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无约定保证期限 保证效力并非永久
国文律师:
2011年6月,我们村的邻居刘某因妻子生病住院急需医疗费向我借款5万元,我考虑到他家境极为困难,担心到期不能清偿,我要求他提供担保,刘某给我书写了借条,借款时间约定为半年,并找其做生意的表哥张某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了字。借款到期后,刘某一直因困难不能及时清偿,央求我延期,经多次催收没有结果。我就将刘某和他表哥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他们承担清偿责任,但法院仅判决刘某承担清偿责任,却没有判决他表哥张某承担责任,法院认为保证因过了期限而失效,不受法律保护。我认为,既然保证人已签字,我们并没有约定有效时间,保证责任就是永远有效的,法院判决其不承担保证责任有何依据? 李先生
李先生:
按照我国《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26条又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由于保证行为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有明显区别,虽然当事人对于保证期间有权作出约定或不做出约定,但必须不违反法律对于保证期间的强制性规定,张某作为借款人刘某的保证人在借条中签字,借条未明确张某承
担的是何种方式的保证责任,按法律规定应视为约定不明,张某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由于借条中未约定张某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从还款期限届满起计算6个月。由于你没有在保证期间及时起诉保证人,保证人的责任已按照法律规定免除,法院的处理是有依据的。由于保证责任较为复杂,期限规定又很严格,故在借款保证活动中,建议大家一定要弄清楚法律规定,界定清楚保证期限,在借款人不能及时清偿时,按照约定的期限及时起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国文律师
虽无约定保证期限 保证效力并非永久
国文律师:
2011年6月,我们村的邻居刘某因妻子生病住院急需医疗费向我借款5万元,我考虑到他家境极为困难,担心到期不能清偿,我要求他提供担保,刘某给我书写了借条,借款时间约定为半年,并找其做生意的表哥张某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了字。借款到期后,刘某一直因困难不能及时清偿,央求我延期,经多次催收没有结果。我就将刘某和他表哥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他们承担清偿责任,但法院仅判决刘某承担清偿责任,却没有判决他表哥张某承担责任,法院认为保证因过了期限而失效,不受法律保护。我认为,既然保证人已签字,我们并没有约定有效时间,保证责任就是永远有效的,法院判决其不承担保证责任有何依据? 李先生
李先生:
按照我国《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26条又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由于保证行为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有明显区别,虽然当事人对于保证期间有权作出约定或不做出约定,但必须不违反法律对于保证期间的强制性规定,张某作为借款人刘某的保证人在借条中签字,借条未明确张某承
担的是何种方式的保证责任,按法律规定应视为约定不明,张某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由于借条中未约定张某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从还款期限届满起计算6个月。由于你没有在保证期间及时起诉保证人,保证人的责任已按照法律规定免除,法院的处理是有依据的。由于保证责任较为复杂,期限规定又很严格,故在借款保证活动中,建议大家一定要弄清楚法律规定,界定清楚保证期限,在借款人不能及时清偿时,按照约定的期限及时起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国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