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爷庙乡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贯彻落实中央省、县关于作风建设有关规定的监督检查,保证政令畅通,促进全乡各级各部门和全体干部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根据省县相关制度、规定及有关法规,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对贯彻落实中央、省、县作风建设相关规定的监督检查,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突出重点、注重时效的原则,推动作风建设常态化,提高人民群众对作风建设的满意度。
第三条 监督检查的范围及对象:全乡各党(总)支部、村委会、各单位及机关工作人员,重点是全乡各级领导干部。
第四条 监督检查内容:全乡各党(总)支部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落实情况和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作风建设有关规定情况;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以及惩防体系建设情况;公款大吃大喝铺张浪费;参赌涉赌,违规收受红包的问题;自由散漫、违反工作纪律问题;对群众反映作风建设有关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重点检查在落实中央、省、县政策上存在打折扣、搞变通的问题;“四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五条 监督检查方式
(一)督促自查
督促各部门对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作风建设的系列规定的情况进行自查自纠,研究制定改进措施和办法。
(二)日常督查
统筹兼顾,整合力量和资源,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
(三)重点检查
在重大节点采取随机抽查、走访询查、专项检查等方式,组织相关部门对群众反映问题突出、腐败现象易发多发地进行重点检查。
(四)明察暗访
明察暗访实行组长负责制,对有关部门和个人依法依纪进行巡查、询问、记录。
(五)集中检查
将贯彻落实作风建设系列规定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集中检查。
(六)社会监督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明察暗访并定期通报检查和整改落实情况。畅通信访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受理和及时办理作风方面信访举报。加强作风方面资料的收集和处置,完善群众反映问题的跟进调查机制,及时向群众公开调查处理结果。
第六条 认真梳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分级负责、处置到位的原则,督促限期整改,将整改情况及时进行
通报。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回访,对整改不到位、整改效果不好的,责令重新整改。
第七条 对违反中央、省、县、乡关于作风建设系列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 对作风建设有关规定态度不坚决、措施不力的、对发生作风方面的问题不制止、不查处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实行“一案双查”。
第九条 对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速查速办,及时向群众反馈并适时选择典型问题进行剖析并通报,警示教育广大党员干部。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带头执行相关规定,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擅自扩大和改变监督检查范围,不得泄露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内容,不得接受被检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任何形式的礼品、礼金和宴请。对违反纪律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老爷庙乡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贯彻落实中央省、县关于作风建设有关规定的监督检查,保证政令畅通,促进全乡各级各部门和全体干部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根据省县相关制度、规定及有关法规,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对贯彻落实中央、省、县作风建设相关规定的监督检查,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突出重点、注重时效的原则,推动作风建设常态化,提高人民群众对作风建设的满意度。
第三条 监督检查的范围及对象:全乡各党(总)支部、村委会、各单位及机关工作人员,重点是全乡各级领导干部。
第四条 监督检查内容:全乡各党(总)支部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落实情况和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作风建设有关规定情况;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以及惩防体系建设情况;公款大吃大喝铺张浪费;参赌涉赌,违规收受红包的问题;自由散漫、违反工作纪律问题;对群众反映作风建设有关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重点检查在落实中央、省、县政策上存在打折扣、搞变通的问题;“四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五条 监督检查方式
(一)督促自查
督促各部门对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作风建设的系列规定的情况进行自查自纠,研究制定改进措施和办法。
(二)日常督查
统筹兼顾,整合力量和资源,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
(三)重点检查
在重大节点采取随机抽查、走访询查、专项检查等方式,组织相关部门对群众反映问题突出、腐败现象易发多发地进行重点检查。
(四)明察暗访
明察暗访实行组长负责制,对有关部门和个人依法依纪进行巡查、询问、记录。
(五)集中检查
将贯彻落实作风建设系列规定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集中检查。
(六)社会监督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明察暗访并定期通报检查和整改落实情况。畅通信访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受理和及时办理作风方面信访举报。加强作风方面资料的收集和处置,完善群众反映问题的跟进调查机制,及时向群众公开调查处理结果。
第六条 认真梳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分级负责、处置到位的原则,督促限期整改,将整改情况及时进行
通报。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回访,对整改不到位、整改效果不好的,责令重新整改。
第七条 对违反中央、省、县、乡关于作风建设系列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 对作风建设有关规定态度不坚决、措施不力的、对发生作风方面的问题不制止、不查处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实行“一案双查”。
第九条 对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速查速办,及时向群众反馈并适时选择典型问题进行剖析并通报,警示教育广大党员干部。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带头执行相关规定,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擅自扩大和改变监督检查范围,不得泄露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内容,不得接受被检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任何形式的礼品、礼金和宴请。对违反纪律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有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