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
(关于对建筑施工队和建筑施工工地实行安全生产合格证制度)
一、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和房屋修缮的建
筑施工队(包括外地进京施工的建筑施工队)及其所属的施工工地,必须执行安全生产合格证制度。
二、 安全生产合格证分为“施工队安全生产合格证”和“施工工地
安全生产合格证”由市劳动局统一印制,区、县劳动局负责审发。
三、 凡已领有本市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的建筑施工队,必须到
施工队办公地所在区、县劳动局办“施工队安全生产合格证”,方可承揽工程。
四、 凡已由市建委核准进京施工的外地建筑队,必须到施工队办公
地所在区、县劳动局办“施工队安全生产合格证”,方可承揽工程。
五、 凡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范围内的施工工地,在开工前必须到所
在街道劳动科进行登记,并由工地所在区、县劳动局审查合格,发给“施工工地安全生产合格证”后,方可施工。
六、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包单位不得将工程交给没有“施工队安全生
产合格证”的建筑工程队进行施工,违反规定者,一经发现,立即令其停止施工,并从严追究建设单位和工程总包单位有关领导及主办人的责任。
七、 发放“施工队安全生产合格证”审核的内容是;
(1) 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奖惩制、安全检查制、安全
教育制等项安全管理制度要齐全。
(2) 施工队队长要基本掌握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知识;
八、 发放“工地安全生产合格证”审核的主要内容是;
(1) 工地要有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工地定期安全检查规定,
特种作业管理规定和各种的安全操作规程。
(2) 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内容要
完整、可靠、针对性强;
(3) 工地负责人要基本掌握通知中有关安全法规、规章和安全生
产知识。
北京市劳动局
(关于对建筑施工队和建筑施工工地实行安全生产合格证制度)
一、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和房屋修缮的建
筑施工队(包括外地进京施工的建筑施工队)及其所属的施工工地,必须执行安全生产合格证制度。
二、 安全生产合格证分为“施工队安全生产合格证”和“施工工地
安全生产合格证”由市劳动局统一印制,区、县劳动局负责审发。
三、 凡已领有本市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的建筑施工队,必须到
施工队办公地所在区、县劳动局办“施工队安全生产合格证”,方可承揽工程。
四、 凡已由市建委核准进京施工的外地建筑队,必须到施工队办公
地所在区、县劳动局办“施工队安全生产合格证”,方可承揽工程。
五、 凡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范围内的施工工地,在开工前必须到所
在街道劳动科进行登记,并由工地所在区、县劳动局审查合格,发给“施工工地安全生产合格证”后,方可施工。
六、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包单位不得将工程交给没有“施工队安全生
产合格证”的建筑工程队进行施工,违反规定者,一经发现,立即令其停止施工,并从严追究建设单位和工程总包单位有关领导及主办人的责任。
七、 发放“施工队安全生产合格证”审核的内容是;
(1) 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奖惩制、安全检查制、安全
教育制等项安全管理制度要齐全。
(2) 施工队队长要基本掌握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知识;
八、 发放“工地安全生产合格证”审核的主要内容是;
(1) 工地要有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工地定期安全检查规定,
特种作业管理规定和各种的安全操作规程。
(2) 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内容要
完整、可靠、针对性强;
(3) 工地负责人要基本掌握通知中有关安全法规、规章和安全生
产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