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1Z302000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1Z302020 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核心考点
1.施工企业的资质序列
2.企业资质证书的撤回、撤销和注销
3.无资质实际施工人的合同纠纷
4.联合共同承包的规定
1Z302021 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和等级
一、施工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
根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2007年原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规定,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 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 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二、施工企业的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
(一)施工企业的资质序列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 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 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 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 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 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简称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 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二)施工企业的资质类别和等级
三、施工企业的资质许可
我国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实行分级实施与有关部门相配合的管理模式。
(一)施工企业资质管理体制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 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 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四、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延续和变更
(一)企业资质的申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规定,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 质;申请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选择等级最高的一项资质为企业主项资质。
首次申请或者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10)
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5)
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其资质等级按照最 低资质等级核定。已取得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 质的,可以将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工程业绩予以申报,但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 超过其现有工程设计资质等级。
(二)企业资质证书的延续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 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
(三)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
1.办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的程序
建筑业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 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2.办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企业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资质证书变更申请;(2)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复印件;(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4)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 明材料。
3.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的资质办理
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 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企业分立的,分立后企业的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建筑业企业 资质管理规定》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企业改制的,改制后不再符合资质标准的,应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及本规定申请 重新核定;资质条件不发生变化的,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关于申请资质证书 变更的程序办理。
(四)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的规定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1年内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1)超越本企业 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的;(2)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3)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4)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5)违反国家工程 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6)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的;(7)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8)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 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査的;(9)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 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10)未依法履行工程 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1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 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企业资质证书的撤回、撤销和注销
1.撤回
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 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资质许可机关 可以撤回其资质。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资质
许可机关按照其实际达到 的资质标准,重新核定资质。
2.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 职权,可以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1)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 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3)违反 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4)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建筑 业企业资质许可的;(5)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3.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公告其资质证书 作废,建筑业企业应当及时将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1)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 依法申请延续的;
(2)建筑业企业依法终止的;
(3)建筑业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 吊销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五、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规定
(一)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与资质的审批权限
(二)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应当提交的资料
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中方合营者的出资总额不得低于 注册资本的25%。
(三)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工程承包范围
外资建筑业企业只允许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包下列工程:(1)全部由外国投 资、外国赠款、外国投资及赠款建设的工程;(2)由国际金融机构资助并通过根据贷款条款进行的国际招标授予的建设项目;(3)外资等于或者超过50%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 以及外资少于50%,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经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4)由中国投资,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的建设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中外建筑企业联合承揽。
(四)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监督管理
1Z302022 禁止无资质或越级承揽工程的规定
一、禁止无资质承揽工程
《建筑法》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需要指出的是,无资质承包主体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或者劳务分包合同都是无效合 同。但是,当作为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其可以向合同相对方(即 转包方或违法分包方)主张权利,甚至可以向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方主张权利。《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施工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 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 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 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这样规定是在依法查处违法承揽工程的 同时,也
能使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二、禁止越级承揽工程
(一)联合共同承包的有关法律规定
《建筑法》规定,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二)分包工程的有关法律规定
《建筑法》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1Z302023 禁止以他企业或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规定
《建筑法》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 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 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此外,在分包工程中还要防止出现以他企业或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 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 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 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应用分析
甲建设单位发包某大型工程项目,乙是总承包单位,丙是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单位,丁是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施工单位。下列关于该项目发包、分包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 .乙可以将专业工程分包给丙
B .丙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丁
C .乙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丁
D .甲可以将专业工程发包给丙
E .甲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丁
答案:ABCD
新建施工企业,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时,( )不是必备的条件。
A .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B .有符合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C .有符合规定的工程业绩
D .有符合规定的技术装备
答案:C
因企业分立而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应按( )。
A .原企业的资质等级确定
B .降低一级原企业的资质等级确定
C .最低资质等级核定
D .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核定
答案:D
资质许可机关的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消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情形是( )
A .企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B .资质许可机关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C .企业将承包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D .企业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答案:B
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1Z302000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1Z302020 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核心考点
1.施工企业的资质序列
2.企业资质证书的撤回、撤销和注销
3.无资质实际施工人的合同纠纷
4.联合共同承包的规定
1Z302021 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和等级
一、施工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
根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2007年原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规定,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 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 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二、施工企业的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
(一)施工企业的资质序列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 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 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 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 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 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简称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 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二)施工企业的资质类别和等级
三、施工企业的资质许可
我国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实行分级实施与有关部门相配合的管理模式。
(一)施工企业资质管理体制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 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 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四、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延续和变更
(一)企业资质的申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规定,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 质;申请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选择等级最高的一项资质为企业主项资质。
首次申请或者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10)
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5)
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其资质等级按照最 低资质等级核定。已取得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 质的,可以将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工程业绩予以申报,但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 超过其现有工程设计资质等级。
(二)企业资质证书的延续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 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
(三)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
1.办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的程序
建筑业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 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2.办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企业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资质证书变更申请;(2)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复印件;(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4)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 明材料。
3.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的资质办理
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 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企业分立的,分立后企业的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建筑业企业 资质管理规定》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企业改制的,改制后不再符合资质标准的,应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及本规定申请 重新核定;资质条件不发生变化的,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关于申请资质证书 变更的程序办理。
(四)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的规定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1年内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1)超越本企业 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的;(2)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3)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4)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5)违反国家工程 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6)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的;(7)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8)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 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査的;(9)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 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10)未依法履行工程 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1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 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企业资质证书的撤回、撤销和注销
1.撤回
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 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资质许可机关 可以撤回其资质。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资质
许可机关按照其实际达到 的资质标准,重新核定资质。
2.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 职权,可以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1)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 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3)违反 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4)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建筑 业企业资质许可的;(5)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3.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公告其资质证书 作废,建筑业企业应当及时将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1)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 依法申请延续的;
(2)建筑业企业依法终止的;
(3)建筑业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 吊销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五、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规定
(一)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与资质的审批权限
(二)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应当提交的资料
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中方合营者的出资总额不得低于 注册资本的25%。
(三)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工程承包范围
外资建筑业企业只允许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包下列工程:(1)全部由外国投 资、外国赠款、外国投资及赠款建设的工程;(2)由国际金融机构资助并通过根据贷款条款进行的国际招标授予的建设项目;(3)外资等于或者超过50%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 以及外资少于50%,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经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4)由中国投资,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的建设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中外建筑企业联合承揽。
(四)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监督管理
1Z302022 禁止无资质或越级承揽工程的规定
一、禁止无资质承揽工程
《建筑法》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需要指出的是,无资质承包主体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或者劳务分包合同都是无效合 同。但是,当作为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其可以向合同相对方(即 转包方或违法分包方)主张权利,甚至可以向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方主张权利。《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施工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 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 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 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这样规定是在依法查处违法承揽工程的 同时,也
能使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二、禁止越级承揽工程
(一)联合共同承包的有关法律规定
《建筑法》规定,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二)分包工程的有关法律规定
《建筑法》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1Z302023 禁止以他企业或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规定
《建筑法》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 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 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此外,在分包工程中还要防止出现以他企业或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 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 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 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应用分析
甲建设单位发包某大型工程项目,乙是总承包单位,丙是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单位,丁是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施工单位。下列关于该项目发包、分包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 .乙可以将专业工程分包给丙
B .丙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丁
C .乙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丁
D .甲可以将专业工程发包给丙
E .甲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丁
答案:ABCD
新建施工企业,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时,( )不是必备的条件。
A .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B .有符合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C .有符合规定的工程业绩
D .有符合规定的技术装备
答案:C
因企业分立而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应按( )。
A .原企业的资质等级确定
B .降低一级原企业的资质等级确定
C .最低资质等级核定
D .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核定
答案:D
资质许可机关的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消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情形是( )
A .企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B .资质许可机关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C .企业将承包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D .企业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答案: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