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贝娜事件”引发的新闻伦理争议
2015年1月16日,歌手姚贝娜因乳腺癌复发在深圳病逝。而最先报道了姚贝娜去世消息的深圳晚报,因被曝出三名记者为抢独家,进入太平间未经家属同意进行拍摄的行为也陷入争议。
同一天,署名为“掀起你的头盖骨”网友发布文章《记者们在病房外,焦急地等待着她的死亡》中写道,“姚贝娜去世之前,病房外挤满了记者,他们在等,等她死”,“记者在记录不幸的同时,也在制造新的不幸”。文章在微信朋友圈内疯狂转发,一时间,深圳晚报的三名记者受到多方谴责,记者这个行业也一度被推上了风口浪尖。
据新浪微博发起的一项由3万多网友参与的网络调查显示,95.9%网友认为记者伪装成医生助手拍摄姚贝娜遗体违背了新闻伦理。具体来说,就是网民普遍认为深圳晚报的三名记者的行为有违道德,不尊重逝者;而新闻业内的众多记者则认为,报道消息是记者的本职工作,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这种行为也无可厚非。
记者道德和记者职业一直都是新闻伦理中备受争议的话题,随着“姚贝娜事件”的持续发酵,多方观点也逐渐呈现。我认为,单一地追求人伦道德,无论哪一个行业职业都无法完美做到;简单地强调职业需求,也只会让个人缺少温度而最终被大众所抛弃。该怎么衡量记者道德与记者职业这两者间的关系,孰轻孰重如何分配,在“姚贝娜事件”中也许能找到一点启发。
一、 新闻首发有错吗?
自新闻传播之日起,时效性就是衡量新闻的一个决定性标尺,这就使得时效性对于新闻采访的意义非常重大,它不是金牌与银牌的差别,而是金牌与粪土的差别。也就是说,一条有时效的新闻是新闻,过时了,就一钱不值。失去时效,新闻就成了废品。美国新闻人界有这样的说法:“无论新闻事件多么显著,与多么知名的人士相关,新闻价值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锐减。”当一件新闻事件发生时,一家新闻机构往往为了比另一家新闻机构将新闻报道提早发布几秒种而竭尽全力。
在“姚贝娜事件”中,官方公布的死亡时间为2015年1月16日16时55分,而深圳晚
报在1分钟后就发布了姚贝娜去世的信息。在网络时代,信息的传播速度非常快,加上姚贝娜在参加“中国好声音”节目后逐渐走红,深圳晚报发布的这则消息一时间得到了高速度、大范围的传播,而深圳晚报作为首发姚贝娜信息的媒体,也得到了相当高的关注,收获了大量受众。
然而,深圳晚报的这次首发,受到的关注却是负面多于正面,许多网名斥责深圳晚报“抢了首发,丢了人性”。新闻首发错了吗?
在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新闻首发带来的巨大受众市场是每家媒体都乐于看到的,所以说,追求新闻首发、时效性,的确是每个新闻人该有的觉悟。新闻首发没有问题,问题在于追求信息第一的方法。深圳晚报的记者偷拍的是遗体,所谓逝者为大,在未得到对方家人允许的情况下,这种行为是对逝者和其家人的不尊重。偷拍本身是违背新闻伦理的,如果要使用,就必须遵从偷拍的公认伦理原则:事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不使用暗访手段无法取得报道所需证据时,记者出于维护公共利益,可以进行暗访行为。就“姚贝娜事件”而言,姚贝娜的死亡不涉及公共利益,即使姚贝娜作为一位公众人物,其死亡涉及公共利益,其遗体的图像也不涉及;偷拍并不是获得信息的唯一途径,可以通过合理途径向医务人员咨询;深圳晚报记者的行为并不是出于维护公共利益。
因此,深圳晚报追求新闻首发有问题吗?没有。有问题的是追求信息第一的途径。也许在媒体追求新闻时效性的时候,也应该考虑下获得第一信息源的渠道是否合适,盲目地追求速度,只会让媒体失去温度。
二、 拍摄会造成二次伤害吗?
当深圳记者进入手术室进行拍摄时,姚贝娜的父母要求其停止拍摄并删除已拍摄的照片。过后,对于记者的这种行为,姚贝娜父亲在接受凤凰娱乐采访时说:“这个事情不是说特别的了不起的事情,我觉得每个人角度不一样,做的方式不一样,伤害感情或者什么样的这些方面,可能大家有不同的解读。在我看来,贝娜是一个公众人物,在她逝世以后,几乎所有我接触到的人都是悲痛的,都是愿意她走好的,所以在有些方面来讲,我觉得包括媒体都是好心,过程当中我不认为有人刻意要做什么,即使有一些不恰当,也是因为考虑不周这样的情况出现,所以我们本身没有任何怨言。”
姚贝娜父亲以一种谅解的态度看待深圳晚报记者拍摄的行为,与之截然不同的是,网上却对此行为进行了一番口诛笔伐。许多专家、网友认为,记者的这种行为不仅是对逝者的不
尊重,也是对逝者的二次伤害。
那么,深圳晚报记者的拍摄行为对家属造成了二次伤害吗?
美国职业新闻记者协会曾经有过一本《伦理规约》,书中写道:在寻求和使用那些遭到悲剧或者伤痛打击的人的访问记录和照片时应谨慎行事;认识到采集和报道消息可能会造成的伤害和不适合。深圳晚报记者拍摄逝者遗体,这种行为并不能解释为职业本分。在我国,“逝者为大”是社会共识,记者报道以尊重逝者及家属意愿为准则。然而,深圳晚报的记者在拍摄时并未得到家属的同意,在家属情绪极为低落的时候,记者此举会让家属觉得媒体为了拍到照片抢到头条而不尊重、冒犯逝者的一种行为,会对逝者及其家属造成二次伤害。
深圳晚报记者在拍摄时并没有考虑到这并不是报道需要的问题。1997年8月31日,英国戴安娜王妃在巴黎被驾驶汽车和摩托车的娱乐记者尾疯狂追拍,最终遭遇车祸身亡。记者的行为引来了广泛批评,以致于独家拍摄的临时前的表情照片卖不出去,没有一家媒体采用。可想而知,深圳晚报记者如果获得了逝者的照片,也不会有媒体愿意转发,受众更不愿意看到,并不是其他媒体和受众不关心逝者,而是出于对逝者的尊重,这种途径下获得的照片实在是有违伦理道德。
美国佛罗里达大学教授约翰•卡普兰曾指出,“很少有人探讨新闻摄影伦理和真实性以及职业范围内的人际关系之伦理是什么?新闻摄影的社会责任,必然大大超出了拍摄的过程。”新华社摄影记者刘宇也认为,任何时候,人的生命和尊严都高于一张新闻照片的获得。因此,深圳晚报记者的拍摄行为会对逝者及其家属造成二次伤害吗?是的。在非批评性报道中,任何打着受众需求的旗号而违背当事人或其家属意愿的报道都应该三思而后行,何况拍摄的内容是遗体,这就更应该谨慎而行,在怀有充分的尊重下,询问家属意愿后方可拍摄。
三、 道德是评价新闻的标准吗?
在“姚贝娜事件”中,记者追求的“新闻自由”与大众呼吁的“新闻道德”贯穿了整个事件的讨论。诚然,我们都赞同新闻自由不是媒体报道的挡箭牌,不能作为一切新闻报道的理由,那么反过来呢?道德可以用来规范新闻的言论自由吗,可以作为评价新闻的标准吗?
我认为,道德不可以作为评价新闻的标准,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道德从来都只是一种个人主观感受。
《造价的知识分子》中写道,“当你将道德的外衣披挂在身上的时候,显然只有野蛮人才会反对你。人们不会跟野蛮人讨论,而是将其消灭。这种方式远非新鲜。”道德是一种源
于个人主观感受的产物,没有一样的树叶,也没有一样的道德观念。每个人对道德的理解和评判尺度都不可能完全一样,以子之道德度我的行为而产生了我不道德的结论,这真的准确吗?不准确,即使有第三方的参与也只会产生三种道德标准而不会是两种。道德泛化成为了我们生活的一种常态,如果有人认为乱扔垃圾是不道德的行为,恰好我扔了垃圾,那我就是不道德的吗?“乱扔垃圾是不道德的”这种意识是属于某个人的主观感受,个人的主观感受可以作为评价事物的标准?显然不可以。也有人说,“乱扔垃圾是不道德的”并不是某一个人的道德意识,而是社会集体长期以来的产物。然而,时间冗长与人数众多并不能改变“道德属于个人主观感受”的性质,没有人会认为一种行为持续已久、执行的人数众多就是正确的,例如封建专制制度。
在“姚贝娜事件”中,许多人认为深圳晚报抢发的这条新闻没有价值,因为记者在获得新闻时采取了许多有违道德的行为,然而,新闻价值由“时效性、重要性、显著性、接近性、趣味性”决定,并没有“新闻道德”。记者有新闻自由权利,深圳晚报的记者首发姚贝娜逝世的信息无可厚非,深圳晚报不发,其他媒体也会发;媒体是沟通姚贝娜和受众的桥梁,只有通过媒体的信息发布,受众才能获得姚贝娜逝世的信息。如果以道德约束言论,言论的边界就无法统一界定,范围的大小谁也说不清,这种结果只会让信息停滞,信息缺失的世界才是末日世界。
深圳晚报记者的行为并不是一个个案。2014年年末,上海发生外滩踩踏事件,随后有媒体报道其中一位遇难者是复旦大学的学生,很快该学生的个人信息被多家媒体披露。复旦大学官方微博发帖:“望有心人帮转,呼吁媒体尊重她、保护她、不要再挖掘她的隐私,不要再刊登她的照片,让逝者安宁。”在上海外滩踩踏事件中,人们在寻求解决方法时同样诉诸于道德,然而转发速度依然非常快。
道德只能用来律己,而不能律人。律人需要的是法律。
每次出现新闻伦理的事件,我们都在进行道德评判,但这根本不是道德能控制的事,这是法律应该监管的事。“若记者乔装潜入太平间拍照的情况属实,那么就可以判定记者侵犯了隐私权,就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著有《新闻法规与新闻职业道德》、复旦大学新闻学院常务副院长黄瑚认为,逝者的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权依旧受我国法律保护,若逝者家属同意记者拍照,不存在问题;若记者在家属不知情的情况下侵犯逝者隐私,则可追究其民事责任。
因此,道德可以作为评判新闻的标准吗?从道德的来源性质来看,不可以;从道德的约束力来看,也不能。翻看历史的华章,我们看到春秋战国时期的儒家文化一度鼎盛,但为什
么韩非子出现了呢?因为道德并不能形成统一的行为准则,要建立一个有秩序的社会需要的是法律。
四、 结语
“姚贝娜事件”已过去将近半年,斯人已逝,留下的新闻伦理问题却依旧值得深思。深圳晚报的记者从报道事件变为事件本身,这其中的转变夹杂着太多的因素,也许有许多责难都是误会,但“恰好是一堆柴火才能被一把火点燃”,深圳晚报的记者在这次事件中的确有很多做得不足的地方。
媒体在近几年的发展中受到了很多的非议,甚至有人认为记者非记录的使者,而是污名化为“妓者”,这实在是让一代代的媒体人心酸。然而,这并不是无中生有。看一看近年来发生的新闻伦理事件,有记者收受贿赂进行虚假报道,有记者为获得新闻关注摆拍炒作,也有未经查实就转发某名人逝世的信息,等等。受众对媒体的信任一度下滑,媒体的信誉风中摇曳。受众对媒体的不信任造成了媒体一旦犯错,就容易掀起轩然大波,引起网上的一番口诛笔伐。这其中的确有不理智的网民,但是如果媒体形象良好,又怎么会受到群起攻之呢?
在“姚贝娜事件”中,可以看到,舆论谴责的焦点从深圳晚报记者行为的不当蔓延到整个媒体行业存在的问题。偷拍不是深圳晚报记者的个人行为,偷拍的准则也不应该只说给深圳晚报的记者听,也许该反思的不止是深圳晚报的记者,还有一代代正在为新闻理想奋斗的媒体人。
“姚贝娜事件”引发的新闻伦理争议
2015年1月16日,歌手姚贝娜因乳腺癌复发在深圳病逝。而最先报道了姚贝娜去世消息的深圳晚报,因被曝出三名记者为抢独家,进入太平间未经家属同意进行拍摄的行为也陷入争议。
同一天,署名为“掀起你的头盖骨”网友发布文章《记者们在病房外,焦急地等待着她的死亡》中写道,“姚贝娜去世之前,病房外挤满了记者,他们在等,等她死”,“记者在记录不幸的同时,也在制造新的不幸”。文章在微信朋友圈内疯狂转发,一时间,深圳晚报的三名记者受到多方谴责,记者这个行业也一度被推上了风口浪尖。
据新浪微博发起的一项由3万多网友参与的网络调查显示,95.9%网友认为记者伪装成医生助手拍摄姚贝娜遗体违背了新闻伦理。具体来说,就是网民普遍认为深圳晚报的三名记者的行为有违道德,不尊重逝者;而新闻业内的众多记者则认为,报道消息是记者的本职工作,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这种行为也无可厚非。
记者道德和记者职业一直都是新闻伦理中备受争议的话题,随着“姚贝娜事件”的持续发酵,多方观点也逐渐呈现。我认为,单一地追求人伦道德,无论哪一个行业职业都无法完美做到;简单地强调职业需求,也只会让个人缺少温度而最终被大众所抛弃。该怎么衡量记者道德与记者职业这两者间的关系,孰轻孰重如何分配,在“姚贝娜事件”中也许能找到一点启发。
一、 新闻首发有错吗?
自新闻传播之日起,时效性就是衡量新闻的一个决定性标尺,这就使得时效性对于新闻采访的意义非常重大,它不是金牌与银牌的差别,而是金牌与粪土的差别。也就是说,一条有时效的新闻是新闻,过时了,就一钱不值。失去时效,新闻就成了废品。美国新闻人界有这样的说法:“无论新闻事件多么显著,与多么知名的人士相关,新闻价值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锐减。”当一件新闻事件发生时,一家新闻机构往往为了比另一家新闻机构将新闻报道提早发布几秒种而竭尽全力。
在“姚贝娜事件”中,官方公布的死亡时间为2015年1月16日16时55分,而深圳晚
报在1分钟后就发布了姚贝娜去世的信息。在网络时代,信息的传播速度非常快,加上姚贝娜在参加“中国好声音”节目后逐渐走红,深圳晚报发布的这则消息一时间得到了高速度、大范围的传播,而深圳晚报作为首发姚贝娜信息的媒体,也得到了相当高的关注,收获了大量受众。
然而,深圳晚报的这次首发,受到的关注却是负面多于正面,许多网名斥责深圳晚报“抢了首发,丢了人性”。新闻首发错了吗?
在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新闻首发带来的巨大受众市场是每家媒体都乐于看到的,所以说,追求新闻首发、时效性,的确是每个新闻人该有的觉悟。新闻首发没有问题,问题在于追求信息第一的方法。深圳晚报的记者偷拍的是遗体,所谓逝者为大,在未得到对方家人允许的情况下,这种行为是对逝者和其家人的不尊重。偷拍本身是违背新闻伦理的,如果要使用,就必须遵从偷拍的公认伦理原则:事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不使用暗访手段无法取得报道所需证据时,记者出于维护公共利益,可以进行暗访行为。就“姚贝娜事件”而言,姚贝娜的死亡不涉及公共利益,即使姚贝娜作为一位公众人物,其死亡涉及公共利益,其遗体的图像也不涉及;偷拍并不是获得信息的唯一途径,可以通过合理途径向医务人员咨询;深圳晚报记者的行为并不是出于维护公共利益。
因此,深圳晚报追求新闻首发有问题吗?没有。有问题的是追求信息第一的途径。也许在媒体追求新闻时效性的时候,也应该考虑下获得第一信息源的渠道是否合适,盲目地追求速度,只会让媒体失去温度。
二、 拍摄会造成二次伤害吗?
当深圳记者进入手术室进行拍摄时,姚贝娜的父母要求其停止拍摄并删除已拍摄的照片。过后,对于记者的这种行为,姚贝娜父亲在接受凤凰娱乐采访时说:“这个事情不是说特别的了不起的事情,我觉得每个人角度不一样,做的方式不一样,伤害感情或者什么样的这些方面,可能大家有不同的解读。在我看来,贝娜是一个公众人物,在她逝世以后,几乎所有我接触到的人都是悲痛的,都是愿意她走好的,所以在有些方面来讲,我觉得包括媒体都是好心,过程当中我不认为有人刻意要做什么,即使有一些不恰当,也是因为考虑不周这样的情况出现,所以我们本身没有任何怨言。”
姚贝娜父亲以一种谅解的态度看待深圳晚报记者拍摄的行为,与之截然不同的是,网上却对此行为进行了一番口诛笔伐。许多专家、网友认为,记者的这种行为不仅是对逝者的不
尊重,也是对逝者的二次伤害。
那么,深圳晚报记者的拍摄行为对家属造成了二次伤害吗?
美国职业新闻记者协会曾经有过一本《伦理规约》,书中写道:在寻求和使用那些遭到悲剧或者伤痛打击的人的访问记录和照片时应谨慎行事;认识到采集和报道消息可能会造成的伤害和不适合。深圳晚报记者拍摄逝者遗体,这种行为并不能解释为职业本分。在我国,“逝者为大”是社会共识,记者报道以尊重逝者及家属意愿为准则。然而,深圳晚报的记者在拍摄时并未得到家属的同意,在家属情绪极为低落的时候,记者此举会让家属觉得媒体为了拍到照片抢到头条而不尊重、冒犯逝者的一种行为,会对逝者及其家属造成二次伤害。
深圳晚报记者在拍摄时并没有考虑到这并不是报道需要的问题。1997年8月31日,英国戴安娜王妃在巴黎被驾驶汽车和摩托车的娱乐记者尾疯狂追拍,最终遭遇车祸身亡。记者的行为引来了广泛批评,以致于独家拍摄的临时前的表情照片卖不出去,没有一家媒体采用。可想而知,深圳晚报记者如果获得了逝者的照片,也不会有媒体愿意转发,受众更不愿意看到,并不是其他媒体和受众不关心逝者,而是出于对逝者的尊重,这种途径下获得的照片实在是有违伦理道德。
美国佛罗里达大学教授约翰•卡普兰曾指出,“很少有人探讨新闻摄影伦理和真实性以及职业范围内的人际关系之伦理是什么?新闻摄影的社会责任,必然大大超出了拍摄的过程。”新华社摄影记者刘宇也认为,任何时候,人的生命和尊严都高于一张新闻照片的获得。因此,深圳晚报记者的拍摄行为会对逝者及其家属造成二次伤害吗?是的。在非批评性报道中,任何打着受众需求的旗号而违背当事人或其家属意愿的报道都应该三思而后行,何况拍摄的内容是遗体,这就更应该谨慎而行,在怀有充分的尊重下,询问家属意愿后方可拍摄。
三、 道德是评价新闻的标准吗?
在“姚贝娜事件”中,记者追求的“新闻自由”与大众呼吁的“新闻道德”贯穿了整个事件的讨论。诚然,我们都赞同新闻自由不是媒体报道的挡箭牌,不能作为一切新闻报道的理由,那么反过来呢?道德可以用来规范新闻的言论自由吗,可以作为评价新闻的标准吗?
我认为,道德不可以作为评价新闻的标准,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道德从来都只是一种个人主观感受。
《造价的知识分子》中写道,“当你将道德的外衣披挂在身上的时候,显然只有野蛮人才会反对你。人们不会跟野蛮人讨论,而是将其消灭。这种方式远非新鲜。”道德是一种源
于个人主观感受的产物,没有一样的树叶,也没有一样的道德观念。每个人对道德的理解和评判尺度都不可能完全一样,以子之道德度我的行为而产生了我不道德的结论,这真的准确吗?不准确,即使有第三方的参与也只会产生三种道德标准而不会是两种。道德泛化成为了我们生活的一种常态,如果有人认为乱扔垃圾是不道德的行为,恰好我扔了垃圾,那我就是不道德的吗?“乱扔垃圾是不道德的”这种意识是属于某个人的主观感受,个人的主观感受可以作为评价事物的标准?显然不可以。也有人说,“乱扔垃圾是不道德的”并不是某一个人的道德意识,而是社会集体长期以来的产物。然而,时间冗长与人数众多并不能改变“道德属于个人主观感受”的性质,没有人会认为一种行为持续已久、执行的人数众多就是正确的,例如封建专制制度。
在“姚贝娜事件”中,许多人认为深圳晚报抢发的这条新闻没有价值,因为记者在获得新闻时采取了许多有违道德的行为,然而,新闻价值由“时效性、重要性、显著性、接近性、趣味性”决定,并没有“新闻道德”。记者有新闻自由权利,深圳晚报的记者首发姚贝娜逝世的信息无可厚非,深圳晚报不发,其他媒体也会发;媒体是沟通姚贝娜和受众的桥梁,只有通过媒体的信息发布,受众才能获得姚贝娜逝世的信息。如果以道德约束言论,言论的边界就无法统一界定,范围的大小谁也说不清,这种结果只会让信息停滞,信息缺失的世界才是末日世界。
深圳晚报记者的行为并不是一个个案。2014年年末,上海发生外滩踩踏事件,随后有媒体报道其中一位遇难者是复旦大学的学生,很快该学生的个人信息被多家媒体披露。复旦大学官方微博发帖:“望有心人帮转,呼吁媒体尊重她、保护她、不要再挖掘她的隐私,不要再刊登她的照片,让逝者安宁。”在上海外滩踩踏事件中,人们在寻求解决方法时同样诉诸于道德,然而转发速度依然非常快。
道德只能用来律己,而不能律人。律人需要的是法律。
每次出现新闻伦理的事件,我们都在进行道德评判,但这根本不是道德能控制的事,这是法律应该监管的事。“若记者乔装潜入太平间拍照的情况属实,那么就可以判定记者侵犯了隐私权,就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著有《新闻法规与新闻职业道德》、复旦大学新闻学院常务副院长黄瑚认为,逝者的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权依旧受我国法律保护,若逝者家属同意记者拍照,不存在问题;若记者在家属不知情的情况下侵犯逝者隐私,则可追究其民事责任。
因此,道德可以作为评判新闻的标准吗?从道德的来源性质来看,不可以;从道德的约束力来看,也不能。翻看历史的华章,我们看到春秋战国时期的儒家文化一度鼎盛,但为什
么韩非子出现了呢?因为道德并不能形成统一的行为准则,要建立一个有秩序的社会需要的是法律。
四、 结语
“姚贝娜事件”已过去将近半年,斯人已逝,留下的新闻伦理问题却依旧值得深思。深圳晚报的记者从报道事件变为事件本身,这其中的转变夹杂着太多的因素,也许有许多责难都是误会,但“恰好是一堆柴火才能被一把火点燃”,深圳晚报的记者在这次事件中的确有很多做得不足的地方。
媒体在近几年的发展中受到了很多的非议,甚至有人认为记者非记录的使者,而是污名化为“妓者”,这实在是让一代代的媒体人心酸。然而,这并不是无中生有。看一看近年来发生的新闻伦理事件,有记者收受贿赂进行虚假报道,有记者为获得新闻关注摆拍炒作,也有未经查实就转发某名人逝世的信息,等等。受众对媒体的信任一度下滑,媒体的信誉风中摇曳。受众对媒体的不信任造成了媒体一旦犯错,就容易掀起轩然大波,引起网上的一番口诛笔伐。这其中的确有不理智的网民,但是如果媒体形象良好,又怎么会受到群起攻之呢?
在“姚贝娜事件”中,可以看到,舆论谴责的焦点从深圳晚报记者行为的不当蔓延到整个媒体行业存在的问题。偷拍不是深圳晚报记者的个人行为,偷拍的准则也不应该只说给深圳晚报的记者听,也许该反思的不止是深圳晚报的记者,还有一代代正在为新闻理想奋斗的媒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