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与非犯罪的界限

犯罪与非犯罪的界限

这个问题在实践中是很重要,也是比较复杂的问题。有的人认为:区分罪与非罪,关键是社会危害程度。这样说还不够全面,因为所谓“非罪”是个很大的范畴,包括不同的情节,其中有的行为违法,但没有构成犯罪,有的既不是犯罪,也不是违法。对于后者不构成犯罪,就不是危害程度大小的问题。所以不能笼统地说,根据危害程度来区分“罪与非罪”。如果从大的范围来区分罪与非罪,区分的方法和标准是不完全一样的。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方法:

一 根据和为违法的情节,危害的程度,加以区分

二 根据是否具备刑法总则规定的构成任何犯罪所不可缺少的要件加以区分

三 根据是否具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构成某种犯罪不可缺少的要件加以区分

区分标准:

(一)以情节是否严重,是否恶劣来区分。如第166条关于走私罪,117条关于投机倒把罪,145条关于侮辱诽谤罪,刑法明文规定:“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第160条关于流氓罪,规定“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但是到底怎样的情节才算严重,恶劣,这要在司法实践中根据经验来掌握,立法者没有也难以提供具体的标准。

(二)以后果的严重程度来区分。如第113条关于交通肇事罪规定,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虽然有违章行为,但没有造成上述严重后果的就不能定罪。第135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构成过失重伤罪。过失致人轻伤,就不构成犯罪,只能作为民事赔偿来处理。刑法上的所有过失犯罪,都是以造成了严重后果作为构成犯罪的一个必要条件的。

(三)以是否明知某种犯罪事实来区分。比如第172条关于窝赃,销赃罪,明文规定,

必须是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才构成窝赃,销赃罪。这个明知就是犯罪的要件,不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藏或销售,就不能认定为犯罪。

(四)以是否具有法定的特殊目的来区分。比如根据第168条明文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是以赌博为业的,才构成犯罪。如果不是为了营利,就不能构成赌博罪。在这里,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一个标准。

(五)以是否使用法律所规定的犯罪方法来区分。比如第157条关于妨害公务罪,条文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妨害公务罪。第179条规定“以暴力”

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构成干涉婚姻自由罪,否则,不构成犯罪。这些都是法律所要求的特定的手段,不使用这种手段,不构成犯罪。

(六)以是否具有法律所规定的特殊犯罪对象来区分。如第183条关于遗弃罪,条文规定,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构成遗弃罪。这里犯罪对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相反,如果是个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即使说他的亲属拒绝给他扶养费,也只能按民事案件来处理,不能定遗弃罪。

(七)以是否出于故意来区分。有许多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不能由过失构成。如第149条规定,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的,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这种罪只能由故意构成。无意中开拆,丢失别人信件的,不构成犯罪。第138条规定的诬告陷害罪,也只能由故意构成。 如果是由于疏忽而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构成犯罪。第121 条偷税罪,抗税罪,也只能是故意的。如果由于管理不善,疏忽大意而漏税,只能由简易务部门,取补税或,罚款的办法来处理,不构成犯罪。

(八)以行为是否在法律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实施来区分。如第129条关于非法捕捞罪,法律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

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捕捞罪,这里有个时间,地点等限制,除了这个时间,地点以外,到海上捕鱼是合法的,不构成犯罪。

-根据和为违法的情节,危害的程度,加以区分

因为一般违法行为也是有一定危害性的,同犯罪区分的关键是在程度的大小,如盗窃罪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笨重的小量偷窃行为就是两种表面相同的违法行为,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危害和程度不同。投机倒把同一般违反工商管理的行为,也是形式一样而违害程度不同的两种行为。在审判实践中,要区分犯罪和与其形式相同的行为的界限,必须仔细分析其危害程度 至于危害程度多大才能定罪,立法或实践都不可能划个一刀切的界限,即使是经济犯罪,规定一个财物数额的界限,这个数额也只能是大致的 相对的界限,不可能搞一个机械的界限。如对盗窃案件,目前司法机关一般以200-300元作为立案的标准,这本身就包含了一定的伸缩幅度,而且也决不能说盗窃199元就不能判。

对于这类案件,考虑判不判罪,要根据人的行为动机,目的 手段,后果等,全面考察它的危害程度大小,还要参照犯罪人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综合衡量。刑法第10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里讲的是显著轻微,它与第32条讲的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在程度上是有所不同的。后者是说虽然情节显著轻微,但还是犯罪,只是不需判刑。而第10条讲的是“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什么叫显著轻微,这只能靠我们的理解立法的精神,就是说危害太轻了,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缩小打击面,扩大教育面等方面考虑,实在没有必要把它提到犯罪这样的严重程度来处理它。这里不可能搞一个非常具体的标准,而要根据党的一贯方针,政策,司法工作者自己的法律意识来衡量,究竟是定为犯罪对人民更好,对安定团结有利,还是不定为犯罪对安定团结更有利,对人民更有利。法律热线

犯罪与非犯罪的界限

这个问题在实践中是很重要,也是比较复杂的问题。有的人认为:区分罪与非罪,关键是社会危害程度。这样说还不够全面,因为所谓“非罪”是个很大的范畴,包括不同的情节,其中有的行为违法,但没有构成犯罪,有的既不是犯罪,也不是违法。对于后者不构成犯罪,就不是危害程度大小的问题。所以不能笼统地说,根据危害程度来区分“罪与非罪”。如果从大的范围来区分罪与非罪,区分的方法和标准是不完全一样的。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方法:

一 根据和为违法的情节,危害的程度,加以区分

二 根据是否具备刑法总则规定的构成任何犯罪所不可缺少的要件加以区分

三 根据是否具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构成某种犯罪不可缺少的要件加以区分

区分标准:

(一)以情节是否严重,是否恶劣来区分。如第166条关于走私罪,117条关于投机倒把罪,145条关于侮辱诽谤罪,刑法明文规定:“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第160条关于流氓罪,规定“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但是到底怎样的情节才算严重,恶劣,这要在司法实践中根据经验来掌握,立法者没有也难以提供具体的标准。

(二)以后果的严重程度来区分。如第113条关于交通肇事罪规定,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虽然有违章行为,但没有造成上述严重后果的就不能定罪。第135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构成过失重伤罪。过失致人轻伤,就不构成犯罪,只能作为民事赔偿来处理。刑法上的所有过失犯罪,都是以造成了严重后果作为构成犯罪的一个必要条件的。

(三)以是否明知某种犯罪事实来区分。比如第172条关于窝赃,销赃罪,明文规定,

必须是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才构成窝赃,销赃罪。这个明知就是犯罪的要件,不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藏或销售,就不能认定为犯罪。

(四)以是否具有法定的特殊目的来区分。比如根据第168条明文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是以赌博为业的,才构成犯罪。如果不是为了营利,就不能构成赌博罪。在这里,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一个标准。

(五)以是否使用法律所规定的犯罪方法来区分。比如第157条关于妨害公务罪,条文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妨害公务罪。第179条规定“以暴力”

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构成干涉婚姻自由罪,否则,不构成犯罪。这些都是法律所要求的特定的手段,不使用这种手段,不构成犯罪。

(六)以是否具有法律所规定的特殊犯罪对象来区分。如第183条关于遗弃罪,条文规定,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构成遗弃罪。这里犯罪对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相反,如果是个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即使说他的亲属拒绝给他扶养费,也只能按民事案件来处理,不能定遗弃罪。

(七)以是否出于故意来区分。有许多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不能由过失构成。如第149条规定,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的,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这种罪只能由故意构成。无意中开拆,丢失别人信件的,不构成犯罪。第138条规定的诬告陷害罪,也只能由故意构成。 如果是由于疏忽而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构成犯罪。第121 条偷税罪,抗税罪,也只能是故意的。如果由于管理不善,疏忽大意而漏税,只能由简易务部门,取补税或,罚款的办法来处理,不构成犯罪。

(八)以行为是否在法律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实施来区分。如第129条关于非法捕捞罪,法律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

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捕捞罪,这里有个时间,地点等限制,除了这个时间,地点以外,到海上捕鱼是合法的,不构成犯罪。

-根据和为违法的情节,危害的程度,加以区分

因为一般违法行为也是有一定危害性的,同犯罪区分的关键是在程度的大小,如盗窃罪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笨重的小量偷窃行为就是两种表面相同的违法行为,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危害和程度不同。投机倒把同一般违反工商管理的行为,也是形式一样而违害程度不同的两种行为。在审判实践中,要区分犯罪和与其形式相同的行为的界限,必须仔细分析其危害程度 至于危害程度多大才能定罪,立法或实践都不可能划个一刀切的界限,即使是经济犯罪,规定一个财物数额的界限,这个数额也只能是大致的 相对的界限,不可能搞一个机械的界限。如对盗窃案件,目前司法机关一般以200-300元作为立案的标准,这本身就包含了一定的伸缩幅度,而且也决不能说盗窃199元就不能判。

对于这类案件,考虑判不判罪,要根据人的行为动机,目的 手段,后果等,全面考察它的危害程度大小,还要参照犯罪人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综合衡量。刑法第10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里讲的是显著轻微,它与第32条讲的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在程度上是有所不同的。后者是说虽然情节显著轻微,但还是犯罪,只是不需判刑。而第10条讲的是“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什么叫显著轻微,这只能靠我们的理解立法的精神,就是说危害太轻了,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缩小打击面,扩大教育面等方面考虑,实在没有必要把它提到犯罪这样的严重程度来处理它。这里不可能搞一个非常具体的标准,而要根据党的一贯方针,政策,司法工作者自己的法律意识来衡量,究竟是定为犯罪对人民更好,对安定团结有利,还是不定为犯罪对安定团结更有利,对人民更有利。法律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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