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集病料,调查疫源,及时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将疫情等情况逐级上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门。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迅速扑灭疫病,并通报毗邻地区。3、 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封锁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4、 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决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和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5、为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设立的现有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必要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可以设立临时性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6、发生人畜共患疫病时,有关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卫生行政及有关单位互相通报疫情。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控制、扑灭措施。 7、疫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畜牧兽医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规定。 8、 发生动物疫情时,航空、铁路、公路、水路等运输部门应当优先运制、扑灭疫情的人员和有关物资,电信部门应当及时传递动物疫情报告。
1、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集病料,调查疫源,及时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将疫情等情况逐级上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门。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迅速扑灭疫病,并通报毗邻地区。3、 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封锁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4、 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决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和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5、为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设立的现有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必要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可以设立临时性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6、发生人畜共患疫病时,有关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卫生行政及有关单位互相通报疫情。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控制、扑灭措施。 7、疫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畜牧兽医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规定。 8、 发生动物疫情时,航空、铁路、公路、水路等运输部门应当优先运制、扑灭疫情的人员和有关物资,电信部门应当及时传递动物疫情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