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大连市最新婚假政策出台,大连市晚婚晚育产假规定

文章《2016年大连市最新婚假政策出台,大连市晚婚晚育产假规定》由作者投稿、政策改革栏目编辑于2016-01-29 09:30:00收集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错误请及时反馈。

2016年婚假国家最新规定: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删掉了有关鼓励晚婚晚育的规定,提倡符合法理法规规定生育的,可以享有延长生育假的相关奖励,及其其他相关的社会福利。下面小编特整理出关于2016年大连市最新婚假政策出台,大连市晚婚晚育产假规定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最终还是以国家相关政策为准。

第十一条 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所在单位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劳动时间内每天应给予一小时的工间休息。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对立位作业者,应在工作场所内设工间休息座位,对不适合留在原岗位工作的,应凭县、区以上医疗保健单位证明,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适宜工作。如女职工上班有困难,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按病假产前休息一、两个月。

第十二条 女职工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和早产,应凭县、区以上医疗保健单位的证明休假。其中,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休假十五天至三十天;怀孕满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至七个月以下流产的,休假四十二天;怀孕满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休假。第十三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含产前应休假十五天)。难产者,凭医院证明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多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属于晚婚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按《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增加产假四十四天。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并享有与其他职工同等福利待遇。第十四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后,可根据工作性质在一至两周内适当减轻工作量;个别上班工作确有实际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工资待遇按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办理,工龄连续计算。第十五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其从事铅、汞、镉、砷、氟、溴、苯、铍、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粉尘含量及放射性物质剂量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和加班加点。女职工在哺乳期,每班可在劳动时间内哺乳(含人工喂养)婴儿两次,每次三十分钟(可以合并使用)。多胞胎的,多哺乳一个婴儿一次增加三十分钟。单位未设哺育室的,女职工回家哺乳婴儿每次不得超过一小时(含往返时间)。哺乳时间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女职工哺乳婴儿满周岁后,经县区以上医疗保健单位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期,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第十六条 女职工因更年期综合症不适应原岗位工作时,所在单位应凭医疗保健单位的证明,减轻其劳动量或暂时安排其他适宜的工作。第十七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部门应从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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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婚假国家最新规定: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删掉了有关鼓励晚婚晚育的规定,提倡符合法理法规规定生育的,可以享有延长生育假的相关奖励,及其其他相关的社会福利。下面小编特整理出关于2016年大连市最新婚假政策出台,大连市晚婚晚育产假规定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最终还是以国家相关政策为准。

第十一条 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所在单位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劳动时间内每天应给予一小时的工间休息。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对立位作业者,应在工作场所内设工间休息座位,对不适合留在原岗位工作的,应凭县、区以上医疗保健单位证明,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适宜工作。如女职工上班有困难,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按病假产前休息一、两个月。

第十二条 女职工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和早产,应凭县、区以上医疗保健单位的证明休假。其中,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休假十五天至三十天;怀孕满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至七个月以下流产的,休假四十二天;怀孕满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休假。第十三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含产前应休假十五天)。难产者,凭医院证明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多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属于晚婚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按《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增加产假四十四天。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并享有与其他职工同等福利待遇。第十四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后,可根据工作性质在一至两周内适当减轻工作量;个别上班工作确有实际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工资待遇按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办理,工龄连续计算。第十五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其从事铅、汞、镉、砷、氟、溴、苯、铍、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粉尘含量及放射性物质剂量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和加班加点。女职工在哺乳期,每班可在劳动时间内哺乳(含人工喂养)婴儿两次,每次三十分钟(可以合并使用)。多胞胎的,多哺乳一个婴儿一次增加三十分钟。单位未设哺育室的,女职工回家哺乳婴儿每次不得超过一小时(含往返时间)。哺乳时间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女职工哺乳婴儿满周岁后,经县区以上医疗保健单位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期,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第十六条 女职工因更年期综合症不适应原岗位工作时,所在单位应凭医疗保健单位的证明,减轻其劳动量或暂时安排其他适宜的工作。第十七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部门应从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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