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木县四海公司金属镁项目 还原炉砌筑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全称):神木县四海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太原超源恒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神木县四海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金属镁项目还原炉砌筑工程
工程地点:孙家岔镇王洛沟村。
工程内容:四海公司金属镁项目十八台还原炉砌筑,不包括挖土方,从地基处理,10cm厚混凝土基础垫层,20cm厚钢筋耐火混凝土基础开始,到还原炉本体及还原炉本体钢结构,全部按图施工。
资金来源:自筹
二、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09年7月13日。
竣工日期:2009年9月12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60天。
三、承包方式:包工不包料。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执行国家质量验收标准,合格。
五、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款:每台还原炉5.6万元,合同总价壹佰万捌仟元整(1008000.00),价格一次包死,不再做调整。此价格不含税。
六、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保期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质保期为一年。
七、付款方式
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完工后付至工程价款的85%,交工验收后付至工程款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如在质保期内无任何质量问题,质保期满后一次付清。
八、安全施工
乙方应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施工,并承担一切事故的责任和费用。甲方对所有事故的责任概不负责。
九、甲方的责任
1、甲方于开工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技术交底。
2、配备专职施工人员和监理监督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并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
3、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
4、甲方为乙方提供住宿。
5、甲方为乙方卸车提供叉车等机械设备。
十、乙方的责任
1、开工前3日,向甲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书及工程进
度计划。
2、按工程需要提供维修照明、看护、围栏、安全保卫等设施,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3、保持施工现场清洁,交工前清理好现场。
4、乙方负责交工前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5、乙方必须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和监理人员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和监理人员的检查、检验和监督,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驻地监理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乙方原因引起质量问题,由乙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
6、乙方负责所有砌炉所用材料的卸车工作。
7、乙方吃饭自理。
8、在合同工期内按工程进度保质保量完工。
9、乙方不得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第三方,如转包或分包给第三方,甲方可单方面终止合同,将乙方清退出场。
10、提供竣工验收资料,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1、双方隐蔽工程隐蔽前和主体工程完工后都必须经过甲方验收。
2、工程竣工后经过甲方验收方可交付使用。
3、乙方必须严格按图纸施工,不得单方面对原设计进
行变更。
十二 、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必须共同遵守,如有一方违约,承担合同总价款15%的违约金。
十三、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向神木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09年7月13日
合同订立地点:四海公司
本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
十五、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补充合同作为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六、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方双方各执两份。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会签:
年 月 日
神木县四海公司金属镁项目 还原炉砌筑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全称):神木县四海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太原超源恒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神木县四海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金属镁项目还原炉砌筑工程
工程地点:孙家岔镇王洛沟村。
工程内容:四海公司金属镁项目十八台还原炉砌筑,不包括挖土方,从地基处理,10cm厚混凝土基础垫层,20cm厚钢筋耐火混凝土基础开始,到还原炉本体及还原炉本体钢结构,全部按图施工。
资金来源:自筹
二、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09年7月13日。
竣工日期:2009年9月12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60天。
三、承包方式:包工不包料。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执行国家质量验收标准,合格。
五、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款:每台还原炉5.6万元,合同总价壹佰万捌仟元整(1008000.00),价格一次包死,不再做调整。此价格不含税。
六、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保期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质保期为一年。
七、付款方式
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完工后付至工程价款的85%,交工验收后付至工程款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如在质保期内无任何质量问题,质保期满后一次付清。
八、安全施工
乙方应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施工,并承担一切事故的责任和费用。甲方对所有事故的责任概不负责。
九、甲方的责任
1、甲方于开工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技术交底。
2、配备专职施工人员和监理监督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并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
3、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
4、甲方为乙方提供住宿。
5、甲方为乙方卸车提供叉车等机械设备。
十、乙方的责任
1、开工前3日,向甲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书及工程进
度计划。
2、按工程需要提供维修照明、看护、围栏、安全保卫等设施,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3、保持施工现场清洁,交工前清理好现场。
4、乙方负责交工前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5、乙方必须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和监理人员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和监理人员的检查、检验和监督,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驻地监理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乙方原因引起质量问题,由乙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
6、乙方负责所有砌炉所用材料的卸车工作。
7、乙方吃饭自理。
8、在合同工期内按工程进度保质保量完工。
9、乙方不得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第三方,如转包或分包给第三方,甲方可单方面终止合同,将乙方清退出场。
10、提供竣工验收资料,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1、双方隐蔽工程隐蔽前和主体工程完工后都必须经过甲方验收。
2、工程竣工后经过甲方验收方可交付使用。
3、乙方必须严格按图纸施工,不得单方面对原设计进
行变更。
十二 、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必须共同遵守,如有一方违约,承担合同总价款15%的违约金。
十三、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向神木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09年7月13日
合同订立地点:四海公司
本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
十五、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补充合同作为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六、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方双方各执两份。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会签: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