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

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

1987年8月12日 辽政发[1987]97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房产税的征收范围:

(一)城市市区和郊区中设有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地区;

(二)县城;

(三)建制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注1);

(四)工矿区。

工矿区征税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

第三条 房产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都是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没有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比照同类结构、同等新旧程度的房产核定。

工程尚未决算已经投入使用的新建房产,依照基建计划价值减除30%后的余值计税;没有基建计划价值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定。工程决算后,依照入帐的价值计税;已按计划价值或核定价值征纳税款的不再退补。 出租的房产,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第五条 房产税的税率,按《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除《条例》第五条规定外,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办的学校、医院(诊所)、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使用的房产;

(二)企业、事业单位自用的职工疗养院使用的房产;

(三)经批准关闭、停产的企业在停产期间闲置未用的房产;

(四)经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七条 下列房产纳税人纳税有困难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一)中小型微利企业自用的房产;

(二)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事业和企业自有自用的房产;

(三)经民政部门批准由企业自办的安置盲、聋、哑、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10%以上的社会福利企业自用的房产。

第八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月份、季度、半年)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 纳税人必须向当地税务机关据实申报房产的座落地点、建造时间、用途、间数、面积、原值、租金收入等情况,不准弄虚作假。

免税的房产,应当按前款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

第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按前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手续:

(一)新建、扩建、改建和购置房产的;

(二)拆除、售出、分割、赠送、继承、出典房产的:

(三)房产租金收入发生变化的;

(四)免税房产改变用途的;

(五)其他需要申报的。

第十一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辽宁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1:从2000年1月1日起,对凡在我省建制镇所辖行政区域内拥有或使用非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经营用房产和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建制镇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2000年2月16日,辽政[2000]23号)

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

1987年8月12日 辽政发[1987]97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房产税的征收范围:

(一)城市市区和郊区中设有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地区;

(二)县城;

(三)建制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注1);

(四)工矿区。

工矿区征税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

第三条 房产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都是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没有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比照同类结构、同等新旧程度的房产核定。

工程尚未决算已经投入使用的新建房产,依照基建计划价值减除30%后的余值计税;没有基建计划价值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定。工程决算后,依照入帐的价值计税;已按计划价值或核定价值征纳税款的不再退补。 出租的房产,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第五条 房产税的税率,按《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除《条例》第五条规定外,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办的学校、医院(诊所)、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使用的房产;

(二)企业、事业单位自用的职工疗养院使用的房产;

(三)经批准关闭、停产的企业在停产期间闲置未用的房产;

(四)经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七条 下列房产纳税人纳税有困难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一)中小型微利企业自用的房产;

(二)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事业和企业自有自用的房产;

(三)经民政部门批准由企业自办的安置盲、聋、哑、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10%以上的社会福利企业自用的房产。

第八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月份、季度、半年)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 纳税人必须向当地税务机关据实申报房产的座落地点、建造时间、用途、间数、面积、原值、租金收入等情况,不准弄虚作假。

免税的房产,应当按前款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

第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按前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手续:

(一)新建、扩建、改建和购置房产的;

(二)拆除、售出、分割、赠送、继承、出典房产的:

(三)房产租金收入发生变化的;

(四)免税房产改变用途的;

(五)其他需要申报的。

第十一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辽宁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1:从2000年1月1日起,对凡在我省建制镇所辖行政区域内拥有或使用非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经营用房产和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建制镇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2000年2月16日,辽政[2000]23号)


相关文章

  • 辽宁省保障性住房准入管理细则
  • 辽宁省保障性住房准入分配退出和运营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准入.分配.退出和运营管理,建立健全规范有序的保障性住房管理制度,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1号令) .< ...查看


  • 本溪市溪湖区彩北城中村工矿棚户区征地搬迁安置补偿方案) v% @
  • 本溪市溪湖区彩北城中村工矿棚户区征地搬迁安置补偿方案) v% @  t1 z, ^3 D5 ` ( l$ S$ x! Ybenxi.bbs.jiaju.sina.com.cn 为保证本溪市溪湖区新一轮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进行,根据< ...查看


  • 中国行政审判指导案例(总四卷)
  • 中国行政审判指导案例 第1卷 受案范围 第1号案例┃内部行政行为在什么情况下可诉 / --延安宏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陕西省延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责任事故批复案 当事人 第2号案例┃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潜在 ...查看


  • 鞍山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产管理,维护房产市场秩序,保障房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产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鞍山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 ...查看


  • 学校和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 2005-04-28   [来源] 6.1学校及社会举办的各类培训班 6.1.1营业税 ◆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6.1.2企业所得税 ◆ ...查看


  • 最新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解答
  • 相关搜索: 房产税, 房产证, 建筑物, 使用权, 通知书 1.某房屋开发公司2008年8月通过竞拍方式取得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无房产证.无竣工验收报告),于2008年8月29日取得拍卖成交确认书,该地及地上建筑物属于由法院执行过 ...查看


  • 2015[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文
  • 文章来源:http://www.yunfalv.com/Content-7617.htm免费发布法律 咨询请 点击http://www.yunfalv.com/tiwen.htm 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20 ...查看


  • 房产局勤廉兼优先进典型事迹材料
  • 提起夏xx这个名字,熟悉的人不多,但提起"xx房产110报修中心"老夏,在xx区的住户中却无人不知,无人不晓. 夏xx同志对党的事业无比忠诚,对人民群众满腔热诚,对工作认真负责,勇于奉献的劳模精神,不知疲倦的忘我工作热情 ...查看


  • 沈阳市弃管小区改造研究
  • 沈阳市弃管小区改造研究 立项主题:关于沈阳市弃管小区改造的研究 团队名称:行政第二实践小组 所属班级:东北大学文法学院 行政0901班 目录 1. 团队成员简介 2. 项目背景介绍 2.1沈阳市老旧弃管小区概况 2.2沈阳市弃管小区改造政策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