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一、养老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城乡居民参保条件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 、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城镇企业参保条件
用人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保险经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所需资料: 城乡居民参保材料
1. 户口簿;
2. 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 一张一寸照片;
4. 《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两份)
城镇企业参保材料
1. 营业执照副本, 批准成立的文件或其他执业证件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2.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3. 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 《社会保险登记表》
参保流程; 城乡居民参保
村(居) 协办员负责检查登记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在符合条件的《参保表》上签字、加盖村(居) 委会公章,并将《参保表》、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按规定时限一并上报乡镇(街道) 事务所
城镇企业参保材料
开户单位携带社会保险开户登记材料, 到社保登记窗口审核办理,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齐后即时办理。
领取指南
领取条件: 1.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
2. 年龄条件:企业职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个体工商户女年满55周岁;
3. 缴费条件:缴费达到15年
4.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申领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余额,其遗属可以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所需资料:
退休人员待遇申领材料
1. 申报人档案、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2. 申报人身份证、户口本、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1份;
3. 经我市原劳动、人事部门批准正式调入的员工、按养老保险转移办法至我市的外省市参保人员和安置到我市的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应提供相应的有效证明原件;
4. 失业人员应提供失业证原件、复印件1份;
5. 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应填报《高级职称资格确认表》,并提供职称资格申报件、证件的原件;
6. 申请人属企业军转干部的,应填报《企业军转干部资格确认表》,并提供转业审批表或转业证原件、复印件1份;
7. 申请退休类别为因病提前退休或退职的,应提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1份。
参保人员在职死亡待遇
1. 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 火化证(单) 原件及复印件
3. 医学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 《社会养老保险手册》原件
5. 法定继承人身份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6. 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关系有效证明(户口本、结婚证等证明材料)
7. 法定继承人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代办的需提交代办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 机关事业单位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材料
1. 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复印件
2. 《东营市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丧葬费、抚恤金审批表》
3. 《东营市机关离退休人员丧葬费、抚恤金审批表》
领取流程;
1、单位或个人应在申领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一至二个月(属于续缴人员应在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 向我局申报领取基本养老金
2、符合受理条件的,我局向申报人出具《受理回执》
3、经审核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基本养老金通过受托银行划入指定的账户。 机关事业单位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流程
离退休人员去世后,参保单位持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复印件、《东营市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丧葬费、抚恤金审批表》或《东营市机关离退休人员丧葬费、抚恤金审批表》到机关养老保险科申请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发放,审核无误后,办理去世离退休人员的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支付手续。
转移指南
转移条件: 1. 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2. 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3. 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4. 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5. 具有我市户籍的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返回我市就业以及在外市达到领取待遇条件且待遇领取地确定为我市
所需资料:
跨省、市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1. 保险手册
2. 身份证和相关调转证明等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
3.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4.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临时缴费账户的转移
1. 保险手册
2. 身份证和相关调转证明等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
3. 《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
4. 《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
5. 《临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转移流程; 跨省、市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1. 转移人员携带保险手册、身份证和相关调转证明等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
2. 转入单位携带转移人员的身份证、劳动合同和相关调转证明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后,出示《参保缴费凭证》提出转移接续申请。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经审核符合转移条件的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寄出。
3. 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对有关信息并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办理基金划转手续并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邮寄给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终止转出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有关信息保留备份。
4. 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7个工作日内核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转入人员个人帐户,将办结情况通知转入人员或单位
临时缴费账户的转移
东营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一、养老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城乡居民参保条件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 、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城镇企业参保条件
用人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保险经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所需资料: 城乡居民参保材料
1. 户口簿;
2. 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 一张一寸照片;
4. 《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两份)
城镇企业参保材料
1. 营业执照副本, 批准成立的文件或其他执业证件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2.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3. 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 《社会保险登记表》
参保流程; 城乡居民参保
村(居) 协办员负责检查登记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在符合条件的《参保表》上签字、加盖村(居) 委会公章,并将《参保表》、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按规定时限一并上报乡镇(街道) 事务所
城镇企业参保材料
开户单位携带社会保险开户登记材料, 到社保登记窗口审核办理,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齐后即时办理。
领取指南
领取条件: 1.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
2. 年龄条件:企业职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个体工商户女年满55周岁;
3. 缴费条件:缴费达到15年
4.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申领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余额,其遗属可以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所需资料:
退休人员待遇申领材料
1. 申报人档案、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2. 申报人身份证、户口本、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1份;
3. 经我市原劳动、人事部门批准正式调入的员工、按养老保险转移办法至我市的外省市参保人员和安置到我市的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应提供相应的有效证明原件;
4. 失业人员应提供失业证原件、复印件1份;
5. 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应填报《高级职称资格确认表》,并提供职称资格申报件、证件的原件;
6. 申请人属企业军转干部的,应填报《企业军转干部资格确认表》,并提供转业审批表或转业证原件、复印件1份;
7. 申请退休类别为因病提前退休或退职的,应提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1份。
参保人员在职死亡待遇
1. 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 火化证(单) 原件及复印件
3. 医学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 《社会养老保险手册》原件
5. 法定继承人身份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6. 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关系有效证明(户口本、结婚证等证明材料)
7. 法定继承人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代办的需提交代办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 机关事业单位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材料
1. 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复印件
2. 《东营市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丧葬费、抚恤金审批表》
3. 《东营市机关离退休人员丧葬费、抚恤金审批表》
领取流程;
1、单位或个人应在申领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一至二个月(属于续缴人员应在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 向我局申报领取基本养老金
2、符合受理条件的,我局向申报人出具《受理回执》
3、经审核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基本养老金通过受托银行划入指定的账户。 机关事业单位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流程
离退休人员去世后,参保单位持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复印件、《东营市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丧葬费、抚恤金审批表》或《东营市机关离退休人员丧葬费、抚恤金审批表》到机关养老保险科申请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发放,审核无误后,办理去世离退休人员的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支付手续。
转移指南
转移条件: 1. 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2. 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3. 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4. 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5. 具有我市户籍的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返回我市就业以及在外市达到领取待遇条件且待遇领取地确定为我市
所需资料:
跨省、市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1. 保险手册
2. 身份证和相关调转证明等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
3.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4.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临时缴费账户的转移
1. 保险手册
2. 身份证和相关调转证明等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
3. 《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
4. 《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
5. 《临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转移流程; 跨省、市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1. 转移人员携带保险手册、身份证和相关调转证明等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
2. 转入单位携带转移人员的身份证、劳动合同和相关调转证明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后,出示《参保缴费凭证》提出转移接续申请。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经审核符合转移条件的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寄出。
3. 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对有关信息并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办理基金划转手续并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邮寄给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终止转出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有关信息保留备份。
4. 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7个工作日内核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转入人员个人帐户,将办结情况通知转入人员或单位
临时缴费账户的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