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维护残疾人的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根据该项权利,公民有权按照法律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排除任何人的强制和干涉。残疾人作为公民中的一分子,其婚姻自由无疑也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维护残疾人婚姻自由,要注意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全面把握婚姻自由的内容。婚姻自由在内容上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婚姻自由是指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即当事人有权依法决定自己与谁结婚,任何人包括父母都无权干涉。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离婚,他人不得阻挠。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互相结合、缺一不可的。结婚是普遍行为,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离婚则是迫不得已情况下的选择,是对婚姻自由的补充。保障残疾人的婚姻自由,主要是结婚自由,但也应包括离婚自由。第二,维护残疾人婚姻自由,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维护残疾人的婚姻自由,只是使残疾人不因残疾而受歧视,但仍应适用法律关于结婚和离婚的程序要求和实质条件。第三,维护残疾人婚姻自由,要运用法律武器同侵犯残疾人婚姻自由的行为作斗争。《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是干涉婚姻自由的两种主
要形式。包办婚姻是指第三人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买卖婚姻是指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都是侵犯婚姻自由的行为。但买卖婚姻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婚姻无此目的。因此买卖婚姻一定是包办婚姻,包办婚姻未必是买卖婚姻。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指除包办婚姻、买卖婚姻之外的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如女方父母以男方有残疾为由,不同意该门亲事,阻挠双方结婚,干涉他人离婚等。对从事包办、买卖婚姻的人,应当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并视其情节和后果,予以相应的制裁。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比一般干涉婚姻自由具有更大危害性,应当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57条规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告诉才处理。因为这种犯罪发生在亲属之间,被害人当然希望干涉者不再干涉其婚姻自由,但并不一定要诉诸法律,更不一定希望其亲属受到法律制裁,因此法律规定本罪“告诉才处理”。被害人未提出控告的,司法机关不必主动追究。但引起被害人死亡的除外。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如何维护残疾人的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根据该项权利,公民有权按照法律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排除任何人的强制和干涉。残疾人作为公民中的一分子,其婚姻自由无疑也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维护残疾人婚姻自由,要注意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全面把握婚姻自由的内容。婚姻自由在内容上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婚姻自由是指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即当事人有权依法决定自己与谁结婚,任何人包括父母都无权干涉。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离婚,他人不得阻挠。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互相结合、缺一不可的。结婚是普遍行为,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离婚则是迫不得已情况下的选择,是对婚姻自由的补充。保障残疾人的婚姻自由,主要是结婚自由,但也应包括离婚自由。第二,维护残疾人婚姻自由,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维护残疾人的婚姻自由,只是使残疾人不因残疾而受歧视,但仍应适用法律关于结婚和离婚的程序要求和实质条件。第三,维护残疾人婚姻自由,要运用法律武器同侵犯残疾人婚姻自由的行为作斗争。《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是干涉婚姻自由的两种主
要形式。包办婚姻是指第三人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买卖婚姻是指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都是侵犯婚姻自由的行为。但买卖婚姻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婚姻无此目的。因此买卖婚姻一定是包办婚姻,包办婚姻未必是买卖婚姻。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指除包办婚姻、买卖婚姻之外的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如女方父母以男方有残疾为由,不同意该门亲事,阻挠双方结婚,干涉他人离婚等。对从事包办、买卖婚姻的人,应当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并视其情节和后果,予以相应的制裁。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比一般干涉婚姻自由具有更大危害性,应当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57条规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告诉才处理。因为这种犯罪发生在亲属之间,被害人当然希望干涉者不再干涉其婚姻自由,但并不一定要诉诸法律,更不一定希望其亲属受到法律制裁,因此法律规定本罪“告诉才处理”。被害人未提出控告的,司法机关不必主动追究。但引起被害人死亡的除外。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