单位。
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房地产管理、物资储备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附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
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监管机构。
其他事业单位。
(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范围。
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
(一)岗位工资实施。
1.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附表一)。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一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其中执行一级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需经人事部批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含小教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在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照以下办法执行: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照规定核准后,再按照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2.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按照本人现聘用的岗位(任命的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附表二)。具体办法是:聘用在局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三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局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四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办事员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3.工人。
工人按照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或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附表三)。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高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高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三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初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由批准的部门或单位明确其主要任职岗位,并按照主要任职岗位确定工资。 国家制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规定,对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设置进行管理。我省根据国家制定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实施意见,报人事部备案。各事业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和省的实施意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具体实施。
(二)薪级工资实施。
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 (附表四至六)。
套改年限,是指自参加工作当年起,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见习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
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学习和出国 (境)留学,并在国(境)外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分配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照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聘用到现岗位任职当年起根据实际聘任时间按照年度累加计算至 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于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工资套改时,受聘到十级职员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办事员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九级职员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科员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十三级 (含小教三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员级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技术工五级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初级工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
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在相同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套改年限和任职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 6月30日。
工作人员按照现聘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如低于按本人低一级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可按低一级岗位进行套改,并将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与低一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这次套改可将原聘岗位与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按照套改办法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标准。
折算的工龄不计算为实际工作年限和套改年限。
(三)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劳动报酬,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不同类型事业单位执行统一的基本工资政策和标准。在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情况下,不得随意扣发、减发,也不纳入绩效工资和搞活分配的范围。
(四)绩效工资实施。
绩效工资是事业单位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实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
我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绩效工资分配的实施办法。事业单位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自主决定本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绩效工资分配应以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为依据,合理拉开差距。
(五)津贴补贴实施。
事业单位执行国家统一规定和管理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及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制度。 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和类别的评估指标体系,建立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和实施范围、类别动态调整机制。按照国家确定的范围和类别,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
规范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管理。对在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
实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国家统一制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政策和规范管理办法,规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项目、标准和实施范围,明确调整和新建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条件,建立动态管理机制。除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的人事部、财政部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项目、扩大实施范围和提高标准。
对部分特殊岗位工作人员,其改革前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套改后暂按绝对额予以保留,今后逐步纳入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三、工资分类管理的实施
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所确定的不同类型,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具体办法在人事部、财政部下发相关规定后由省另行制定。
在事业单位新的分类办法和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出台前,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工作人员上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核定;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可分别高出一定幅度。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结合单位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核定。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的事业单位,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不好、考核较差的事业单位,相应核减绩效工资总量。
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的事业单位,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可给予适当倾斜。 四、正常调整工资办法
(一)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从2006年7月1日起,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工作人员考核为不合格或基本合格等次的年度,不能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二)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办法。
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
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
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三)调整基本工资标准。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标准。基本工资标准的调整由国家统一部署,具体方案由人事部、财政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我省根据国家部署,由省人事厅、财政厅拟定具体实施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调整津贴补贴标准。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及调控地区工资差距的需要,适时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根据财政状况和对特殊岗位的倾斜政策,适时调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标准。 五、高层次人才和单位主要领导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一)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措施。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的一流人才,经批准,执行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工资标准。
2.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
3.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等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优秀人才,给予不同程度的一次性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4.对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和重要公益领域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逐步建立特殊津贴制度。对重要人才建立国家投保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5.对部分紧缺或者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国家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制定指导意见,选择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进行试点,探索、建立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省人事厅、财政厅依据国家的指导性意见,制定我省具体的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实施办法,结合考核合理确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水平,使主要领导的收入与单位的社会经济效益及长远发展相联系,规范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并加强监督管理。在试点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三)高层次人才和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的具体措施及办法在国家制定政策规定后实施,各地、各部门不能自行制定和实施。
六、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控
(一)建立工资分级管理体制。
国家主要负责制定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政策和工资标准,对各类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进行政策指导和宏观管理,合理调控地区间、部门间事业单位的收入水平;省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的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调控我省各地、各部门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并加强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监督管理。
(二)完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
国家制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的指导意见和工作人员兼职兼薪管理办法,完善事业单位收入中可用于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资金管理政策,将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纳入国家调控范围,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三)加强工资收入支付管理。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进行核算管理。事业单位发放给工作人员的收入一律纳入专门账簿核算,不得账外列支。事业单位要建立工作人员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工资支付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及调控地区工资差距的需要,适时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根据财政状况和对特殊岗位的倾斜政策,适时调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标准。 五、高层次人才和单位主要领导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一)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措施。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的一流人才,经批准,执行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工资标准。
2.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
3.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等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优秀人才,给予不同程度的一次性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4.对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和重要公益领域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逐步建立特殊津贴制度。对重要人才建立国家投保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5.对部分紧缺或者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国家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制定指导意见,选择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进行试点,探索、建立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省人事厅、财政厅依据国家的指导性意见,制定我省具体的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实施办法,结合考核合理确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水平,使主要领导的收入与单位的社会经济效益及长远发展相联系,规范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并加强监督管理。在试点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三)高层次人才和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的具体措施及办法在国家制定政策规定后实施,各地、各部门不能自行制定和实施。
六、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控
(一)建立工资分级管理体制。
国家主要负责制定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政策和工资标准,对各类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进行政策指导和宏观管理,合理调控地区间、部门间事业单位的收入水平;省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的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调控我省各地、各部门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并加强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监督管理。
(二)完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
国家制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的指导意见和工作人员兼职兼薪管理办法,完善事业单位收入中可用于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资金管理政策,将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纳入国家调控范围,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三)加强工资收入支付管理。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进行核算管理。事业单位发放给工作人员的收入一律纳入专门账簿核算,不得账外列支。事业单位要建立工作人员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工资支付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
(四)严肃收入分配纪律。
新的收入分配制度入轨后,各地、各部门和各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规定,一律不得在国家收入分配政策以及工资列支渠道之外,直接或变相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各自的管理权限和职能,加强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加大对违反政策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政出多门、资金渠道混乱的现象,维护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
七、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一)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 710元。
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后,上述人员按照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在明确岗位前,暂按以下办法执行岗位工资:专业技术人员,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大学专科及以下毕业生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管理人员,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 (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九级岗位工资标准;大学专科及以下毕业生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照以下办法确定:初中毕业生执行1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5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7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9级薪级工资标准。
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 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845元。明确岗位后,按照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分别执行11级和14级薪级工资标准。在明确岗位前,暂按以下办法执行岗位工资:专业技术人员,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管理人员,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八级岗位工资标准。
(二)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实行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学徒期、熟练期时间为一年。学徒期、熟练期待遇以及学徒期、熟练期满后的定级工资待遇按规定标准执行(附表七)。
(三)自2006年7月1日起,招聘到驻地在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和国家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在上述县(市、区)党委、政府驻地事业单位工作的,薪级工资高定一级;在其他事业单位工作的,薪级工资高定二级。
(四)其他新聘用人员,已明确岗位的,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未明确岗位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工资待遇。
(五)工作人员聘任的职务(岗位)低于按照学历确定的定级工资对应岗位的,此次工资套
改按学历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此后,工作人员在职取得国家承认的较高学历后,如其基本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的工资待遇。
此办法只用于确定工资待遇,不作为新聘人员聘用职务(岗位)的依据。
八、相关政策
(一)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附表八)。
(二)这次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国家规定的浮动及固定工资的政策继续执行。在工资套改时,已经按照国发[1983]68号、国发 [1983]74号、国办发[1983]40号、国发[1984] 77号、劳人薪[1985]41号、劳人薪[1986]100号、劳人薪[1986]105号、人薪函[1992]7号等文件规定固定晋升工资档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适当高定薪级工资,最多不超过2个薪级,浮动转固定的年限连续计算。
(三)军队转业干部按照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如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
(四)分配到事业单位工作的退役运动员,在国家有关配套方案出台前,暂按本人2006年 6月30日聘用的岗位比照同条件人员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五)经国务院或省、部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照国家规定高定或奖励晋升了职务工资档次的人员,仍保持荣誉的,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薪级工资高定二级,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薪级工资高定一级。 因同一事迹同时获得多个荣誉称号,不得重复高定薪级;非同一事迹荣获两个及以上劳模荣誉称号的,高定的工资最多不超过二个薪级。
(六)由人事部选拔的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这次工资套改时,原高定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薪级工资高定一级;原高定两个职务工资档次的,薪级工资高定二级。
(七)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未聘、待聘、缓聘以及虽聘任但因个人原因不在岗的人员,暂按照本人原职务(岗位)参加此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套改年限和任职年限均计算至本人待聘、缓聘或离岗时止,套改后的工资由单位记载。重新聘用或上岗后,再按照新聘任的岗位确定工资。上述人员现有关生活待遇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八)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行政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按照现聘岗位进行套改后,受降职处分的管理人员,薪级工资低定一级;受撤职处分的,薪级工资低定二级;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薪级工资低定三级。
(九)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受行政刑事处罚人员的工资套改。
1.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判处拘役宣告缓刑及有期徒刑宣告缓刑,以及被劳动教养等行政、刑事处罚,解除处罚或处罚期满后由原单位接收并聘用了正式工作岗位的,在以现聘岗位进行套改后,薪级工资低定四级。
2.因受行政、刑事处罚,至2006年6月30日处罚期未满的人员,不参加此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待处罚期满原单位接收并正式聘用工作岗位后,再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确定工资。
(十)受上述行政处分和行政刑事处罚低定了薪级工资的,以低定薪级工资最多的执行。如降低后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
(十一)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工作人员,暂缓套改工资,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后,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地质、测绘、交通、水产等行业中野外、水上作业人员及体育运动员,待国家相关文件出台后,按照国家文件执行。
九、组织实施
(一)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省直及中央驻滇各事业单位(中央另有规定的除外),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审批。
各州、市、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审批,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此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经费来源,按照事业单位原资金渠道解决。
(三)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确保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6]5号)规定,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和坚决维护国家工资福利政策。任何单位不得自行更改国家工资福利政策,擅自提高工资福利待遇;不得自行制定工资制度、工资标准;不得放宽规定的工资套改条件。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严肃组织纪律,认真执行政策规定。同时,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保证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本实施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