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
新闻发布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团新闻发布管理,统一对外宣传口径,维护公司利益,经集团研究,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新闻发布,是指集团或公司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渠道,公布或公开公司的新闻或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和房产公司。其他各子公司应参照执行。
第四条 集团办公室为公司新闻发布管理的职能部门,并由集团或公司领导 指定专人为新闻发布人。
第五条 新闻发布由办公室或承办部门拟订发布内容、方式、邀请对象、时间与地点,并报经集团或公司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发布。
第六条 与新闻发布有关的部门承办新闻发布时,应事先与办公室沟通,办公室予以协助。集团办公室与提供信息部门及有关人员应当加强联系,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第七条 任何发布的新闻或信息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露公司机密、危害公司安全或者损害公司荣誉和利益的;
(二)内容未经核实或未经集团或公司主要领导批准的;
(三)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有可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伪造、假冒集团或公司的名义发布公司新闻或信息,违者将受到处罚。
第九条 办公室和指定的新闻发布人应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日常联系,保持畅通沟通的渠道。
第十条 办公室应当自新闻发布之日起2年内,留存一份发布内容的书面样本备查。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集团领导办公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如需修改,应提交集团领导办公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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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团新闻发布管理,统一对外宣传口径,维护公司利益,经集团研究,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新闻发布,是指集团或公司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渠道,公布或公开公司的新闻或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和房产公司。其他各子公司应参照执行。
第四条 集团办公室为公司新闻发布管理的职能部门,并由集团或公司领导 指定专人为新闻发布人。
第五条 新闻发布由办公室或承办部门拟订发布内容、方式、邀请对象、时间与地点,并报经集团或公司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发布。
第六条 与新闻发布有关的部门承办新闻发布时,应事先与办公室沟通,办公室予以协助。集团办公室与提供信息部门及有关人员应当加强联系,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第七条 任何发布的新闻或信息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露公司机密、危害公司安全或者损害公司荣誉和利益的;
(二)内容未经核实或未经集团或公司主要领导批准的;
(三)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有可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伪造、假冒集团或公司的名义发布公司新闻或信息,违者将受到处罚。
第九条 办公室和指定的新闻发布人应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日常联系,保持畅通沟通的渠道。
第十条 办公室应当自新闻发布之日起2年内,留存一份发布内容的书面样本备查。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集团领导办公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如需修改,应提交集团领导办公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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