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制度(试行)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尊重和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尊重患者、关爱患者、方便患者、服务患者的人文精神,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不断满足患者的医疗服务需求。
二、公示目的
实行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制度,一是便于患者了解医院,合理选择医疗机构,放心就医,增强对医疗机构的信任度和就医安全感,减轻社会医疗服务负担;二是增加医疗服务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促进医院之间的相互比较和学习,促进医疗机构之间的良性竞争;三是激励医院逐步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机制,降低医疗服务成本,改进医疗服务质量,提升医疗服务水平,引导医院建立“优质、高效、安全、便捷、经济”的发展模式。
三、 公示内容
1、综合指标:包括工作量信息、医疗质量信息和费用信息等。 工作量信息:门诊人次、急诊人次、出院人数、手术台次等;
医疗质量信息:病床使用率、病床周转次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入出院诊断符合率、手术前后诊断符合率、CT检查阳性率等;
费用信息:门诊患者人均医疗费用、住院患者人均医疗费用、药品收入占总收入比例等。
2、单病种指标:包括平均住院费用、平均住院日和药品费用等。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公示急性单纯性阑尾炎切除术、胆囊切除术(腹腔镜)、乳腺癌根治术、卵巢肿瘤(良性)切除术、子宫平滑肌瘤剔除术、剖腹产、正常分娩、急性心肌梗塞、胃十二指肠溃疡(内科治疗)、50岁以下肺炎等10个病种。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各地实际确定本地公示病种,以10种左右为宜。
3、其它医疗服务信息:医院管理单项评价和综合评价、临床重点专科评审、重大医疗事件等医疗服务综合或单项信息。
四、公示方式
医疗服务信息公示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省卫生厅负责部省属医院医疗服务信息的社会公示工作。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二级以上医院医疗服务信息的社会公示工作。通过当地有影响的报纸、电视或卫生网站向社会公示,必要时亦可采取新闻通气会的方式进行。
五、公示时间
卫生行政部门每年两次定期向社会公示医疗服务信息,每年8月份向社会公示当年上半年医疗机构综合指标和单病种指标信息,于次年2月份向社会公示上年度医疗机构综合指标和单病种指标信息。
卫生行政部门不定期向社会公示医院管理单项评价或综合评价、临床重点专科评审、重大医疗事件等其它医疗服务信息。
六、数据统计
各医疗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收集相关数据并进行统计,建立数据档案。所有间接数据必须有可供复核的原始数据,数据计算方法以附表一所提供的统计方法进行。单病种疾病按ICD-10编码分类核实,并对每个病例的原始数据存档备查。要注意与医院信息中心(科)和财务科所统计的数据进行比较,数据不一致时要核查落实。
卫生行政部门在每次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前,要到各医疗机构实地进行检查核实,获取有关公示信息资料。检查完毕后,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对检查资料进行分析汇总,确定向社会公示的正式文本。
七、有关要求
1、实行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制度是卫生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也是保证公众知情权的具体措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该项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医院管理和医疗质量评价活动,切实履行监管职能,把医疗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各地要科学地选择医疗质量评价指标,逐步增加公示项目,扩大参加公示医院范围,要注意不断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并注意避免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可能带来的不良影响。
2、在对社会公示医疗服务信息的同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系统内行政通报制度。通报的内容主要以医院管理单项评价和综合评价、医疗服务质量督查等活动中被查出的典型问题、违法违规现象和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缺陷、医疗事故等为主,条件成熟时,逐步过渡到向社会进行公示。
3、各医疗机构要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实事求是地提供有关原始数据和资料。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专业人员,对医疗机构提供的数据进行复核,确保数据客观、真实、准确。省卫生厅将对各地公示情况进行抽查,决不允许弄虚作假,捏造数据,欺上瞒下和误导患者的行为发生。对弄虚作假的医疗机构,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同时全系统通报,对典型的案件向社会曝光。
附表:1、医疗服务信息综合指标统计表
2、医疗服务信息单病种指标统计表
湖北省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制度(试行)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尊重和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尊重患者、关爱患者、方便患者、服务患者的人文精神,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不断满足患者的医疗服务需求。
二、公示目的
实行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制度,一是便于患者了解医院,合理选择医疗机构,放心就医,增强对医疗机构的信任度和就医安全感,减轻社会医疗服务负担;二是增加医疗服务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促进医院之间的相互比较和学习,促进医疗机构之间的良性竞争;三是激励医院逐步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机制,降低医疗服务成本,改进医疗服务质量,提升医疗服务水平,引导医院建立“优质、高效、安全、便捷、经济”的发展模式。
三、 公示内容
1、综合指标:包括工作量信息、医疗质量信息和费用信息等。 工作量信息:门诊人次、急诊人次、出院人数、手术台次等;
医疗质量信息:病床使用率、病床周转次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入出院诊断符合率、手术前后诊断符合率、CT检查阳性率等;
费用信息:门诊患者人均医疗费用、住院患者人均医疗费用、药品收入占总收入比例等。
2、单病种指标:包括平均住院费用、平均住院日和药品费用等。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公示急性单纯性阑尾炎切除术、胆囊切除术(腹腔镜)、乳腺癌根治术、卵巢肿瘤(良性)切除术、子宫平滑肌瘤剔除术、剖腹产、正常分娩、急性心肌梗塞、胃十二指肠溃疡(内科治疗)、50岁以下肺炎等10个病种。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各地实际确定本地公示病种,以10种左右为宜。
3、其它医疗服务信息:医院管理单项评价和综合评价、临床重点专科评审、重大医疗事件等医疗服务综合或单项信息。
四、公示方式
医疗服务信息公示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省卫生厅负责部省属医院医疗服务信息的社会公示工作。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二级以上医院医疗服务信息的社会公示工作。通过当地有影响的报纸、电视或卫生网站向社会公示,必要时亦可采取新闻通气会的方式进行。
五、公示时间
卫生行政部门每年两次定期向社会公示医疗服务信息,每年8月份向社会公示当年上半年医疗机构综合指标和单病种指标信息,于次年2月份向社会公示上年度医疗机构综合指标和单病种指标信息。
卫生行政部门不定期向社会公示医院管理单项评价或综合评价、临床重点专科评审、重大医疗事件等其它医疗服务信息。
六、数据统计
各医疗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收集相关数据并进行统计,建立数据档案。所有间接数据必须有可供复核的原始数据,数据计算方法以附表一所提供的统计方法进行。单病种疾病按ICD-10编码分类核实,并对每个病例的原始数据存档备查。要注意与医院信息中心(科)和财务科所统计的数据进行比较,数据不一致时要核查落实。
卫生行政部门在每次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前,要到各医疗机构实地进行检查核实,获取有关公示信息资料。检查完毕后,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对检查资料进行分析汇总,确定向社会公示的正式文本。
七、有关要求
1、实行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制度是卫生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也是保证公众知情权的具体措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该项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医院管理和医疗质量评价活动,切实履行监管职能,把医疗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各地要科学地选择医疗质量评价指标,逐步增加公示项目,扩大参加公示医院范围,要注意不断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并注意避免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可能带来的不良影响。
2、在对社会公示医疗服务信息的同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系统内行政通报制度。通报的内容主要以医院管理单项评价和综合评价、医疗服务质量督查等活动中被查出的典型问题、违法违规现象和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缺陷、医疗事故等为主,条件成熟时,逐步过渡到向社会进行公示。
3、各医疗机构要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实事求是地提供有关原始数据和资料。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专业人员,对医疗机构提供的数据进行复核,确保数据客观、真实、准确。省卫生厅将对各地公示情况进行抽查,决不允许弄虚作假,捏造数据,欺上瞒下和误导患者的行为发生。对弄虚作假的医疗机构,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同时全系统通报,对典型的案件向社会曝光。
附表:1、医疗服务信息综合指标统计表
2、医疗服务信息单病种指标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