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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的通知
【标 签】促进就业,个人税收政策
【颁布单位】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晋国税发﹝2010﹞170号
【发文日期】2010-12-29
【实施时间】2010-12-2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教育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5号,以下简称《公告》)精神,加强支持和促进就业各项工作的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广泛宣传
各级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深刻领会此次优惠政策的出台对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所起的重要作用。要迅速学习传达、宣传落实《公告》,不折不扣地将《公告》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同时,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积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切实加大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力度,使新的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为广大纳税人所周知、了解和掌握。
二、掌握政策,加强服务
各级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并全面掌握具体的政策规定,抓紧组织实施,做好内部的教育培训工作和对纳税人的政策宣传以及审核、认定等工作。要切实提高服务意识,完善服务手段,帮助企业和有关人员用好政策、用足政策。要把就业失业人员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落实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标准,积极高效地开展促进就业的政策服务工
作。
三、明确职责,规范管理
(一)个人税收政策的申请及认定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申请自主创业税收政策认定的,需持有关材料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认定。除《公告》规定材料外,还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属于零就业家庭的,还需提
供零就业家庭认定的相关证明;属于低保家庭的,还需提供享受低保的相关证明。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申请税收政策认定的,凭教育部门核发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可凭毕业证书直接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二)企业税收政策的申请及认定
企业申请税收政策认定,须向就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除《公告》要求的材料外,有就业经历的人员还需提供新招用人员与原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属于低保人员的,还需提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证明。
《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按规定统一编号(编号办法见附件二)。
(三)各地要及时将税收政策认定、享受扶持政策及年检等相关信息纳入全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管理。在全省公共就业信息系统未启动前,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于每季后20日内将《认定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花名册》(见附件三)和《认定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花名册》(见附件四)以EXCEL格式上报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个人或企业应在认定其享受税收政策以后年度的对应月份到原认定机构办理年检手续。
四、加强协作,信息共享
各级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共享、交换、比对和协查的长效机制。对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与企业所得税分属地方税务局和国家税务局征管的,统一由企业的主管地税机关按《公告》规定将减免税总额的预核定结果定期通报当地国税机关;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小于预核定的减免税总额,县级地方税务局要在次年2月底前将企业实际的减免额和剩余额度等信息及时交换给同级国家税务局,剩余额度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减免程序扣减企业所得税。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税务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定的形式积极建立《就业失业登记证》信息查询、协查和通
报等沟通协作制度。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定期将《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情况以电子、纸质文件等形式通报同级税务机关。各级税务部门对《就业失业登记证》有疑问的,可提请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予以协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在合理的工作时限内将协查结果通报提请协查的税务机关。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5号)
2、《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编号办法
3、认定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花名册(略)
4、认定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花名册(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教育厅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联知识:
1.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2010年度第一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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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的通知
【标 签】促进就业,个人税收政策
【颁布单位】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晋国税发﹝2010﹞170号
【发文日期】2010-12-29
【实施时间】2010-12-2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教育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5号,以下简称《公告》)精神,加强支持和促进就业各项工作的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广泛宣传
各级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深刻领会此次优惠政策的出台对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所起的重要作用。要迅速学习传达、宣传落实《公告》,不折不扣地将《公告》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同时,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积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切实加大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力度,使新的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为广大纳税人所周知、了解和掌握。
二、掌握政策,加强服务
各级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并全面掌握具体的政策规定,抓紧组织实施,做好内部的教育培训工作和对纳税人的政策宣传以及审核、认定等工作。要切实提高服务意识,完善服务手段,帮助企业和有关人员用好政策、用足政策。要把就业失业人员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落实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标准,积极高效地开展促进就业的政策服务工
作。
三、明确职责,规范管理
(一)个人税收政策的申请及认定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申请自主创业税收政策认定的,需持有关材料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认定。除《公告》规定材料外,还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属于零就业家庭的,还需提
供零就业家庭认定的相关证明;属于低保家庭的,还需提供享受低保的相关证明。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申请税收政策认定的,凭教育部门核发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可凭毕业证书直接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二)企业税收政策的申请及认定
企业申请税收政策认定,须向就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除《公告》要求的材料外,有就业经历的人员还需提供新招用人员与原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属于低保人员的,还需提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证明。
《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按规定统一编号(编号办法见附件二)。
(三)各地要及时将税收政策认定、享受扶持政策及年检等相关信息纳入全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管理。在全省公共就业信息系统未启动前,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于每季后20日内将《认定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花名册》(见附件三)和《认定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花名册》(见附件四)以EXCEL格式上报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个人或企业应在认定其享受税收政策以后年度的对应月份到原认定机构办理年检手续。
四、加强协作,信息共享
各级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共享、交换、比对和协查的长效机制。对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与企业所得税分属地方税务局和国家税务局征管的,统一由企业的主管地税机关按《公告》规定将减免税总额的预核定结果定期通报当地国税机关;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小于预核定的减免税总额,县级地方税务局要在次年2月底前将企业实际的减免额和剩余额度等信息及时交换给同级国家税务局,剩余额度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减免程序扣减企业所得税。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税务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定的形式积极建立《就业失业登记证》信息查询、协查和通
报等沟通协作制度。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定期将《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情况以电子、纸质文件等形式通报同级税务机关。各级税务部门对《就业失业登记证》有疑问的,可提请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予以协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在合理的工作时限内将协查结果通报提请协查的税务机关。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5号)
2、《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编号办法
3、认定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花名册(略)
4、认定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花名册(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教育厅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联知识:
1.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2010年度第一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