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是否能够能够行使抵销权,国内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处理该类问题的法官,应结合有经验的相关国外法律和具体案件,进行严密的逻辑推理会,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决,符合严格的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以及国内市场经济发展情况。 诉讼时效抵销权矛盾与冲突 一、案例解析 1、案情 2、审判结果 因某信用社行使的债权抵消合法有效,与某建材公司尚欠款项抵消,又因某建材公司的诉讼时效已过,最终法院审判驳回某建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结果。 二、诉讼时效与法定抵销权的对立观点 结合案情,两者之间的矛盾在于其中一方可否使用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抵消对方未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因为国内的法律并没有明文的规定,在对峙中存在否定和肯定两种观点。 1、否定的观点 否定观点指出,不可使用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抵消对方未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在案情审理过程中,债权人提出的用欠债方房产进行债权抵消是具有法律根据的,是有法可依的申诉。欠债方提出的申诉,因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因此在法律上是不具有基本请求力的,可以看做已经失效。因此债权人不得使用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抵消对方未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两者的债权抵消后,便否定了法律里的诉讼时效制度,损害对方的法律时效利益。在欠债方债权时效过期的情况下则可以抵消,是为欠债方放弃了时效利益。 2、肯定的观点 肯定观点指出,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能强制履行,但可以抵消对方债权。该观点认为: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丧失的法律案件的胜诉权力,即法律案件的最终判决属于胜诉一方的权利,也成为请求权。请求权是实现债权的法律手段,也是债权本身的主要内容,债权则是请求权的根本和基础;而胜诉权与债权也需要区别开来,请求权是法律中权利的衡量法则,法律中与债权条款均可产生请求权,而债权是包含了多种款项权益的综合权利体系,法律中的抵消全不属于公力范畴,是以当事人自身强制执行并实现的债权。 3、使用比较法 普遍情况下自然债权不得用作债权抵销,并不是实体的法律法则,不得强制履行。但也有例外的情况,德国民法典中规定:“有抗辩权与其相对抗的债权,不得用作抵销。诉讼时效到期的债权,在可用其抵销另一项债权时,诉讼时效未到期的,时效到期不排除抵销权。”而日本民法典中规定:“因时效而无效化的债权,在其无效化前适用抵销权,债权人可实行抵销。”在台湾的民法典中规定:“债务请求权在经过诉讼时效的达到而实效前,债务适用与抵销权,可以抵消。”各国对于抵销权有政策法律上的差异,英国、美国、法国的法律体系,注重关注的是债权人的相关利益,否定抵销权。德国的法律体系,则是折衷的体现,允许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抵消对方未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但事前需要询问债务人的意见。 三、诉讼时效与抵销权的矛盾冲突 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抵消对方未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这点应该从多方面考虑。因为国内的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法官因结合国外经验和具体案件,进行严密的逻辑推理会,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决,符合严格的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以及国内市场经济发展情况。 1、债务人的自身意愿 国内法律规定,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成为自然债权,债务人不再强制履行。但在债务人自愿继续履行的情况下,不得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理由要求债权人返还,可以归纳成债务人自愿履行义务,是债权变成自然债权的唯一合法途径,是判断债权人的债权变成自然债权的唯一标准,除此之外将债权变成自然债权的方法都是不受到法律支持的,其中就包含抵销权这种方式。抵销权作为一种形式上的权利,是履行债务的一种方式。抵销权作为形式上的权利,在自然债权上与请求权并无差别,只是行使的方式不同,最终在法律上的作用没有区别。法律案件的审理中,如果让一方强制以他人财产抵销债务,是由逻辑矛盾的。 2、诉讼时效与抵销权的冲突 在诉讼时效制度中,效率是主要的目标,但效率的产生会付出一定的代价。诉讼时效制度的推行是为了社会经济均衡平稳发展,其本身的作用并不是保护债务人不履行应尽的债务,是为了保证证据的存在,防止应用权利的无效化。如果诉讼时效的债务超过期限,则债主失去胜诉权,债务人获得不再强制履行债务的权利。就目前而言,把诉讼时效追求的效率和法律判决的公平性、正义性做到最大化的结合,发挥最大化的作用,是最主要的目标。 四、诉讼时效与抵销权之间的调和 诉讼时效制度,追求效率,在法律上更偏向于债务人,抵销权,在法律上保障债权然利益。诉讼时效制度与抵销权在真实的案件中发生冲突时,应结合两者制度,平衡双方价值与利益,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在审理时,结合国外实际经验和做法,即双方的债务问题在诉讼时效制度上存在重合时,债权因超过诉讼时效期限而成为自然债权,仍可行使抵销权。抵销权作为一种形式权,在法律上没有强制执行力,受审理的双方知晓即可,双方在债务上的对等数目以及后续利息通过抵销权进行抵销。在债权成为自然债权后,债权人的抵消权利不受影响。 五、总结 因为目前国内在相关法律法规上的不确定性,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应结合有经验的相关国外法律和具体案件。在世界范围内,审理相关案件时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抵消对方未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的肯定态度居多。并且我国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期限相对与其他国家的法典规定要短,在实际审理中,应结合这点,进行严密的逻辑推理会,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决,符合严格的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以及国内市场经济发展情况。在国家对相关法律法规没有下达明确规定前,结合具体案件,灵活司法体系,在保证法律法规的大前提下,填补目前司法体系的漏洞。 参考文献: [1]黄勤武.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行使抵销权?.法律适用,2009(05):77-79. [2]赵峰.诉讼时效与法定抵销权的行使.人民司法,2009(08):87-91. [3]黄勤武.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可以行使抵销权.人民司法,2011(04):32-35+1. [4]牛娜.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行使法定抵销权.科技与企业,2013(17):224.
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是否能够能够行使抵销权,国内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处理该类问题的法官,应结合有经验的相关国外法律和具体案件,进行严密的逻辑推理会,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决,符合严格的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以及国内市场经济发展情况。 诉讼时效抵销权矛盾与冲突 一、案例解析 1、案情 2、审判结果 因某信用社行使的债权抵消合法有效,与某建材公司尚欠款项抵消,又因某建材公司的诉讼时效已过,最终法院审判驳回某建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结果。 二、诉讼时效与法定抵销权的对立观点 结合案情,两者之间的矛盾在于其中一方可否使用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抵消对方未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因为国内的法律并没有明文的规定,在对峙中存在否定和肯定两种观点。 1、否定的观点 否定观点指出,不可使用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抵消对方未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在案情审理过程中,债权人提出的用欠债方房产进行债权抵消是具有法律根据的,是有法可依的申诉。欠债方提出的申诉,因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因此在法律上是不具有基本请求力的,可以看做已经失效。因此债权人不得使用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抵消对方未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两者的债权抵消后,便否定了法律里的诉讼时效制度,损害对方的法律时效利益。在欠债方债权时效过期的情况下则可以抵消,是为欠债方放弃了时效利益。 2、肯定的观点 肯定观点指出,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能强制履行,但可以抵消对方债权。该观点认为: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丧失的法律案件的胜诉权力,即法律案件的最终判决属于胜诉一方的权利,也成为请求权。请求权是实现债权的法律手段,也是债权本身的主要内容,债权则是请求权的根本和基础;而胜诉权与债权也需要区别开来,请求权是法律中权利的衡量法则,法律中与债权条款均可产生请求权,而债权是包含了多种款项权益的综合权利体系,法律中的抵消全不属于公力范畴,是以当事人自身强制执行并实现的债权。 3、使用比较法 普遍情况下自然债权不得用作债权抵销,并不是实体的法律法则,不得强制履行。但也有例外的情况,德国民法典中规定:“有抗辩权与其相对抗的债权,不得用作抵销。诉讼时效到期的债权,在可用其抵销另一项债权时,诉讼时效未到期的,时效到期不排除抵销权。”而日本民法典中规定:“因时效而无效化的债权,在其无效化前适用抵销权,债权人可实行抵销。”在台湾的民法典中规定:“债务请求权在经过诉讼时效的达到而实效前,债务适用与抵销权,可以抵消。”各国对于抵销权有政策法律上的差异,英国、美国、法国的法律体系,注重关注的是债权人的相关利益,否定抵销权。德国的法律体系,则是折衷的体现,允许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抵消对方未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但事前需要询问债务人的意见。 三、诉讼时效与抵销权的矛盾冲突 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抵消对方未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这点应该从多方面考虑。因为国内的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法官因结合国外经验和具体案件,进行严密的逻辑推理会,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决,符合严格的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以及国内市场经济发展情况。 1、债务人的自身意愿 国内法律规定,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成为自然债权,债务人不再强制履行。但在债务人自愿继续履行的情况下,不得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理由要求债权人返还,可以归纳成债务人自愿履行义务,是债权变成自然债权的唯一合法途径,是判断债权人的债权变成自然债权的唯一标准,除此之外将债权变成自然债权的方法都是不受到法律支持的,其中就包含抵销权这种方式。抵销权作为一种形式上的权利,是履行债务的一种方式。抵销权作为形式上的权利,在自然债权上与请求权并无差别,只是行使的方式不同,最终在法律上的作用没有区别。法律案件的审理中,如果让一方强制以他人财产抵销债务,是由逻辑矛盾的。 2、诉讼时效与抵销权的冲突 在诉讼时效制度中,效率是主要的目标,但效率的产生会付出一定的代价。诉讼时效制度的推行是为了社会经济均衡平稳发展,其本身的作用并不是保护债务人不履行应尽的债务,是为了保证证据的存在,防止应用权利的无效化。如果诉讼时效的债务超过期限,则债主失去胜诉权,债务人获得不再强制履行债务的权利。就目前而言,把诉讼时效追求的效率和法律判决的公平性、正义性做到最大化的结合,发挥最大化的作用,是最主要的目标。 四、诉讼时效与抵销权之间的调和 诉讼时效制度,追求效率,在法律上更偏向于债务人,抵销权,在法律上保障债权然利益。诉讼时效制度与抵销权在真实的案件中发生冲突时,应结合两者制度,平衡双方价值与利益,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在审理时,结合国外实际经验和做法,即双方的债务问题在诉讼时效制度上存在重合时,债权因超过诉讼时效期限而成为自然债权,仍可行使抵销权。抵销权作为一种形式权,在法律上没有强制执行力,受审理的双方知晓即可,双方在债务上的对等数目以及后续利息通过抵销权进行抵销。在债权成为自然债权后,债权人的抵消权利不受影响。 五、总结 因为目前国内在相关法律法规上的不确定性,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应结合有经验的相关国外法律和具体案件。在世界范围内,审理相关案件时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抵消对方未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的肯定态度居多。并且我国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期限相对与其他国家的法典规定要短,在实际审理中,应结合这点,进行严密的逻辑推理会,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决,符合严格的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以及国内市场经济发展情况。在国家对相关法律法规没有下达明确规定前,结合具体案件,灵活司法体系,在保证法律法规的大前提下,填补目前司法体系的漏洞。 参考文献: [1]黄勤武.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行使抵销权?.法律适用,2009(05):77-79. [2]赵峰.诉讼时效与法定抵销权的行使.人民司法,2009(08):87-91. [3]黄勤武.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可以行使抵销权.人民司法,2011(04):32-35+1. [4]牛娜.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行使法定抵销权.科技与企业,2013(17):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