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简述我国婚姻法关于婚姻成立的实质条件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必须达到结婚年龄,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是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3、无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况,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4、必须登记制度。我国婚姻法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5、婚姻无效。我国婚姻法规定具有以下情形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2. 简述我国婚姻法的基本态度 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从调整对象的性质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而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 婚姻法的内容多数为强制性规范,概念上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的婚姻法的调整对象除婚姻外,还包括家庭关系,其名称是在扩大意义上使用的,如1950年和198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既有结婚、夫妻关系和离婚的规定,又有关于父母子女和其他家族成员间权利义务的规定。其内容较亲属法窄,但较狭义的婚姻法宽,实际上是婚姻家庭法。狭义的婚姻法的调整对象仅限于婚姻关系,其名称是在严格意义上使用的,如《南斯拉夫塞尔维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婚姻和婚姻中的法律关系由本法规定”,不涉及其他事项。
3.简述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因上述原因导致离婚,提出损害赔偿的
1、 必须是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
2、 必须是由于对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
3、 必须是在提出离婚时提出,即:离婚才能提起赔偿,赔偿必须在离婚的前提下提出,只提赔偿不提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 必须是针对合法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不能向第三方提出损害赔偿
如果提出离婚的是有过错方,而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损害赔偿,如果在一审没有提出,在二审时还可以提出,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离婚后一年内可以另行起诉,提出损害赔偿。
4.论述我国现行的约定夫妻财产制
我国现行《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制度规定了法定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以及约定财产制。
夫妻间的法定财产制又称补充财产制,概括现行《婚姻法》的精神,凡认为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的,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合法取得的财产;第二,必须是未被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财产或者约定无效的婚后所得;第三,必须是法定个人特有财产以外的双方婚后所得财产。
夫妻特有财产指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对婚前财产或者婚后所得某些财产,由夫或妻一方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和承担义务,以及就该特有财产的效力等形成的法律制度。
约定财产制是关于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排除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5.论述我国现行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征和范围
风情共同财产特征的特征: 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 3.夫妻之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取得的财产。 4.夫妻之间依《婚姻法》的规定采取书面约定形成规定的财产。 5.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 6.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 7.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6.谈谈拟制血亲的含义
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关系,而由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自然血亲具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由于此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设定的,故又称“准血亲”或“法定血亲”。我国现行婚姻法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类: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二是在事实上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
对于拟制血亲之间能否结婚,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婚姻法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因此,婚姻法对直系血亲缔结婚姻的限制,也应适用于养父母子女之间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无论这种拟制直系血亲关系是否解除,从伦理要求和法律精神上看,都应属于禁止结婚的范围。至于拟制旁系血亲间的通婚,只要没有三代以内的旁系自然血亲关系,即没有禁止其结婚的正当理由,自应解释为不在禁婚亲之列,可以结婚。
7.简述亲子关系的概念和分类。
概念: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父母和子女是血缘最近的直系血亲,为家庭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分类: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这是基于子女出生的法律事实而发生的,其中包括生父母和婚生子女的关系、生父母和非婚生子女的关系。其特点为: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只能因依法送养子女或父母子女一方死亡的原因而终止。在通常情况下,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是不允许解除的。
2.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这是基于收养或再婚的法律行为以及事实上抚养关系的形成,由法律认可而人为设定的。包括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关系。其特点为: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可因收养的解除或继父(母)与生母(父)离婚及相互抚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
8.婚姻法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从调整对象的性质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而产生夫妻财产关系 婚姻法的内容多数为强行性规范,概念上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的婚姻法的调整对象除婚姻外,还包括家庭关系,其名称是在扩大意义上使用的,如1950年和198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既有结婚、夫妻关系和离婚的规定,又有关于父母子女和其他家族成员间权利义务的规定。其内容较亲属法窄,但较狭义的婚姻法宽,实际上是婚姻家庭法。狭义的婚姻法的调整对象仅限于婚姻关系,其名称也是在严格意义使用的 其特点:1、普遍性。婚姻是使用范围极广的法律,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法律
2、强烈的伦理性。婚姻关系是男女两性关系,家庭关系是血亲关系。它不仅有社会经济基础决定,而且还要受到政治、道德、文化、风俗、习惯等因素影响,具有强烈的伦理性。婚姻法所规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就是以这个社会中的伦理道德为基础的
3、鲜明的强制性。婚姻法作为法律具有强制性,而且大部分规范是强制性的
9.婚姻、家庭的概念是什么?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和特征是什么?
婚姻是为当时社会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这种结合形成了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即夫妻。 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或共同经济)所构成的生活单位。
婚姻家庭关系是以两性结合为前提,医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社会关系。社会性是它的性质,自然醒是它的特点
婚姻家庭的社会性: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是由当时的社会生产关系所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还受到当时的上层建筑各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如道德,它是一种调整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是评价人们的是非,善恶,美丑的标准。可通过舆论发挥作用。
婚姻家庭关系的自然性:婚姻家庭关系式特殊的社会关系,生理学和生物学的某些自然规律必然会对婚姻家庭关系发挥作用。具体表现为:关于法定结婚年龄的规定,关于禁止结婚条件的规定。
10.什么叫做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第三者建立夫妻关系的违法行为。这种有配偶的男女,在自己的配偶尚未死亡,或者还未与其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时,再与他人结婚,从而构成重婚。这里既包括与他人登记结婚,也包括虽未登记却与他人以夫妻相待,同居生活在一起而形成的事实婚姻。重婚不仅是违反婚姻法一夫一妻制原则的行为,而且也是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中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五十九条明文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1.什么叫做亲属?亲属的种类有哪些?
亲属,是指音婚姻、血缘或收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亲属与家属、家庭成员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它可以由三种情况产生,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
亲属的种类,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有不同的分类。旧中国亲属分为:宗亲,指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及其配偶;外亲,指与女方相联系的亲属,也叫女亲;妻亲,是指与妻子相关的亲属。
我国现在讲亲属划分为三种:
(1)配偶,即夫妻,男女两性印结婚而亲生的亲属
(2)血亲,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父系和母系。其又可分为两种
自然血亲,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自然血缘关系的亲属,如兄弟姐妹、父母子女
拟制血亲,指本来没有自然的血缘关系,或无直系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等,称为法律上拟制血亲
(3)姻亲,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
12.什么叫做血亲?什么叫做直系血亲、旁系血亲?
血亲是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血亲又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两种。直系血亲:指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如父母与子女之间、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外祖 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等都是直系血亲。 旁系血亲:直系血亲以外,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如兄弟姐妹之间,表兄弟姐妹之间,自己与伯叔、姑母、舅父、姨母之间等,都是旁系血亲。。
所谓三代内的旁系血亲,是指从自己上溯至同一血缘的亲属,再向下数三代。例如,计算男方本人同表妹属于第几代旁系血亲,可先由个人经过母亲上溯至与表妹同一个血缘的外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一代,向下数至表妹的母亲,即本人的姨母,为第二代,再向下数至表妹,为第三代。男方本人与表妹即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依法禁止结婚。按此计算,凡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以及姑侄舅甥女等均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均禁止结婚。按照我国过去的传统习俗,上述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除表兄弟姐妹外,一律不许结婚,所以当前特别要着重改变表兄弟姐妹可以结婚的传统习俗。
13.什么叫做姻亲?姻亲的范围?试举例。
名称定义:姻亲是以婚姻关系为中介二产生的亲属 分类:具体分为: (1)血亲的配偶。指自己直系、旁系血亲的配偶。兄弟之妻、伯叔父之妻、侄之妻、姐妹之夫、女婿、儿媳等
(2)配偶的血亲。指自己配偶的血亲。岳父母、妻之叔伯、妻之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等等;
(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指自己的配偶的血亲的夫或妻。妯娌、连襟、嫂子弟妹、姐夫妹夫等等。。姻亲关系因夫妻离婚或夫妻中一方死亡、他方再婚而消失。
14.婚姻的必备条件是什么?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到达法定婚龄(男必须年满二十二周岁;女必须年满二十周岁);符合一夫一妻制;没有禁止结婚的近亲关系;亦即男女双方不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没有禁止结婚的疾病(麻风病未经治愈或者其它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男女双方只有符合上述条件,其结婚请求才能得到婚姻登记机关的认可,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该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的保护。
15.婚姻的禁止条件是什么?
1、禁止重婚。以重婚作为结婚的禁止条件是近现代各国亲属立法的通例,被认为是文明社会的标志之一。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被确立为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如果用“符合一夫一妻制”的表述方法,也可以认为是结婚的必备条件。我国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十条第一项规定:“重婚的”婚姻关系无效。
2、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我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3、禁止结婚的疾病。法律禁止特定疾病的患者结婚,是保护结婚当事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的需要,也是许多国家立法的通例。我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
16.结婚登记的程序和效力是什么?
结婚登记大致可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环节。(一)申请 1.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1)户口证明;(2)居民身份证;(3)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离婚的当事人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在实行婚前检查的地方,申请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婚前检查证明。申请复婚的,可以不再进行婚前检查。2.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外国侨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 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1)中国公民须持有:①本人户籍证明;②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2)外国人须持有:①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②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③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的证明。(3)外国侨民须持有:①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②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③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必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凡证件齐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可持证件和男女双方照片,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二)审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查明结婚申请是否符合结婚条件,不明之处,应当向当事人询问,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登记 1.予以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注销其离婚证。但对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登记申请,应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涉外婚姻的结婚证须贴有男女双方当事人照片,并加盖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受单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2.不予登记: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自愿的 (3)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说明理由。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效力:(一)婚姻行为的成立 形成或解除婚姻关系的事实存在,需具备特定的当事人、当事人间客观的、外在的缔结或解除婚姻关系的合意,即表现于外部的身份行为的效力意思,以及法定的形式要件,上述三者视为婚姻行为的成立要件①当事人间的婚姻是否合法存在,要用法律的标准进行判断,如果符合法定效力的婚姻,则是有效的婚姻。如果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婚姻则是无效的婚姻。也就说,经过婚姻登记机构登记的婚姻是合法的婚姻,受法律所保护。未经登记的婚姻则是不合法的婚姻,不受法律所保护。 (二)婚姻行为的生效 婚姻行为的生效是一个价判断问题,其要件为婚姻行为当事人具备缔结或解除婚姻关系行为的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②凡是具备这样条件的婚姻,应为生效的婚姻,否则,即为不生效。
17.夫妻间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1、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双方都可以保持自己姓名的独立,不因结婚而改变。双方所生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2、夫妻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权利。
3、夫妻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4、夫妻对于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5、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6、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7、夫妻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18.父母子女间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19.什么叫做非婚生子?法律地位如何?
所谓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育的子女。包括男女双方未婚所生的子女或者已有婚姻关系的男或者女与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发生性行为致孕所生的子女。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在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和合法权益方面,我国最新修改并且在2001年4月28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也只在第二十五条中有两款规定,第一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第二款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虽然在第一中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也就是说他们之间的等级或地位是一样的,都同处于一个起跑线上,但是请注意他们拥有的是同等的权利并不是说拥有的是相同的权利,这两个词在字面上是有一定的差别和不同的,同等指的是等级和地位上的一样而相同指的是一模一样的权利和地位
20. 什么叫做继子女?法律地位如何?
继子女:是指妻与前夫或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
继子女的法律地位:继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 根据《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可见,形成抚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是完全等同于生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
21.抚养、赡养和扶养的区别是什么?
扶养在广义概念上讲是泛指特定亲属之间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存在的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照顾的权利义务关系,它囊括了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养”,平辈亲属间的“扶养”和晚辈亲属对长辈亲属的“赡养”三种具体形态。但我国《婚姻法》等现行法律对扶养采用的是狭义的概念,专指平辈亲属之间依法
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的权利义务。 也就是讲,我国《婚姻法》中的扶养专指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法定扶养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义务,合法夫妻之间在物质上和生活上负有相互扶助、相互供养的义务;抚养专指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育教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没有抚养能力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赡养专指晚辈亲属对长辈亲属的供养、照料,凡有赡养扶助能力的子女,不分男女都具有该种义务,婚生子女和父母、非婚生子女和父母、养子女和父母、继子女和履行了抚养义务的继父母间均存在该种义务。三者之间的内含是各不相同的,在法律中均有其各自特定的含义。
22.试论述我国婚姻法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
答:(1)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在私有制社会里,非婚生子女历来遭受歧视,社会地位及家庭地位低下。近现代,许多国家在法律上采取了一定的对策,改善非婚生子女的待遇。在社会主义制度
下,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地位,在法律上是平等的。
(2)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婚姻法中有关父母子女间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如抚养教育、管教保护、赡养扶助和遗产继承等,均适用干父母和非婚生子女。
(3)婚姻法还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这一规定适用于生父与生母未结婚的情况。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和负担的方式应根据生父与生母的经济收入情况,先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确定。
23.试论述无效婚姻在子女和财产两方面的法律后果。
一、子女方面 无效婚姻】婚姻被确认无效对子女的法律后果 《婚姻法》第12条规定: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的确认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无效婚姻是自始无效的。因此,在无效婚姻中受胎而出生的子女,应为非婚生子女。《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岐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无效婚姻中受胎,出生的子女与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其父母婚姻无效的影响。父母子女之间存在天然的血缘关系,因此,《婚姻法》中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无效婚姻的受胎、出生的子女,具体包括:(1)父母对该子女负有抚养成教育、管教保护的权利和义务。(2)该子女成年后对父母负有赡养的义务。(3)父母对该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此外,在监护、代理、收养等涉及父母子女关系的事项中,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受父母婚姻无效的影响。在无效婚姻当事人终止同居关系时,有关子女的抚养归属、抚养费的负担等问题,应当与婚生子女同等对待,按《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这样对保护无效婚姻中子女权益是十分必要的。
二、财产关系方面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双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按共同共有处理,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1.简述我国婚姻法关于婚姻成立的实质条件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必须达到结婚年龄,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是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3、无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况,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4、必须登记制度。我国婚姻法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5、婚姻无效。我国婚姻法规定具有以下情形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2. 简述我国婚姻法的基本态度 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从调整对象的性质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而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 婚姻法的内容多数为强制性规范,概念上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的婚姻法的调整对象除婚姻外,还包括家庭关系,其名称是在扩大意义上使用的,如1950年和198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既有结婚、夫妻关系和离婚的规定,又有关于父母子女和其他家族成员间权利义务的规定。其内容较亲属法窄,但较狭义的婚姻法宽,实际上是婚姻家庭法。狭义的婚姻法的调整对象仅限于婚姻关系,其名称是在严格意义上使用的,如《南斯拉夫塞尔维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婚姻和婚姻中的法律关系由本法规定”,不涉及其他事项。
3.简述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因上述原因导致离婚,提出损害赔偿的
1、 必须是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
2、 必须是由于对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
3、 必须是在提出离婚时提出,即:离婚才能提起赔偿,赔偿必须在离婚的前提下提出,只提赔偿不提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 必须是针对合法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不能向第三方提出损害赔偿
如果提出离婚的是有过错方,而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损害赔偿,如果在一审没有提出,在二审时还可以提出,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离婚后一年内可以另行起诉,提出损害赔偿。
4.论述我国现行的约定夫妻财产制
我国现行《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制度规定了法定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以及约定财产制。
夫妻间的法定财产制又称补充财产制,概括现行《婚姻法》的精神,凡认为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的,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合法取得的财产;第二,必须是未被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财产或者约定无效的婚后所得;第三,必须是法定个人特有财产以外的双方婚后所得财产。
夫妻特有财产指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对婚前财产或者婚后所得某些财产,由夫或妻一方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和承担义务,以及就该特有财产的效力等形成的法律制度。
约定财产制是关于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排除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5.论述我国现行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征和范围
风情共同财产特征的特征: 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 3.夫妻之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取得的财产。 4.夫妻之间依《婚姻法》的规定采取书面约定形成规定的财产。 5.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 6.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 7.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6.谈谈拟制血亲的含义
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关系,而由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自然血亲具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由于此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设定的,故又称“准血亲”或“法定血亲”。我国现行婚姻法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类: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二是在事实上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
对于拟制血亲之间能否结婚,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婚姻法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因此,婚姻法对直系血亲缔结婚姻的限制,也应适用于养父母子女之间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无论这种拟制直系血亲关系是否解除,从伦理要求和法律精神上看,都应属于禁止结婚的范围。至于拟制旁系血亲间的通婚,只要没有三代以内的旁系自然血亲关系,即没有禁止其结婚的正当理由,自应解释为不在禁婚亲之列,可以结婚。
7.简述亲子关系的概念和分类。
概念: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父母和子女是血缘最近的直系血亲,为家庭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分类: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这是基于子女出生的法律事实而发生的,其中包括生父母和婚生子女的关系、生父母和非婚生子女的关系。其特点为: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只能因依法送养子女或父母子女一方死亡的原因而终止。在通常情况下,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是不允许解除的。
2.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这是基于收养或再婚的法律行为以及事实上抚养关系的形成,由法律认可而人为设定的。包括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关系。其特点为: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可因收养的解除或继父(母)与生母(父)离婚及相互抚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
8.婚姻法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从调整对象的性质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而产生夫妻财产关系 婚姻法的内容多数为强行性规范,概念上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的婚姻法的调整对象除婚姻外,还包括家庭关系,其名称是在扩大意义上使用的,如1950年和198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既有结婚、夫妻关系和离婚的规定,又有关于父母子女和其他家族成员间权利义务的规定。其内容较亲属法窄,但较狭义的婚姻法宽,实际上是婚姻家庭法。狭义的婚姻法的调整对象仅限于婚姻关系,其名称也是在严格意义使用的 其特点:1、普遍性。婚姻是使用范围极广的法律,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法律
2、强烈的伦理性。婚姻关系是男女两性关系,家庭关系是血亲关系。它不仅有社会经济基础决定,而且还要受到政治、道德、文化、风俗、习惯等因素影响,具有强烈的伦理性。婚姻法所规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就是以这个社会中的伦理道德为基础的
3、鲜明的强制性。婚姻法作为法律具有强制性,而且大部分规范是强制性的
9.婚姻、家庭的概念是什么?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和特征是什么?
婚姻是为当时社会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这种结合形成了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即夫妻。 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或共同经济)所构成的生活单位。
婚姻家庭关系是以两性结合为前提,医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社会关系。社会性是它的性质,自然醒是它的特点
婚姻家庭的社会性: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是由当时的社会生产关系所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还受到当时的上层建筑各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如道德,它是一种调整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是评价人们的是非,善恶,美丑的标准。可通过舆论发挥作用。
婚姻家庭关系的自然性:婚姻家庭关系式特殊的社会关系,生理学和生物学的某些自然规律必然会对婚姻家庭关系发挥作用。具体表现为:关于法定结婚年龄的规定,关于禁止结婚条件的规定。
10.什么叫做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第三者建立夫妻关系的违法行为。这种有配偶的男女,在自己的配偶尚未死亡,或者还未与其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时,再与他人结婚,从而构成重婚。这里既包括与他人登记结婚,也包括虽未登记却与他人以夫妻相待,同居生活在一起而形成的事实婚姻。重婚不仅是违反婚姻法一夫一妻制原则的行为,而且也是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中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五十九条明文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1.什么叫做亲属?亲属的种类有哪些?
亲属,是指音婚姻、血缘或收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亲属与家属、家庭成员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它可以由三种情况产生,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
亲属的种类,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有不同的分类。旧中国亲属分为:宗亲,指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及其配偶;外亲,指与女方相联系的亲属,也叫女亲;妻亲,是指与妻子相关的亲属。
我国现在讲亲属划分为三种:
(1)配偶,即夫妻,男女两性印结婚而亲生的亲属
(2)血亲,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父系和母系。其又可分为两种
自然血亲,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自然血缘关系的亲属,如兄弟姐妹、父母子女
拟制血亲,指本来没有自然的血缘关系,或无直系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等,称为法律上拟制血亲
(3)姻亲,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
12.什么叫做血亲?什么叫做直系血亲、旁系血亲?
血亲是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血亲又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两种。直系血亲:指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如父母与子女之间、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外祖 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等都是直系血亲。 旁系血亲:直系血亲以外,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如兄弟姐妹之间,表兄弟姐妹之间,自己与伯叔、姑母、舅父、姨母之间等,都是旁系血亲。。
所谓三代内的旁系血亲,是指从自己上溯至同一血缘的亲属,再向下数三代。例如,计算男方本人同表妹属于第几代旁系血亲,可先由个人经过母亲上溯至与表妹同一个血缘的外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一代,向下数至表妹的母亲,即本人的姨母,为第二代,再向下数至表妹,为第三代。男方本人与表妹即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依法禁止结婚。按此计算,凡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以及姑侄舅甥女等均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均禁止结婚。按照我国过去的传统习俗,上述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除表兄弟姐妹外,一律不许结婚,所以当前特别要着重改变表兄弟姐妹可以结婚的传统习俗。
13.什么叫做姻亲?姻亲的范围?试举例。
名称定义:姻亲是以婚姻关系为中介二产生的亲属 分类:具体分为: (1)血亲的配偶。指自己直系、旁系血亲的配偶。兄弟之妻、伯叔父之妻、侄之妻、姐妹之夫、女婿、儿媳等
(2)配偶的血亲。指自己配偶的血亲。岳父母、妻之叔伯、妻之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等等;
(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指自己的配偶的血亲的夫或妻。妯娌、连襟、嫂子弟妹、姐夫妹夫等等。。姻亲关系因夫妻离婚或夫妻中一方死亡、他方再婚而消失。
14.婚姻的必备条件是什么?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到达法定婚龄(男必须年满二十二周岁;女必须年满二十周岁);符合一夫一妻制;没有禁止结婚的近亲关系;亦即男女双方不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没有禁止结婚的疾病(麻风病未经治愈或者其它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男女双方只有符合上述条件,其结婚请求才能得到婚姻登记机关的认可,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该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的保护。
15.婚姻的禁止条件是什么?
1、禁止重婚。以重婚作为结婚的禁止条件是近现代各国亲属立法的通例,被认为是文明社会的标志之一。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被确立为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如果用“符合一夫一妻制”的表述方法,也可以认为是结婚的必备条件。我国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十条第一项规定:“重婚的”婚姻关系无效。
2、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我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3、禁止结婚的疾病。法律禁止特定疾病的患者结婚,是保护结婚当事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的需要,也是许多国家立法的通例。我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
16.结婚登记的程序和效力是什么?
结婚登记大致可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环节。(一)申请 1.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1)户口证明;(2)居民身份证;(3)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离婚的当事人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在实行婚前检查的地方,申请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婚前检查证明。申请复婚的,可以不再进行婚前检查。2.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外国侨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 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1)中国公民须持有:①本人户籍证明;②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2)外国人须持有:①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②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③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的证明。(3)外国侨民须持有:①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②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③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必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凡证件齐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可持证件和男女双方照片,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二)审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查明结婚申请是否符合结婚条件,不明之处,应当向当事人询问,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登记 1.予以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注销其离婚证。但对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登记申请,应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涉外婚姻的结婚证须贴有男女双方当事人照片,并加盖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受单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2.不予登记: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自愿的 (3)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说明理由。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效力:(一)婚姻行为的成立 形成或解除婚姻关系的事实存在,需具备特定的当事人、当事人间客观的、外在的缔结或解除婚姻关系的合意,即表现于外部的身份行为的效力意思,以及法定的形式要件,上述三者视为婚姻行为的成立要件①当事人间的婚姻是否合法存在,要用法律的标准进行判断,如果符合法定效力的婚姻,则是有效的婚姻。如果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婚姻则是无效的婚姻。也就说,经过婚姻登记机构登记的婚姻是合法的婚姻,受法律所保护。未经登记的婚姻则是不合法的婚姻,不受法律所保护。 (二)婚姻行为的生效 婚姻行为的生效是一个价判断问题,其要件为婚姻行为当事人具备缔结或解除婚姻关系行为的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②凡是具备这样条件的婚姻,应为生效的婚姻,否则,即为不生效。
17.夫妻间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1、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双方都可以保持自己姓名的独立,不因结婚而改变。双方所生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2、夫妻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权利。
3、夫妻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4、夫妻对于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5、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6、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7、夫妻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18.父母子女间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19.什么叫做非婚生子?法律地位如何?
所谓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育的子女。包括男女双方未婚所生的子女或者已有婚姻关系的男或者女与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发生性行为致孕所生的子女。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在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和合法权益方面,我国最新修改并且在2001年4月28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也只在第二十五条中有两款规定,第一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第二款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虽然在第一中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也就是说他们之间的等级或地位是一样的,都同处于一个起跑线上,但是请注意他们拥有的是同等的权利并不是说拥有的是相同的权利,这两个词在字面上是有一定的差别和不同的,同等指的是等级和地位上的一样而相同指的是一模一样的权利和地位
20. 什么叫做继子女?法律地位如何?
继子女:是指妻与前夫或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
继子女的法律地位:继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 根据《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可见,形成抚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是完全等同于生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
21.抚养、赡养和扶养的区别是什么?
扶养在广义概念上讲是泛指特定亲属之间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存在的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照顾的权利义务关系,它囊括了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养”,平辈亲属间的“扶养”和晚辈亲属对长辈亲属的“赡养”三种具体形态。但我国《婚姻法》等现行法律对扶养采用的是狭义的概念,专指平辈亲属之间依法
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的权利义务。 也就是讲,我国《婚姻法》中的扶养专指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法定扶养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义务,合法夫妻之间在物质上和生活上负有相互扶助、相互供养的义务;抚养专指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育教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没有抚养能力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赡养专指晚辈亲属对长辈亲属的供养、照料,凡有赡养扶助能力的子女,不分男女都具有该种义务,婚生子女和父母、非婚生子女和父母、养子女和父母、继子女和履行了抚养义务的继父母间均存在该种义务。三者之间的内含是各不相同的,在法律中均有其各自特定的含义。
22.试论述我国婚姻法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
答:(1)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在私有制社会里,非婚生子女历来遭受歧视,社会地位及家庭地位低下。近现代,许多国家在法律上采取了一定的对策,改善非婚生子女的待遇。在社会主义制度
下,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地位,在法律上是平等的。
(2)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婚姻法中有关父母子女间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如抚养教育、管教保护、赡养扶助和遗产继承等,均适用干父母和非婚生子女。
(3)婚姻法还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这一规定适用于生父与生母未结婚的情况。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和负担的方式应根据生父与生母的经济收入情况,先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确定。
23.试论述无效婚姻在子女和财产两方面的法律后果。
一、子女方面 无效婚姻】婚姻被确认无效对子女的法律后果 《婚姻法》第12条规定: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的确认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无效婚姻是自始无效的。因此,在无效婚姻中受胎而出生的子女,应为非婚生子女。《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岐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无效婚姻中受胎,出生的子女与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其父母婚姻无效的影响。父母子女之间存在天然的血缘关系,因此,《婚姻法》中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无效婚姻的受胎、出生的子女,具体包括:(1)父母对该子女负有抚养成教育、管教保护的权利和义务。(2)该子女成年后对父母负有赡养的义务。(3)父母对该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此外,在监护、代理、收养等涉及父母子女关系的事项中,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受父母婚姻无效的影响。在无效婚姻当事人终止同居关系时,有关子女的抚养归属、抚养费的负担等问题,应当与婚生子女同等对待,按《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这样对保护无效婚姻中子女权益是十分必要的。
二、财产关系方面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双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按共同共有处理,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