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验收.交楼管理规定]

工程竣工验收和交楼有关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省、市建筑工程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为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和一次交楼率,减少交楼后的业主投诉,维护公司形象,结合各项目建设工程的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地区公司所属各项目的所有建设工程。

第二章 初验

第三条 工程初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项目建设工程(包括:单位工程、单项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及承发包合同内容完成(经总工室审批可甩项办理竣工验收的分项工程除外),质量符合国家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竣工图及竣工资料基本齐全。

2、 住宅楼通水、通电(最迟应在验收前24小时内通水、通电)。 3、 化粪池盖板、水池检查口、沙井盖全部掀开,池、井内无杂物和沉积物。

4、 住宅楼内各单元按门牌编号编好锁匙。 5、 住宅楼2米以内场地平整,住宅楼清扫干净。

第四条 工程达到上述条件后由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并按规定于初验前20天向项目部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由施工单位质安部向项

目部提出初验申请。

第五条 项目部接到施工单位初验申请后组织项目部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初步验收,合格后填报初验申请,对单位工程应同时提交工程监理总结和项目部初步验收情况说明报总工室审批,经总工室同意方可组织各有关单位正式进行竣工初验。

工程监理总结内容包括:

一、 工程概况(建设规模、监理内容、工程完成情况、未完成或遗留问题)

二、 监理工作小结(工期、质量、合同履行及付款情况、经验总结、其他)

三、 综合评估

项目部初步验收情况说明内容包括:

一、 工程进展情况(对需甩项的分项如设备、橱柜等应列明清单、说明原因);

二、 初步验收数量(套);

三、 是否符合初验条件及存在问题(但不得影响初验)。 第六条 特殊原因,经项目部申请、总工室审核、总工程师审批的单位(单项)工程可甩项办理竣工初验。

第七条 经总工室同意确需甩项的分项工程需单独办理初验和竣工验收。

第八条 竣工初验由项目部组织、工程部主持,技术部、物业公司、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参加。

第三章 竣工验收和移交

第九条 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对初验存在问题进行整改,施工单位质量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自评并将复检结果报项目部核查,项目部复核无误后报总工室主持复检和竣工验收。

第十条 总工室对初验问题按不少于30%的比率随机抽查,其余未抽查点(处)由项目部继续完成复检,并将复检情况上报总工室。

第十一条 经总工室复检初验存在问题整改合格率达到合格以上(详见第四章),单位(单项)工程可以办理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复检新发现问题由施工单位继续整改,项目部跟踪、检查。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由项目部组织、工程部主持,设计单位、勘探单位、物业公司和施工单位参加并报请项目质监站参加。“工程竣工日期” 指:由总工室主持初验复检合格之日。

第十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项目部同时向物业公司进行物业移交(分段移交或物业托管),并协助施工单位与地区公司审核部办理工程结算。

第十四条 单位(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日内,由项目公司通知物业公司(单位)办理物业移交(或物业托管),五日内项目公司与物业公司(单位)完成物品和设备清点,五日后正式交由物业公司(单位)管理。由于项目公司原因未及时办理物业移交的将追究项目公司相关人员责任,由于物业公司原因未及时办理物业移交的责任由物业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场地必须围蔽,不允许有工人在交楼区内随意走动;交楼路线清晰、区内道路畅顺。

第十六条 因施工单位原因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其工程质量不能评定为“优良”,并追究工期延期责任。

第四章 竣工备案

第十七条 单位工程必须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监督意见书》和《消防验收意见书》后才向业主交楼。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取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出具的工程施工质量、消防、规划、环保、城建档案等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后,总工室负责组织办理竣工备案手续,项目公司协助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按照《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奖罚

第二十条 初验复检按土建和水电两部分进行统计,整改合格率单项低于80%需重新按程序申报,并按规定100元/点(处)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单位(单项)工程质量等级不能评定为优良,并对项目部按《工作考评及奖励处罚办法》进行处理。初验复检整改合格率均高于80%以上为合格,其中初验复检综合整改合格率80~89%,按

100元/点(处)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初验复检综合整改合格率高于90%(含90%)且单项整改合格率高于85%(含85%)可免于经济处罚,遗留问题由项目部督促施工单位整改直至完成。

第二十一条 第二次复检仍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将按1000元/处(点)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并以此类推,加倍处罚,同时对相关责任人从严处理,该施工班组一年内不得在公司各楼盘承担施工任务。二次复检单项整改合格率高于80%以上为合格。其中单项复检整改合格率80~89%,按1000元/点(处)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单项复检整改合格率高于90%(含90%)可免于经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土建工程主要分项、水电安装工程主控项目第一次复检不合格处罚施工单位10000元/每项,第二次复检仍不合格处罚施工单位20000元/每项,第三次40000元/每项,以此类推,该单位(单项)工程只能定为合格。

第二十三条 单位(单项)工程验收合格后,经抽查复检遗留问题、新发现问题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处罚施工单位3000元/点(处)。

第二十四条 经核查项目部未进行初步验收或初步验收不严格(分项未完工、不具备初验条件、存在较多主要问题),隐瞒、虚报复检整改情况,对项目部经理通报批评,专业主管警告处分,相关监理扣罚当月300元的奖金。

第二十五条 工程竣工交楼,凡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业主拒收楼,每套处罚施工单位5000元,并由施工单位继续落实整改,直至业主收楼;由于工程质量问题造成一次交楼率低于90%(含90%)将

追究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部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工程竣工交楼后,两个月内业主提出问题未在承诺时间内完成整改,每套扣罚施工单位5000元;两个月后的保修期内业主提出问题未在承诺时间内完成整改,每套扣罚施工单位3000元,并由施工单位继续落实整改,直至整改完成。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凡因工程质量问题引起的争议由地区公司总工室裁定。

施工单位: 物业公司: 项目部: 总工室:

项目层公共部分初验检查存在问题

项目层公共部分初验检查存在问题

施工单位: 物业公司: 项目部: 总工室:

工程初验复检记录表

工程名称:

编号:

施工单位: 项目部: 总工室:

物业移交通知书

工程竣工验收和交楼有关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省、市建筑工程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为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和一次交楼率,减少交楼后的业主投诉,维护公司形象,结合各项目建设工程的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地区公司所属各项目的所有建设工程。

第二章 初验

第三条 工程初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项目建设工程(包括:单位工程、单项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及承发包合同内容完成(经总工室审批可甩项办理竣工验收的分项工程除外),质量符合国家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竣工图及竣工资料基本齐全。

2、 住宅楼通水、通电(最迟应在验收前24小时内通水、通电)。 3、 化粪池盖板、水池检查口、沙井盖全部掀开,池、井内无杂物和沉积物。

4、 住宅楼内各单元按门牌编号编好锁匙。 5、 住宅楼2米以内场地平整,住宅楼清扫干净。

第四条 工程达到上述条件后由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并按规定于初验前20天向项目部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由施工单位质安部向项

目部提出初验申请。

第五条 项目部接到施工单位初验申请后组织项目部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初步验收,合格后填报初验申请,对单位工程应同时提交工程监理总结和项目部初步验收情况说明报总工室审批,经总工室同意方可组织各有关单位正式进行竣工初验。

工程监理总结内容包括:

一、 工程概况(建设规模、监理内容、工程完成情况、未完成或遗留问题)

二、 监理工作小结(工期、质量、合同履行及付款情况、经验总结、其他)

三、 综合评估

项目部初步验收情况说明内容包括:

一、 工程进展情况(对需甩项的分项如设备、橱柜等应列明清单、说明原因);

二、 初步验收数量(套);

三、 是否符合初验条件及存在问题(但不得影响初验)。 第六条 特殊原因,经项目部申请、总工室审核、总工程师审批的单位(单项)工程可甩项办理竣工初验。

第七条 经总工室同意确需甩项的分项工程需单独办理初验和竣工验收。

第八条 竣工初验由项目部组织、工程部主持,技术部、物业公司、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参加。

第三章 竣工验收和移交

第九条 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对初验存在问题进行整改,施工单位质量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自评并将复检结果报项目部核查,项目部复核无误后报总工室主持复检和竣工验收。

第十条 总工室对初验问题按不少于30%的比率随机抽查,其余未抽查点(处)由项目部继续完成复检,并将复检情况上报总工室。

第十一条 经总工室复检初验存在问题整改合格率达到合格以上(详见第四章),单位(单项)工程可以办理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复检新发现问题由施工单位继续整改,项目部跟踪、检查。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由项目部组织、工程部主持,设计单位、勘探单位、物业公司和施工单位参加并报请项目质监站参加。“工程竣工日期” 指:由总工室主持初验复检合格之日。

第十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项目部同时向物业公司进行物业移交(分段移交或物业托管),并协助施工单位与地区公司审核部办理工程结算。

第十四条 单位(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日内,由项目公司通知物业公司(单位)办理物业移交(或物业托管),五日内项目公司与物业公司(单位)完成物品和设备清点,五日后正式交由物业公司(单位)管理。由于项目公司原因未及时办理物业移交的将追究项目公司相关人员责任,由于物业公司原因未及时办理物业移交的责任由物业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场地必须围蔽,不允许有工人在交楼区内随意走动;交楼路线清晰、区内道路畅顺。

第十六条 因施工单位原因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其工程质量不能评定为“优良”,并追究工期延期责任。

第四章 竣工备案

第十七条 单位工程必须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监督意见书》和《消防验收意见书》后才向业主交楼。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取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出具的工程施工质量、消防、规划、环保、城建档案等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后,总工室负责组织办理竣工备案手续,项目公司协助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按照《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奖罚

第二十条 初验复检按土建和水电两部分进行统计,整改合格率单项低于80%需重新按程序申报,并按规定100元/点(处)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单位(单项)工程质量等级不能评定为优良,并对项目部按《工作考评及奖励处罚办法》进行处理。初验复检整改合格率均高于80%以上为合格,其中初验复检综合整改合格率80~89%,按

100元/点(处)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初验复检综合整改合格率高于90%(含90%)且单项整改合格率高于85%(含85%)可免于经济处罚,遗留问题由项目部督促施工单位整改直至完成。

第二十一条 第二次复检仍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将按1000元/处(点)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并以此类推,加倍处罚,同时对相关责任人从严处理,该施工班组一年内不得在公司各楼盘承担施工任务。二次复检单项整改合格率高于80%以上为合格。其中单项复检整改合格率80~89%,按1000元/点(处)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单项复检整改合格率高于90%(含90%)可免于经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土建工程主要分项、水电安装工程主控项目第一次复检不合格处罚施工单位10000元/每项,第二次复检仍不合格处罚施工单位20000元/每项,第三次40000元/每项,以此类推,该单位(单项)工程只能定为合格。

第二十三条 单位(单项)工程验收合格后,经抽查复检遗留问题、新发现问题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处罚施工单位3000元/点(处)。

第二十四条 经核查项目部未进行初步验收或初步验收不严格(分项未完工、不具备初验条件、存在较多主要问题),隐瞒、虚报复检整改情况,对项目部经理通报批评,专业主管警告处分,相关监理扣罚当月300元的奖金。

第二十五条 工程竣工交楼,凡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业主拒收楼,每套处罚施工单位5000元,并由施工单位继续落实整改,直至业主收楼;由于工程质量问题造成一次交楼率低于90%(含90%)将

追究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部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工程竣工交楼后,两个月内业主提出问题未在承诺时间内完成整改,每套扣罚施工单位5000元;两个月后的保修期内业主提出问题未在承诺时间内完成整改,每套扣罚施工单位3000元,并由施工单位继续落实整改,直至整改完成。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凡因工程质量问题引起的争议由地区公司总工室裁定。

施工单位: 物业公司: 项目部: 总工室:

项目层公共部分初验检查存在问题

项目层公共部分初验检查存在问题

施工单位: 物业公司: 项目部: 总工室:

工程初验复检记录表

工程名称:

编号:

施工单位: 项目部: 总工室:

物业移交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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