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公司章程 1

股份制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公司地址:

第三条 公司由 、 、 共

同投资组建。

第四条 公司依法在兴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

企业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

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七条 经营范围: 1、

第三章 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

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

第十条 公司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为:

姓名 ,男,身份证号码: 姓名 ,男,身份证号码: 姓名 ,男,身份证号码: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十一条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董事、监事权;

(三)有查阅股东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五)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二条 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绝对权力

机构。

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有绝对权力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

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因

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定其他董事主持。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本公司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任职

产生。由公司各部经理担任。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董事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

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总经理行使

下列职权;

(一)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

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

产生。是公司内部监督机构,

第三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

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

出资,不需要股东会表决同意,但应告知。

第三十五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条件:

①必须要有半数以上(出资额)的股东同意;

②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

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③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

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

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三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

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

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三十九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

损的,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当年

利润弥补亏损。

第四十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

所余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四十一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

福利。

第四十二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

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 担任。

本公司的执行董事由 担任。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

1、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照上条第(1)、(2)项规定解散的,应

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会确定。

第三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理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

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三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级别和

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分例

进行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第二款的规

定清偿前,不得分配股东。

第三十六条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

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

法院。

第三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构确定,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

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八条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

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

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

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现金流量表;

4、财务情况说明表;

5、利润分配表。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明具备真实性、合法

性、有效性,如有不实而造成法律后果的,由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股东签名、盖章,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股东签名(盖章):

股东:

股东:

股东: 月 日

股份制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公司地址:

第三条 公司由 、 、 共

同投资组建。

第四条 公司依法在兴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

企业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

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七条 经营范围: 1、

第三章 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

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

第十条 公司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为:

姓名 ,男,身份证号码: 姓名 ,男,身份证号码: 姓名 ,男,身份证号码: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十一条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董事、监事权;

(三)有查阅股东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五)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二条 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绝对权力

机构。

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有绝对权力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

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因

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定其他董事主持。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本公司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任职

产生。由公司各部经理担任。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董事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

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总经理行使

下列职权;

(一)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

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

产生。是公司内部监督机构,

第三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

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

出资,不需要股东会表决同意,但应告知。

第三十五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条件:

①必须要有半数以上(出资额)的股东同意;

②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

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③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

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

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三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

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

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三十九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

损的,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当年

利润弥补亏损。

第四十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

所余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四十一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

福利。

第四十二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

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 担任。

本公司的执行董事由 担任。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

1、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照上条第(1)、(2)项规定解散的,应

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会确定。

第三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理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

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三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级别和

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分例

进行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第二款的规

定清偿前,不得分配股东。

第三十六条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

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

法院。

第三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构确定,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

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八条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

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

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

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现金流量表;

4、财务情况说明表;

5、利润分配表。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明具备真实性、合法

性、有效性,如有不实而造成法律后果的,由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股东签名、盖章,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股东签名(盖章):

股东:

股东:

股东: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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