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结婚登记条件和程序
来源: 广西河池民政 时间: 2012-03-22 10:28
受理单位:河池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办公地址:河池市金福路22号市民政局二楼
一、结婚登记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二、结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河池市居民
1、户口簿(其中“婚姻状况”应当与本人情况一致。如当事人是离婚或丧偶的,应注明“离婚”或“丧偶”);
2、居民身份证。
(二)香港居民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 ;
2、香港居民身份证;
3、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三)澳门居民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 ;
2、澳门居民身份证;
3、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四)台湾居民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台湾居民身份证;
3、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五)出国人员、华侨
1、本人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本人无配偶的证明(姓名、国籍、出生年月日、护照号码、现居住地、目前单身),必需有中文译本,由自治区外事办翻译。
(六)外国人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本人无配偶的证明(姓名、国籍、出生年月日、护照号码、现居住地、目前单身),必需有中文译本,由自治区外事办翻译。
(七)须复印的证件(A4纸):
1、本市居民:身份证正反面,户口簿第一页,本人资料页(有记录的正反面 )
2、港澳台: 身份证正反面,通行证第一页和盖有最近一次入境印章页(长住内地的有效签证章页)
3、外国人:护照有本人照片页,盖有最近一次入境印章页(长住内地的有效签证章页)
三、结婚登记的程序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栏签名或按指纹;
4、双方当事人向婚姻登记员宣读本人的声明书;
5、当事人提交3张(60MM*40mm)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彩色照片(背景为红色);
6、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四、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
1、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市;
2、双方共同到本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持有离婚协议书(须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6、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7、持有有效身份证和通行证及复印件。
五、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
1、当事人提交有效身份证、结婚证、证明及复印件;
2、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3、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其中“声明人”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并在登记员面前完成。
4、当事人宣读声明书,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5、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6、当事人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名,登记员作监督人;
7、登记员向当事人颁发离婚证,当事人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签名、按指纹领证。
六、受理补领婚姻登记证申请的条件:
1、原婚姻登记证在本市办理或现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市;
2、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仍然维持该状况;
3、亲自(或委托他人)到本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4、当事人提交3张(60mm*40mm)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彩色照片(背景为红色);
5、持有有效身份证、通行证及复印件。
七、补领婚姻登记证的程序:
1、当事人提交有效身份证、证明及复印件;
2、登记员询问当事人补领意愿;
3、当事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其中“声明人”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并在登记员面前完成;
4、当事人宣读本人的声明书,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5、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补证条件的,填写《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和婚姻证件。
6、登记员向当事人颁发婚姻证,当事人在《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上签名,按指纹领证。
涉外结婚登记条件和程序
来源: 广西河池民政 时间: 2012-03-22 10:28
受理单位:河池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办公地址:河池市金福路22号市民政局二楼
一、结婚登记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二、结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河池市居民
1、户口簿(其中“婚姻状况”应当与本人情况一致。如当事人是离婚或丧偶的,应注明“离婚”或“丧偶”);
2、居民身份证。
(二)香港居民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 ;
2、香港居民身份证;
3、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三)澳门居民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 ;
2、澳门居民身份证;
3、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四)台湾居民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台湾居民身份证;
3、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五)出国人员、华侨
1、本人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本人无配偶的证明(姓名、国籍、出生年月日、护照号码、现居住地、目前单身),必需有中文译本,由自治区外事办翻译。
(六)外国人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本人无配偶的证明(姓名、国籍、出生年月日、护照号码、现居住地、目前单身),必需有中文译本,由自治区外事办翻译。
(七)须复印的证件(A4纸):
1、本市居民:身份证正反面,户口簿第一页,本人资料页(有记录的正反面 )
2、港澳台: 身份证正反面,通行证第一页和盖有最近一次入境印章页(长住内地的有效签证章页)
3、外国人:护照有本人照片页,盖有最近一次入境印章页(长住内地的有效签证章页)
三、结婚登记的程序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栏签名或按指纹;
4、双方当事人向婚姻登记员宣读本人的声明书;
5、当事人提交3张(60MM*40mm)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彩色照片(背景为红色);
6、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四、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
1、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市;
2、双方共同到本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持有离婚协议书(须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6、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7、持有有效身份证和通行证及复印件。
五、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
1、当事人提交有效身份证、结婚证、证明及复印件;
2、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3、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其中“声明人”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并在登记员面前完成。
4、当事人宣读声明书,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5、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6、当事人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名,登记员作监督人;
7、登记员向当事人颁发离婚证,当事人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签名、按指纹领证。
六、受理补领婚姻登记证申请的条件:
1、原婚姻登记证在本市办理或现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市;
2、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仍然维持该状况;
3、亲自(或委托他人)到本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4、当事人提交3张(60mm*40mm)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彩色照片(背景为红色);
5、持有有效身份证、通行证及复印件。
七、补领婚姻登记证的程序:
1、当事人提交有效身份证、证明及复印件;
2、登记员询问当事人补领意愿;
3、当事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其中“声明人”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并在登记员面前完成;
4、当事人宣读本人的声明书,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5、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补证条件的,填写《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和婚姻证件。
6、登记员向当事人颁发婚姻证,当事人在《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上签名,按指纹领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