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劳动合同14版(拟定,做参考)

公司

姓名:

编号

本《劳动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签署:

甲 方: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乙 方:

性 别:

民 族: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并确认本合同为双方解决争议时的依据。

乙方保证在签署本合同时没有与其他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任何劳动关系,且乙方与甲方签署本合同不违反其向任何第三方承担的任何义务。

第一章 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合同期限

(1) 合同期限:

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 试用期限

甲乙双方同意确定试用期期限自 年 月 日止(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第二章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三条、 乙方工作地点:

第四条、 工作内容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乙方在 (部门)从事 (岗位)工作。甲方有权按需要在不降低工资待遇的情况下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及工作区域。

第三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条、 工作时间

按国家标准工时规定,每日工作7.5小时,每周工作37.5小时。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上午09:00—17:30;午膳时间:12:00--13:00;特殊岗位者,根据实际情况另外调整。

第六条、 休息休假

甲方执行法定的及企业依法自行补充的有关工作、休息、休假制度,按规定给予乙方享受节日假、婚假、产假、丧假、年休假等带薪假期,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的计算方法支付工资。

第四章 劳动报酬

第七条、 基本工资

试用期:乙方基本工资为人民币¥ 元整/月(税前);

转正后:乙方基本工资为人民币¥ 元整/月(税前)。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调整乙方工资。

第八条、 加班工资

由于工作需要,乙方可以于填报加班申请表并经甲方主管副总或其授权的人书面批复同意后(下称“甲方书面批准”)加班。乙方经甲方书面批准后加班的,甲方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管理制度给予乙方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法律规定支付乙方加班工资。乙方不能出具经甲方书面批准证明的,视为乙方私自逗留时间,不以加班论处,且甲方有权按照有关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第九条、 劳动报酬按月支付。甲方代扣国家法律规定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等个人应缴部分和个人所得税后,甲方于每月月初以银行转帐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甲方支付的工资已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加班工资及相关的一切补贴费用款项。

第十条、 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按国家规定履行国家或社会义务时(如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等),工资照发。

第十一条、 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甲方可按照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违纪经济处理并依法从乙方的工资中扣减。

第五章 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三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工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福利在本合同中没有规定的,按甲方规章制度中的有关规定执行。甲方对乙方的福利待遇具有自主决定权,但本合同有明文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六条、 甲方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七条、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对乙方进行必要的业务、技能、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劳动安全卫生等各项规章制度的教育。

第十八条、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工作规范、操作流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自觉预防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第七章 劳动纪律

第十九条、 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公开,并告知乙方。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遵守甲方依法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应爱护甲方财物、维护甲方利益;应自觉遵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的规定。

第二十条、 乙方离职前应坚守岗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并依照甲方的规章制度或甲方的书面要求,按时办妥离职交接手续,乙方应与甲方或甲方有关部门共同签署甲方制定的离职交接文件。离职交接文件中的乙方姓名、职务、离职原因等应由乙方亲自填写。

第二十一条、乙方不得参与任何损害甲方的活动,否则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二十二条、 根据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若乙方模范遵守甲方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甲方可以进行奖励;若乙方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根据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三条、 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为甲方的全职员工,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自主经营实业、或在其他任何第三方兼职、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受聘于第三方、或间接为其他任何第三方提供劳务服务。

第八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续订和终止

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双方经协商一致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第二十五条、 甲乙双方均可依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行使单方解除本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并不支付任何方面的经济补偿金,乙方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害的,甲方保留追究乙方相关责任的权利。

1、试用期间被甲方相关部门证明不符合本合同附件一规定的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贪污腐化或有其他不良行为,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

4、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甲方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本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 双方协商不能就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八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甲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本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甲方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乙方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甲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第三十条、乙方在试用期内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天通知甲方。

第三十一条、乙方可以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与甲方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在合同解除前,乙方应坚守工作岗位、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十二条、乙方单方要求解除本合同的,除法律法规另有强制性规定外,乙方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口头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的,应当向甲方补交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收到书面形式通知之日为乙方正式提出解除本合同之日。

第三十三条、除法律法规另有强制性规定外,本合同无论因何种原因解除或终止的,乙方都应按照甲方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于离职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否则乙方应自负一切后果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四条、甲乙双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甲方应在甲方或甲方有关部门与乙方共同签署离职交接文件时向乙方出具甲乙双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书面证明。

第三十五条、若甲方未提前书面通知乙方续签劳动合同的,合同期限届满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期满,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或本合同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如有下列情况发生,本合同终止:

(1)合同期限届满;

(2)甲方依法被宣告破产或者依法解散或依法被撤销;

(3)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4)乙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八条、经济补偿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1、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向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3、乙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除甲方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据本合同第三十七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5、依据本合同第三十七条第(2)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甲乙双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经济补偿的发放标准应按《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依法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在乙方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甲方因违约或违反法律规定并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范围及赔偿金额应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损失程度确定。

第四十条、乙方因违纪、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或其他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了经济损失的,则须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范围及赔偿金额应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损失程度确定。

第十章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补充约定事项: (无)

第十一章 其它

第四十二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

第四十三条、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双方必须履行,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规定及甲方规章制度执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新规定可以制定新的规章制度,也可以对已有的规章制度进行修订。若本合同条款与国家强制性规定及甲方新规章制度相抵触,甲乙双方同意按国家强制性规定和甲方新规章制度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涂改或未经书面授权代签无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签署页】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文首所述日期签订。

甲方(盖章):

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

公司

姓名:

编号

本《劳动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签署:

甲 方: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乙 方:

性 别:

民 族: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并确认本合同为双方解决争议时的依据。

乙方保证在签署本合同时没有与其他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任何劳动关系,且乙方与甲方签署本合同不违反其向任何第三方承担的任何义务。

第一章 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合同期限

(1) 合同期限:

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 试用期限

甲乙双方同意确定试用期期限自 年 月 日止(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第二章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三条、 乙方工作地点:

第四条、 工作内容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乙方在 (部门)从事 (岗位)工作。甲方有权按需要在不降低工资待遇的情况下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及工作区域。

第三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条、 工作时间

按国家标准工时规定,每日工作7.5小时,每周工作37.5小时。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上午09:00—17:30;午膳时间:12:00--13:00;特殊岗位者,根据实际情况另外调整。

第六条、 休息休假

甲方执行法定的及企业依法自行补充的有关工作、休息、休假制度,按规定给予乙方享受节日假、婚假、产假、丧假、年休假等带薪假期,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的计算方法支付工资。

第四章 劳动报酬

第七条、 基本工资

试用期:乙方基本工资为人民币¥ 元整/月(税前);

转正后:乙方基本工资为人民币¥ 元整/月(税前)。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调整乙方工资。

第八条、 加班工资

由于工作需要,乙方可以于填报加班申请表并经甲方主管副总或其授权的人书面批复同意后(下称“甲方书面批准”)加班。乙方经甲方书面批准后加班的,甲方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管理制度给予乙方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法律规定支付乙方加班工资。乙方不能出具经甲方书面批准证明的,视为乙方私自逗留时间,不以加班论处,且甲方有权按照有关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第九条、 劳动报酬按月支付。甲方代扣国家法律规定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等个人应缴部分和个人所得税后,甲方于每月月初以银行转帐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甲方支付的工资已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加班工资及相关的一切补贴费用款项。

第十条、 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按国家规定履行国家或社会义务时(如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等),工资照发。

第十一条、 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甲方可按照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违纪经济处理并依法从乙方的工资中扣减。

第五章 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三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工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福利在本合同中没有规定的,按甲方规章制度中的有关规定执行。甲方对乙方的福利待遇具有自主决定权,但本合同有明文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六条、 甲方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七条、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对乙方进行必要的业务、技能、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劳动安全卫生等各项规章制度的教育。

第十八条、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工作规范、操作流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自觉预防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第七章 劳动纪律

第十九条、 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公开,并告知乙方。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遵守甲方依法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应爱护甲方财物、维护甲方利益;应自觉遵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的规定。

第二十条、 乙方离职前应坚守岗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并依照甲方的规章制度或甲方的书面要求,按时办妥离职交接手续,乙方应与甲方或甲方有关部门共同签署甲方制定的离职交接文件。离职交接文件中的乙方姓名、职务、离职原因等应由乙方亲自填写。

第二十一条、乙方不得参与任何损害甲方的活动,否则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二十二条、 根据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若乙方模范遵守甲方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甲方可以进行奖励;若乙方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根据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三条、 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为甲方的全职员工,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自主经营实业、或在其他任何第三方兼职、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受聘于第三方、或间接为其他任何第三方提供劳务服务。

第八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续订和终止

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双方经协商一致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第二十五条、 甲乙双方均可依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行使单方解除本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并不支付任何方面的经济补偿金,乙方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害的,甲方保留追究乙方相关责任的权利。

1、试用期间被甲方相关部门证明不符合本合同附件一规定的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贪污腐化或有其他不良行为,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

4、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甲方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本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 双方协商不能就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八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甲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本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甲方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乙方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甲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第三十条、乙方在试用期内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天通知甲方。

第三十一条、乙方可以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与甲方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在合同解除前,乙方应坚守工作岗位、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十二条、乙方单方要求解除本合同的,除法律法规另有强制性规定外,乙方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口头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的,应当向甲方补交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收到书面形式通知之日为乙方正式提出解除本合同之日。

第三十三条、除法律法规另有强制性规定外,本合同无论因何种原因解除或终止的,乙方都应按照甲方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于离职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否则乙方应自负一切后果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四条、甲乙双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甲方应在甲方或甲方有关部门与乙方共同签署离职交接文件时向乙方出具甲乙双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书面证明。

第三十五条、若甲方未提前书面通知乙方续签劳动合同的,合同期限届满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期满,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或本合同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如有下列情况发生,本合同终止:

(1)合同期限届满;

(2)甲方依法被宣告破产或者依法解散或依法被撤销;

(3)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4)乙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八条、经济补偿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1、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向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3、乙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除甲方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据本合同第三十七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5、依据本合同第三十七条第(2)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甲乙双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经济补偿的发放标准应按《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依法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在乙方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甲方因违约或违反法律规定并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范围及赔偿金额应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损失程度确定。

第四十条、乙方因违纪、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或其他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了经济损失的,则须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范围及赔偿金额应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损失程度确定。

第十章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补充约定事项: (无)

第十一章 其它

第四十二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

第四十三条、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双方必须履行,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规定及甲方规章制度执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新规定可以制定新的规章制度,也可以对已有的规章制度进行修订。若本合同条款与国家强制性规定及甲方新规章制度相抵触,甲乙双方同意按国家强制性规定和甲方新规章制度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涂改或未经书面授权代签无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签署页】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文首所述日期签订。

甲方(盖章):

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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