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研发机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2016年11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吸引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我市设立研发机构,鼓励和引导更多本地单位建设研发机构,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研发机构包含四类:第一类是从外部引进在我市注册的研发机构(以下简称“引进研发机构”);第二类是已认定的市级及以上研发机构,包含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第三类是经注册独立法人主体的新型研发机构;第四类为经备案的企业内部研发机构。
第三条 研发机构申报遵循自愿原则。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联合开展研发机构政策的兑现、服务和管理,其中第二类研发机构的管理按照已有办法执行。
第二章 引进研发机构
第四条 引进研发机构指厦门市以外的国家级科研院所、知名高等学校、大型企业或其它具有相当研发实力的机构,在我市新设立的科技研发实体。
第五条 申请引进研发机构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有政府部门参与签署的引进或共建协议,依法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在厦取得营业执照或法人证
书,包含独立法人单位和企业非法人单位。
(二)在我市产业领域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工程化开发研究、行业共性技术研究等,具有在我市进行成果转移转化能力和产业化前景,拥有一定数量的科研成果。
(三)引进研发机构申请认定时,固定研发场所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研发仪器设备(含软件开发工具)原值不少于1000万元,近5年研发经费支出累计不少于2000万元。
(四)引进研发机构近5年每年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80%。
(五)引进研发机构在厦缴交社保人员不少于30人 ,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人员不少于10人,研发活动人员占员工总数比例不低于80%。
(六)研发机构建成运营后,每年研发投入(含争取财政资金)应达到500万元以上,每年至少有5项科研成果在我市转化或产业化。
第六条 申请引进研发机构认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厦门市引进研发机构认定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扫描件。
(三)引进或共建协议扫描件。
(四)研发场所证明扫描件(附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
(五)研发仪器设备清单(包含设备名称、型号、购置日期、单价、数量、总价、发票号等,现场调研时提供单台套5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发票,近5年的要进行小计)。
(六)研发机构人员清单(包括姓名、学历、职称、职务、所在岗位等,附申报前一个月的社保缴交证明)。
(七)研发经费支出明细表。
(八)在研项目、自主知识产权、标准制订、科技进步奖等科研成果清单(现场调研时需提供证明材料)。
现场调研提供的证明材料需胶装成册。
第七条 引进研发机构的认定流程:
(一)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
(二)申报材料审核;
(三)现场调研与专家核实评价;
(四)联审;
(五)公示;
(六)下文确认。
第三章 新型研发机构
第八条 新型研发机构是指有明确的研发主攻方向,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模式国际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产学研紧密结合的独立法人单位。新型研发机构与传统事业性质的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企业、检测机构、平台等科研机构、科技企业本质不同,收入主要体现为技术性收入(主要技术开发、转让和咨询服务等收入,不含产品销售收入)。
第九条 已通过国家、省评定且符合市新型研发机构标准的,可纳入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
第十条 申请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投资设立,依法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必须为独立法人单位。单位名称中需包含“研究院、研究所、研发检测”字样。
(二)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装备和
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办公和科研场所不少于500平方米;研发仪器设备(含软件开发工具)原值不少于500万元
(三)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投入渠道,上年度技术性收入不少于300万元,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不少于150万元。
(四)新型研发机构在厦缴交社保人员不少于20名,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人员不少于10名。
(五)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近3年获得有效发明专利(或新药证书)1件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5件以上。
第十一条 申请市新型研发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厦门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扫描件。
(三)投资主体多元化证明材料(章程等)。
(四)研发场所证明扫描件(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
(五)研发机构人员清单(包括姓名、学历、职称、职务、所在岗位等,附申报前一个月的社保缴交证明)。
(六)研发仪器设备清单(包含设备名称、型号、购置日期、单价、数量、总价、发票号等,现场调研时提供单台套5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发票,近5年的要进行小计)。
(七)在研项目、专利(自主知识产权)、标准制订、科技进步奖等科研成果清单(现场调研时需提供证明材料)。
(八)财务、仪器设备等管理制度清单(现场调研时需提供证明材料)。
现场调研提供的证明材料需胶装成册。
第十二条 市新型研发机构的认定流程:
(一)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
(二)申报材料审核;
(三)现场调研与专家核实评价;
(四)联审;
(五)公示;
(六)下文确认。
第四章 企业内部研发机构
第十三条 企业内部研发机构是指企业自行建设,拥有相对独立的场所、仪器设备、人员等科研条件,取得一定成效,但尚未取得主管部门认定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博士后工作站等的内设研发机构。
第十四条 进行内部研发机构备案的企业应拥有至少1项有效自主知识产权,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下的:
企业研发人员不少于8名或研发仪器设备(含软件开发工具)不低于100万元,上年度研发费用支出占营业收入比例5%以上。
(二)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至2亿元的: 企业研发人员不少于15名或研发仪器设备(含软件开发工具)不低于300万元,上年度研发费用支出占营业收入比例4%以上。
(三)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
企业研发人员不少于30名或研发仪器设备(含软件开发工具)不低于500万元,上年度研发费用支出占营业收入比例2.5%以上。
第十五条 企业内部研发机构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研发机构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
(三)企业研发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学历、职称、职务、所在岗位等,附申报前一个月的社保缴交证明)。
(四)企业研发设备清单(包含设备名称、型号、单价、数量、总价、发票号等)。
(五)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清单(附证书复印件)。
(六)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财务报表)、上年度研发支出情况表。
第十六条 企业内部研发机构备案流程:
(一)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
(二)申报材料审核;
(三)市科技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核实评价;
(四)网上公示;
(五)下文确认。
第五章 研发机构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 经认定、备案的研发机构享受各项扶持措施。同一研发机构被认定为不同类型研发机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资助资金。
通过认定的引进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应在一个月内,将该研发机构所有单台套5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
通过认定的引进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注册5年内的,按认定时研发仪器设备投入额的30%给予一次性无偿资助,单一机构资助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超过5年的,按近5年研发仪
器设备投入额的20%给予一次性无偿资助,单一机构资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通过备案的企业内部研发机构,一次性无偿资助30万元。 通过验收且运行良好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每年给予100万元运行经费补助,当年国家评估优秀的,给予补足200万元奖励扶持。
第六章 研发机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经认定和备案的研发机构颁发统一证书(机构名称、证书编号、批准时间、发证时间、备注有效期三年)。
第十九条 引进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需于每年1月31日之前报送上年度工作总结。
第二十条 经认定和备案的研发机构,每三年复核一次,需在期满前两个月向市科技局提交复核材料,必要时结合现场考察,复核结果分为优秀(85分及以上)、合格(60分及以上)与不合格(60分以下),不参与复核、连续两次复核不合格的,自动取消其研发机构资格。
引进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复核成绩优秀的,按近三年研发仪器设备新增投入的10%给予滚动资助,单一机构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备案的企业内部研发机构一旦通过认定为市级或省级研发机构,如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需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备,不再参与内部研发机构的复核。
第二十一条 以虚假资料获取研发机构称号、资助经费或通过评估、评估优秀的,一经查实,市科技局将撤销其研发机构称号,收回资助经费,纳入科技诚信系统“黑名单”,五年内
不再受理其研发机构和其它科技扶持政策申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厦门市人民政府鼓励在厦设立科技研发机构的办法》(厦府办
[2010]301号)、《厦门市促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办法》(厦科〔2013〕55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研发机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2016年11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吸引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我市设立研发机构,鼓励和引导更多本地单位建设研发机构,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研发机构包含四类:第一类是从外部引进在我市注册的研发机构(以下简称“引进研发机构”);第二类是已认定的市级及以上研发机构,包含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第三类是经注册独立法人主体的新型研发机构;第四类为经备案的企业内部研发机构。
第三条 研发机构申报遵循自愿原则。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联合开展研发机构政策的兑现、服务和管理,其中第二类研发机构的管理按照已有办法执行。
第二章 引进研发机构
第四条 引进研发机构指厦门市以外的国家级科研院所、知名高等学校、大型企业或其它具有相当研发实力的机构,在我市新设立的科技研发实体。
第五条 申请引进研发机构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有政府部门参与签署的引进或共建协议,依法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在厦取得营业执照或法人证
书,包含独立法人单位和企业非法人单位。
(二)在我市产业领域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工程化开发研究、行业共性技术研究等,具有在我市进行成果转移转化能力和产业化前景,拥有一定数量的科研成果。
(三)引进研发机构申请认定时,固定研发场所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研发仪器设备(含软件开发工具)原值不少于1000万元,近5年研发经费支出累计不少于2000万元。
(四)引进研发机构近5年每年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80%。
(五)引进研发机构在厦缴交社保人员不少于30人 ,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人员不少于10人,研发活动人员占员工总数比例不低于80%。
(六)研发机构建成运营后,每年研发投入(含争取财政资金)应达到500万元以上,每年至少有5项科研成果在我市转化或产业化。
第六条 申请引进研发机构认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厦门市引进研发机构认定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扫描件。
(三)引进或共建协议扫描件。
(四)研发场所证明扫描件(附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
(五)研发仪器设备清单(包含设备名称、型号、购置日期、单价、数量、总价、发票号等,现场调研时提供单台套5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发票,近5年的要进行小计)。
(六)研发机构人员清单(包括姓名、学历、职称、职务、所在岗位等,附申报前一个月的社保缴交证明)。
(七)研发经费支出明细表。
(八)在研项目、自主知识产权、标准制订、科技进步奖等科研成果清单(现场调研时需提供证明材料)。
现场调研提供的证明材料需胶装成册。
第七条 引进研发机构的认定流程:
(一)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
(二)申报材料审核;
(三)现场调研与专家核实评价;
(四)联审;
(五)公示;
(六)下文确认。
第三章 新型研发机构
第八条 新型研发机构是指有明确的研发主攻方向,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模式国际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产学研紧密结合的独立法人单位。新型研发机构与传统事业性质的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企业、检测机构、平台等科研机构、科技企业本质不同,收入主要体现为技术性收入(主要技术开发、转让和咨询服务等收入,不含产品销售收入)。
第九条 已通过国家、省评定且符合市新型研发机构标准的,可纳入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
第十条 申请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投资设立,依法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必须为独立法人单位。单位名称中需包含“研究院、研究所、研发检测”字样。
(二)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装备和
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办公和科研场所不少于500平方米;研发仪器设备(含软件开发工具)原值不少于500万元
(三)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投入渠道,上年度技术性收入不少于300万元,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不少于150万元。
(四)新型研发机构在厦缴交社保人员不少于20名,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人员不少于10名。
(五)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近3年获得有效发明专利(或新药证书)1件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5件以上。
第十一条 申请市新型研发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厦门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扫描件。
(三)投资主体多元化证明材料(章程等)。
(四)研发场所证明扫描件(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
(五)研发机构人员清单(包括姓名、学历、职称、职务、所在岗位等,附申报前一个月的社保缴交证明)。
(六)研发仪器设备清单(包含设备名称、型号、购置日期、单价、数量、总价、发票号等,现场调研时提供单台套5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发票,近5年的要进行小计)。
(七)在研项目、专利(自主知识产权)、标准制订、科技进步奖等科研成果清单(现场调研时需提供证明材料)。
(八)财务、仪器设备等管理制度清单(现场调研时需提供证明材料)。
现场调研提供的证明材料需胶装成册。
第十二条 市新型研发机构的认定流程:
(一)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
(二)申报材料审核;
(三)现场调研与专家核实评价;
(四)联审;
(五)公示;
(六)下文确认。
第四章 企业内部研发机构
第十三条 企业内部研发机构是指企业自行建设,拥有相对独立的场所、仪器设备、人员等科研条件,取得一定成效,但尚未取得主管部门认定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博士后工作站等的内设研发机构。
第十四条 进行内部研发机构备案的企业应拥有至少1项有效自主知识产权,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下的:
企业研发人员不少于8名或研发仪器设备(含软件开发工具)不低于100万元,上年度研发费用支出占营业收入比例5%以上。
(二)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至2亿元的: 企业研发人员不少于15名或研发仪器设备(含软件开发工具)不低于300万元,上年度研发费用支出占营业收入比例4%以上。
(三)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
企业研发人员不少于30名或研发仪器设备(含软件开发工具)不低于500万元,上年度研发费用支出占营业收入比例2.5%以上。
第十五条 企业内部研发机构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研发机构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
(三)企业研发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学历、职称、职务、所在岗位等,附申报前一个月的社保缴交证明)。
(四)企业研发设备清单(包含设备名称、型号、单价、数量、总价、发票号等)。
(五)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清单(附证书复印件)。
(六)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财务报表)、上年度研发支出情况表。
第十六条 企业内部研发机构备案流程:
(一)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
(二)申报材料审核;
(三)市科技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核实评价;
(四)网上公示;
(五)下文确认。
第五章 研发机构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 经认定、备案的研发机构享受各项扶持措施。同一研发机构被认定为不同类型研发机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资助资金。
通过认定的引进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应在一个月内,将该研发机构所有单台套5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
通过认定的引进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注册5年内的,按认定时研发仪器设备投入额的30%给予一次性无偿资助,单一机构资助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超过5年的,按近5年研发仪
器设备投入额的20%给予一次性无偿资助,单一机构资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通过备案的企业内部研发机构,一次性无偿资助30万元。 通过验收且运行良好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每年给予100万元运行经费补助,当年国家评估优秀的,给予补足200万元奖励扶持。
第六章 研发机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经认定和备案的研发机构颁发统一证书(机构名称、证书编号、批准时间、发证时间、备注有效期三年)。
第十九条 引进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需于每年1月31日之前报送上年度工作总结。
第二十条 经认定和备案的研发机构,每三年复核一次,需在期满前两个月向市科技局提交复核材料,必要时结合现场考察,复核结果分为优秀(85分及以上)、合格(60分及以上)与不合格(60分以下),不参与复核、连续两次复核不合格的,自动取消其研发机构资格。
引进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复核成绩优秀的,按近三年研发仪器设备新增投入的10%给予滚动资助,单一机构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备案的企业内部研发机构一旦通过认定为市级或省级研发机构,如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需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备,不再参与内部研发机构的复核。
第二十一条 以虚假资料获取研发机构称号、资助经费或通过评估、评估优秀的,一经查实,市科技局将撤销其研发机构称号,收回资助经费,纳入科技诚信系统“黑名单”,五年内
不再受理其研发机构和其它科技扶持政策申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厦门市人民政府鼓励在厦设立科技研发机构的办法》(厦府办
[2010]301号)、《厦门市促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办法》(厦科〔2013〕5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