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工作管理规定
1.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2.职责
2.1 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2.1.1 领导公司计划生育工作的全面开展;
2.1.2 审议年度计划生育工作计划、总结、表彰事宜;
2.1.3 分析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协调解决问题、对违章事件作出处理决定;
2.1.4 保证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落实。
2.2 计划生育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计生办”)
2.2.1 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公司计划生育的日常管理,落实 各项措施,完成年度工作计划,实现我公司计划生育工作目标;
2.2.2 指导员工填写计划生育信息采集卡,并及时将采集卡资料录入;
2.2.3 办理员工的结、离婚报备,协助员工申领《计划生育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负责奖励金的发放;
2.2.4 协助各部门落实员工享受计划生育政策各种待遇;
2.2.5组织完成育龄女职工一年两次的查环查孕查病和男职工配偶一年两次计生函调,做好随夫生活人员的计生管理;
2.2.6 负责对离开公司员工的计生档案按规定、程序进行移交。
2.2.7 制定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及奖罚制度;部门(公司)的计划生育工作 实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2.2.8 加强与各部门(公司)之间的沟通、联系,保持信息的畅通。
2.3 人力资源部
2.3.1 履行各部门通用职责;
2.3.2 配合公司计生办把好招聘、调离(退)人员的计生证件的审核;
2.3.3 招聘时会同计生办查验计生的相关证件(明):身份证、流动人口婚
育证、户口簿、失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女方近期妇检证明等,证件(明)齐全方可接收;
2.3.4 人员离开单位,应汇同计生办,凭女职工本人或男职工配偶一个月内的查环查孕证明,方可办理离开公司手续;
2.3.5 配合计生办落实计划生育的各项优待政策及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管理。
2.4 综合事务部
2.4.1 履行各部门通用职责;
2.4.2 管好集体户口,协助清理空挂户;集体户人员离开单位后,要及时办理户口迁出手续;严禁无关人员迁入集体户口;人员离开本公司超过两个月仍不迁户口的,应将情况书面报知计生办;
2.4.3 协助社区加强对公司宿舍的管理,特别是对出租户的管理,防止违反计划生育管理规定事件的发生,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2.4.4 员工房改房出售后,应及时将购房者的姓名、身份证号及联系方式报备综合事务部,以便办理住户档案移交属地管理手续。
2.5各部门
2.5.1 支持和协助计生办开展的工作,服从计生办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完成本部门的计划生育工作目标;
2.5.2 抓好“重点人群”(指配偶是工农户、无业待业户、员工请长假、空挂户、个体户、境外户)的管理,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及时掌握动态,及时沟通,使“重点人群”的计生状态始终处在有序在控管理之中;
2.5.3 配合计生办督促本部门人员落实计划生育的各项措施;
2.5.4 督促、提醒本部门育龄人员进行婚姻状况变化的及时报备,并与公司计生办随时沟通;
2.5.5 配合计生办,督促并且保证本部门育龄女职工100%参加一年两次的查环查孕,参加率列入计生考核项目;
2.5.6 配合公司计生办开展的已婚男职工配偶一年两次的计生调查函,回函率、按时率、真实率列入计生考核项目;要求已婚男职工配偶的计生回函率和真实率均达100%。
2.5.7 配合公司计生办组织的随夫人员的计生检查;
2.5.8 鼓励支持本部门员工参加院计生办组织的计生座谈会、讲座及相关内容的宣传活动;
3.结婚与生育
3.1 全公司员工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实行计划生育 “晚婚”、“晚育”、“优生”、“少生”,重点是“少生”。
3.2 提倡晚婚、晚育,优生、少生
3.2.1 “晚婚”:女子23周岁以上,男子25周岁以上为晚婚。
3.2.2 “晚育”: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为晚育。
3.2.3 “优生”:执行《婚姻法》有关禁止近亲结婚及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不得生育。
3.2.4 “少生”: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非经批准,严禁生育第二胎。
3.2.5员工合法登记结婚后30天内,凭结婚证、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送公司计生办报备。
3.2.6 员工合法生育一孩的三个月内,凭出生证复印件到公司计生办报备并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夫妻一方是非农业人口,另一方是农业人口的,按非农业人口的生育规定执行。
4.休假规定
4.1男女双方均已达到晚婚年龄合法结婚,并按规定时间报备的初婚员工,除享受法定婚假3天外,另增加晚婚假10天(如遇节假日,则合并计算)。
4.2 女职工符合晚育,又在产后3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享受140天的休假(包括产假90天、计生假35天、晚育假15天)。
4.3 男职工配偶产假期间,给予男职工10天看护假。
4.4 享受产假期满,如需要继续照顾婴儿,须事先由本人提出申请,公司领导批准,根据工作情况,可考虑给哺乳假(最多不超过四个月)。
4.5接受节育手术者,经医生证明,分别给予以下假期:
4.5.1 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日起,休息3天。重体力劳动者,在手术后1周内,不作重体力劳动。
4.5.2取宫内节育器,当天休息1天。
4.5.3 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
4.5.4 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
4.5.5 人工流产,休息14天。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17天。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35天。
4.5.6 补救施措技术复杂,休息30天,同时结扎输卵管的,休息51天。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假另加21天。如遇特殊情况需增加假期时,由医生确定。
4.6 休假期间的待遇按公司薪酬管理办法执行。
5.奖励
5.1员工14岁以下独生子女,每月发给保健费10元,公司将此费用每年统一购买“独生子女综合保险”。
5.2 对模范实行计划生育和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每年年终根据条件评选计划生育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并根据公司的经济效益发给适当的奖金。
5.3 当年全公司计生各项指标达标,被上级评为先进单位,给予全公司职工适当的奖励;给予公司分管计生工作的领导、专兼职干部为计生工作先进者称号。
5.4 根据《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广州市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穗府[1993]79号)第39条的规定:计划生育工作连续三年达标的单位,给予董事长、总经理、分管计生工作的公司领导、计生办主任和专兼职计生工作人员奖励,奖励标准为:公司领导,三个月基薪;其他人员,三个月的基本工资加岗位工资。
5.5 符合晚婚要求并办理结婚手续的员工,一次性给予晚婚奖200元/人的奖励,
5.6 合法生育一孩子后,3个月内申请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员工,一次性给予300元/人的奖励。
5.7 终身只生一个孩子和无子女的退休员工,退休时按省、市规定给予奖励和补助。
6. 限制与惩处
6.1不得违反以下规定,若有违反,按公司有关管理办法进行惩处。
6.1.1 未到法定婚龄,不得结婚。禁止非婚同居;
6.1.2 育龄员工在婚姻状况变化后,应在30天内向计生办进行报备;
6.1.3 育龄员工在生育一孩后,应在3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6.1.4 自觉实行计划生育避孕措施,计划外怀孕妇女要及早采取补救措施,坚决杜绝计划外生育。已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育龄夫妇,一方应于产后3个月内落实绝育措施。
6.2计划外超生第二胎或非婚生育者,由公司扣回享受的待遇及费用后。
6.3 下列情况不予办理独生子女优待证:
6.3.1 生育两胎以上,两个孩子同时存在过,因故夭折只剩一个者;
6.3.2 再婚夫妇婚前曾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再婚后的家庭已有子女者;
6.3.3 办理独生子女证后,经批准生育第二胎的,从批准指标之日起中止独生子女的待遇,并收回“独生子女优待证”和已发的奖金。
7.避孕、节育措施
7.1 接受节育手术者、实行结扎或人工流产的,由公司给予适当的营养补助。
7.2 对施行结扎手术后,子女死亡或严重残疾,符合再生一个子女条件的,由本人申请,经上级计划生育部门标准,可以免费施行吻合手术。
7.3实施节育手术期间的假期、薪酬等待遇,按公司管理规定执行。
8.职工子女的优惠政策
8.1 公司14周岁以内(含14岁)独生子女医疗费,按夫妇双方各付50%的原则(女员工下半年、男员工上半年)报销,报销项目:医药费(不含自费药)、治疗费、x光检查费、输氧费的50%;党群工作部审核、公司领导审批,财务审计部支付。
8.2 公司员工在小学至普通高中学习阶段的独生子女,学习成绩优秀者设立“学绩优秀奖”。
8.2.1 条件及标准
8.2.1.1 三好学生奖:
学年内评为省、市、区、校级三好学生的,给予奖金分别为300元/人次、200元/人次、150元/人次、100元/人次(一个学期评为三好学生的,奖金减半)。
8.2.1.2 竞赛名次奖:
参加全国单科竞赛(学习课程)成绩获一、二、三等奖者,给予奖金分别为:500元/人次、300元/人次、200元/人次;参加省级单科竞赛(学习课程)成绩获一、二、三等奖者,给予奖金分别为:300元/人次、200元/人次、100元/人次;参加市级单科竞赛(学习课程)成绩获一、二、三等奖者,给予奖金分别为:200元/人次、150元/人次、100元/人次;参加校级单科竞赛(学习课程)成绩获一、二、三等奖者,给予奖金分别为:150元/人次、100元/人次、50元/人次,
8.2.2 领奖手续:每年12月20日前,凭奖状、证书的原件到公司计生办核准登记报备,逾期不办理者不予受理。
8.3 每年的“六一”儿童节,给予14岁以下的员工子女(计划内出生)发放100元的节日慰问金。
9.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9.1 不得在女员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精减、编外或解除劳动合同。
9.2 不得安排女员工在怀孕期间、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野外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程度以及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并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和加班加点。
9.3 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员工,每天可享受工间休息时间一小时。
9.4公司为女员工购买生育保险;女员工分娩后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提交规定的资料,由人力资源部向社保退陪保险待遇,按70%支付给女员工;作为产前检查费和分娩费用。
9.5在劳动时间内进行婚前和产前检查、子女周岁内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二次60分钟)者,需事前向部门领导请假。
9.6 上述第9.3、9.5两项规定的劳动报酬、考勤按公司有关定执行。
10.附则
10.1 相关空表格
BG-DQGL- 计划生育假审批表
BG-DQGL-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
BG-DQGL- 部门计生年度检查考核表
10.2 本规定由公司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授权公司计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计划生育工作管理规定
1.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2.职责
2.1 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2.1.1 领导公司计划生育工作的全面开展;
2.1.2 审议年度计划生育工作计划、总结、表彰事宜;
2.1.3 分析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协调解决问题、对违章事件作出处理决定;
2.1.4 保证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落实。
2.2 计划生育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计生办”)
2.2.1 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公司计划生育的日常管理,落实 各项措施,完成年度工作计划,实现我公司计划生育工作目标;
2.2.2 指导员工填写计划生育信息采集卡,并及时将采集卡资料录入;
2.2.3 办理员工的结、离婚报备,协助员工申领《计划生育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负责奖励金的发放;
2.2.4 协助各部门落实员工享受计划生育政策各种待遇;
2.2.5组织完成育龄女职工一年两次的查环查孕查病和男职工配偶一年两次计生函调,做好随夫生活人员的计生管理;
2.2.6 负责对离开公司员工的计生档案按规定、程序进行移交。
2.2.7 制定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及奖罚制度;部门(公司)的计划生育工作 实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2.2.8 加强与各部门(公司)之间的沟通、联系,保持信息的畅通。
2.3 人力资源部
2.3.1 履行各部门通用职责;
2.3.2 配合公司计生办把好招聘、调离(退)人员的计生证件的审核;
2.3.3 招聘时会同计生办查验计生的相关证件(明):身份证、流动人口婚
育证、户口簿、失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女方近期妇检证明等,证件(明)齐全方可接收;
2.3.4 人员离开单位,应汇同计生办,凭女职工本人或男职工配偶一个月内的查环查孕证明,方可办理离开公司手续;
2.3.5 配合计生办落实计划生育的各项优待政策及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管理。
2.4 综合事务部
2.4.1 履行各部门通用职责;
2.4.2 管好集体户口,协助清理空挂户;集体户人员离开单位后,要及时办理户口迁出手续;严禁无关人员迁入集体户口;人员离开本公司超过两个月仍不迁户口的,应将情况书面报知计生办;
2.4.3 协助社区加强对公司宿舍的管理,特别是对出租户的管理,防止违反计划生育管理规定事件的发生,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2.4.4 员工房改房出售后,应及时将购房者的姓名、身份证号及联系方式报备综合事务部,以便办理住户档案移交属地管理手续。
2.5各部门
2.5.1 支持和协助计生办开展的工作,服从计生办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完成本部门的计划生育工作目标;
2.5.2 抓好“重点人群”(指配偶是工农户、无业待业户、员工请长假、空挂户、个体户、境外户)的管理,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及时掌握动态,及时沟通,使“重点人群”的计生状态始终处在有序在控管理之中;
2.5.3 配合计生办督促本部门人员落实计划生育的各项措施;
2.5.4 督促、提醒本部门育龄人员进行婚姻状况变化的及时报备,并与公司计生办随时沟通;
2.5.5 配合计生办,督促并且保证本部门育龄女职工100%参加一年两次的查环查孕,参加率列入计生考核项目;
2.5.6 配合公司计生办开展的已婚男职工配偶一年两次的计生调查函,回函率、按时率、真实率列入计生考核项目;要求已婚男职工配偶的计生回函率和真实率均达100%。
2.5.7 配合公司计生办组织的随夫人员的计生检查;
2.5.8 鼓励支持本部门员工参加院计生办组织的计生座谈会、讲座及相关内容的宣传活动;
3.结婚与生育
3.1 全公司员工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实行计划生育 “晚婚”、“晚育”、“优生”、“少生”,重点是“少生”。
3.2 提倡晚婚、晚育,优生、少生
3.2.1 “晚婚”:女子23周岁以上,男子25周岁以上为晚婚。
3.2.2 “晚育”: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为晚育。
3.2.3 “优生”:执行《婚姻法》有关禁止近亲结婚及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不得生育。
3.2.4 “少生”: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非经批准,严禁生育第二胎。
3.2.5员工合法登记结婚后30天内,凭结婚证、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送公司计生办报备。
3.2.6 员工合法生育一孩的三个月内,凭出生证复印件到公司计生办报备并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夫妻一方是非农业人口,另一方是农业人口的,按非农业人口的生育规定执行。
4.休假规定
4.1男女双方均已达到晚婚年龄合法结婚,并按规定时间报备的初婚员工,除享受法定婚假3天外,另增加晚婚假10天(如遇节假日,则合并计算)。
4.2 女职工符合晚育,又在产后3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享受140天的休假(包括产假90天、计生假35天、晚育假15天)。
4.3 男职工配偶产假期间,给予男职工10天看护假。
4.4 享受产假期满,如需要继续照顾婴儿,须事先由本人提出申请,公司领导批准,根据工作情况,可考虑给哺乳假(最多不超过四个月)。
4.5接受节育手术者,经医生证明,分别给予以下假期:
4.5.1 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日起,休息3天。重体力劳动者,在手术后1周内,不作重体力劳动。
4.5.2取宫内节育器,当天休息1天。
4.5.3 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
4.5.4 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
4.5.5 人工流产,休息14天。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17天。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35天。
4.5.6 补救施措技术复杂,休息30天,同时结扎输卵管的,休息51天。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假另加21天。如遇特殊情况需增加假期时,由医生确定。
4.6 休假期间的待遇按公司薪酬管理办法执行。
5.奖励
5.1员工14岁以下独生子女,每月发给保健费10元,公司将此费用每年统一购买“独生子女综合保险”。
5.2 对模范实行计划生育和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每年年终根据条件评选计划生育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并根据公司的经济效益发给适当的奖金。
5.3 当年全公司计生各项指标达标,被上级评为先进单位,给予全公司职工适当的奖励;给予公司分管计生工作的领导、专兼职干部为计生工作先进者称号。
5.4 根据《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广州市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穗府[1993]79号)第39条的规定:计划生育工作连续三年达标的单位,给予董事长、总经理、分管计生工作的公司领导、计生办主任和专兼职计生工作人员奖励,奖励标准为:公司领导,三个月基薪;其他人员,三个月的基本工资加岗位工资。
5.5 符合晚婚要求并办理结婚手续的员工,一次性给予晚婚奖200元/人的奖励,
5.6 合法生育一孩子后,3个月内申请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员工,一次性给予300元/人的奖励。
5.7 终身只生一个孩子和无子女的退休员工,退休时按省、市规定给予奖励和补助。
6. 限制与惩处
6.1不得违反以下规定,若有违反,按公司有关管理办法进行惩处。
6.1.1 未到法定婚龄,不得结婚。禁止非婚同居;
6.1.2 育龄员工在婚姻状况变化后,应在30天内向计生办进行报备;
6.1.3 育龄员工在生育一孩后,应在3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6.1.4 自觉实行计划生育避孕措施,计划外怀孕妇女要及早采取补救措施,坚决杜绝计划外生育。已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育龄夫妇,一方应于产后3个月内落实绝育措施。
6.2计划外超生第二胎或非婚生育者,由公司扣回享受的待遇及费用后。
6.3 下列情况不予办理独生子女优待证:
6.3.1 生育两胎以上,两个孩子同时存在过,因故夭折只剩一个者;
6.3.2 再婚夫妇婚前曾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再婚后的家庭已有子女者;
6.3.3 办理独生子女证后,经批准生育第二胎的,从批准指标之日起中止独生子女的待遇,并收回“独生子女优待证”和已发的奖金。
7.避孕、节育措施
7.1 接受节育手术者、实行结扎或人工流产的,由公司给予适当的营养补助。
7.2 对施行结扎手术后,子女死亡或严重残疾,符合再生一个子女条件的,由本人申请,经上级计划生育部门标准,可以免费施行吻合手术。
7.3实施节育手术期间的假期、薪酬等待遇,按公司管理规定执行。
8.职工子女的优惠政策
8.1 公司14周岁以内(含14岁)独生子女医疗费,按夫妇双方各付50%的原则(女员工下半年、男员工上半年)报销,报销项目:医药费(不含自费药)、治疗费、x光检查费、输氧费的50%;党群工作部审核、公司领导审批,财务审计部支付。
8.2 公司员工在小学至普通高中学习阶段的独生子女,学习成绩优秀者设立“学绩优秀奖”。
8.2.1 条件及标准
8.2.1.1 三好学生奖:
学年内评为省、市、区、校级三好学生的,给予奖金分别为300元/人次、200元/人次、150元/人次、100元/人次(一个学期评为三好学生的,奖金减半)。
8.2.1.2 竞赛名次奖:
参加全国单科竞赛(学习课程)成绩获一、二、三等奖者,给予奖金分别为:500元/人次、300元/人次、200元/人次;参加省级单科竞赛(学习课程)成绩获一、二、三等奖者,给予奖金分别为:300元/人次、200元/人次、100元/人次;参加市级单科竞赛(学习课程)成绩获一、二、三等奖者,给予奖金分别为:200元/人次、150元/人次、100元/人次;参加校级单科竞赛(学习课程)成绩获一、二、三等奖者,给予奖金分别为:150元/人次、100元/人次、50元/人次,
8.2.2 领奖手续:每年12月20日前,凭奖状、证书的原件到公司计生办核准登记报备,逾期不办理者不予受理。
8.3 每年的“六一”儿童节,给予14岁以下的员工子女(计划内出生)发放100元的节日慰问金。
9.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9.1 不得在女员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精减、编外或解除劳动合同。
9.2 不得安排女员工在怀孕期间、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野外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程度以及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并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和加班加点。
9.3 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员工,每天可享受工间休息时间一小时。
9.4公司为女员工购买生育保险;女员工分娩后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提交规定的资料,由人力资源部向社保退陪保险待遇,按70%支付给女员工;作为产前检查费和分娩费用。
9.5在劳动时间内进行婚前和产前检查、子女周岁内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二次60分钟)者,需事前向部门领导请假。
9.6 上述第9.3、9.5两项规定的劳动报酬、考勤按公司有关定执行。
10.附则
10.1 相关空表格
BG-DQGL- 计划生育假审批表
BG-DQGL-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
BG-DQGL- 部门计生年度检查考核表
10.2 本规定由公司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授权公司计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