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16日 15:48 中国纪检监察报
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作为党和政府主导的解决行政争议、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机制,其特点是群众可主动启动、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因而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纠正,以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兼具救济性和监督性。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过程中,监察机关应进一步树立和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理念,努力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中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接受人民群众对监察工作的监督,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真正落到实处。
紧紧围绕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开展监察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应坚持“关口前移、预防为主”的工作思路
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是事后救济。其前提是群众与行政机关发生了行政争议,认为行政机关侵害了其权益,甚至发生了侵害群众权益的行为。源头预防,可以防止或减少行政争议、防止或减少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发生。监察机关要坚持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多年来,监察机关一直按照“预防为主、关口前移”的工作思路在开展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如主动查找越权、不作为等违法案件并纠正,受到了领导和群众的好评。防止不作为、越权等违法行为的出现,是监察机关防止行政争议发生、防止侵害群众权益行为出现的根本之策。
因此,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构坚持“预防为主、关口前移”的工作思路,下一步可做好以下方面工作:一是通过办案、提建议等多种方式促进监察机关依法行政,增强依法监察意识。二是继续主动查找监察机关越权、不作为的苗头和隐患并纠正。当前一些地方结合审理部门的案件质量检查,将监察文书作为一项检查内容,发现和纠正可能出现行政争议的问题不失为一种好的举措。
紧紧围绕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开展监察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应坚持“依法复议、依法应诉”的工作原则
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只有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才能使公平正义从理念变为现实。
具体到监察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而言,第一,要认真对待行政复议申请,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方便群众申请。要做到有地方复议、有人复议,申请有回音、决定能落实。第二,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都要依法受理,不能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把合法的复议申请挡在大门之外。对行政诉讼,要积极出庭应诉,依法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第三,要正确认识我国当前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最大现实,审慎把握监察机关行政复议范围。目前关于监察机关行政复议范围存在一些争议,一些人主张扩大监察机关的复议范围,以便对监察机关进行监督。我们知道,类似人事处理等问题目前已被现行法律明确排除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范围之外。因此,我们应严格遵守现行法律,审慎对待监察机关的行政复议范围,不宜轻易超越现实和条件扩大范围。
紧紧围绕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开展监察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应坚持“改革创新、攻坚克难”的工作精神
目前,监察机关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数量有较大幅度增长的态势。申请诉求多是针对举报信没有按期答复等问题的,但其具体内容却多涉及干部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如,某市居民对拆迁补偿不满意到省法制办复议后,又因该市不落实复议决定到省监察厅举报,再因对举报处理结果不满意而申请复议。申请人在监察机关的复议诉求虽是针对举报件的,但其实体诉求还是拆迁补偿。
如何处理好“依法复议”与“复议为民”的关系,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需要我们深刻理解和谐社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按照十八大 “始终把改革创新精神贯彻到治国理政各个环节”的要求,坚持改革创新精神,攻坚克难。
一要进一步更新观念。注意运用和解、调解等方式,化解矛盾。二要进一步开拓工作思路。对不在行政复议范围的,要关注和推动解决申请中反映的实体问题和实质诉求。如对涉及个别监察机关不依法办事等问题,应注意使用建议书等督促有关监察机关改进工作,增强依法办事的意识。三要进一步拓宽工作领域。如,注意推动对申请中反映有关腐败问题的查处,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对复议申请中反映的腐败问题线索,要予以关注并提出处理建议。
(作者单位: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 徐良仙)
2013年2月16日 15:48 中国纪检监察报
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作为党和政府主导的解决行政争议、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机制,其特点是群众可主动启动、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因而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纠正,以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兼具救济性和监督性。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过程中,监察机关应进一步树立和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理念,努力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中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接受人民群众对监察工作的监督,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真正落到实处。
紧紧围绕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开展监察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应坚持“关口前移、预防为主”的工作思路
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是事后救济。其前提是群众与行政机关发生了行政争议,认为行政机关侵害了其权益,甚至发生了侵害群众权益的行为。源头预防,可以防止或减少行政争议、防止或减少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发生。监察机关要坚持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多年来,监察机关一直按照“预防为主、关口前移”的工作思路在开展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如主动查找越权、不作为等违法案件并纠正,受到了领导和群众的好评。防止不作为、越权等违法行为的出现,是监察机关防止行政争议发生、防止侵害群众权益行为出现的根本之策。
因此,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构坚持“预防为主、关口前移”的工作思路,下一步可做好以下方面工作:一是通过办案、提建议等多种方式促进监察机关依法行政,增强依法监察意识。二是继续主动查找监察机关越权、不作为的苗头和隐患并纠正。当前一些地方结合审理部门的案件质量检查,将监察文书作为一项检查内容,发现和纠正可能出现行政争议的问题不失为一种好的举措。
紧紧围绕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开展监察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应坚持“依法复议、依法应诉”的工作原则
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只有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才能使公平正义从理念变为现实。
具体到监察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而言,第一,要认真对待行政复议申请,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方便群众申请。要做到有地方复议、有人复议,申请有回音、决定能落实。第二,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都要依法受理,不能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把合法的复议申请挡在大门之外。对行政诉讼,要积极出庭应诉,依法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第三,要正确认识我国当前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最大现实,审慎把握监察机关行政复议范围。目前关于监察机关行政复议范围存在一些争议,一些人主张扩大监察机关的复议范围,以便对监察机关进行监督。我们知道,类似人事处理等问题目前已被现行法律明确排除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范围之外。因此,我们应严格遵守现行法律,审慎对待监察机关的行政复议范围,不宜轻易超越现实和条件扩大范围。
紧紧围绕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开展监察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应坚持“改革创新、攻坚克难”的工作精神
目前,监察机关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数量有较大幅度增长的态势。申请诉求多是针对举报信没有按期答复等问题的,但其具体内容却多涉及干部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如,某市居民对拆迁补偿不满意到省法制办复议后,又因该市不落实复议决定到省监察厅举报,再因对举报处理结果不满意而申请复议。申请人在监察机关的复议诉求虽是针对举报件的,但其实体诉求还是拆迁补偿。
如何处理好“依法复议”与“复议为民”的关系,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需要我们深刻理解和谐社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按照十八大 “始终把改革创新精神贯彻到治国理政各个环节”的要求,坚持改革创新精神,攻坚克难。
一要进一步更新观念。注意运用和解、调解等方式,化解矛盾。二要进一步开拓工作思路。对不在行政复议范围的,要关注和推动解决申请中反映的实体问题和实质诉求。如对涉及个别监察机关不依法办事等问题,应注意使用建议书等督促有关监察机关改进工作,增强依法办事的意识。三要进一步拓宽工作领域。如,注意推动对申请中反映有关腐败问题的查处,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对复议申请中反映的腐败问题线索,要予以关注并提出处理建议。
(作者单位: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 徐良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