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大学文件
青大科字[2006]8号
关 于 印 发
《青岛大学年度科研奖励管理暂行办法》
的 通 知
各学院,校行政各部门,校直属各单位:
《青岛大学年度科研奖励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望遵照执行。
附件:青岛大学科研奖励申请表
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主题词:科技 科研 奖励△ 办法 通知
青岛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6年12月13日印发
青岛大学年度科研奖励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我校师生学术研究的积极性,奖励在科研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的有关人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范围包括项目、成果(由学校资助出版的学术著作和取得的发明专利除外)和获奖奖励。
第三条 奖励对象按照《青岛大学自然科学科研业绩评价体系》和《青岛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科研业绩评价体系》确定,具体如下:
1、绩点下限:是指任何单项项目、成果和奖励中首位人员所必须具有的最少绩点,受奖下限单项绩点为2000点,但其中A类、B类和C1类学术论文即视为满足受奖条件,其绩点下限即论文首位人员的实际绩点;
2、奖励标准:满足上述绩点下限者其受奖绩点为其实际绩点,并按此绩点计算奖励额度;
3、奖金分配:尽管绩点下限按首位人员计算,但奖金应发放到全体参与人员,由负责人按贡献率大小进行奖金分配;
4、奖励申报:符合奖励条件者,随时持有效原件到科研处相关科室审核和登记,评定结果经公示后网上发布;
5、奖金发放:一般每年发放奖金一次,重大奖励可随时发放。
第四条 本办法只奖励我校为首位承担单位或我校为联合承担单位,且署名首位人员为我校师生者。
第五条 奖励仅限当年度取得的项目、成果和奖励,且只奖励一次。
第六条 学校对按期完成的科研项目进行奖励,未按期完成者不予奖励。
第七条 本办法自学校批准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青岛大学自然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办法》和《青岛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办法》(青大科字[1999]12号)同时废止。
青岛大学文件
青大科字[2006]8号
关 于 印 发
《青岛大学年度科研奖励管理暂行办法》
的 通 知
各学院,校行政各部门,校直属各单位:
《青岛大学年度科研奖励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望遵照执行。
附件:青岛大学科研奖励申请表
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主题词:科技 科研 奖励△ 办法 通知
青岛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6年12月13日印发
青岛大学年度科研奖励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我校师生学术研究的积极性,奖励在科研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的有关人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范围包括项目、成果(由学校资助出版的学术著作和取得的发明专利除外)和获奖奖励。
第三条 奖励对象按照《青岛大学自然科学科研业绩评价体系》和《青岛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科研业绩评价体系》确定,具体如下:
1、绩点下限:是指任何单项项目、成果和奖励中首位人员所必须具有的最少绩点,受奖下限单项绩点为2000点,但其中A类、B类和C1类学术论文即视为满足受奖条件,其绩点下限即论文首位人员的实际绩点;
2、奖励标准:满足上述绩点下限者其受奖绩点为其实际绩点,并按此绩点计算奖励额度;
3、奖金分配:尽管绩点下限按首位人员计算,但奖金应发放到全体参与人员,由负责人按贡献率大小进行奖金分配;
4、奖励申报:符合奖励条件者,随时持有效原件到科研处相关科室审核和登记,评定结果经公示后网上发布;
5、奖金发放:一般每年发放奖金一次,重大奖励可随时发放。
第四条 本办法只奖励我校为首位承担单位或我校为联合承担单位,且署名首位人员为我校师生者。
第五条 奖励仅限当年度取得的项目、成果和奖励,且只奖励一次。
第六条 学校对按期完成的科研项目进行奖励,未按期完成者不予奖励。
第七条 本办法自学校批准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青岛大学自然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办法》和《青岛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办法》(青大科字[1999]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