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章非关税措施

第十章 非关税措施

在各国的贸易保护手段中,除关税以外,还有许多非关税的措施,这些措施统称为非关税壁垒(Non-tariff barriers,NTBs)。二战以后,随着各国关税的不断削减,非关税壁垒逐步成为国际贸易领域的主要限制措施,并形成了一整套系统的贸易保护制度和机制。

第一节 非关税措施的种类和特点

一、非关税壁垒的种类

非关税壁垒最为普遍和基本的形式是直接数量限制。这是指对进出口商品的数量、品种或金额直接加以限制的种种贸易保护措施,主要有进口配额制、自愿出口限制、有秩序的销售安排等。在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的推动下,这类形式的措施正逐步被取消。

非关税壁垒的第二种基本形式是财政性的贸易保护措施,主要包括生产补贴、出口补贴、出口信贷等。

非关税壁垒的第三种基本形式是行政性的和技术性的贸易壁垒,主要包括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技术标准要求、环境要求和歧视性政府采购等。这类形式的措施正越来越多地被各国所利用。

这三种非关税壁垒的基本形式,根据设计的目的和实施的结果,可以把它们划分为直接的贸易限制和间接的贸易限制两大类。直接的贸易限制是指专门为了限制贸易而制定实施的措施;间接的贸易限制是指并非专门为限制贸易而设计、但其实施过程会影响贸易模式和流量的政策措施。如下表10-1所示。

表10-1 非关税壁垒的形式及分类

在本章的下面几节我们将分别讨论进口配额制、自愿出口限制、反倾销这三种非关税壁垒。此外,还有下面这些比较常用的非关税措施。

● 歧视性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亦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从市场上为政府部门或公共部门购买商品或服务的行为。

歧视性政府采购(Discriminatory Government Procurement Policy)是一国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给予国内供应商优先获得政府采购订单的一种非关税壁垒措施。在各国经济运行中,政府已经成为多种公共物品的购买者。同时,政府还担任着干预经济、保持经济平稳运行的重要职责。政府为维持本国经济的增长,常常从私营企业那里采购商品。为保证这种购买形成对本国产品的需求,一些国家规定政府采购要优先购买本国商品,从而形成对外国销售商的歧视。 由于政府采购市场一直是个高度保护的市场,再加上缺乏有关政府采购的国际规则,所以,政府采购走向国际化之初,各国在政府采购中随处可见歧视政策与手段,且有不断强化之势,这样就限制了政府采购国际竞争的范围,阻碍了政府采购的国际化,并对世界贸易的发展形成障碍。因此,制定政府采购的国际规则问题被提到了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桌上,经过谈判,最终于1979年4月12 日达成了《政府采购协议》,它将关贸总协定的一些基本原则,如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和透明度原则延伸到政府采购领域。1980年1月1日协议生效。此后,各地区经济组织和国际经济组织相继在有关的贸易政策中明确了政府采购准入的条款,或者专门制定政府采购协议。在这些条款或者协议中规定,缔约方应该给予同等机会的市场准入,建立公平竞争和非歧视性的政府采购机制。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时,又扩大了政府采购的范围,并最终达成了新的《政府采购协议》,作为一个诸边协议①成为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的组成部分。

● 进出口贸易的国家垄断

进出口贸易的国家垄断(State Monopoly of Import and Export),也称国营贸易,是国家对某些商品的进出口规定由政府机构直接进行经营,或者把商品的进出口的垄断权给予公营企业或国有企业经营。按WTO规定国营贸易不仅包括计划经济国家国有企业对进出口贸易的垄断,也包括市场经济中的对某些产品(烟、酒及有些关键产品,有时也包括农产品)的专营(专卖)制度。

在国营企业垄断外贸的情况下,关税及其他保护贸易政策措施的作用十分有限。在此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计划安排商品的进出口,并通过国营外贸公司具体贯彻实施。即使各种商品的进口关税很低,进口也难以增加。

国营外贸的根本弊病是人为地扭曲了资源的配置,并且垄断导致过度保护和低效率等后果。从国营外贸向自由贸易转变的关键是外贸经营权制度的改革,即从审批制向登记制转变。

● 进口许可证制度

进口许可证(Import License)是政府颁发的凭以进口的证书。许多国家为了加强进口的管制,规定商品进口必须领取许可证,没有许可证,一律不准进口。① 所谓“诸边协议”是指不需要强制性加入的协议。诸边协议只适用于接受的成员国。

进口许可证可以分为两种:一种为有定额的进口许可证,即国家有关机构预先规定有关商品的进口配额,在配额的限度内,根据进口商的申请对于每一笔进口货物发给进口商一定数量或金额的进口许可证。一般来说,进口许可证是由进口国有关当局向提出申请的进口商颁发的,但是也有将这种权限交给出口国自行分配使用的。另一种为无定额的进口许可证,即进口许可证不与进口配额相结合,国家有关政府机构也不预先公布进口配额,颁发有关商品的进口许可证,只是在个别考虑的基础上进行。因为它是个别考虑的,没有公开的标准。因而就会给正常贸易的进行造成更大的困难,起到更大的限制进口的作用。

● 进口押金制度

进口押金制(Advanced Deposit System)又称进口存款制,即进口商品时,进口商必须按进口金额的一定比例和规定的时间,在指定的银行无息存放一定的现金。这样不仅增加了进口商的资金负担,而且使进口商增加了成本,最终起到限制进口的作用。

● 技术性贸易壁垒

技术性贸易壁垒(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TBT)主要是指商品进口国家所制定的那些强制性和非强制性的商品标准、法规以及检验商品的合格性评定所形成的贸易障碍。近年来,随着关税水平的普遍降低以及配额、补贴等非关税措施使用受到限制,各国保护贸易的手段逐步转向隐蔽性更强的技术性壁垒,技术性壁垒已经成为当前国际贸易领域的一种重要的非关税壁垒。例如,目前,欧盟拥有的技术标准就有10多万个,其中德国的工业标准约有1.5万种, 技术标准、法规繁多,让出口国防不胜防。

这些技术标准或法规的初衷可能在于鼓励提高质量,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或防止欺骗行为。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客观上能提高生产效率和推动国际贸易, 国际标准化有利于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及帮助其制定采用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克服困难。但是,现实中这些技术标准却成为新的歧视或变相限制国际贸易的手段。在国际贸易的实践中,技术性贸易壁垒呈现出广泛性、隐蔽性、歧视性、影响大、争议性大等特点。

技术性贸易壁垒是一个体系,主要由技术法规和标准;商品检疫和检验规定;包装和标签要求;绿色壁垒和信息技术壁垒五个方面构成。

(1)技术法规和标准(Technical Regulations and Standards)

技术法规和标准②是进口国为保证各种商品的进口质量符合一般的技术要求而作出的规定。技术标准主要适用于工业制成品。然而一些国家为限制某些商品的进口,常常规定一些外国出口商难以掌握的技术标准或技术要求,以便 寻找阻止外国商品进入本国市场的理由。技术标准是一项比较严厉的非关税壁垒措施,意味着进口商品可能因为技术标准而被拒之门外。

(2)卫生检疫标准(Health and Sanitary Regulation) ② 技术标准的确切定义应该是:由公认的产品或有关工艺和生产方法、规定、规则、指南或特定的机构所核准、供共同和反复使用的、不强制要求与其一致的文件,当它们适用于一种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时,也可包括或仅仅涉及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目前存在大量的技术标准,有行业标准、国家标准,也有许多国际标准。技术规章指规定产品特性与其有关的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应适应的管理规定,并强制要求与其符合的文件。

卫生检疫标准是一国对进口的动植物及其制品、食品、化妆品等所实施的必要的卫生检疫,以免疾病或病虫害传入本国。卫生检疫规定主要适用于农副产品及其制品。从非关税措施发展趋势来看,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更加广泛使用卫生检疫标准来限制进口。从社会整体利益来看,制定卫生检疫标准是有必要的,但是许多发达国家的卫生检疫标准往往包含其他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难以达到的要求,以此来限制进口。

(3)商品包装和标签的规定(Packaging and Labeling Regulation)

商品包装和标签的规定往往内容繁杂、手续麻烦,增加了出口商的成本,削弱了竞争力。例如,有的国家规定进口食品和作食品用消费品必须以法文和英文标明品名,并在商品的明显地方标明商品的重量、名称和外国生产者或进口商的名称或地址。

(4)信息技术壁垒(Information Technology Barrier)

由于发达国家在信息技术上处于领先地位,在信息技术标准的制定上处于主导地位。发展中国家则由于信息技术落后(表现在信息不透明,如合格认定程序;信息传递不及时,如技术标准更改;信息传递受阻等方面),以致在国际贸易中处于被动地位,甚至被“边缘化”。发达国家还有目的、有意识地联合起来,试图控制和垄断世界信息资源,以达到继续主导国际贸易的目的。

(5)绿色壁垒(Green Barrier)

所谓“绿色壁垒”,又称“环境壁垒”(Environmental Trade Barrier),它是指一种以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人类健康为借口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绿色壁垒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90年代开始兴起,最典型的是1991年美国禁止进口墨西哥的金枪鱼及其制品,其理由是为了“保护”海豚的生存。日本、欧洲等发达国家也纷纷效仿,通过绿色壁垒对进口产品进行种种限制。其后,“绿色”贸易保护主义开始流行。

绿色壁垒涉及的内容极为广泛,不仅初级产品而且所有中间产品和工业制成品,在研制开发、产品设计、生产加工、包装、运输、销售乃至消费整个过程中,都应符合有关国际环保公约、国别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凡未达标准的就要受限制。

绿色壁垒不仅内容广泛,而且形式多样:(1)绿色关税及制裁。对达不到本国标准的进口产品往往征收进口附加税、课以罚款、限制甚至禁止进口。(2)绿色技术标准和绿色标志。要求进口产品达到ISO9000和ISO14000等系列标准,对合格产品贴上绿色标志,颁发绿色许可证、配额等。(3)绿色包装。要求包装材料节约资源,减少废弃物,利于回收,自然分解,否则将严加限制。(4)绿色卫生检疫制度。严格的标准和程序往往成为控制发展中国家产品进口的重要手段。(5)绿色补贴。为了公平竞争,必须将资源环境费用内在化以降低外部负经济效应,对以任何借口获得政府“环境补贴”的产品都要严加限制。

● 外汇管制

外汇管制(Foreign Exchanged Control)是一国政府通过法令对国际结算和外汇买卖实行限制来控制商品进口,平衡国际收支和维持本国货币汇价的一种制度。进行对外贸易和外汇是分不开的。国家通过外汇管制措施,把外汇控制起来,也就等于把商品的进口掌握到自己手中。实行外汇管制,出口商必须把出口所得的外汇收入按官方汇价卖给外汇管制机构或其指定的银行,进口商进口商品时,

必须从外汇管制机构按官定汇价申请购买外汇。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范围内的金融自由化,大部分国家都已经取消了贸易项下的外汇管制,所以目前实施外汇管制的国家并不是很多。不过在一国国际收支急剧恶化或发生金融危机的情况下,实行暂时性的外汇管制是解决危机的有力措施。

外汇管制的方式一般有两类:一类是数量性外汇管制,即国家外汇管理机构对外汇买卖的数量直接进行限制和分配,其目的在于集中外汇收入,控制外汇支出,以达到限制进口商品数量、种类和国别的目的。

另一类为成本性外汇管制,即国家外汇管理机构对外汇买卖实行复汇率制度,利用外汇买卖成本的差异,间接影响不同商品的进出口。

● 海关估价

海关估价(Customs Valuation)是海关对进出口商品价格进行评估,以此作为关税征缴的完税价格。关税的税额取决于海关对商品如何按税则分类和如何进行估价。同一商品,可以按不同的价格计征关税。因此估价规则可以视为与约束关税同样重要。如果应付关税由于进口货物被海关高估而增加,那么低关税所保证的市场准入机会就失去了意义。因此海关估价也构成一种非关税壁垒。

二、非关税壁垒的特点

与关税相比,非关税壁垒具有以下特点:

(一)非关税壁垒种类繁多,适用范围广。

非关税的种类很多,前面介绍的这些非关税壁垒只是其中比较常用的一小部分。据统计,目前世界上大约有1000种以上的非关税壁垒③;被保护的商品的范围也很广。

(二)非关税壁垒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针对性。

一般来说,各国关税税率的制定,必须通过立法程序,要求具有一定的延续性。如要调整或更改税率,需适应较为烦琐的法律程序和手续。同时,关税在同等条件下,还受到最惠国待遇条款的约束。但非关税壁垒的制定和实施,通常采用行政程序,制定程序比较简便,能针对特定国家的特定商品采取或更换相应的限制进口措施,较快地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

(三)非关税壁垒更能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

关税壁垒是通过征收关税,提高进口商成本和进口产品价格,达到限制进口之目的。如果出口国采用出口补贴、商品倾销等办法降低出口商品成本和价格,关税往往较难起到限制商品的进口的作用。但一些非关税措施如进口配额等预先③ 陈同仇 薛荣久,《国际贸易》,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

p181

规定进口的数量或金额,超过限额就直接地禁止进口。

(四)非关税壁垒更具有隐蔽性和歧视性。

一般说来,关税税率确定后,往往以法律形式公布于众,出口商比较容易获得有关税率。但是一些非关税壁垒措施往往不公开,或者规定极为繁琐复杂的标准和手段,使出口商难以对付和适应。以技术标准而论,一些国家对某种商品质量、规格、性能和安全等规定了极为严格繁琐和特殊的标准,检验手段繁琐复杂,而且经常变化,使外国出口商难于对付和适应。同时,一些国家往往针对某些国家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大大加强了非关税壁垒的歧视性。

第二节 代表性非关税壁垒措施分析(上)——配额制

在各种非关税壁垒中,进口配额(Import quotas)是比较常用的政策措施。该政策同关税一样会起到限制进口、鼓励国内生产的作用,有时还可以用于改善国际收支或提高国内就业。

一、配额的种类

配额是指一国政府为保护本国工业,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某种商品的进口数量或进口金额加以限制。

进口配额主要可以分为绝对配额(Absolute quotas)和关税配额(Tariff quotas)两种。绝对配额是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规定一个最高额数,达到这个数额后,便不准进口。关税配额并不对商品进口的绝对数额加以限制,而是在一定时期内,对规定配额以内的进口商品给予低税、减税或免税待遇,对超过配额的进口商品则要征收较高的关税,或征收附加税。

从分配方法来看,进口配额有两种:一是全球配额(Global quotas)。它规定该国对某种商品在一定时间内的进口数量或金额。它适用于来自任何一个国家的商品进口。主管机关按本国进口商的申请次序批给其一定的允许进口的数量或金额,直至发放完规定的全部限额为止。二是国别配额(Country quotas)。它是进口国对来自不同国家的进口商品规定不同的进口限额。

国别配额的分配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自主配额(Autonomous quotas),由进口国完全自主地、单方面强制规定在一定时期内从某个国家或地区进口某种商品的配额,这种配额不需征求输出国的同意。另一种是协议配额(Agreement quotas),是由进口国和出口国政府或民间团体之间协商确定的配额。如果协议配额是通过双方政府的协议订立的,一般需要在进口商或出口商中进行分配;如果配额是双边的民间团体达成的,则应事先获得政府准许,方可执行。

二、绝对配额的效应分析

我们将国内进口替代品市场分为完全竞争和完全垄断两种不同的市场结构,对实施绝对进口配额的福利进行分析。

(一)完全竞争市场条件

这里先假设,进口国进口商品时国内同类商品的市场是完全竞争的。在自由

贸易的情况下,国内许多厂商与国外同类产品生产者竞争,国外产品很自由地进出本国市场,国内市场价格由国际市场供求决定。

国内进口商众多,

1、小国配额效应分析

配额所规定的进口量通常要小于自由贸易下的进口量,所以配额实施后进口会减少,进口商品在国内市场的价格要上涨。如果实施配额的国家是一个小国,那么配额只影响国内市场价格,对世界市场价格没有影响;如果实施配额的国家是一个大国,那么配额不仅导致国内市场价格上涨,而且还会导致世界市场的价格下跌。这一点与关税的价格效应一样。同样,配额对国内生产、消费等方面的影响与关税也大致相同。我们从小国开始,来讨论配额的福利效应。

P P

O 1 3 4 2

图10-1 小国配额效应分析

如图10-1所示,S,D为一小国的国内供给曲线和需求曲线,国际市场的供给曲线为PW。在自由贸易条件下,国内外价格相同,均为PW,国内生产和消费分别为OQ1、OQ2,进口量为Q1Q2。

现在对进口设置一个数量为Q3Q4的配额,而且Q3Q4

综合起来,配额的净福利效应=生产者剩余增加-消费者剩余减少+配额租金=a-(a+b+c+d)+c=-(b+d)。其中b为生产扭曲,d为消费扭曲,(b+d)为配额的净损失。

现实中,分配进口配额常常与进口许可证相结合。许可证是由海关签发的允许一定数量的某种商品进入关境的证明。分配许可证的方法主要有三种:

(1)竞争性拍卖。它是政府通过拍卖的方法分配许可证,使进口权本身具有价格并将进口一定数量商品的权利分配给出价最高的需要者。一般情况下,进口商所付购买许可证的成本要加到商品销售价格上。而且,如果市场完善的话,许可证的价格应该等于(PQ-PW)。因此可以说,建立在拍卖许可证基础上的进口数量限制所起的作用与关税极为类似。在这种情况下,配额租金c为政府所得,相当于征收关税条件下政府的关税收入。此时,配额的福利效果和关税一样。

(2

)固定的受惠。它是政府将固定的配额分配给某些企业的方法,通常是

根据现有进口某种产品的企业上一年度在该产品进口总额中所占的比重来确定。这种方法比较简单,其问题是政府不再有关税收入或拍卖许可证的收入。而且这种方式带有某些垄断性,它意味着新增的企业难以获得此类商品进口的特权。所以这种分配方式不利于打破垄断,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而且可能产生所谓的“X

④无效率”损失,即企业缺乏竞争动力而不去作必要的努力将成本降到最低限度。

在固定受惠的情况下,配额租金为国内拥有配额的进口商所得。

(3)资源使用申请程序。它是指在一定的时期内,政府根据进口商递交进口配额关税商品申请书的先后顺序分配进口商品配额的方法。这种方法形成了申请人获得所需进口品的自然顺序,即按照先来后到获得所需商品配额。这种配额分配方法的缺点是可能给管理部门留有利用职权获得贿赂的机会,相应地可能导致企业的“寻租”(Rent-seeking)行为,以期借助管理部门的不公正行为获得某

⑤种额外利润。

综上所述,在小国情形下,配额会带来福利的净损失。但是,具体损失的大小与配额的分配方式有关。如果配额以拍卖的方式出售,则配额的净福利损失为(b+d),此时配额跟关税的福利效应一致;如果配额以固定的受惠方式分配,配额的福利净损失除了(b+d),还要加上资源配置效率损失和可能产生的“X无效率”损失;如果配额是以申请的方式获得,最容易产生的是企业的“寻租”行为以及由此产生的寻租成本,这时配额的福利净损失也会超过(b+d)。

2、大国配额效应分析

如图10-2所示,DH是本国的需求曲线,SH是本国的国内供给曲线,SH+F是本国的总供给曲线。在没有配额的条件下,国内消费的均衡点为A,国内生产的均衡点为B,进口量为Q1Q2,进口价格为PW。

现在假定本国实行进口配额制,配额的数量为Q3Q4。因为最多只能进口Q3Q4数量的外国产品,因此此时国内的价格为PH,国内供给为OQ3,进口数量为Q3Q4,国外的供给价格从PW下降到PF,本国的贸易条件改善。

P PP

Q 2 3 4 1

图10-2 大国配额效应分析

在自由贸易条件下,本国的消费点为A,生产点为B,本国进口数量的产品Q1Q2,进④ “X无效率”最早由哈维·莱宾斯坦于1966年提出,X无效率实际上是一种与配置效率无关的组织或动机效率。

⑤ 寻租概念最早由Tullock提出,Kruger将其运用到贸易进口配额保护的分析中并提出了测算方法。如果一个国家在实施贸易保护时,严重依赖进口许可证和配额等手段,则为了取得这种稀缺性的缺货溢价资源,拉拢、贿赂、逃避法规和走私行为将出现,它们消耗实际资源但是不创造物质利益。

口价格为PW。在实行数量为Q3Q4的配额后,进口价格从PW下降到PF,本国的贸易条件改善,本国的净福利效应为e-(b+d)。

(1)配额的生产效应。如图10-2所示,实施配额后,生产点从B点转移到了D点,产量增加Q2Q3,生产者剩余也增加,增加量为梯形PHPWBD的面积。

(2)配额的消费效应。如图10-2所示,实施配额后,消费点从A点转移到了C点,消费量减少Q4Q1,消费者剩余也减少,减少量为梯形PHPWAC的面积。

(3)配额的垄断租金。如图10-2所示,实施配额后,产生了垄断租金,租金可以用长方形CDFE的面积来表示。

(4)配额的贸易条件效应。实施配额后,本国的进口价格由原来的PW下降到PF,本国的贸易条件改善,这同征收关税相似。

(5)配额的净福利效应。综合起来,配额的净福利效应=生产者剩余增加-消费者剩余减少+配额租金=PHPWBD-PHPWAC+CDFE=e-(b+d),其中b为生产扭曲,d为消费扭曲,e为贸易条件改善收益。

由此可见,在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配额与关税的福利效应实际上是相同的,不过福利的分配形式不同。在关税效应分析中的关税收入,就相当于在配额效应分析中的配额租金。关税的收入为政府所得,而配额租金最后被谁获得则要取决于配额的分配方式。

(二)垄断市场条件

当进口替代产品的国内市场是完全垄断市场时,使用配额会对国内生产、消费、价格和利益产生很大影响。这里以小国为例进行分析。

如图10-3所示,DM是本国的需求曲线,MC是本国垄断厂商的边际成本曲线。在自由贸易的情况下,由于商品自由进口,国内厂商不能控制价格,而只得以国际价格PW出售其产品。如果国内厂商把价格定在比PM高的价位上,就不会有消费者购买其产品,因为消费者可以买到更便宜的进口商品。国际贸易把垄断厂商的价格限定在了PM。此时,本国厂商的生产量在A点,即厂商的边际成本等于价格, 国内的消费点为B,此时本国的进口量为Q1Q5。

PPP1 2 3 4 5 图10-3 小国国内市场垄断条件下的配额效应分析

如果政府实施配额政策,由于配额限制了进口的数量,除进口那一部分外,

国内的其它需求就完全取决于国内企业的供给。图中Q4Q5是配额数量,根据这个配额量推导出的国内厂商面对的需求曲线折线为CDBE,MR是由此导出的边际收益曲线。垄断厂商根据利润最大化原则,其最终生产量会确定在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地方,即Q2点。 此时的国内厂商的产量为OQ2,大于自由贸易时的产量OQ1,国内市场的消费量为OQ2+ Q4Q5(即为OQ3),进口量为Q4Q5。此时的国内价格为PM,高于自由贸易条件下的国内价格PW,但进口价格保持不变为PW。

(1)配额的生产效应。在自由贸易条件下,本国的生产为OQ1。实施配额后,如图10-3所示,本国厂商的生产增加到OQ2。而且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从自由贸易条件下的上升PW到PM,生产者的福利(包括利润)增加的量为PWPMHJA的面积。

(2)配额的消费效应。如图10-3所示,实行配额后,消费量从原来的OQ5减少到OQ3,消费者剩余也减少了,减少的量为梯形PWPMGB。

(3)配额的垄断租金。如图10-3所示,实行配额后,产生了配额租金,租金为Q4Q5×PWPM。

(4)配额的净福利效应。综合上述生产效应、消费效应和垄断租金,可以得到配额的净福利效应=生产者剩余增加-消费者剩余减少+配额租金=-(AJN+GBM)。

综上所述,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小国实施配额会使其福利水平下降,大国实施配额的福利效果不确定。在国内市场垄断的条件下,小国实施配额也会降低其福利水平。

(三)绝对配额与关税的比较分析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配额和关税的经济效应基本相似,但也存在一些差别:

(1)在国内市场完全竞争的条件下,小国关税效应和配额效应都是福利下降(b+d)(参见图9-1和图10-1),大国关税和配额净福利效应都是e-(b+d)。但是在国内市场处于垄断的条件下,实施配额抬高价格的幅度超过关税。

P

P

1 2 3 4

图10-4(a) 关税保护下的垄断厂商

图10-4(a),DD是国内的需求曲线,PW是国际市场的价格,MC

是国内垄

断厂商的边际成本曲线。在自由贸易条件下,本国的垄断厂商面临来自进口产品的竞争。此时,国内的市场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一致,即为PW。对进口商品征收税率为的关税t,该垄断厂商仍然无法自由定价,此时的国内价格为PW+ t,国内垄断厂商的产量从OQ1增加到OQ2,国内需求量从OQ4减少为OQ3,进口量从Q1Q4减少到Q2Q3。

PPP3 1 2

图10-4(b) 关税与配额的比较

在同样的进口量下,配额比关税进一步降低本国产出并导致更高的价格水平。

为了比较关税与配额的不同影响,我们用导致同样进口水平的关税和配额。如图10-4(b)所示,DD是国内的需求曲线,PW是国际市场的价格,MC是国内垄断厂商的边际成本曲线。现在征收关税率为t的关税,使得进口量为Q1Q2。此时的国内价格为PW+ t,国内垄断厂商的产量为OQ1。假定不采取关税的手段,而直接把进口数量限定在Q1Q2。如图10-4(b)所示,此时垄断厂商面临的需求曲线为DDˊ,并由此推导出的边际收益曲线为MR。根据厂商利润最大化原则,厂商会把产量和价格定在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上,即此时垄断厂商的产量为OQ3,价格为Pq。

由此可见,在国内市场完全垄断情况下,同样的进口量,配额比关税进一步降低本国产出并导致更高的价格水平。

(2)实施关税措施的关税收入为一国政府所得,而配额的租金的获得者却是不确定的,有可能为一国政府所得(政府拍卖进口许可证),也有可能为进口商所得(通过政府授予或企业申请的方式获得进口许可证)。

(3)与关税相比,配额在对进口限制方面更直接,更易于控制,也更严厉。在征收关税的情况下,出口商只要在产品价格或质量上有竞争力就仍有可能打入进口国市场;而在采取进口配额措施的情况下,无论出口国生产的产品在价格或质量上有多强的竞争力,出口商都不可能打入进口国的市场,因为进口的数量是确定的。所以进口配额是比关税更严厉的保护措施,因而对国内生产者来说,配额要比关税更受欢迎。

(4)与征收关税相比,配额的实施成本往往更高。在前面的分析中,实际上均假定关税和配额的实施成本为零。然而在现实中,关税和配额的实施成本都是存在的。实施关税措施的成本主要是海关征收关税的成本。

实施配额措施的成

本,在政府拍卖进口许可证的情况下,主要体现为拍卖的交易成本;在固定受惠的情况下,配额往往导致原有企业对配额权的垄断,不利于资源的最优配置,同时可能产生“X无效率”;在实行配额申请的情况下,配额限制往往会导致企业的“寻租”行为,产生大量寻租成本。总的来说,实施关税的成本比实行配额制的成本要低,效率损失要小。

三、关税配额的效应分析

关税配额(Tariff Quotas)是将关税和进口结合使用的一种进口限制措施,它不绝对限制商品的进口总量,而是在一定时期内对预先规定的配额以内进口商品征收较低关税或者减免关税,对超过配额部分则要征收较高进口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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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P

P P P 2 1 3

图10-5 关税配额的效应分析

图10-5所示,DD为本国的进口需求曲线,SS为外国的出口供给曲线。 在自由贸易条件下,贸易均衡点为B,均衡价格为P1,贸易数量为OQ1。

现在假定对进口产品课征关税率为t的从价关税,使外国的出口供给曲线从SS移动到SS′,在没有其他市场干预下, 这个产品的市场需求和供给将收缩到OQ 2,此时贸易均衡点为A,本国消费者的消费量为OQ2,支付的含有关税的价格为P2。这个从价关税产生的关税收益为P2ACP4。此时本国的进口价格为P4,本国的贸易条件改善,关税负担由国内消费者和外国生产者分摊。

现在假定再设置进口配额,让配额和关税混合使用,并假定配额内进口免征关税。如图所示,进口配额为OQ3,任何超过这个进口配额限制的数量,都必须支付关税率为t 的从价关税。因此,一旦设置配额,进口的有效需求曲线就变为EJGA,本国国内市场的均衡价格和数量分别为P2和OQ2。此时,关税配额的配额租金为P2FVP4,关税收入为ACVF。

在同样的进口量的条件下,关税配额与纯关税、绝对配额的福利效应的比较如下:

(1)与纯关税相比。如图10-5所示,在纯关税的条件下,虽然本国市场的均衡价格和均衡数量同关税配额下的情形一样,但是由于关税配额只对超过配额数量限制的进口产品征税,所以关税收益在纯关税的情况下要大于在关税配额的情况,即ACVF<P2ACP4,即关税收入比纯关税条件下减少P2FVP4

。但是,关

税配额还有的配额租金收入P2ACP4,这是纯关税条件下所没有的,因此,纯关税与关税配额的总福利效应是相同的,所不同的是P2ACP4在纯关税条件下表现为政府的关税收入,而在关税配额的条件下表现为配额的租金。

(2)与绝对配额相比。如图10-5所示,在绝对配额的数量为OQ2的情形下,本国国内价格为P2,进口量为OQ2,进口商将获得数量为P2ACP4的配额租金,配额租金大于关税配额下的P2FVP4,但是在绝对配额下没有关税收入,而在关税配额下有ACVF的关税收入。所以,关税配额与绝对配额的总福利水平是相同的,所不同的只是ACVF在绝对配额中表现为配额租金,在关税配额中表现为关税收入。

从以上的分析可得,在相同进口量的条件下,关税、绝对配额和关税配额这三种形式的纯福利效应实际上是相同的,不过具有不同的分配形式。对关税配额来说,操作管理比较复杂,但它越来越成为许多国家普遍使用的数量限制工具。 这可能与关税配额的两个特点有关:(1)关税配额壁垒的严厉程度在关税和绝对配额之间。相对而言,关税配额对进口商品的绝对数额不加限制,而是利用关税税率的高低和减免来控制进口数量。关税配额比关税的限制作用更严厉,但是比绝对配额的限制又更温和。(2)关税配额有配额和关税税率两个调控手段。与进口配额和关税措施相比,关税配额措施的显著特征是它拥有两个调控手段,亦即两个进口限制政策切入点:一是配额数量,二是配额内外的税率。需要进一步增大关税配额数量使得配额外关税自动失效(只保留特殊情况下的使用机会),还是进行配额外关税的逐步减让以缩小配额内外税率的差距使关税配额内、外税率趋于统一,一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

第三节 代表性非关税壁垒措施分析(中)——自愿出口限制

一、自愿出口限制的概况

自愿出口限制(Voluntary Export Restraints,VERs)是指商品出口国在进口国的要求或压力之下,自愿地限制某种商品在一定时期内的出口数量或出口金额。事实上,自愿出口限制并非出自“自愿”,它是在进口国的压力下实施的限量出口的措施,因而它与配额有相似之处。不过,前者是一种主动配额。

自愿出口限制主要有两种形式:第一种是协定的自愿出口限制,即出口国与进口国通过谈判来规定出口限额,也有通过国际协定达成的。第二种形式是非协定的自愿出口限制,是由出口国单方面限制出口,即在进口国的压力下,出口国在一定时期内“自动限制”某些商品出口的金额或数量,它没有国际协定的约束。

与关税和进口配额等其他进口限制措施相比,自愿出口限制有以下几个特点:(1)它是由出口国实施的为保护进口国的国内生产而实施的政策。(2)它仅仅应用于几个特定的出口者(可能只有一个),而不象关税和进口配额那样通常适用于大多数进口供给者。当出口国实施自愿出口限制的时候,没有受到自愿出口协定限制的国家仍可以继续向那个进口国增加出口。(3)自愿出口限制一般只在一定时期内实施。

表面上看,自愿出口限制是一种比较温和的非关税壁垒措施,实际上它与配额一样严厉,同样使出口商难以渗入进口国的市场。

自愿出口限制是进口国比较隐蔽易行的保护措施。一般情况下,一国要调整关税水平必须得到议会或相关部门的同意,因而难以保证保护政策的迅速贯彻和执行,有时可能因为无休无止的辩论而错过采取保护措施的时机。自愿出口限制则可以通过政府要求出口国对其出口量加以限制,从而不必得到议会或相关部门的认可,就达到保护本国有关工业的目标。

二、自愿出口限制的经济效应分析

(一)自愿出口限制与关税、配额的效应比较分析

下面我们从自愿出口限制与关税、配额的比较中,来分析自愿出口限制这种贸易保护形式的经济效应。

我们假定有两个国家:本国和外国。本国是出口国,外国是进口国,而且是一个大国。在图10-6中,横轴表示外国的进口,纵轴表示价格。图中DD

表示

外国的进口需求曲线,SS表示在自由贸易条件下本国的出口供给曲线。而且假定所有的市场都是完全竞争市场。在自由贸易条件下,贸易均衡点为DD曲线和SS曲线的交点E,此时的贸易量为OQ1,对两个国家来说价格都是PW。

现在假定OQ2为本国自愿出口限制的单位数量,这个自愿出口限制使本国出口供给曲线变为ABC,贸易均衡点移动至F点,这个产品的国际价格上升至Pq,也即外国的国内价格。

P P P P

Q

2 1

图10-6 关税或进口配额与自愿出口限制的效应比较

再假定外国对本国的产品征收关税或实施进口配额,而且这个关税水平或配额数量刚好能产生OQ2(即自愿出口限制的数量)的进口。此时,外国的进口需求曲线从DD转移到DD′,贸易量刚好为OQ2,国际市场价格(也即本国的出口价格)为PT。而外国的国内价格为Pq,这同自愿出口限制下的情况相同。

相对于关税或进口配额来说,自愿出口限制使进口国贸易条件恶化。在关税或进口配额的情况下,外国进口的价格PT。在自愿出口限制的情况下,外国进口的价格为Pq。进口价格Pq>PT,所以对进口国来说,与关税或配额相比自愿出口限制会使其贸易条件恶化。

在关税或进口配额的条件下,PqPTBF表现为进口国政府的关税收入或进口配额的租金;而在自愿出口限制的情况下,这部分收益为出口国所得。因此相比较而言,实施自愿出口限制对进口国更不利,而对出口国更有利。

(二)出口供给垄断下的自愿出口限制

在前面的自愿出口限制的效应分析中,我们假定出口供给是完全竞争的。现在假定出口供给是垄断的,或者仅仅一个企业供给相关的产品,或者在出口供给中存在国际卡特尔,那么实施自愿出口限制与关税等进口限制措施会有什么不同效应?

现在假定本国是世界上某产品的唯一提供者。在图10-7中,横轴表示外国的进口数量,纵轴表示价格。DM为外国的进口需求曲线,MR是根据外国进口需求曲线推导出来的本国出口商的边际收益曲线。为简便起见,假定本国出口商的边际成本不变,即MC曲线为一水平线。

图10-7 出口供给垄断下的自愿出口限制

在没有自愿出口限制的自由贸易条件下,本国出口商将根据利润最大化原则,把对外国的出口量定在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的点上,即此时的出口量为OQ1,出口价格为P1。

现在本国实施自愿出口限制,如果出口限制的数量大于OQ1(例如为OQ2),此时本国出口商仍将只出口与自由贸易条件下同样的数量,即OQ1。因为对本国出口商来说,OQ1是它对外国的最佳出口量,扩大出口对其来说反而会减少收益。

但是如果自愿出口限制的数量小于OQ1(例如为OQ3),此时本国出口商最多只能出口OQ3数量的产品,因此其出口量为OQ3,出口价格为P3。

上述两种情况说明,在出口供给垄断的条件下,实施自愿出口限制或许能限制垄断出口商,但可能并不会给进口国带来利益。

第四节 代表性非关税壁垒措施分析(下)——反倾销

倾销被认为是一种不公正的竞争手段。许多国家都制定有本国的反倾销法,对进口倾销进行制裁;世界贸易组织也有一项反倾销协议,允许成员在一定条件和程序规定下,采取反倾销措施。但在实际中,反倾销越来越多地被用作贸易保护主义政策的工具。

一、 倾销的经济学分析

倾销的经济定义是指国际价格歧视,即厂商对其出口产品和在国内市场或第 三国市场上销售的相同产品制定不同的价格。各国和世界贸易组织所反对的是低价出口,即出口价格低于在其他市场(通常是本国市场)上的价格甚至低于生产成本的价格进行出口,因为低价出口很可能给进口国的相同产业造成损害。

倾销通常与不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相联系。进行倾销的厂商在国内市场往往具有定价能力,但他在国际市场上却可能面临完全竞争——如果国际市场上生产相同产品或者虽然有差异但能完全替代的产品的厂商足够多,就会出现这种情形。此时,他会按利润最大化原则来分配在国内市场和出口市场上的销量,使每

个市场上的边际收入等于边际成本,从而获取最大利润。

图10-8表示一个垄断厂商的倾销情况。

成本 价格(P) Ph

Pf

h 的数量,Q 国内销售量 出口

图10-8 垄断厂商的倾销

该垄断厂商在需求弹性较小(陡)的国内市场以Ph 的价格出售;同时,在需求弹性较大的国际市场上按Pf的价格出口销售,直至其边际成本等于Pf为止。由于Ph>Pf,所以该厂商在进行倾销。

在现实中,倾销厂商并不一定在国内市场拥有垄断权力。当存在关税、非关税壁垒或运输成本障碍,国内市场与国外市场受到一定程度阻隔时,一个非垄断厂商为获取国外市场也有可能进行倾销。

倾销引起的经济效应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通常说来,倾销意味着激烈的价格竞争,因而对进口竞争厂商不利,但对消费者(在倾销产品是中间品的情况下,则还包括使用这些中间品的下游产业)有利。当倾销具有持续性时,它对消费者的利益更为确定。如果发生的是掠夺性倾销,即厂商进行倾销是为了在进口国市场以低价击败竞争对手后再实行垄断高价,则进口国无论竞争厂商或消费者都会受到损害。不过,在当代国际市场上,掠夺性倾销已经越来越困难了。

倾销往往对进口竞争厂商不利,因此在现实中,反倾销起诉通常就是由进口竞争厂商提出的。

二、反倾销的经济效应分析

所谓反倾销,是指进口国有关行政当局或职能部门(例如海关)根据本国反倾销法就本国厂商针对外国倾销提出的起诉进行调查和裁决,如果认定倾销存在并因此对本国相关产业造成损害,就会作出肯定裁决,对倾销商品征收通常相当于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之间差额的附加税,即反倾销税。

进口国采取反倾销措施所引起的经济效应也十分复杂。一般而言,从进口国角度来看,反倾销措施的效应同征收关税或实施进口配额的效应是类同的,进口

竞争厂商得到保护,而消费者将不能继续得到低价商品的好处。

图10-9则表示进口国征收反倾销税后,倾销厂商所受到的影响。

P

Ph MC

Df, MRf Pf

Pf–t Df–t, MRf–t

Dh

h

O 1 2 Q

图10-9 反倾销对出口厂商的影响

图中,出口厂商进行了倾销,其倾销幅度为Ph-Pf。如果进口国征收相同幅度的反倾销税,则出口商面临的进口国需求曲线将由Df降至Df-t,出口边际收益由MRf 降至MRf-t。他将被迫提高出口价格,或者降低国内价格以消除倾销。这都将影响他的赢利能力和出口能力。

持否定的意见,其主要理由是,反倾销措施可能否定出口国的生产优势,否定厂

商在竞争程度不同的市场上制定不同价格这种正常商业行为,可能为进口竞争产业提供不恰当的保护,进口国资源有效的重新配置可能因此而延误等等;如果受保护的是国内垄断产业,倾销产品是对国内下游产业重要的中间品,尤其当反倾销措施被滥用时,反倾销可能反而不符合进口国的总体利益。

但是,自1970年以来,各国对倾销的正式指控和申诉却一直是有增无减、日益频繁。在关锐、非关税壁垒不断削减的趋势下,在世界贸易组织允许成员采取这一“合法”手段的情况下,各国都不愿轻易放弃反倾销这个行之有效的贸易保护工具。反倾销引起的贸易争端已是世界贸易组织受理案件最多的一类问题。因此,有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和法学家,呼吁用一项国际反垄断协议来取代反倾销,以求在防止和消除类似掠夺性倾销这种不正当竞争的同时,有利于自由贸易的进一步发展。

本章要点

非关税壁垒种类繁多,常见的有进口配额制、自愿出口限制、反倾销、歧视性政府采购、进出口贸易的国家垄断、进口许可证制度、技术性贸易壁垒等。

进口配额是一种通过对进口数量的限制达到保护本国生产的非关税壁垒,可以分为绝对配额和关税配额两种。与关税相比,配额在对进口限制方面更直接,更易于控制,也更严厉。

进口配额的福利效应与关税大致相同。在国内市场完全竞争的条件下,小国配额会导致本国福利的净损失,福利损失额与小国关税效应相同;与大国关税一样,大国配额的净福利效应不确定。

自愿出口限制主要有两种形式:协定的自愿出口限制和非协定的自愿出口限制。与关税或配额措施相比,自愿出口限制有其自身的特点。同样自愿出口限制的福利效应也有与关税和配额不同之处。

关键术语

非关税壁垒(Non-tariff barriers,NTBs)

歧视性政府采购(Discriminatory Government Procurement Policy)

进出口贸易的国家垄断(State Monopoly of Import and Export)

技术性贸易壁垒(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

绝对配额(Absolute quotas)

关税配额(Tariff Quotas)

自愿出口限制(Voluntary Export Restraints,VERs)

倾销与反倾销(Dumping and Anti-dumping)

思考题

1、非关税壁垒的主要种类?

2、与关税相比,非关税壁垒有哪些特点?

3、配额的效应与关税的效应有什么异同?

4、自愿出口限制的效应与关税和配额的效应有什么异同?

5、反倾销在何种情况下对进口国有利?何种情况下对其不利?

参考文献

Dominick Salvatore (1995),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5th ed., Prentice Hall, 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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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敬孝 佟家栋 李坤望,国际经济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

尹翔硕 国际贸易教程(第二版),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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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非关税措施

在各国的贸易保护手段中,除关税以外,还有许多非关税的措施,这些措施统称为非关税壁垒(Non-tariff barriers,NTBs)。二战以后,随着各国关税的不断削减,非关税壁垒逐步成为国际贸易领域的主要限制措施,并形成了一整套系统的贸易保护制度和机制。

第一节 非关税措施的种类和特点

一、非关税壁垒的种类

非关税壁垒最为普遍和基本的形式是直接数量限制。这是指对进出口商品的数量、品种或金额直接加以限制的种种贸易保护措施,主要有进口配额制、自愿出口限制、有秩序的销售安排等。在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的推动下,这类形式的措施正逐步被取消。

非关税壁垒的第二种基本形式是财政性的贸易保护措施,主要包括生产补贴、出口补贴、出口信贷等。

非关税壁垒的第三种基本形式是行政性的和技术性的贸易壁垒,主要包括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技术标准要求、环境要求和歧视性政府采购等。这类形式的措施正越来越多地被各国所利用。

这三种非关税壁垒的基本形式,根据设计的目的和实施的结果,可以把它们划分为直接的贸易限制和间接的贸易限制两大类。直接的贸易限制是指专门为了限制贸易而制定实施的措施;间接的贸易限制是指并非专门为限制贸易而设计、但其实施过程会影响贸易模式和流量的政策措施。如下表10-1所示。

表10-1 非关税壁垒的形式及分类

在本章的下面几节我们将分别讨论进口配额制、自愿出口限制、反倾销这三种非关税壁垒。此外,还有下面这些比较常用的非关税措施。

● 歧视性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亦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从市场上为政府部门或公共部门购买商品或服务的行为。

歧视性政府采购(Discriminatory Government Procurement Policy)是一国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给予国内供应商优先获得政府采购订单的一种非关税壁垒措施。在各国经济运行中,政府已经成为多种公共物品的购买者。同时,政府还担任着干预经济、保持经济平稳运行的重要职责。政府为维持本国经济的增长,常常从私营企业那里采购商品。为保证这种购买形成对本国产品的需求,一些国家规定政府采购要优先购买本国商品,从而形成对外国销售商的歧视。 由于政府采购市场一直是个高度保护的市场,再加上缺乏有关政府采购的国际规则,所以,政府采购走向国际化之初,各国在政府采购中随处可见歧视政策与手段,且有不断强化之势,这样就限制了政府采购国际竞争的范围,阻碍了政府采购的国际化,并对世界贸易的发展形成障碍。因此,制定政府采购的国际规则问题被提到了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桌上,经过谈判,最终于1979年4月12 日达成了《政府采购协议》,它将关贸总协定的一些基本原则,如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和透明度原则延伸到政府采购领域。1980年1月1日协议生效。此后,各地区经济组织和国际经济组织相继在有关的贸易政策中明确了政府采购准入的条款,或者专门制定政府采购协议。在这些条款或者协议中规定,缔约方应该给予同等机会的市场准入,建立公平竞争和非歧视性的政府采购机制。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时,又扩大了政府采购的范围,并最终达成了新的《政府采购协议》,作为一个诸边协议①成为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的组成部分。

● 进出口贸易的国家垄断

进出口贸易的国家垄断(State Monopoly of Import and Export),也称国营贸易,是国家对某些商品的进出口规定由政府机构直接进行经营,或者把商品的进出口的垄断权给予公营企业或国有企业经营。按WTO规定国营贸易不仅包括计划经济国家国有企业对进出口贸易的垄断,也包括市场经济中的对某些产品(烟、酒及有些关键产品,有时也包括农产品)的专营(专卖)制度。

在国营企业垄断外贸的情况下,关税及其他保护贸易政策措施的作用十分有限。在此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计划安排商品的进出口,并通过国营外贸公司具体贯彻实施。即使各种商品的进口关税很低,进口也难以增加。

国营外贸的根本弊病是人为地扭曲了资源的配置,并且垄断导致过度保护和低效率等后果。从国营外贸向自由贸易转变的关键是外贸经营权制度的改革,即从审批制向登记制转变。

● 进口许可证制度

进口许可证(Import License)是政府颁发的凭以进口的证书。许多国家为了加强进口的管制,规定商品进口必须领取许可证,没有许可证,一律不准进口。① 所谓“诸边协议”是指不需要强制性加入的协议。诸边协议只适用于接受的成员国。

进口许可证可以分为两种:一种为有定额的进口许可证,即国家有关机构预先规定有关商品的进口配额,在配额的限度内,根据进口商的申请对于每一笔进口货物发给进口商一定数量或金额的进口许可证。一般来说,进口许可证是由进口国有关当局向提出申请的进口商颁发的,但是也有将这种权限交给出口国自行分配使用的。另一种为无定额的进口许可证,即进口许可证不与进口配额相结合,国家有关政府机构也不预先公布进口配额,颁发有关商品的进口许可证,只是在个别考虑的基础上进行。因为它是个别考虑的,没有公开的标准。因而就会给正常贸易的进行造成更大的困难,起到更大的限制进口的作用。

● 进口押金制度

进口押金制(Advanced Deposit System)又称进口存款制,即进口商品时,进口商必须按进口金额的一定比例和规定的时间,在指定的银行无息存放一定的现金。这样不仅增加了进口商的资金负担,而且使进口商增加了成本,最终起到限制进口的作用。

● 技术性贸易壁垒

技术性贸易壁垒(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TBT)主要是指商品进口国家所制定的那些强制性和非强制性的商品标准、法规以及检验商品的合格性评定所形成的贸易障碍。近年来,随着关税水平的普遍降低以及配额、补贴等非关税措施使用受到限制,各国保护贸易的手段逐步转向隐蔽性更强的技术性壁垒,技术性壁垒已经成为当前国际贸易领域的一种重要的非关税壁垒。例如,目前,欧盟拥有的技术标准就有10多万个,其中德国的工业标准约有1.5万种, 技术标准、法规繁多,让出口国防不胜防。

这些技术标准或法规的初衷可能在于鼓励提高质量,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或防止欺骗行为。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客观上能提高生产效率和推动国际贸易, 国际标准化有利于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及帮助其制定采用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克服困难。但是,现实中这些技术标准却成为新的歧视或变相限制国际贸易的手段。在国际贸易的实践中,技术性贸易壁垒呈现出广泛性、隐蔽性、歧视性、影响大、争议性大等特点。

技术性贸易壁垒是一个体系,主要由技术法规和标准;商品检疫和检验规定;包装和标签要求;绿色壁垒和信息技术壁垒五个方面构成。

(1)技术法规和标准(Technical Regulations and Standards)

技术法规和标准②是进口国为保证各种商品的进口质量符合一般的技术要求而作出的规定。技术标准主要适用于工业制成品。然而一些国家为限制某些商品的进口,常常规定一些外国出口商难以掌握的技术标准或技术要求,以便 寻找阻止外国商品进入本国市场的理由。技术标准是一项比较严厉的非关税壁垒措施,意味着进口商品可能因为技术标准而被拒之门外。

(2)卫生检疫标准(Health and Sanitary Regulation) ② 技术标准的确切定义应该是:由公认的产品或有关工艺和生产方法、规定、规则、指南或特定的机构所核准、供共同和反复使用的、不强制要求与其一致的文件,当它们适用于一种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时,也可包括或仅仅涉及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目前存在大量的技术标准,有行业标准、国家标准,也有许多国际标准。技术规章指规定产品特性与其有关的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应适应的管理规定,并强制要求与其符合的文件。

卫生检疫标准是一国对进口的动植物及其制品、食品、化妆品等所实施的必要的卫生检疫,以免疾病或病虫害传入本国。卫生检疫规定主要适用于农副产品及其制品。从非关税措施发展趋势来看,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更加广泛使用卫生检疫标准来限制进口。从社会整体利益来看,制定卫生检疫标准是有必要的,但是许多发达国家的卫生检疫标准往往包含其他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难以达到的要求,以此来限制进口。

(3)商品包装和标签的规定(Packaging and Labeling Regulation)

商品包装和标签的规定往往内容繁杂、手续麻烦,增加了出口商的成本,削弱了竞争力。例如,有的国家规定进口食品和作食品用消费品必须以法文和英文标明品名,并在商品的明显地方标明商品的重量、名称和外国生产者或进口商的名称或地址。

(4)信息技术壁垒(Information Technology Barrier)

由于发达国家在信息技术上处于领先地位,在信息技术标准的制定上处于主导地位。发展中国家则由于信息技术落后(表现在信息不透明,如合格认定程序;信息传递不及时,如技术标准更改;信息传递受阻等方面),以致在国际贸易中处于被动地位,甚至被“边缘化”。发达国家还有目的、有意识地联合起来,试图控制和垄断世界信息资源,以达到继续主导国际贸易的目的。

(5)绿色壁垒(Green Barrier)

所谓“绿色壁垒”,又称“环境壁垒”(Environmental Trade Barrier),它是指一种以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人类健康为借口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绿色壁垒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90年代开始兴起,最典型的是1991年美国禁止进口墨西哥的金枪鱼及其制品,其理由是为了“保护”海豚的生存。日本、欧洲等发达国家也纷纷效仿,通过绿色壁垒对进口产品进行种种限制。其后,“绿色”贸易保护主义开始流行。

绿色壁垒涉及的内容极为广泛,不仅初级产品而且所有中间产品和工业制成品,在研制开发、产品设计、生产加工、包装、运输、销售乃至消费整个过程中,都应符合有关国际环保公约、国别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凡未达标准的就要受限制。

绿色壁垒不仅内容广泛,而且形式多样:(1)绿色关税及制裁。对达不到本国标准的进口产品往往征收进口附加税、课以罚款、限制甚至禁止进口。(2)绿色技术标准和绿色标志。要求进口产品达到ISO9000和ISO14000等系列标准,对合格产品贴上绿色标志,颁发绿色许可证、配额等。(3)绿色包装。要求包装材料节约资源,减少废弃物,利于回收,自然分解,否则将严加限制。(4)绿色卫生检疫制度。严格的标准和程序往往成为控制发展中国家产品进口的重要手段。(5)绿色补贴。为了公平竞争,必须将资源环境费用内在化以降低外部负经济效应,对以任何借口获得政府“环境补贴”的产品都要严加限制。

● 外汇管制

外汇管制(Foreign Exchanged Control)是一国政府通过法令对国际结算和外汇买卖实行限制来控制商品进口,平衡国际收支和维持本国货币汇价的一种制度。进行对外贸易和外汇是分不开的。国家通过外汇管制措施,把外汇控制起来,也就等于把商品的进口掌握到自己手中。实行外汇管制,出口商必须把出口所得的外汇收入按官方汇价卖给外汇管制机构或其指定的银行,进口商进口商品时,

必须从外汇管制机构按官定汇价申请购买外汇。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范围内的金融自由化,大部分国家都已经取消了贸易项下的外汇管制,所以目前实施外汇管制的国家并不是很多。不过在一国国际收支急剧恶化或发生金融危机的情况下,实行暂时性的外汇管制是解决危机的有力措施。

外汇管制的方式一般有两类:一类是数量性外汇管制,即国家外汇管理机构对外汇买卖的数量直接进行限制和分配,其目的在于集中外汇收入,控制外汇支出,以达到限制进口商品数量、种类和国别的目的。

另一类为成本性外汇管制,即国家外汇管理机构对外汇买卖实行复汇率制度,利用外汇买卖成本的差异,间接影响不同商品的进出口。

● 海关估价

海关估价(Customs Valuation)是海关对进出口商品价格进行评估,以此作为关税征缴的完税价格。关税的税额取决于海关对商品如何按税则分类和如何进行估价。同一商品,可以按不同的价格计征关税。因此估价规则可以视为与约束关税同样重要。如果应付关税由于进口货物被海关高估而增加,那么低关税所保证的市场准入机会就失去了意义。因此海关估价也构成一种非关税壁垒。

二、非关税壁垒的特点

与关税相比,非关税壁垒具有以下特点:

(一)非关税壁垒种类繁多,适用范围广。

非关税的种类很多,前面介绍的这些非关税壁垒只是其中比较常用的一小部分。据统计,目前世界上大约有1000种以上的非关税壁垒③;被保护的商品的范围也很广。

(二)非关税壁垒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针对性。

一般来说,各国关税税率的制定,必须通过立法程序,要求具有一定的延续性。如要调整或更改税率,需适应较为烦琐的法律程序和手续。同时,关税在同等条件下,还受到最惠国待遇条款的约束。但非关税壁垒的制定和实施,通常采用行政程序,制定程序比较简便,能针对特定国家的特定商品采取或更换相应的限制进口措施,较快地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

(三)非关税壁垒更能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

关税壁垒是通过征收关税,提高进口商成本和进口产品价格,达到限制进口之目的。如果出口国采用出口补贴、商品倾销等办法降低出口商品成本和价格,关税往往较难起到限制商品的进口的作用。但一些非关税措施如进口配额等预先③ 陈同仇 薛荣久,《国际贸易》,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

p181

规定进口的数量或金额,超过限额就直接地禁止进口。

(四)非关税壁垒更具有隐蔽性和歧视性。

一般说来,关税税率确定后,往往以法律形式公布于众,出口商比较容易获得有关税率。但是一些非关税壁垒措施往往不公开,或者规定极为繁琐复杂的标准和手段,使出口商难以对付和适应。以技术标准而论,一些国家对某种商品质量、规格、性能和安全等规定了极为严格繁琐和特殊的标准,检验手段繁琐复杂,而且经常变化,使外国出口商难于对付和适应。同时,一些国家往往针对某些国家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大大加强了非关税壁垒的歧视性。

第二节 代表性非关税壁垒措施分析(上)——配额制

在各种非关税壁垒中,进口配额(Import quotas)是比较常用的政策措施。该政策同关税一样会起到限制进口、鼓励国内生产的作用,有时还可以用于改善国际收支或提高国内就业。

一、配额的种类

配额是指一国政府为保护本国工业,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某种商品的进口数量或进口金额加以限制。

进口配额主要可以分为绝对配额(Absolute quotas)和关税配额(Tariff quotas)两种。绝对配额是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规定一个最高额数,达到这个数额后,便不准进口。关税配额并不对商品进口的绝对数额加以限制,而是在一定时期内,对规定配额以内的进口商品给予低税、减税或免税待遇,对超过配额的进口商品则要征收较高的关税,或征收附加税。

从分配方法来看,进口配额有两种:一是全球配额(Global quotas)。它规定该国对某种商品在一定时间内的进口数量或金额。它适用于来自任何一个国家的商品进口。主管机关按本国进口商的申请次序批给其一定的允许进口的数量或金额,直至发放完规定的全部限额为止。二是国别配额(Country quotas)。它是进口国对来自不同国家的进口商品规定不同的进口限额。

国别配额的分配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自主配额(Autonomous quotas),由进口国完全自主地、单方面强制规定在一定时期内从某个国家或地区进口某种商品的配额,这种配额不需征求输出国的同意。另一种是协议配额(Agreement quotas),是由进口国和出口国政府或民间团体之间协商确定的配额。如果协议配额是通过双方政府的协议订立的,一般需要在进口商或出口商中进行分配;如果配额是双边的民间团体达成的,则应事先获得政府准许,方可执行。

二、绝对配额的效应分析

我们将国内进口替代品市场分为完全竞争和完全垄断两种不同的市场结构,对实施绝对进口配额的福利进行分析。

(一)完全竞争市场条件

这里先假设,进口国进口商品时国内同类商品的市场是完全竞争的。在自由

贸易的情况下,国内许多厂商与国外同类产品生产者竞争,国外产品很自由地进出本国市场,国内市场价格由国际市场供求决定。

国内进口商众多,

1、小国配额效应分析

配额所规定的进口量通常要小于自由贸易下的进口量,所以配额实施后进口会减少,进口商品在国内市场的价格要上涨。如果实施配额的国家是一个小国,那么配额只影响国内市场价格,对世界市场价格没有影响;如果实施配额的国家是一个大国,那么配额不仅导致国内市场价格上涨,而且还会导致世界市场的价格下跌。这一点与关税的价格效应一样。同样,配额对国内生产、消费等方面的影响与关税也大致相同。我们从小国开始,来讨论配额的福利效应。

P P

O 1 3 4 2

图10-1 小国配额效应分析

如图10-1所示,S,D为一小国的国内供给曲线和需求曲线,国际市场的供给曲线为PW。在自由贸易条件下,国内外价格相同,均为PW,国内生产和消费分别为OQ1、OQ2,进口量为Q1Q2。

现在对进口设置一个数量为Q3Q4的配额,而且Q3Q4

综合起来,配额的净福利效应=生产者剩余增加-消费者剩余减少+配额租金=a-(a+b+c+d)+c=-(b+d)。其中b为生产扭曲,d为消费扭曲,(b+d)为配额的净损失。

现实中,分配进口配额常常与进口许可证相结合。许可证是由海关签发的允许一定数量的某种商品进入关境的证明。分配许可证的方法主要有三种:

(1)竞争性拍卖。它是政府通过拍卖的方法分配许可证,使进口权本身具有价格并将进口一定数量商品的权利分配给出价最高的需要者。一般情况下,进口商所付购买许可证的成本要加到商品销售价格上。而且,如果市场完善的话,许可证的价格应该等于(PQ-PW)。因此可以说,建立在拍卖许可证基础上的进口数量限制所起的作用与关税极为类似。在这种情况下,配额租金c为政府所得,相当于征收关税条件下政府的关税收入。此时,配额的福利效果和关税一样。

(2

)固定的受惠。它是政府将固定的配额分配给某些企业的方法,通常是

根据现有进口某种产品的企业上一年度在该产品进口总额中所占的比重来确定。这种方法比较简单,其问题是政府不再有关税收入或拍卖许可证的收入。而且这种方式带有某些垄断性,它意味着新增的企业难以获得此类商品进口的特权。所以这种分配方式不利于打破垄断,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而且可能产生所谓的“X

④无效率”损失,即企业缺乏竞争动力而不去作必要的努力将成本降到最低限度。

在固定受惠的情况下,配额租金为国内拥有配额的进口商所得。

(3)资源使用申请程序。它是指在一定的时期内,政府根据进口商递交进口配额关税商品申请书的先后顺序分配进口商品配额的方法。这种方法形成了申请人获得所需进口品的自然顺序,即按照先来后到获得所需商品配额。这种配额分配方法的缺点是可能给管理部门留有利用职权获得贿赂的机会,相应地可能导致企业的“寻租”(Rent-seeking)行为,以期借助管理部门的不公正行为获得某

⑤种额外利润。

综上所述,在小国情形下,配额会带来福利的净损失。但是,具体损失的大小与配额的分配方式有关。如果配额以拍卖的方式出售,则配额的净福利损失为(b+d),此时配额跟关税的福利效应一致;如果配额以固定的受惠方式分配,配额的福利净损失除了(b+d),还要加上资源配置效率损失和可能产生的“X无效率”损失;如果配额是以申请的方式获得,最容易产生的是企业的“寻租”行为以及由此产生的寻租成本,这时配额的福利净损失也会超过(b+d)。

2、大国配额效应分析

如图10-2所示,DH是本国的需求曲线,SH是本国的国内供给曲线,SH+F是本国的总供给曲线。在没有配额的条件下,国内消费的均衡点为A,国内生产的均衡点为B,进口量为Q1Q2,进口价格为PW。

现在假定本国实行进口配额制,配额的数量为Q3Q4。因为最多只能进口Q3Q4数量的外国产品,因此此时国内的价格为PH,国内供给为OQ3,进口数量为Q3Q4,国外的供给价格从PW下降到PF,本国的贸易条件改善。

P PP

Q 2 3 4 1

图10-2 大国配额效应分析

在自由贸易条件下,本国的消费点为A,生产点为B,本国进口数量的产品Q1Q2,进④ “X无效率”最早由哈维·莱宾斯坦于1966年提出,X无效率实际上是一种与配置效率无关的组织或动机效率。

⑤ 寻租概念最早由Tullock提出,Kruger将其运用到贸易进口配额保护的分析中并提出了测算方法。如果一个国家在实施贸易保护时,严重依赖进口许可证和配额等手段,则为了取得这种稀缺性的缺货溢价资源,拉拢、贿赂、逃避法规和走私行为将出现,它们消耗实际资源但是不创造物质利益。

口价格为PW。在实行数量为Q3Q4的配额后,进口价格从PW下降到PF,本国的贸易条件改善,本国的净福利效应为e-(b+d)。

(1)配额的生产效应。如图10-2所示,实施配额后,生产点从B点转移到了D点,产量增加Q2Q3,生产者剩余也增加,增加量为梯形PHPWBD的面积。

(2)配额的消费效应。如图10-2所示,实施配额后,消费点从A点转移到了C点,消费量减少Q4Q1,消费者剩余也减少,减少量为梯形PHPWAC的面积。

(3)配额的垄断租金。如图10-2所示,实施配额后,产生了垄断租金,租金可以用长方形CDFE的面积来表示。

(4)配额的贸易条件效应。实施配额后,本国的进口价格由原来的PW下降到PF,本国的贸易条件改善,这同征收关税相似。

(5)配额的净福利效应。综合起来,配额的净福利效应=生产者剩余增加-消费者剩余减少+配额租金=PHPWBD-PHPWAC+CDFE=e-(b+d),其中b为生产扭曲,d为消费扭曲,e为贸易条件改善收益。

由此可见,在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配额与关税的福利效应实际上是相同的,不过福利的分配形式不同。在关税效应分析中的关税收入,就相当于在配额效应分析中的配额租金。关税的收入为政府所得,而配额租金最后被谁获得则要取决于配额的分配方式。

(二)垄断市场条件

当进口替代产品的国内市场是完全垄断市场时,使用配额会对国内生产、消费、价格和利益产生很大影响。这里以小国为例进行分析。

如图10-3所示,DM是本国的需求曲线,MC是本国垄断厂商的边际成本曲线。在自由贸易的情况下,由于商品自由进口,国内厂商不能控制价格,而只得以国际价格PW出售其产品。如果国内厂商把价格定在比PM高的价位上,就不会有消费者购买其产品,因为消费者可以买到更便宜的进口商品。国际贸易把垄断厂商的价格限定在了PM。此时,本国厂商的生产量在A点,即厂商的边际成本等于价格, 国内的消费点为B,此时本国的进口量为Q1Q5。

PPP1 2 3 4 5 图10-3 小国国内市场垄断条件下的配额效应分析

如果政府实施配额政策,由于配额限制了进口的数量,除进口那一部分外,

国内的其它需求就完全取决于国内企业的供给。图中Q4Q5是配额数量,根据这个配额量推导出的国内厂商面对的需求曲线折线为CDBE,MR是由此导出的边际收益曲线。垄断厂商根据利润最大化原则,其最终生产量会确定在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地方,即Q2点。 此时的国内厂商的产量为OQ2,大于自由贸易时的产量OQ1,国内市场的消费量为OQ2+ Q4Q5(即为OQ3),进口量为Q4Q5。此时的国内价格为PM,高于自由贸易条件下的国内价格PW,但进口价格保持不变为PW。

(1)配额的生产效应。在自由贸易条件下,本国的生产为OQ1。实施配额后,如图10-3所示,本国厂商的生产增加到OQ2。而且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从自由贸易条件下的上升PW到PM,生产者的福利(包括利润)增加的量为PWPMHJA的面积。

(2)配额的消费效应。如图10-3所示,实行配额后,消费量从原来的OQ5减少到OQ3,消费者剩余也减少了,减少的量为梯形PWPMGB。

(3)配额的垄断租金。如图10-3所示,实行配额后,产生了配额租金,租金为Q4Q5×PWPM。

(4)配额的净福利效应。综合上述生产效应、消费效应和垄断租金,可以得到配额的净福利效应=生产者剩余增加-消费者剩余减少+配额租金=-(AJN+GBM)。

综上所述,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小国实施配额会使其福利水平下降,大国实施配额的福利效果不确定。在国内市场垄断的条件下,小国实施配额也会降低其福利水平。

(三)绝对配额与关税的比较分析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配额和关税的经济效应基本相似,但也存在一些差别:

(1)在国内市场完全竞争的条件下,小国关税效应和配额效应都是福利下降(b+d)(参见图9-1和图10-1),大国关税和配额净福利效应都是e-(b+d)。但是在国内市场处于垄断的条件下,实施配额抬高价格的幅度超过关税。

P

P

1 2 3 4

图10-4(a) 关税保护下的垄断厂商

图10-4(a),DD是国内的需求曲线,PW是国际市场的价格,MC

是国内垄

断厂商的边际成本曲线。在自由贸易条件下,本国的垄断厂商面临来自进口产品的竞争。此时,国内的市场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一致,即为PW。对进口商品征收税率为的关税t,该垄断厂商仍然无法自由定价,此时的国内价格为PW+ t,国内垄断厂商的产量从OQ1增加到OQ2,国内需求量从OQ4减少为OQ3,进口量从Q1Q4减少到Q2Q3。

PPP3 1 2

图10-4(b) 关税与配额的比较

在同样的进口量下,配额比关税进一步降低本国产出并导致更高的价格水平。

为了比较关税与配额的不同影响,我们用导致同样进口水平的关税和配额。如图10-4(b)所示,DD是国内的需求曲线,PW是国际市场的价格,MC是国内垄断厂商的边际成本曲线。现在征收关税率为t的关税,使得进口量为Q1Q2。此时的国内价格为PW+ t,国内垄断厂商的产量为OQ1。假定不采取关税的手段,而直接把进口数量限定在Q1Q2。如图10-4(b)所示,此时垄断厂商面临的需求曲线为DDˊ,并由此推导出的边际收益曲线为MR。根据厂商利润最大化原则,厂商会把产量和价格定在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上,即此时垄断厂商的产量为OQ3,价格为Pq。

由此可见,在国内市场完全垄断情况下,同样的进口量,配额比关税进一步降低本国产出并导致更高的价格水平。

(2)实施关税措施的关税收入为一国政府所得,而配额的租金的获得者却是不确定的,有可能为一国政府所得(政府拍卖进口许可证),也有可能为进口商所得(通过政府授予或企业申请的方式获得进口许可证)。

(3)与关税相比,配额在对进口限制方面更直接,更易于控制,也更严厉。在征收关税的情况下,出口商只要在产品价格或质量上有竞争力就仍有可能打入进口国市场;而在采取进口配额措施的情况下,无论出口国生产的产品在价格或质量上有多强的竞争力,出口商都不可能打入进口国的市场,因为进口的数量是确定的。所以进口配额是比关税更严厉的保护措施,因而对国内生产者来说,配额要比关税更受欢迎。

(4)与征收关税相比,配额的实施成本往往更高。在前面的分析中,实际上均假定关税和配额的实施成本为零。然而在现实中,关税和配额的实施成本都是存在的。实施关税措施的成本主要是海关征收关税的成本。

实施配额措施的成

本,在政府拍卖进口许可证的情况下,主要体现为拍卖的交易成本;在固定受惠的情况下,配额往往导致原有企业对配额权的垄断,不利于资源的最优配置,同时可能产生“X无效率”;在实行配额申请的情况下,配额限制往往会导致企业的“寻租”行为,产生大量寻租成本。总的来说,实施关税的成本比实行配额制的成本要低,效率损失要小。

三、关税配额的效应分析

关税配额(Tariff Quotas)是将关税和进口结合使用的一种进口限制措施,它不绝对限制商品的进口总量,而是在一定时期内对预先规定的配额以内进口商品征收较低关税或者减免关税,对超过配额部分则要征收较高进口关税。

P

P

P

P P P 2 1 3

图10-5 关税配额的效应分析

图10-5所示,DD为本国的进口需求曲线,SS为外国的出口供给曲线。 在自由贸易条件下,贸易均衡点为B,均衡价格为P1,贸易数量为OQ1。

现在假定对进口产品课征关税率为t的从价关税,使外国的出口供给曲线从SS移动到SS′,在没有其他市场干预下, 这个产品的市场需求和供给将收缩到OQ 2,此时贸易均衡点为A,本国消费者的消费量为OQ2,支付的含有关税的价格为P2。这个从价关税产生的关税收益为P2ACP4。此时本国的进口价格为P4,本国的贸易条件改善,关税负担由国内消费者和外国生产者分摊。

现在假定再设置进口配额,让配额和关税混合使用,并假定配额内进口免征关税。如图所示,进口配额为OQ3,任何超过这个进口配额限制的数量,都必须支付关税率为t 的从价关税。因此,一旦设置配额,进口的有效需求曲线就变为EJGA,本国国内市场的均衡价格和数量分别为P2和OQ2。此时,关税配额的配额租金为P2FVP4,关税收入为ACVF。

在同样的进口量的条件下,关税配额与纯关税、绝对配额的福利效应的比较如下:

(1)与纯关税相比。如图10-5所示,在纯关税的条件下,虽然本国市场的均衡价格和均衡数量同关税配额下的情形一样,但是由于关税配额只对超过配额数量限制的进口产品征税,所以关税收益在纯关税的情况下要大于在关税配额的情况,即ACVF<P2ACP4,即关税收入比纯关税条件下减少P2FVP4

。但是,关

税配额还有的配额租金收入P2ACP4,这是纯关税条件下所没有的,因此,纯关税与关税配额的总福利效应是相同的,所不同的是P2ACP4在纯关税条件下表现为政府的关税收入,而在关税配额的条件下表现为配额的租金。

(2)与绝对配额相比。如图10-5所示,在绝对配额的数量为OQ2的情形下,本国国内价格为P2,进口量为OQ2,进口商将获得数量为P2ACP4的配额租金,配额租金大于关税配额下的P2FVP4,但是在绝对配额下没有关税收入,而在关税配额下有ACVF的关税收入。所以,关税配额与绝对配额的总福利水平是相同的,所不同的只是ACVF在绝对配额中表现为配额租金,在关税配额中表现为关税收入。

从以上的分析可得,在相同进口量的条件下,关税、绝对配额和关税配额这三种形式的纯福利效应实际上是相同的,不过具有不同的分配形式。对关税配额来说,操作管理比较复杂,但它越来越成为许多国家普遍使用的数量限制工具。 这可能与关税配额的两个特点有关:(1)关税配额壁垒的严厉程度在关税和绝对配额之间。相对而言,关税配额对进口商品的绝对数额不加限制,而是利用关税税率的高低和减免来控制进口数量。关税配额比关税的限制作用更严厉,但是比绝对配额的限制又更温和。(2)关税配额有配额和关税税率两个调控手段。与进口配额和关税措施相比,关税配额措施的显著特征是它拥有两个调控手段,亦即两个进口限制政策切入点:一是配额数量,二是配额内外的税率。需要进一步增大关税配额数量使得配额外关税自动失效(只保留特殊情况下的使用机会),还是进行配额外关税的逐步减让以缩小配额内外税率的差距使关税配额内、外税率趋于统一,一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

第三节 代表性非关税壁垒措施分析(中)——自愿出口限制

一、自愿出口限制的概况

自愿出口限制(Voluntary Export Restraints,VERs)是指商品出口国在进口国的要求或压力之下,自愿地限制某种商品在一定时期内的出口数量或出口金额。事实上,自愿出口限制并非出自“自愿”,它是在进口国的压力下实施的限量出口的措施,因而它与配额有相似之处。不过,前者是一种主动配额。

自愿出口限制主要有两种形式:第一种是协定的自愿出口限制,即出口国与进口国通过谈判来规定出口限额,也有通过国际协定达成的。第二种形式是非协定的自愿出口限制,是由出口国单方面限制出口,即在进口国的压力下,出口国在一定时期内“自动限制”某些商品出口的金额或数量,它没有国际协定的约束。

与关税和进口配额等其他进口限制措施相比,自愿出口限制有以下几个特点:(1)它是由出口国实施的为保护进口国的国内生产而实施的政策。(2)它仅仅应用于几个特定的出口者(可能只有一个),而不象关税和进口配额那样通常适用于大多数进口供给者。当出口国实施自愿出口限制的时候,没有受到自愿出口协定限制的国家仍可以继续向那个进口国增加出口。(3)自愿出口限制一般只在一定时期内实施。

表面上看,自愿出口限制是一种比较温和的非关税壁垒措施,实际上它与配额一样严厉,同样使出口商难以渗入进口国的市场。

自愿出口限制是进口国比较隐蔽易行的保护措施。一般情况下,一国要调整关税水平必须得到议会或相关部门的同意,因而难以保证保护政策的迅速贯彻和执行,有时可能因为无休无止的辩论而错过采取保护措施的时机。自愿出口限制则可以通过政府要求出口国对其出口量加以限制,从而不必得到议会或相关部门的认可,就达到保护本国有关工业的目标。

二、自愿出口限制的经济效应分析

(一)自愿出口限制与关税、配额的效应比较分析

下面我们从自愿出口限制与关税、配额的比较中,来分析自愿出口限制这种贸易保护形式的经济效应。

我们假定有两个国家:本国和外国。本国是出口国,外国是进口国,而且是一个大国。在图10-6中,横轴表示外国的进口,纵轴表示价格。图中DD

表示

外国的进口需求曲线,SS表示在自由贸易条件下本国的出口供给曲线。而且假定所有的市场都是完全竞争市场。在自由贸易条件下,贸易均衡点为DD曲线和SS曲线的交点E,此时的贸易量为OQ1,对两个国家来说价格都是PW。

现在假定OQ2为本国自愿出口限制的单位数量,这个自愿出口限制使本国出口供给曲线变为ABC,贸易均衡点移动至F点,这个产品的国际价格上升至Pq,也即外国的国内价格。

P P P P

Q

2 1

图10-6 关税或进口配额与自愿出口限制的效应比较

再假定外国对本国的产品征收关税或实施进口配额,而且这个关税水平或配额数量刚好能产生OQ2(即自愿出口限制的数量)的进口。此时,外国的进口需求曲线从DD转移到DD′,贸易量刚好为OQ2,国际市场价格(也即本国的出口价格)为PT。而外国的国内价格为Pq,这同自愿出口限制下的情况相同。

相对于关税或进口配额来说,自愿出口限制使进口国贸易条件恶化。在关税或进口配额的情况下,外国进口的价格PT。在自愿出口限制的情况下,外国进口的价格为Pq。进口价格Pq>PT,所以对进口国来说,与关税或配额相比自愿出口限制会使其贸易条件恶化。

在关税或进口配额的条件下,PqPTBF表现为进口国政府的关税收入或进口配额的租金;而在自愿出口限制的情况下,这部分收益为出口国所得。因此相比较而言,实施自愿出口限制对进口国更不利,而对出口国更有利。

(二)出口供给垄断下的自愿出口限制

在前面的自愿出口限制的效应分析中,我们假定出口供给是完全竞争的。现在假定出口供给是垄断的,或者仅仅一个企业供给相关的产品,或者在出口供给中存在国际卡特尔,那么实施自愿出口限制与关税等进口限制措施会有什么不同效应?

现在假定本国是世界上某产品的唯一提供者。在图10-7中,横轴表示外国的进口数量,纵轴表示价格。DM为外国的进口需求曲线,MR是根据外国进口需求曲线推导出来的本国出口商的边际收益曲线。为简便起见,假定本国出口商的边际成本不变,即MC曲线为一水平线。

图10-7 出口供给垄断下的自愿出口限制

在没有自愿出口限制的自由贸易条件下,本国出口商将根据利润最大化原则,把对外国的出口量定在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的点上,即此时的出口量为OQ1,出口价格为P1。

现在本国实施自愿出口限制,如果出口限制的数量大于OQ1(例如为OQ2),此时本国出口商仍将只出口与自由贸易条件下同样的数量,即OQ1。因为对本国出口商来说,OQ1是它对外国的最佳出口量,扩大出口对其来说反而会减少收益。

但是如果自愿出口限制的数量小于OQ1(例如为OQ3),此时本国出口商最多只能出口OQ3数量的产品,因此其出口量为OQ3,出口价格为P3。

上述两种情况说明,在出口供给垄断的条件下,实施自愿出口限制或许能限制垄断出口商,但可能并不会给进口国带来利益。

第四节 代表性非关税壁垒措施分析(下)——反倾销

倾销被认为是一种不公正的竞争手段。许多国家都制定有本国的反倾销法,对进口倾销进行制裁;世界贸易组织也有一项反倾销协议,允许成员在一定条件和程序规定下,采取反倾销措施。但在实际中,反倾销越来越多地被用作贸易保护主义政策的工具。

一、 倾销的经济学分析

倾销的经济定义是指国际价格歧视,即厂商对其出口产品和在国内市场或第 三国市场上销售的相同产品制定不同的价格。各国和世界贸易组织所反对的是低价出口,即出口价格低于在其他市场(通常是本国市场)上的价格甚至低于生产成本的价格进行出口,因为低价出口很可能给进口国的相同产业造成损害。

倾销通常与不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相联系。进行倾销的厂商在国内市场往往具有定价能力,但他在国际市场上却可能面临完全竞争——如果国际市场上生产相同产品或者虽然有差异但能完全替代的产品的厂商足够多,就会出现这种情形。此时,他会按利润最大化原则来分配在国内市场和出口市场上的销量,使每

个市场上的边际收入等于边际成本,从而获取最大利润。

图10-8表示一个垄断厂商的倾销情况。

成本 价格(P) Ph

Pf

h 的数量,Q 国内销售量 出口

图10-8 垄断厂商的倾销

该垄断厂商在需求弹性较小(陡)的国内市场以Ph 的价格出售;同时,在需求弹性较大的国际市场上按Pf的价格出口销售,直至其边际成本等于Pf为止。由于Ph>Pf,所以该厂商在进行倾销。

在现实中,倾销厂商并不一定在国内市场拥有垄断权力。当存在关税、非关税壁垒或运输成本障碍,国内市场与国外市场受到一定程度阻隔时,一个非垄断厂商为获取国外市场也有可能进行倾销。

倾销引起的经济效应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通常说来,倾销意味着激烈的价格竞争,因而对进口竞争厂商不利,但对消费者(在倾销产品是中间品的情况下,则还包括使用这些中间品的下游产业)有利。当倾销具有持续性时,它对消费者的利益更为确定。如果发生的是掠夺性倾销,即厂商进行倾销是为了在进口国市场以低价击败竞争对手后再实行垄断高价,则进口国无论竞争厂商或消费者都会受到损害。不过,在当代国际市场上,掠夺性倾销已经越来越困难了。

倾销往往对进口竞争厂商不利,因此在现实中,反倾销起诉通常就是由进口竞争厂商提出的。

二、反倾销的经济效应分析

所谓反倾销,是指进口国有关行政当局或职能部门(例如海关)根据本国反倾销法就本国厂商针对外国倾销提出的起诉进行调查和裁决,如果认定倾销存在并因此对本国相关产业造成损害,就会作出肯定裁决,对倾销商品征收通常相当于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之间差额的附加税,即反倾销税。

进口国采取反倾销措施所引起的经济效应也十分复杂。一般而言,从进口国角度来看,反倾销措施的效应同征收关税或实施进口配额的效应是类同的,进口

竞争厂商得到保护,而消费者将不能继续得到低价商品的好处。

图10-9则表示进口国征收反倾销税后,倾销厂商所受到的影响。

P

Ph MC

Df, MRf Pf

Pf–t Df–t, MRf–t

Dh

h

O 1 2 Q

图10-9 反倾销对出口厂商的影响

图中,出口厂商进行了倾销,其倾销幅度为Ph-Pf。如果进口国征收相同幅度的反倾销税,则出口商面临的进口国需求曲线将由Df降至Df-t,出口边际收益由MRf 降至MRf-t。他将被迫提高出口价格,或者降低国内价格以消除倾销。这都将影响他的赢利能力和出口能力。

持否定的意见,其主要理由是,反倾销措施可能否定出口国的生产优势,否定厂

商在竞争程度不同的市场上制定不同价格这种正常商业行为,可能为进口竞争产业提供不恰当的保护,进口国资源有效的重新配置可能因此而延误等等;如果受保护的是国内垄断产业,倾销产品是对国内下游产业重要的中间品,尤其当反倾销措施被滥用时,反倾销可能反而不符合进口国的总体利益。

但是,自1970年以来,各国对倾销的正式指控和申诉却一直是有增无减、日益频繁。在关锐、非关税壁垒不断削减的趋势下,在世界贸易组织允许成员采取这一“合法”手段的情况下,各国都不愿轻易放弃反倾销这个行之有效的贸易保护工具。反倾销引起的贸易争端已是世界贸易组织受理案件最多的一类问题。因此,有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和法学家,呼吁用一项国际反垄断协议来取代反倾销,以求在防止和消除类似掠夺性倾销这种不正当竞争的同时,有利于自由贸易的进一步发展。

本章要点

非关税壁垒种类繁多,常见的有进口配额制、自愿出口限制、反倾销、歧视性政府采购、进出口贸易的国家垄断、进口许可证制度、技术性贸易壁垒等。

进口配额是一种通过对进口数量的限制达到保护本国生产的非关税壁垒,可以分为绝对配额和关税配额两种。与关税相比,配额在对进口限制方面更直接,更易于控制,也更严厉。

进口配额的福利效应与关税大致相同。在国内市场完全竞争的条件下,小国配额会导致本国福利的净损失,福利损失额与小国关税效应相同;与大国关税一样,大国配额的净福利效应不确定。

自愿出口限制主要有两种形式:协定的自愿出口限制和非协定的自愿出口限制。与关税或配额措施相比,自愿出口限制有其自身的特点。同样自愿出口限制的福利效应也有与关税和配额不同之处。

关键术语

非关税壁垒(Non-tariff barriers,NTBs)

歧视性政府采购(Discriminatory Government Procurement Policy)

进出口贸易的国家垄断(State Monopoly of Import and Export)

技术性贸易壁垒(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

绝对配额(Absolute quotas)

关税配额(Tariff Quotas)

自愿出口限制(Voluntary Export Restraints,VERs)

倾销与反倾销(Dumping and Anti-dumping)

思考题

1、非关税壁垒的主要种类?

2、与关税相比,非关税壁垒有哪些特点?

3、配额的效应与关税的效应有什么异同?

4、自愿出口限制的效应与关税和配额的效应有什么异同?

5、反倾销在何种情况下对进口国有利?何种情况下对其不利?

参考文献

Dominick Salvatore (1995),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5th ed., Prentice Hall, Inc.

Krugman, Paul R. and Maurice Obstfeld (2000),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Theory and Policy, 5th

ed, Addison Wesley Longman, Inc.

Viner,J.(1923), Dumping: A Problem in International Trade, reprinted 1966, A.M.Kelly Publish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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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敬孝 佟家栋 李坤望,国际经济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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