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职追究制
为进一步优化服务环境,切实加强局机关自身建设,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机关执行力和公信力,建设服务型机关,结合我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失职追究制是指机关和基层各单位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故意或存在重大过失,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的制度。
二、失职的种类。
1、不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贻误工作,造成恶劣影响或损失的。
2、对分管范围内工作人员发生效率低下,作风恶劣,违纪、违规问题长期失察、管理措施不力或放任不管的。
3、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事故或国家、集体财物被盗窃、诈骗、浪费,造成较大损失的。
4、工作中作风拖拉、办事不力、推诿扯皮,造成国家、集体和个人经济损失的。
5、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时间擅离岗位,造成工作失误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7、其他失职类错误。
三、失职追究及处理
1、工作人员因失职但未造成损失、未构成违法、违纪的,视情节给予诫免教育或告诫处理。
2、工作人员因失职造成损失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国家公务员奖惩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3、工作人员因严重失职造成国家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4、在追究工作人员失职行为的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的责任。
四、对工作人员作出的责任追究处理决定,将写入年终考评,作为年终考核和单位用人的重要依据。
失职追究制
为进一步优化服务环境,切实加强局机关自身建设,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机关执行力和公信力,建设服务型机关,结合我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失职追究制是指机关和基层各单位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故意或存在重大过失,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的制度。
二、失职的种类。
1、不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贻误工作,造成恶劣影响或损失的。
2、对分管范围内工作人员发生效率低下,作风恶劣,违纪、违规问题长期失察、管理措施不力或放任不管的。
3、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事故或国家、集体财物被盗窃、诈骗、浪费,造成较大损失的。
4、工作中作风拖拉、办事不力、推诿扯皮,造成国家、集体和个人经济损失的。
5、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时间擅离岗位,造成工作失误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7、其他失职类错误。
三、失职追究及处理
1、工作人员因失职但未造成损失、未构成违法、违纪的,视情节给予诫免教育或告诫处理。
2、工作人员因失职造成损失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国家公务员奖惩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3、工作人员因严重失职造成国家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4、在追究工作人员失职行为的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的责任。
四、对工作人员作出的责任追究处理决定,将写入年终考评,作为年终考核和单位用人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