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说明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托儿所幼儿园(简称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是公共卫生的一个领域,是我国儿童保健服务的一个重要方面。1985年12月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及时规范了各地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为保障儿童的健康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颁布已有26年。随着社会的进步,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也有了新的理念和发展。在此期间我国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法律,卫生部、教育部及相关部门颁布了《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等一系列规范和规章制度。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应严格执行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有关

规定,但实际上《制度》中的某些条款已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影响了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因此,在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修订的基础上,为更好地落实《管理办法》,规范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服务工作和内容,于2006年起,卫生部妇社司组织专家修订1985年的《制度》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以下简称《规范》)。《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托幼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第八条也指出:“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规范》的修订以《管理办法》为指导思想,以《制度》的基本内容为依据。目的是能更好地适应现阶段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发展,规范全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技术服务和管理工作,指明今后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发展的趋势和方向;使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常规化、制度化,提高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指导水平,保障儿童的身心健康,促进儿童全面发展。

二、修订过程

自2006年起,卫生部妇社司开始酝酿、组织专家讨论、调研对《制度》修订为《规范》的工作。目前,已召开20余次全国专家研讨会议,其中,专题召开有关传染病、消毒方面问题的讨论,并组织有关专家赴福建、甘肃、辽宁、云南、安徽、江苏、河南、贵州、山东、北京十省十五市进行《规范》内容可行性、可操作性等问题的调研。同时,借助《管理办法》正式颁布实施的契机,组织召开全国省级妇幼保健工作人员培训会,广泛征求了全国各省对《规范》的意见和建议。并于2011年4月正式向全国各地和相关部委、司局广泛征集意见和建议。根据教育部体卫一司、基础二司2011年12月和2012年2月两次反馈的《规范》修改意见,经专家会讨论进行修改,最终完成了此《规范》。

三、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规范》调整细化为四部分,将原《制度》内容列为第二部分“卫生保健工作内容与要求”,包括十方面内容:一、一日生活安排;二、儿童膳食;三、体格锻炼;

四、健康检查;五、卫生与消毒;六、传染病预防与控制;

七、常见病预防与管理;八、伤害预防;九、健康教育;十、信息收集。同时依据新修订的《管理办法》要求,新增加:第一部分“卫生保健工作职责”和第三部分“新设立托幼机

构招生前卫生评价”,包括卫生评价流程和卫生评价标准;并补充完善了第四部分的相关表格附件。与1985年颁布的《制度》相比,将原有“预防疾病制度”细化为现“传染病”和“常见病”内容;原“安全制度”修订完善为现“伤害预防”;原“卫生保健登记、统计制度”修订为现“信息收集”,删除“家长联系制度”,根据新形势发展要求,增加“健康教育”内容。修订后的《规范》内容得到更新补充,条理更清晰,实际工作可行性、操作性更强。下面对修订的《规范》予以说明。

(一)卫生保健工作职责

依据新修订的《管理办法》要求,明确了托幼机构、妇幼保健机构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增加本部分。对妇幼保健机构在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管理上的职责明确细化,方便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和托幼机构在实际工作中进行操作。同时,对托幼机构在卫生保健工作中的职责细化,有利于规范各级各类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实施开展,更好地促进群体儿童卫生保健工作开展。

(二)卫生保健工作内容与要求

将原《制度》内容纳入本部分规范,并修订为现有十项。

1.一日生活安排

将原《制度》的“生活制度”修订为现《规范》的第二部分“一日生活安排”。该部分包括五方面内容,更清晰明了、详细、条理地说明了合理的生活制度是保障儿童身心健康的重要因素,使得《规范》的操作性更强。其中,与1985年《制度》相比,增加了以下内容:

(1)强调定期检查一日生活安排的执行情况。

(2)根据现阶段社会状况,绝大多数儿童1岁以后入托幼机构,所以本《规范》删除了原《制度》里1岁内儿童的一日生活时间安排。

(3)在一日生活安排中特别强调了儿童户外活动的时间,具体指出正常情况下全日制儿童户外活动时间每天不少于2小时,寄宿制儿童不少于3小时。对儿童进餐和午睡等主要生活环节明确时间要求,可操作性更强。

2.儿童膳食

将原《制度》中的“婴幼儿的饮食”修订为现《规范》的第二部分“儿童膳食”。修订后的部分包括两个内容:膳食管理、膳食营养,更加全面地涵盖儿童膳食的基本内容,主要增加了以下内容:

(1)依据现有食品卫生法律法规新修订后要求,重点提出对食堂的管理要求,并给出具体可行的依据,强调建立健全了食堂的规章制度。

(2)要求儿童膳食费专款专用,账目每月公布,每学期收支盈亏不超过2%。

(3)要求膳食卫生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4)增加托幼机构食品采购要求和库存食品要求,明确食品加工用具的消毒要求。严禁托幼机构加工变质、有毒、不洁、超过保质期的食物,并根据食药局201216号文件规定托幼机构不得制作和提供冷荤凉菜。对饮用水、留样食品要求也提出明确要求。

(5)明确儿童膳食以《中国居民膳食指南》为指导,参考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DRIs)”和各类食物每日参考摄入量制订儿童膳食计划,定期更换带量食谱。给与了平衡膳食的标准,包括三大营养素热量占总热量的百分比、全日热量分配等。

(6)提出在条件许可情况下,对特殊儿童提供相应膳

食,删除了婴儿喂养的内容。

3.体格锻炼

修订后的第三部分“体格锻炼”包括四条内容。

(1)明确体格锻炼要根据儿童的年龄和生理特点开展,并掌握运动强度和运动量。

(2)强调体格锻炼过程中要保证场地安全、做好安全准备,保证儿童运动安全。并增加了运动器械的清洁、卫生的要求。

(3)明确保教人员要做好运动前、运动过程中和运动后的的监测和效果评估。

(4)对患病儿童体格锻炼进行调整,并做好观察护理。

(5)现阶段儿童入托幼机构基本是1岁以后,所以这部分删除了针对婴儿开展的活动性游戏,包括主动、被动体操。

4.健康检查

修订后的《规范》细化了健康检查的内容,分两部分叙述。第一部分是儿童健康检查,包括入园(所)健康检查、定期健康检查、晨午检及全日健康观察。第二部分是工作人

员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健康检查、定期健康检查、健康合格证的发放。对儿童入园(所)、在园,工作人员准入、在岗等环节做了具体要求,主要增加或强调了以下内容。

(1)强调儿童入园(所)前和定期健康检查应经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入园(所)检查合格后方可入园(所)。并要求承担儿童入园(所)体检的医疗卫生机构及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并接受相关专业技术培训。体检单位要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体检项目进行检查,不得擅自更改。

(2)明确儿童入园托幼机构应当查验“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0~6岁儿童保健手册”、“预防接种证”。

(3)强调儿童入园(所)体检中发现疑似传染病者应当“暂缓入园”,及时确诊治疗。

(4)明确了儿童定期健康检查的内容,具体规定了1~3岁儿童每年健康检查2次,每次间隔6个月;3岁以上儿童每年健康检查1次。所有儿童每年进行1次血红蛋白或血常规检测。1~3岁有听力损失高危因素的儿童每年检查1次听力;4岁以上儿童每年检查1次视力。体检后应当及时向家长反馈健康检查结果。

(5)明确了儿童离开园(所)3个月以上需重新按照

入园(所)检查项目进行健康检查。

(6)增加了转园儿童要求,即应持原园提供的“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0~6岁儿童保健手册”可直接转园。“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有效期3个月。

(7)强调进行晨午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并明确检查内容。明确保教人员和卫生保健人员的工作职责。

(8)对患病儿童及儿童带药问题进行明确要求。

(9)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要求工作人员上岗前的健康检查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10)对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做了更加具体的规定。指出 “精神病患者或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凡患有发热、腹泻等症状;流感、活动性肺结核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性疾病;淋病、梅毒、滴虫性阴道炎、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工作人员须离岗,治愈后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并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回

园(所)工作。

(11)明确托幼机构卫生人员健康合格证由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发放。

(12)删除修改原对有传染病接触史婴幼儿的要求。

(13)工作人员体检中原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应调离工作的规定,按照现有传染病防治法要求取消此内容。

5.卫生与消毒

将原《制度》的“卫生消毒与隔离制度”修订为现《规范》的第五部分“卫生与消毒”。修订后的《规范》中卫生与消毒包括三方面内容:环境卫生、个人卫生、预防性消毒,删除原《制度》中的消毒隔离制度,增加预防性消毒,并附表“环境和物品的预防性消毒方法”。详细规定了托幼机构中应该清洁和消毒的物品种类、消毒频次、消毒方法等。

(1)更细化了托幼机构各类物品的消毒要求和方法。

(2)增加的预防性消毒对儿童餐饮具、毛巾以及儿童易触摸的物体表面提出明确要求。增加了工作人员“不留长指甲”的要求。

(3)明确了消毒器械和消毒剂要复合国家标准或规定。

6.传染病预防与控制

将原《制度》中的“预防疾病制度”修订为现《规范》的第六部分“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和第七部分“常见病预防与管理”两部分内容。

(1)明确了托幼机构要督促家长按免疫程序和要求完成儿童预防接种。同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托幼机构儿童常规接种、群体性接种或应急接种工作。删除了在托幼机构内做预防接种工作的内容,突出了通过查验来督促家长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免疫程序和要求,完成免疫接种工作。

(2)重点是建立传染病管理制度,发现传染病疫情或疑似病例后,应当立即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农村乡镇卫生院防保组)报告。

(3)明确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定期对儿童及其家长开展预防接种和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提高其防护能力和意识。

(4)强调患传染病的儿童隔离期满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痊愈证明方可返回园(所)。来自疫区或有传染病接触史的儿童,检疫期过后方可入园(所)。

(5)明确了对因病缺勤儿童的管理,以做到对传染病人的早发现。并在发现可疑病例时,及时进行隔离控制措施,并对可能被污染的环境和物品实施随时性消毒与终末消毒。

7.常见病预防与管理

(1)增加并强调对儿童常见病进行登记和专案管理,并做好五官保健的登记和管理,开展儿童心理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

(2)明确了除对常见病进行登记和管理外,要督促家长进行治疗和复诊,加强日常健康观察和保育护理工作。

(3)强调通过健康教育提高儿童健康,减少常见病发生。

8.伤害预防

安全管理是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基础。修订后《规范》的第七部分将原《制度》的“安全制度”改为现第八部分“伤害预防”,强调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中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和控制儿童伤害事故的发生。主要增加了以下内容:

(1)托幼机构的各项活动应以儿童安全为前提, 建立

定期安全排查制度,落实预防儿童伤害的各项措施。

(2)强调托幼机构的房屋、场地、家具、玩教具、生活设施等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和规定。

(3)重点说明托幼机构应建立重大自然灾害、食物中毒、火灾、暴力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如果发生重大伤害时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4)增加托幼机构应加强对工作人员、儿童及监护人的安全教育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的培训,普及安全知识。

(5)特别指出保教人员应当定期接受预防儿童伤害相关知识和急救技能的培训,做好儿童安全工作,消除安全隐患,预防软组织损伤、骨折、烧(烫)伤、中毒等伤害的发生。

9.健康教育

此部分内容为新加内容。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对健康教育的认识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尤其是对学龄前儿童进行健康教育,将为儿童一生的健康和生活奠定良好的基础。

(1)强调了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根据不同季节、疾病流

行等情况制订全年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规定了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中健康教育的内容和形式。

(3)要求做好健康教育记录,定期评估健康教育效果评估,不断调整健康教育的方式和内容是健康教育工作的重要环节。

10.信息收集

根据现阶段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要求,修改后《规范》的第十部分细化了原《制度》第八部分“卫生保健登记、统计制度”,根据现在托幼机构发展趋势和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要求增加了健康档案的内容,并修改部分记录、统计分析表。修改后的《规范》包括4个健康档案、9个卫生保健记录(登记)表和4个统计分析表,删除了一些过时的记录表、薄,规范了进行统计分析的指标内容,更加便于卫生保健人员工作时使用。

鉴于与家长联系一直是托幼机构教育方面的重点工作,因此修订后的《规范》中删除了原《制度》的第九部分“家长联系制度”。

(三)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

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八条要求“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特增加本部分内容,内容涵盖新设立园所卫生评价流程和卫生评价基本要求。

1.卫生评价流程

(1)明确要求新设立的托幼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卫生评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招生前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交“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

(2)强调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组织专业人员,根据《规范》中“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表”的要求,在20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申请的托幼机构进行卫生评价。根据检查结果出具“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3)强调凡取得卫生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即可向教育部门申请注册;凡取得卫生评价报告为“不合格”的托幼机构,整改后可重新申请评价。

2.卫生评价标准

根据招生前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重点,从环境卫生、个人卫生、食堂卫生、保健室或卫生室设置、卫生保健人员配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及卫生保健制度共7个方面分别提出具体要求,并总结为“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表”以方便各级托幼机构及专业人员在工作中应用及评价。“托幼机构卫生评价表”总分100分,明确要求申请园(所)总分达80分以上,并且“必达项目”全部通过,才可评价为合格,并取得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四)附件

为规范和统一各级各类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机构和托幼机构开展卫生保健工作,将《管理办法》和本《规范》中提及的相关表格统一整理后,形成现有部分。

总之,《规范》能以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全面涵盖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管理和服务内容,强调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规范》的修订出台将完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内容,明确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服务范围和技术要求,为提高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质量,规范各级各类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人员的服务和管理水平打下基础。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托儿所幼儿园(简称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是公共卫生的一个领域,是我国儿童保健服务的一个重要方面。1985年12月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及时规范了各地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为保障儿童的健康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颁布已有26年。随着社会的进步,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也有了新的理念和发展。在此期间我国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法律,卫生部、教育部及相关部门颁布了《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等一系列规范和规章制度。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应严格执行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有关

规定,但实际上《制度》中的某些条款已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影响了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因此,在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修订的基础上,为更好地落实《管理办法》,规范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服务工作和内容,于2006年起,卫生部妇社司组织专家修订1985年的《制度》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以下简称《规范》)。《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托幼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第八条也指出:“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规范》的修订以《管理办法》为指导思想,以《制度》的基本内容为依据。目的是能更好地适应现阶段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发展,规范全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技术服务和管理工作,指明今后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发展的趋势和方向;使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常规化、制度化,提高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指导水平,保障儿童的身心健康,促进儿童全面发展。

二、修订过程

自2006年起,卫生部妇社司开始酝酿、组织专家讨论、调研对《制度》修订为《规范》的工作。目前,已召开20余次全国专家研讨会议,其中,专题召开有关传染病、消毒方面问题的讨论,并组织有关专家赴福建、甘肃、辽宁、云南、安徽、江苏、河南、贵州、山东、北京十省十五市进行《规范》内容可行性、可操作性等问题的调研。同时,借助《管理办法》正式颁布实施的契机,组织召开全国省级妇幼保健工作人员培训会,广泛征求了全国各省对《规范》的意见和建议。并于2011年4月正式向全国各地和相关部委、司局广泛征集意见和建议。根据教育部体卫一司、基础二司2011年12月和2012年2月两次反馈的《规范》修改意见,经专家会讨论进行修改,最终完成了此《规范》。

三、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规范》调整细化为四部分,将原《制度》内容列为第二部分“卫生保健工作内容与要求”,包括十方面内容:一、一日生活安排;二、儿童膳食;三、体格锻炼;

四、健康检查;五、卫生与消毒;六、传染病预防与控制;

七、常见病预防与管理;八、伤害预防;九、健康教育;十、信息收集。同时依据新修订的《管理办法》要求,新增加:第一部分“卫生保健工作职责”和第三部分“新设立托幼机

构招生前卫生评价”,包括卫生评价流程和卫生评价标准;并补充完善了第四部分的相关表格附件。与1985年颁布的《制度》相比,将原有“预防疾病制度”细化为现“传染病”和“常见病”内容;原“安全制度”修订完善为现“伤害预防”;原“卫生保健登记、统计制度”修订为现“信息收集”,删除“家长联系制度”,根据新形势发展要求,增加“健康教育”内容。修订后的《规范》内容得到更新补充,条理更清晰,实际工作可行性、操作性更强。下面对修订的《规范》予以说明。

(一)卫生保健工作职责

依据新修订的《管理办法》要求,明确了托幼机构、妇幼保健机构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增加本部分。对妇幼保健机构在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管理上的职责明确细化,方便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和托幼机构在实际工作中进行操作。同时,对托幼机构在卫生保健工作中的职责细化,有利于规范各级各类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实施开展,更好地促进群体儿童卫生保健工作开展。

(二)卫生保健工作内容与要求

将原《制度》内容纳入本部分规范,并修订为现有十项。

1.一日生活安排

将原《制度》的“生活制度”修订为现《规范》的第二部分“一日生活安排”。该部分包括五方面内容,更清晰明了、详细、条理地说明了合理的生活制度是保障儿童身心健康的重要因素,使得《规范》的操作性更强。其中,与1985年《制度》相比,增加了以下内容:

(1)强调定期检查一日生活安排的执行情况。

(2)根据现阶段社会状况,绝大多数儿童1岁以后入托幼机构,所以本《规范》删除了原《制度》里1岁内儿童的一日生活时间安排。

(3)在一日生活安排中特别强调了儿童户外活动的时间,具体指出正常情况下全日制儿童户外活动时间每天不少于2小时,寄宿制儿童不少于3小时。对儿童进餐和午睡等主要生活环节明确时间要求,可操作性更强。

2.儿童膳食

将原《制度》中的“婴幼儿的饮食”修订为现《规范》的第二部分“儿童膳食”。修订后的部分包括两个内容:膳食管理、膳食营养,更加全面地涵盖儿童膳食的基本内容,主要增加了以下内容:

(1)依据现有食品卫生法律法规新修订后要求,重点提出对食堂的管理要求,并给出具体可行的依据,强调建立健全了食堂的规章制度。

(2)要求儿童膳食费专款专用,账目每月公布,每学期收支盈亏不超过2%。

(3)要求膳食卫生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4)增加托幼机构食品采购要求和库存食品要求,明确食品加工用具的消毒要求。严禁托幼机构加工变质、有毒、不洁、超过保质期的食物,并根据食药局201216号文件规定托幼机构不得制作和提供冷荤凉菜。对饮用水、留样食品要求也提出明确要求。

(5)明确儿童膳食以《中国居民膳食指南》为指导,参考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DRIs)”和各类食物每日参考摄入量制订儿童膳食计划,定期更换带量食谱。给与了平衡膳食的标准,包括三大营养素热量占总热量的百分比、全日热量分配等。

(6)提出在条件许可情况下,对特殊儿童提供相应膳

食,删除了婴儿喂养的内容。

3.体格锻炼

修订后的第三部分“体格锻炼”包括四条内容。

(1)明确体格锻炼要根据儿童的年龄和生理特点开展,并掌握运动强度和运动量。

(2)强调体格锻炼过程中要保证场地安全、做好安全准备,保证儿童运动安全。并增加了运动器械的清洁、卫生的要求。

(3)明确保教人员要做好运动前、运动过程中和运动后的的监测和效果评估。

(4)对患病儿童体格锻炼进行调整,并做好观察护理。

(5)现阶段儿童入托幼机构基本是1岁以后,所以这部分删除了针对婴儿开展的活动性游戏,包括主动、被动体操。

4.健康检查

修订后的《规范》细化了健康检查的内容,分两部分叙述。第一部分是儿童健康检查,包括入园(所)健康检查、定期健康检查、晨午检及全日健康观察。第二部分是工作人

员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健康检查、定期健康检查、健康合格证的发放。对儿童入园(所)、在园,工作人员准入、在岗等环节做了具体要求,主要增加或强调了以下内容。

(1)强调儿童入园(所)前和定期健康检查应经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入园(所)检查合格后方可入园(所)。并要求承担儿童入园(所)体检的医疗卫生机构及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并接受相关专业技术培训。体检单位要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体检项目进行检查,不得擅自更改。

(2)明确儿童入园托幼机构应当查验“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0~6岁儿童保健手册”、“预防接种证”。

(3)强调儿童入园(所)体检中发现疑似传染病者应当“暂缓入园”,及时确诊治疗。

(4)明确了儿童定期健康检查的内容,具体规定了1~3岁儿童每年健康检查2次,每次间隔6个月;3岁以上儿童每年健康检查1次。所有儿童每年进行1次血红蛋白或血常规检测。1~3岁有听力损失高危因素的儿童每年检查1次听力;4岁以上儿童每年检查1次视力。体检后应当及时向家长反馈健康检查结果。

(5)明确了儿童离开园(所)3个月以上需重新按照

入园(所)检查项目进行健康检查。

(6)增加了转园儿童要求,即应持原园提供的“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0~6岁儿童保健手册”可直接转园。“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有效期3个月。

(7)强调进行晨午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并明确检查内容。明确保教人员和卫生保健人员的工作职责。

(8)对患病儿童及儿童带药问题进行明确要求。

(9)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要求工作人员上岗前的健康检查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10)对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做了更加具体的规定。指出 “精神病患者或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凡患有发热、腹泻等症状;流感、活动性肺结核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性疾病;淋病、梅毒、滴虫性阴道炎、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工作人员须离岗,治愈后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并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回

园(所)工作。

(11)明确托幼机构卫生人员健康合格证由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发放。

(12)删除修改原对有传染病接触史婴幼儿的要求。

(13)工作人员体检中原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应调离工作的规定,按照现有传染病防治法要求取消此内容。

5.卫生与消毒

将原《制度》的“卫生消毒与隔离制度”修订为现《规范》的第五部分“卫生与消毒”。修订后的《规范》中卫生与消毒包括三方面内容:环境卫生、个人卫生、预防性消毒,删除原《制度》中的消毒隔离制度,增加预防性消毒,并附表“环境和物品的预防性消毒方法”。详细规定了托幼机构中应该清洁和消毒的物品种类、消毒频次、消毒方法等。

(1)更细化了托幼机构各类物品的消毒要求和方法。

(2)增加的预防性消毒对儿童餐饮具、毛巾以及儿童易触摸的物体表面提出明确要求。增加了工作人员“不留长指甲”的要求。

(3)明确了消毒器械和消毒剂要复合国家标准或规定。

6.传染病预防与控制

将原《制度》中的“预防疾病制度”修订为现《规范》的第六部分“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和第七部分“常见病预防与管理”两部分内容。

(1)明确了托幼机构要督促家长按免疫程序和要求完成儿童预防接种。同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托幼机构儿童常规接种、群体性接种或应急接种工作。删除了在托幼机构内做预防接种工作的内容,突出了通过查验来督促家长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免疫程序和要求,完成免疫接种工作。

(2)重点是建立传染病管理制度,发现传染病疫情或疑似病例后,应当立即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农村乡镇卫生院防保组)报告。

(3)明确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定期对儿童及其家长开展预防接种和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提高其防护能力和意识。

(4)强调患传染病的儿童隔离期满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痊愈证明方可返回园(所)。来自疫区或有传染病接触史的儿童,检疫期过后方可入园(所)。

(5)明确了对因病缺勤儿童的管理,以做到对传染病人的早发现。并在发现可疑病例时,及时进行隔离控制措施,并对可能被污染的环境和物品实施随时性消毒与终末消毒。

7.常见病预防与管理

(1)增加并强调对儿童常见病进行登记和专案管理,并做好五官保健的登记和管理,开展儿童心理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

(2)明确了除对常见病进行登记和管理外,要督促家长进行治疗和复诊,加强日常健康观察和保育护理工作。

(3)强调通过健康教育提高儿童健康,减少常见病发生。

8.伤害预防

安全管理是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基础。修订后《规范》的第七部分将原《制度》的“安全制度”改为现第八部分“伤害预防”,强调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中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和控制儿童伤害事故的发生。主要增加了以下内容:

(1)托幼机构的各项活动应以儿童安全为前提, 建立

定期安全排查制度,落实预防儿童伤害的各项措施。

(2)强调托幼机构的房屋、场地、家具、玩教具、生活设施等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和规定。

(3)重点说明托幼机构应建立重大自然灾害、食物中毒、火灾、暴力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如果发生重大伤害时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4)增加托幼机构应加强对工作人员、儿童及监护人的安全教育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的培训,普及安全知识。

(5)特别指出保教人员应当定期接受预防儿童伤害相关知识和急救技能的培训,做好儿童安全工作,消除安全隐患,预防软组织损伤、骨折、烧(烫)伤、中毒等伤害的发生。

9.健康教育

此部分内容为新加内容。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对健康教育的认识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尤其是对学龄前儿童进行健康教育,将为儿童一生的健康和生活奠定良好的基础。

(1)强调了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根据不同季节、疾病流

行等情况制订全年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规定了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中健康教育的内容和形式。

(3)要求做好健康教育记录,定期评估健康教育效果评估,不断调整健康教育的方式和内容是健康教育工作的重要环节。

10.信息收集

根据现阶段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要求,修改后《规范》的第十部分细化了原《制度》第八部分“卫生保健登记、统计制度”,根据现在托幼机构发展趋势和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要求增加了健康档案的内容,并修改部分记录、统计分析表。修改后的《规范》包括4个健康档案、9个卫生保健记录(登记)表和4个统计分析表,删除了一些过时的记录表、薄,规范了进行统计分析的指标内容,更加便于卫生保健人员工作时使用。

鉴于与家长联系一直是托幼机构教育方面的重点工作,因此修订后的《规范》中删除了原《制度》的第九部分“家长联系制度”。

(三)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

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八条要求“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特增加本部分内容,内容涵盖新设立园所卫生评价流程和卫生评价基本要求。

1.卫生评价流程

(1)明确要求新设立的托幼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卫生评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招生前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交“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

(2)强调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组织专业人员,根据《规范》中“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表”的要求,在20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申请的托幼机构进行卫生评价。根据检查结果出具“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3)强调凡取得卫生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即可向教育部门申请注册;凡取得卫生评价报告为“不合格”的托幼机构,整改后可重新申请评价。

2.卫生评价标准

根据招生前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重点,从环境卫生、个人卫生、食堂卫生、保健室或卫生室设置、卫生保健人员配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及卫生保健制度共7个方面分别提出具体要求,并总结为“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表”以方便各级托幼机构及专业人员在工作中应用及评价。“托幼机构卫生评价表”总分100分,明确要求申请园(所)总分达80分以上,并且“必达项目”全部通过,才可评价为合格,并取得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四)附件

为规范和统一各级各类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机构和托幼机构开展卫生保健工作,将《管理办法》和本《规范》中提及的相关表格统一整理后,形成现有部分。

总之,《规范》能以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全面涵盖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管理和服务内容,强调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规范》的修订出台将完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内容,明确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服务范围和技术要求,为提高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质量,规范各级各类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人员的服务和管理水平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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