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修改权威解读

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修改权威解读

第二百零一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修改扩大了法院文书的执行管辖范围,申请执行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扩大了执行管辖的范围,使当事人申请执行更加方便。

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还是由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零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为了更好的保障当事人的权利,新增了本条,规定了当事人异议机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第二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为了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增加了该条的规定,在法院怠于执行的情况下,执行申请人的救济措施。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自己执行。

第二百零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法 律教\育网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修改之后,明确规定了对案外人提出异议的审查裁定期限为15日,并且规定了对裁定不服的救济措施,如果案外人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原判决、裁定提起再审申请;如果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百零五条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该条明确规定了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同时允许人民法院根据需要设立执行机构。

第二百一十五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本条将申请执行的期间延长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同时明确了这一规定中所说的

第二百一十六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修改之后的法条增加了

第二百一十七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修改后的第十七条增加了财产报告制度,明确规定

第二百三十一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为了促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本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单位限制被执行人出境,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征信系统记录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同时可以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人的信息。

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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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一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修改扩大了法院文书的执行管辖范围,申请执行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扩大了执行管辖的范围,使当事人申请执行更加方便。

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还是由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零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为了更好的保障当事人的权利,新增了本条,规定了当事人异议机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第二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为了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增加了该条的规定,在法院怠于执行的情况下,执行申请人的救济措施。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自己执行。

第二百零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法 律教\育网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修改之后,明确规定了对案外人提出异议的审查裁定期限为15日,并且规定了对裁定不服的救济措施,如果案外人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原判决、裁定提起再审申请;如果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百零五条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该条明确规定了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同时允许人民法院根据需要设立执行机构。

第二百一十五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本条将申请执行的期间延长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同时明确了这一规定中所说的

第二百一十六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修改之后的法条增加了

第二百一十七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修改后的第十七条增加了财产报告制度,明确规定

第二百三十一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为了促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本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单位限制被执行人出境,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征信系统记录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同时可以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人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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