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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行政处罚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作者:郭静红
来源:《时代金融》2013年第35期
【摘要】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承担着预算收入收纳、支拨、退付等职责,对国库经收处经收的税款业务具有行政执法检查权和行政处罚权,但在实际检查工作中,存在处罚制度依据滞后,处罚标准不明确,处罚方式不统一、处罚操作性不强等问题,需要引起重视并加以解决。
【关键词】国库 处罚 问题 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一)国库行政处罚的制度依据滞后,不能适应国库业务的发展
目前,人民银行国库具有执法检查权的业务有国库经收业务、国库集中收付业务、国债业务和代理国库业务,其中有行政处罚权的只有国库经收业务。人民银行对国库经收处在经收税款中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处罚的依据主要包括《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0号)于1999年印发,《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银发[1994]254号)。
一方面,三项制度办法制定的时间较早,最长的已实行了近20年,最短的也已实行了12年,在时间上跟不上当前国库业务的发展步伐。另一方面,随着国库业务的发展,对于新系统和新业务,三项制度办法没有相应的规定和依据,已不能很好地指导国库实际工作。如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上线运行后,对于电子缴税这种新型的国库经收业务,实际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代理银行延迟发送电子缴税税款,形成延迟报解的违规行为,而《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对此没有相关的制度依据和处罚依据,无法有效指导国库实际业务工作。
(二)国库行政处罚的标准不够明确,容易造成理解的偏差和执行上的不规范
国库行政处罚制度依据中对国库经收处延解预算收入的行为无明确处罚规定,如《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库经收处收纳的预算收入,应在收纳当日办理报解入库手续,不得延解、占压和挪用;如当日确实不能报解的,必须在下一个工作日报解。”而对应的罚则条款中仅对占压和挪用预算收入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标准,对延解的行为无明确的处罚规定,如第四十一条第一小项规定“商业银行、信用社占压、挪用所收纳税款的,按《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予以处罚”。
由于对税款延解行为没有明确的处罚标准,造成基层行理解上的偏差,从而在执行中产生不同的处罚结果,不利于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和规范性。经调查,有的基层行将国库经收处延解预算收入的行为视作占压行为,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不得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金融机构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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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行政处罚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作者:郭静红
来源:《时代金融》2013年第35期
【摘要】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承担着预算收入收纳、支拨、退付等职责,对国库经收处经收的税款业务具有行政执法检查权和行政处罚权,但在实际检查工作中,存在处罚制度依据滞后,处罚标准不明确,处罚方式不统一、处罚操作性不强等问题,需要引起重视并加以解决。
【关键词】国库 处罚 问题 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一)国库行政处罚的制度依据滞后,不能适应国库业务的发展
目前,人民银行国库具有执法检查权的业务有国库经收业务、国库集中收付业务、国债业务和代理国库业务,其中有行政处罚权的只有国库经收业务。人民银行对国库经收处在经收税款中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处罚的依据主要包括《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0号)于1999年印发,《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银发[1994]254号)。
一方面,三项制度办法制定的时间较早,最长的已实行了近20年,最短的也已实行了12年,在时间上跟不上当前国库业务的发展步伐。另一方面,随着国库业务的发展,对于新系统和新业务,三项制度办法没有相应的规定和依据,已不能很好地指导国库实际工作。如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上线运行后,对于电子缴税这种新型的国库经收业务,实际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代理银行延迟发送电子缴税税款,形成延迟报解的违规行为,而《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对此没有相关的制度依据和处罚依据,无法有效指导国库实际业务工作。
(二)国库行政处罚的标准不够明确,容易造成理解的偏差和执行上的不规范
国库行政处罚制度依据中对国库经收处延解预算收入的行为无明确处罚规定,如《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库经收处收纳的预算收入,应在收纳当日办理报解入库手续,不得延解、占压和挪用;如当日确实不能报解的,必须在下一个工作日报解。”而对应的罚则条款中仅对占压和挪用预算收入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标准,对延解的行为无明确的处罚规定,如第四十一条第一小项规定“商业银行、信用社占压、挪用所收纳税款的,按《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予以处罚”。
由于对税款延解行为没有明确的处罚标准,造成基层行理解上的偏差,从而在执行中产生不同的处罚结果,不利于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和规范性。经调查,有的基层行将国库经收处延解预算收入的行为视作占压行为,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不得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金融机构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