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站长期发电管理办法
基站长期发电费用居高不下,已经超出预算,为了保证基站、正常供电的情况下,减少长期发电费用,建立此办法,代维单位应严格按照基站长期发电管理办法执行,未按管理办法执行的长期发电费用不予支付。
一、 长期发电申请
1、基站发电达到8小时时提出长期发电申请,填写长期发电申请单、长期发电一览表(见附件),邮件发送综合代维管理人员邮箱。
2、对于接临时电的基站,接临时电费用超过xxxx 元/天,需上报综合代维管理人员。
3、对于不提交长期发电申请,发完电后后补长期发电申请的不予计发电费用。
二、 长期发电通知
1、由于客观原因未能及时修复的长期发电站点,每延长3天发电需再次发送长期发电申请,写明处理情况,综合代维管理人员需将长期发电情况通报动力中心。
2、对于基站和超过5天未解决的,综合代维管理人员上报部门主任,抄送动力中心、电费缴费管理人员、接入维护中心主任。
3、对于基站和超过10天未解决的,综合代维管理人员上报运维部主任。
4、对于较重要的基站和超过15天未解决的,综合代维管理人员上报主管副总。
处理过程,得到主任、副总审批后,暂停该基站发电,代维单位接到运维部综合代维管理人员通知后撤离发电。
三、 长期发电检查及结束确认
1、长期发电期间,综合代维管理人员及县区管理人员应抽查发电情况,确认是否来电及正常发电。
2、长期发电结束,应及时在长期发电一览表中写明结束日期、时间,并将长期发电一览表发送综合代维管理人员,以便计算长期发电费用。
四、 长期发电费用核对
1、每月底上报本月长期发电表,代维单位发电管理人员应与综合代维管理人员一起在动环管理系统中核对长期发电次数与时长,确认长期发电费用。
2、每季末综合各月长期发电费用,经双方核对确认后予以支付。
3、代维单位应控制长期发电站点,能接临时电的接临时电,及时与县区维护人员沟通,修复长期发电站点,对积极处理长期发电的代维单位在考核中视情况加分,对不积极处理的视情况扣分。
基站长期发电管理办法
基站长期发电费用居高不下,已经超出预算,为了保证基站、正常供电的情况下,减少长期发电费用,建立此办法,代维单位应严格按照基站长期发电管理办法执行,未按管理办法执行的长期发电费用不予支付。
一、 长期发电申请
1、基站发电达到8小时时提出长期发电申请,填写长期发电申请单、长期发电一览表(见附件),邮件发送综合代维管理人员邮箱。
2、对于接临时电的基站,接临时电费用超过xxxx 元/天,需上报综合代维管理人员。
3、对于不提交长期发电申请,发完电后后补长期发电申请的不予计发电费用。
二、 长期发电通知
1、由于客观原因未能及时修复的长期发电站点,每延长3天发电需再次发送长期发电申请,写明处理情况,综合代维管理人员需将长期发电情况通报动力中心。
2、对于基站和超过5天未解决的,综合代维管理人员上报部门主任,抄送动力中心、电费缴费管理人员、接入维护中心主任。
3、对于基站和超过10天未解决的,综合代维管理人员上报运维部主任。
4、对于较重要的基站和超过15天未解决的,综合代维管理人员上报主管副总。
处理过程,得到主任、副总审批后,暂停该基站发电,代维单位接到运维部综合代维管理人员通知后撤离发电。
三、 长期发电检查及结束确认
1、长期发电期间,综合代维管理人员及县区管理人员应抽查发电情况,确认是否来电及正常发电。
2、长期发电结束,应及时在长期发电一览表中写明结束日期、时间,并将长期发电一览表发送综合代维管理人员,以便计算长期发电费用。
四、 长期发电费用核对
1、每月底上报本月长期发电表,代维单位发电管理人员应与综合代维管理人员一起在动环管理系统中核对长期发电次数与时长,确认长期发电费用。
2、每季末综合各月长期发电费用,经双方核对确认后予以支付。
3、代维单位应控制长期发电站点,能接临时电的接临时电,及时与县区维护人员沟通,修复长期发电站点,对积极处理长期发电的代维单位在考核中视情况加分,对不积极处理的视情况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