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2017-05-15 江南
关于税收优惠的“擦边球”
讲述人:江南
税收优惠对很多企业而言不啻于是“增收入减成本”的好事情,但是,税收优惠又往往由较多具体的限制和要求。一些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出于各种原因,往往会在税收优惠问题上打“擦边球”,有时候,却往往得不偿失。今天我们介绍一起情节比较轻微的税收优惠擦边球案件。
1.初见疑点—无形资产中出现机器设备
2014年我们检查组根据局里安排对R公司进行专项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一个比较奇葩的疑点。R公司一笔780万元的无形资产中竟然包含了一套价值100万元的设备。检查员比较好奇,找来财务人员进行问询,财务人员称该设备是T公司转让给他们公司的一项专利技术中包含的必要的硬件设施。所以做账时候将其一起放在无形资产中进行核算。
检查员认为事有蹊跷,专利技术转让中怎么可能出现机器设备这样的固定资产呢?查看相关协议文件,的确发现技术转让的清单中存在这套价值100万元的设备。
2.延伸检查—这是要闹哪样?
有必要对T公司进行延伸检查。检查组取得一致意见,开进了T公司。T公司是一家通过高新技术认证的生物技术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检查中,T公司积极配合,他们认为自己的处理是没有问题的。
2011年T公司将一项专利技术以780万的价格转让给R公司。T公司财务部门单独核算该笔技术转让所得,分摊了期间费用,并按规定扣除技术转让成本及相关税费后,确认该笔技术转让所得为300万元,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了减免税备案手续。检查组继续检查T公司取得那套价值100万元的设备情况时发现,该设备系T公司2010年购入,相关成本、折旧当年已入账,2011年转让专利技术给R公司时考虑到该设备为实现技术的必要条件,故将该设备与专利技术一起打包以780万的价格转给了R公司,转让时该设备账面价值为100万元。
案情基本清晰了。
3.借口牵强—专利技术含必要设备?
检查组一致认为,由于该设备属于固定资产,不属于技术转让收入,不适用技术转让所得税及营业税减免政策。因此,要求T公司补缴相关税款。
T公司不干了。他们认为,该套设备是公司所转让专利技术必需使用的硬件设备,与该专利技术密切相关,是实现专利技术的载体,故应该可以作为专利技术的一部分享受免税优惠。
这个理由就有点牵强了,检查组只好耐心给T公司的财务人员做解释工作: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单位和个人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所有权或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政策明确规定,技术转让收入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T公司转让给R公司的设备明显不属于技术性收入,不能列入技术转让收入,享受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及营业税减免政策。
这个“擦边球”确实打得不怎么好,T公司财务人员最后只能解释称自己对技术转让收入的理解出现了偏差。
其实,这不难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即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T公司的举措,难免有将固定资产强行纳入技术转让收入所得,“搭车”税收优惠的嫌疑。
最终,根据相关税收法规,检查组责成T公司补缴本不应享受优惠的企业所得税15万元,并根据相关规定补缴增值税17万元,加收相应的滞纳金。
4.本案相关政策列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第二条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
第三条 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
第一条 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第二条 本通知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第二条 关于营业税
(一)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第四条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
原创 2017-05-15 江南
关于税收优惠的“擦边球”
讲述人:江南
税收优惠对很多企业而言不啻于是“增收入减成本”的好事情,但是,税收优惠又往往由较多具体的限制和要求。一些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出于各种原因,往往会在税收优惠问题上打“擦边球”,有时候,却往往得不偿失。今天我们介绍一起情节比较轻微的税收优惠擦边球案件。
1.初见疑点—无形资产中出现机器设备
2014年我们检查组根据局里安排对R公司进行专项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一个比较奇葩的疑点。R公司一笔780万元的无形资产中竟然包含了一套价值100万元的设备。检查员比较好奇,找来财务人员进行问询,财务人员称该设备是T公司转让给他们公司的一项专利技术中包含的必要的硬件设施。所以做账时候将其一起放在无形资产中进行核算。
检查员认为事有蹊跷,专利技术转让中怎么可能出现机器设备这样的固定资产呢?查看相关协议文件,的确发现技术转让的清单中存在这套价值100万元的设备。
2.延伸检查—这是要闹哪样?
有必要对T公司进行延伸检查。检查组取得一致意见,开进了T公司。T公司是一家通过高新技术认证的生物技术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检查中,T公司积极配合,他们认为自己的处理是没有问题的。
2011年T公司将一项专利技术以780万的价格转让给R公司。T公司财务部门单独核算该笔技术转让所得,分摊了期间费用,并按规定扣除技术转让成本及相关税费后,确认该笔技术转让所得为300万元,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了减免税备案手续。检查组继续检查T公司取得那套价值100万元的设备情况时发现,该设备系T公司2010年购入,相关成本、折旧当年已入账,2011年转让专利技术给R公司时考虑到该设备为实现技术的必要条件,故将该设备与专利技术一起打包以780万的价格转给了R公司,转让时该设备账面价值为100万元。
案情基本清晰了。
3.借口牵强—专利技术含必要设备?
检查组一致认为,由于该设备属于固定资产,不属于技术转让收入,不适用技术转让所得税及营业税减免政策。因此,要求T公司补缴相关税款。
T公司不干了。他们认为,该套设备是公司所转让专利技术必需使用的硬件设备,与该专利技术密切相关,是实现专利技术的载体,故应该可以作为专利技术的一部分享受免税优惠。
这个理由就有点牵强了,检查组只好耐心给T公司的财务人员做解释工作: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单位和个人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所有权或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政策明确规定,技术转让收入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T公司转让给R公司的设备明显不属于技术性收入,不能列入技术转让收入,享受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及营业税减免政策。
这个“擦边球”确实打得不怎么好,T公司财务人员最后只能解释称自己对技术转让收入的理解出现了偏差。
其实,这不难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即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T公司的举措,难免有将固定资产强行纳入技术转让收入所得,“搭车”税收优惠的嫌疑。
最终,根据相关税收法规,检查组责成T公司补缴本不应享受优惠的企业所得税15万元,并根据相关规定补缴增值税17万元,加收相应的滞纳金。
4.本案相关政策列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第二条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
第三条 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
第一条 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第二条 本通知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第二条 关于营业税
(一)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第四条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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