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统一模数制

建筑统一模数制

时间: 2003-12-29 10:48:12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统一模数制

GBJ 2-73

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

建筑科学研究院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

实行日期:1974年3月1日

通知

(73)建革设字第201号

根据一九七一年全国设计革命会议要求,由我委建筑科学研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统一模数制》,业经有关部门会审完毕。现批准《建筑统一模数制》GBJ2-73为国家标准,自一九七四年三月一日起开始实行。

本标准只规定《建筑统一模数制》的一般基本原则。对于各个行业的特殊要求,由各有关部和各省、市、自治区的主管部门,根据本标准的规定,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订出具体办法,并送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备案。 在实行过程中,请各单痊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寄给我委建筑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由我委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

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一九七三年四月十四日

修订说明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71)建革函字第150号通知,由国家建委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第一机械工业部、冶金工业部、燃料化学工业部、湖北建工局、陕西省建委、四川省建委、辽宁省建委、上海市建工局、北京市建工局等所属设计单位及同济大学、南京工学院共同组成修订小组,对原国家建设委员会批准的《建筑统一模数制制》(标准-104-55) 进行修订而成的。

在修订本标准过程中,根据逐步实现建筑工业化的要求,结合我国现有的经济和技术水平,进行了多次调查研究,总结了广大群众的实践经验和吸取了近年来建筑模数理论的科研成果,经过广泛征求意见,最后会同有关单位审查定稿。 修订后的标准共分四章和两个附录。修改的主要内容如:为了更好地统一与协调建筑中各种尺寸间的关系,以利于建筑工业化,把原标准第二章“采用建筑统一模数制的规定”修改为“模数数列”;为了既能满足适用要求,又能减少构配件规格类型,将原标准在民用建筑中平面使用2M0与竖向使用3M0的规定,修改为统一采用3M0。

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寄交我院,以便再次修订时参考。

国家建委建筑科学研究院一九七三年三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通过设计标准化、生产工厂化、施工机械化,以逐步提高建筑工业化水平,特制定《建筑统一模数制》,作为统一与协调建筑尺度的基本标准。

第2条 本标准是以100毫米作为模数基础而制定的。

第3条 本标准适用于:

一、设计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物;

二、规定建筑成材、建筑制品、建筑构配件的尺寸;规定与建筑有关设备的协调尺寸;

三、编制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物的统一化规则、标准设计、通用设计以及指示性文件等。

第4条 凡属下列情况,可不执行本标准的规定:

一、改建原有的建筑物;

二、设计有特殊功能要求的或在技术、经济方面确有困难的建筑物;

三、设计特殊形状的建筑物和处理建筑物的斜角及弯曲部分。

第5条 对现行不符合模数尺寸的建筑制品和成材,应逐步过渡以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在目前使用时,应尽量组合成模数尺寸,以取得与有关部分的模数尺寸相协调。

第6条 建筑构配件和建筑制品的尺寸如与建筑物的标志尺寸不协调时,可采用补充的建筑构配件和建筑制品。

第二章 模数数列

第7条 为了使不同类型的建筑物及其各组成部分间的尺寸统一与协调,规定了模数数列。模数数列是以选定的模数基数为基础而展开的数值系统。

第8条 基本模数规定为100毫米,以M0表示。

第9条 导出模数分为分模数和扩大模数,其基数规定为:

一、分模数

1/10M0、1/5M0、1/2M0,相应尺寸分别为10、20、50毫米。

注:基数值小于10毫米的分模数,可参照标准附录一“关于基数值小于10毫米

的分模数的规定”执行。

二、扩大模数

3M0、6M0、15M0、30M0、60M0,相应尽寸分别为300、600、1,500、3,000、6,000毫米。

第10条 模数数列的幅度规定为:

一、分模数

1/10M0数列按10毫米进级,幅度由10毫米至150毫米;

1/5M0数列按20毫米进级,幅度由20毫米至400毫米;

1/2M0数列按50毫米进级,幅度由50毫米至800毫米。

模数数列表

注:1.1M0数列幅度用于居住建筑的层高尺寸时,幅度可不限制。

2.3M0数列幅度用于某些民用建筑或多层厂房时,幅度可延长至7,200毫米。

二、基本模数

1M0数列按100毫米进级,幅度由100毫米至1,500毫米。

注:用于居住建筑的层高尺寸时,幅度可不限制。

三、扩大模数

3M0数列按300毫米进级,幅度由300毫米至6,000毫米,用于竖向尺寸时幅度不限制。

注:用于某些民用建筑或多层厂房时,幅度可延长至7,200毫米。

6M0数列按600毫米进级,幅度由600毫米至9,000毫米,用于竖向尺寸时幅度不限制;

15M0数列按1,500毫米进级,幅度由1,500毫米至12,000毫米,用于竖向尺寸时幅度不限制;

30M0数列按3,000毫米进级,幅度由3,000毫米至36,000毫米; 60M0数列按6,000毫米进级,幅度不限制。

第11级 模数数列的适用范围规定为:

一、1/10M0、1/5M0、1/2M0的数列主要用于缝隙、构造节点、建筑构配件的截面及建筑制品的尺寸;

二、1M0、3M0、6M0的数列主要用于建筑构件截面、建筑制品、门窗洞口、建筑构配件及建筑物的跨度(进深) 、柱距(开间) 、层高的尺寸;

三、15M0、30M0、60M0的数列主要用于建筑的跨度(进深) 、柱距(开间) 、层高及建筑构件配件的尺寸。

本单规定的模数基数、数列幅度及适用范围见模数数列表。

第12条 设计砖砌体承重建筑物,按本章规定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下列辅助规定:

一、柱距(开间) 的尺寸可采用4,000毫米。

二、住宅、宿舍、中小学等民用建筑物,在沿用2M0的地区,开间尺寸可采用2,600、2,800、3,400毫米作为过渡措施。

三、为了利用现行的定型构件,平面非承重方向可不符合模数尺寸。

四、层高尺寸最小可按100毫米进级。

第三章 几种尺寸间的关系

第13条 为了保证设计、生产、施工各阶段建筑制品、建筑构配件等有关尺寸间的统一与协调,规定了标志尺寸、构造尺寸、实际尺寸及其相互间的关系。

第14条 标志尺寸,标志尺寸应符合模数数列的规定,用以标注建筑物定位线之间的距离(如跨度、柱距、层高等) 以及建筑制品、建筑构配件、有关设备位置界限之间的尺寸(例图1) 。

注:当有分隔构件时,构件的标志尺寸可不受本条文限制(例图2) 。

第15条 构造尺寸 构造尺寸是建筑制品、建筑构配件等生产的设计尺寸。一般情况下,构造尺寸加上缝隙的大小等于标志尺寸,缝隙的大小宜符合模数数列的规定(例图1、例图2) 。

例图1 尺寸间的关系

例图2 有分隔构件时尺寸间的关系

注:此图中分隔构件构造尺寸亦是分隔构件标志尺寸

第16条 实际尺寸 实际尺寸是建筑制品、建筑构配件等的实有尺寸。实际尺寸与构造尺寸之间的差数应由允许偏差值加以限制。

第四章 定位线

第17条 为了统一与简化结构或构件等的尺寸和节点构造,减少规格类型,提高互换性和通用性,以满足建筑工业化生产的要求,规定了定位线的布置以及结构构件与定位线联系的原则。

第18条 定位线之间的距离(如跨度、柱距、层高等) 应符合模数尺寸,用以确定结构或构件等的位置及标志尺寸。

第19条 结构构件与平面定位线的联系,应有利于水平构件梁、板、屋架和竖向

构件墙、柱等的统一和互换,并使结构构件受力合理、构造简化。

一、 墙与平面定位线的联系原则

1. 内墙顶层墙身的中线一般与平面定位线相重合(例图3) 。

2. 承重外墙顶层墙身的内缘与平面定位线间的距离,一般为顶层承重内墙厚度的一半、顶层墙身厚度的一半、半砖或半砖的倍数(例图3)

3. 非承重外墙与平面定位线的联系,除可按承重外墙布置外,还可使墙身内缘与平面定位线相重合。

4. 带承重壁柱外墙的墙身内缘与平面定位线的距离,一般为半砖或半砖的半数。内壁柱时,还可使墙身内缘与平面定位线相重合:外壁柱时,还可使墙身外缘与平面定位线相重合。

二、 柱与平面定位线的联系原则

例图3 承重内、外墙与平面定位线的联系

1. 中柱(中柱的上柱或顶层中柱) 的中线一般与纵、横向平面定位线相重合(例图

4) 。

2. 边柱的外缘一般与纵向平面定位线相重合或偏离,也可使边柱(顶层边柱) 的纵向中线与纵向平面定位线相结重合。边柱的横向中线一般与横向平面定位线相重合(例图4) 。

三、特殊位置处(如端部及伸缩缝处、高低跨处、纵横跨处等) 墙和柱与平面定位线的联系,除可按一般墙、柱布置外,也可使墙、柱(上柱或顶层柱) 中线或外缘偏离平面定位线;还可采用具有插入距的双定位线的方法(例图5) 。

例图4 柱与平面定位线的联系

建筑统一模数制

时间: 2003-12-29 10:48:12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统一模数制

GBJ 2-73

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

建筑科学研究院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

实行日期:1974年3月1日

通知

(73)建革设字第201号

根据一九七一年全国设计革命会议要求,由我委建筑科学研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统一模数制》,业经有关部门会审完毕。现批准《建筑统一模数制》GBJ2-73为国家标准,自一九七四年三月一日起开始实行。

本标准只规定《建筑统一模数制》的一般基本原则。对于各个行业的特殊要求,由各有关部和各省、市、自治区的主管部门,根据本标准的规定,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订出具体办法,并送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备案。 在实行过程中,请各单痊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寄给我委建筑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由我委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

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一九七三年四月十四日

修订说明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71)建革函字第150号通知,由国家建委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第一机械工业部、冶金工业部、燃料化学工业部、湖北建工局、陕西省建委、四川省建委、辽宁省建委、上海市建工局、北京市建工局等所属设计单位及同济大学、南京工学院共同组成修订小组,对原国家建设委员会批准的《建筑统一模数制制》(标准-104-55) 进行修订而成的。

在修订本标准过程中,根据逐步实现建筑工业化的要求,结合我国现有的经济和技术水平,进行了多次调查研究,总结了广大群众的实践经验和吸取了近年来建筑模数理论的科研成果,经过广泛征求意见,最后会同有关单位审查定稿。 修订后的标准共分四章和两个附录。修改的主要内容如:为了更好地统一与协调建筑中各种尺寸间的关系,以利于建筑工业化,把原标准第二章“采用建筑统一模数制的规定”修改为“模数数列”;为了既能满足适用要求,又能减少构配件规格类型,将原标准在民用建筑中平面使用2M0与竖向使用3M0的规定,修改为统一采用3M0。

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寄交我院,以便再次修订时参考。

国家建委建筑科学研究院一九七三年三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通过设计标准化、生产工厂化、施工机械化,以逐步提高建筑工业化水平,特制定《建筑统一模数制》,作为统一与协调建筑尺度的基本标准。

第2条 本标准是以100毫米作为模数基础而制定的。

第3条 本标准适用于:

一、设计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物;

二、规定建筑成材、建筑制品、建筑构配件的尺寸;规定与建筑有关设备的协调尺寸;

三、编制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物的统一化规则、标准设计、通用设计以及指示性文件等。

第4条 凡属下列情况,可不执行本标准的规定:

一、改建原有的建筑物;

二、设计有特殊功能要求的或在技术、经济方面确有困难的建筑物;

三、设计特殊形状的建筑物和处理建筑物的斜角及弯曲部分。

第5条 对现行不符合模数尺寸的建筑制品和成材,应逐步过渡以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在目前使用时,应尽量组合成模数尺寸,以取得与有关部分的模数尺寸相协调。

第6条 建筑构配件和建筑制品的尺寸如与建筑物的标志尺寸不协调时,可采用补充的建筑构配件和建筑制品。

第二章 模数数列

第7条 为了使不同类型的建筑物及其各组成部分间的尺寸统一与协调,规定了模数数列。模数数列是以选定的模数基数为基础而展开的数值系统。

第8条 基本模数规定为100毫米,以M0表示。

第9条 导出模数分为分模数和扩大模数,其基数规定为:

一、分模数

1/10M0、1/5M0、1/2M0,相应尺寸分别为10、20、50毫米。

注:基数值小于10毫米的分模数,可参照标准附录一“关于基数值小于10毫米

的分模数的规定”执行。

二、扩大模数

3M0、6M0、15M0、30M0、60M0,相应尽寸分别为300、600、1,500、3,000、6,000毫米。

第10条 模数数列的幅度规定为:

一、分模数

1/10M0数列按10毫米进级,幅度由10毫米至150毫米;

1/5M0数列按20毫米进级,幅度由20毫米至400毫米;

1/2M0数列按50毫米进级,幅度由50毫米至800毫米。

模数数列表

注:1.1M0数列幅度用于居住建筑的层高尺寸时,幅度可不限制。

2.3M0数列幅度用于某些民用建筑或多层厂房时,幅度可延长至7,200毫米。

二、基本模数

1M0数列按100毫米进级,幅度由100毫米至1,500毫米。

注:用于居住建筑的层高尺寸时,幅度可不限制。

三、扩大模数

3M0数列按300毫米进级,幅度由300毫米至6,000毫米,用于竖向尺寸时幅度不限制。

注:用于某些民用建筑或多层厂房时,幅度可延长至7,200毫米。

6M0数列按600毫米进级,幅度由600毫米至9,000毫米,用于竖向尺寸时幅度不限制;

15M0数列按1,500毫米进级,幅度由1,500毫米至12,000毫米,用于竖向尺寸时幅度不限制;

30M0数列按3,000毫米进级,幅度由3,000毫米至36,000毫米; 60M0数列按6,000毫米进级,幅度不限制。

第11级 模数数列的适用范围规定为:

一、1/10M0、1/5M0、1/2M0的数列主要用于缝隙、构造节点、建筑构配件的截面及建筑制品的尺寸;

二、1M0、3M0、6M0的数列主要用于建筑构件截面、建筑制品、门窗洞口、建筑构配件及建筑物的跨度(进深) 、柱距(开间) 、层高的尺寸;

三、15M0、30M0、60M0的数列主要用于建筑的跨度(进深) 、柱距(开间) 、层高及建筑构件配件的尺寸。

本单规定的模数基数、数列幅度及适用范围见模数数列表。

第12条 设计砖砌体承重建筑物,按本章规定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下列辅助规定:

一、柱距(开间) 的尺寸可采用4,000毫米。

二、住宅、宿舍、中小学等民用建筑物,在沿用2M0的地区,开间尺寸可采用2,600、2,800、3,400毫米作为过渡措施。

三、为了利用现行的定型构件,平面非承重方向可不符合模数尺寸。

四、层高尺寸最小可按100毫米进级。

第三章 几种尺寸间的关系

第13条 为了保证设计、生产、施工各阶段建筑制品、建筑构配件等有关尺寸间的统一与协调,规定了标志尺寸、构造尺寸、实际尺寸及其相互间的关系。

第14条 标志尺寸,标志尺寸应符合模数数列的规定,用以标注建筑物定位线之间的距离(如跨度、柱距、层高等) 以及建筑制品、建筑构配件、有关设备位置界限之间的尺寸(例图1) 。

注:当有分隔构件时,构件的标志尺寸可不受本条文限制(例图2) 。

第15条 构造尺寸 构造尺寸是建筑制品、建筑构配件等生产的设计尺寸。一般情况下,构造尺寸加上缝隙的大小等于标志尺寸,缝隙的大小宜符合模数数列的规定(例图1、例图2) 。

例图1 尺寸间的关系

例图2 有分隔构件时尺寸间的关系

注:此图中分隔构件构造尺寸亦是分隔构件标志尺寸

第16条 实际尺寸 实际尺寸是建筑制品、建筑构配件等的实有尺寸。实际尺寸与构造尺寸之间的差数应由允许偏差值加以限制。

第四章 定位线

第17条 为了统一与简化结构或构件等的尺寸和节点构造,减少规格类型,提高互换性和通用性,以满足建筑工业化生产的要求,规定了定位线的布置以及结构构件与定位线联系的原则。

第18条 定位线之间的距离(如跨度、柱距、层高等) 应符合模数尺寸,用以确定结构或构件等的位置及标志尺寸。

第19条 结构构件与平面定位线的联系,应有利于水平构件梁、板、屋架和竖向

构件墙、柱等的统一和互换,并使结构构件受力合理、构造简化。

一、 墙与平面定位线的联系原则

1. 内墙顶层墙身的中线一般与平面定位线相重合(例图3) 。

2. 承重外墙顶层墙身的内缘与平面定位线间的距离,一般为顶层承重内墙厚度的一半、顶层墙身厚度的一半、半砖或半砖的倍数(例图3)

3. 非承重外墙与平面定位线的联系,除可按承重外墙布置外,还可使墙身内缘与平面定位线相重合。

4. 带承重壁柱外墙的墙身内缘与平面定位线的距离,一般为半砖或半砖的半数。内壁柱时,还可使墙身内缘与平面定位线相重合:外壁柱时,还可使墙身外缘与平面定位线相重合。

二、 柱与平面定位线的联系原则

例图3 承重内、外墙与平面定位线的联系

1. 中柱(中柱的上柱或顶层中柱) 的中线一般与纵、横向平面定位线相重合(例图

4) 。

2. 边柱的外缘一般与纵向平面定位线相重合或偏离,也可使边柱(顶层边柱) 的纵向中线与纵向平面定位线相结重合。边柱的横向中线一般与横向平面定位线相重合(例图4) 。

三、特殊位置处(如端部及伸缩缝处、高低跨处、纵横跨处等) 墙和柱与平面定位线的联系,除可按一般墙、柱布置外,也可使墙、柱(上柱或顶层柱) 中线或外缘偏离平面定位线;还可采用具有插入距的双定位线的方法(例图5) 。

例图4 柱与平面定位线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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