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业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摘 要

近几年来,民航业的诸多限制竞争行为引起了民众的广泛关注,限制竞争行为即垄断行为。在民航业,无论是售票系统、订票系统、地面服务系统,还是航油、航材等航空资源的贩卖,均有限制竞争行为的出现,具体表现为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我国规制民航业限制竞争行为的适用法律有《民航法》、《反垄断法》等,但其在规制航空业限制竞争行为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足的现状,例如法律体系不全、规范内容落后、执法力度不大等。借鉴美国和欧盟等国家成熟的相关法律规制,是完善我国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要手段。

关键词:民航业;限制竞争行为;反垄断;规制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many aviation industry's restrictive competition behavior has aroused widespread concern of people, economic and administrative both created the civil aviation industry has many limit competition behavior, in this paper, the author define the anti-competitive practice as monopolization, which is in violation of provisions of Competition Law, to seeking unjust benefit. In civil aviation, whether it is ticketing system, booking system, ground services, or vending resource like fuel, aircraft materials and so on, all include limit competition behavior. The specific performances are the monopoly agreement, the abuse of the dominant position of the market, the operator concentration. Regulation of limit competition behavior of civil aviation industry in China include the "civil law", "anti-monopoly law" and so on, but both in the regulation of the airline industry limit competition behavior, there exist many shortage situation. The author will draw on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European Union limit competition related laws and regulations for the civil aviation industry, to China's "civil law", "anti-monopoly law" perfect put forward their own proposals.

Key words: Civil aviation industry; competition; anti – monopoly; rules and regulations

目 录

前 言 ................................................................................................. 4

一、民航业限制竞争行为的理论分析................................................ 5

(一)限制竞争行为的基本理论 ................................... 5

(二)民航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 ................................. 6

(三)规制民航业限制竞争行为的意义 ............................ 10

二、民航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的不足分析 ...................................... 11

(一)《民用航空法》在民航限制竞争行为规制中的不足表现 ........ 12

(二)《反垄断法》在民航限制竞争行为规制中的不足表现 .......... 12

(三)反垄断执法机构与民航业主管部门的执法不协调 .............. 13

三、国外民航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的立法经验 .............................. 13

(一)美国规制民航业限制竞争行为的相关立法 .................... 14

(二)欧盟规制民航业限制竞争行为的相关立法 .................... 14

(三)澳大利亚规制民航业限制竞争行为的相关立法 ................ 14

(四)国外民航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 15

四、完善我国民航业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 16

(一)建立健全我国民航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的法律体系 ............ 16

(二)完善我国民航业限制竞争规制的相关措施 .................... 18

(三)建立规划反垄断执法机构与民航业主管部门的执法协调机制 .... 19

结 论 ............................................................................................... 20

总结与体会 ....................................................................................... 21

谢 辞 ............................................................................................... 22

参考文献 ........................................................................................... 23

前 言

在全球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民用航空业已经成为我国现代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航业的经营状况不仅影响旅游、物流等服务行业,而且对国民经济每个环节的运转都有重大影响。细观民航业的发展历程,改革开放实践经验和国外成功范例都能证明竞争才是其市场发展的最佳途径。但是在我国原有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下,中国民航企业在早些年基本上还是由少数国有航空企业占据垄断地位,民航企业的垄断经营已经凸现出很多弊端,导致了民航企业国际竞争力低下,民航业整体效益不高。同时,民航企业的各种垄断行为也逐步显现:民航企业的合并重组缺少反垄断法的监控和审查;航空票价的价格联盟现象使广大消费者十分不满;新兴的民营航空企业遭到国有民航企业的压制和排斥;还有航线垄断、价格歧视等等。

由此可见,如果想要我国民航业稳定、持续的发展壮大,就需要进一步完善市场和法制环境,为民航企业提供多方面的保障。现在,我国民航企业各种垄断行为的危害己经逐步显现,虽然经历了多次改革,但仍未触及行政垄断等深层次问题,竞争不足,自我封闭,效率低下,阻碍了民用航空业的发展。本文从民航的行业特征、现状入手,探讨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垄断所带来的危害,并从法律体系、竞争机制等方面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民航业限制竞争行为的理论分析

(一)限制竞争行为的基本理论

限制竞争行为,是指限制竞争行为的实施者妨碍、消除市场竞争,排挤市场主体进行竞争或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1.限制竞争行为的产生

限制竞争行为的产生主要缘于高额利益的追求,企业或政府通过排斥其他企业参与竞争的方式,达到取得市场完全支配权的目的,滥用本身具备的优势权力,在独占市场支配权的情况下,仅允许某些服从于其自身利益的企业参与虚假竞争,排斥一切不利于其取得高额利润的合理竞争因素①。

其构成要件主要有三点:第一,特定主体,即必须是公用企业、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或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第二,特定行为,即主体利用自己优势地位滥用经济实力或行政权力,实施了法律、行政法规明文禁止的限制竞争行为;第三,危害结果,优势主体凭借其优势不合理地排斥其他经营者产品的市场进入,损害了其他竞争者的合权益法,剥夺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利,从而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阻碍了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

2.限制竞争行为的危害

限制竞争行为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首先,限制竞争行为违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则中的公平竞争原则。限制竞争行为利用其在市场经济中的独占地位,限制了其他企业参与竞争,使得所有经营者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挫伤了其他经营者竞争的积极性,不利于市场经营的有效运行。其次,限制竞争行为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在公平竞争的环境和公平合理的机制下进行的,但是限制竞争行为实施时所采取的不合理手段,正巧压制了市场经济活力发展的命脉,严重阻碍了先进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稳定发展。最后,限制竞争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行为主体依靠自然因素、行政权利或者生产集中所造成的优势强迫消费者接受不平等价格,强行剥夺了消费者的利益。比如在经营中使用调节供求的手段,使①卢修敏、王家田:《垄断、限制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区分及其对立法的意义》,载《中外法学》1995年第4期,第49-52页。

商品价格背离商品本身价值和消费者正常消费水平,还有一些企业搞价格歧视,对消费者不是一视同仁,或搞独家交易,只准经营一家产品,而不准经营其他产品等等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可以说,限制竞争行为是对消费者利益的公开侵害,甚至是对民主社会的潜在威胁①。

(二)民航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

民航业通过持续的改革和长期稳定的发展,已经具备了相当数量的自主经营主体、庞大的消费者群体、和一套基本的行业运行规范,航空运输业的市场化特征基本形成,但也出现了一些不合理的限制竞争行为。在本文中,作者将民航业限制竞争行为与民航业垄断行为划上等号,即民航业内拥有独占地位的民航企业或政府部门,利用本身优势地位滥用其经济实力或行政权利,排斥其他民航企业的市场进入,损害了其他竞争者和消费群里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阻碍了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

在我国,尽管大概有航空公司30余家,飞机2100多架,但主要运输总量仍集中在国航、南航、海航和东航四家国有控股公司中,其中又以国航、南航、东航三家公司独占鳌头,这三家企业市场份额几乎达到整个民航业的90%②,不难看出,我国民航业市场的特定为:结构寡占型、垄断性极强。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 2 条和第 5 条的规定,对于依法自由竞争、扩大产业经营规模而形成的垄断地位且并不滥用的行为不作约束,相反,如果形成垄断地位的方式不合法,例如采用垄断协议、经营者集中等方式,则会受到反垄断法的约束和制裁。下面将介绍我国现代民航业限制竞争行为的几种表现形式:

1.联合抵制其他民营航空企业

联合抵制交易是限制竞争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属于民航业垄断协议行为的一种,具体可以理解为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形成合谋,共同抵制与其他竞争对手、客户或者供应商进行交易。在民航业特殊的寡占型经济竞争结构下,如果两个或者多个航空公①

②郭乃祥:《限制竞争行为的特征、危害及对策》,载《中国工商管理研究》1996年第11期,第52-54页。 民航局:《2012年民航行业发展统计公报》,访问网址:http://news.ccaonline.cn/Article/2014-06-24/374706_1.shtml,访问日期:2015年6月7日。

司联合抵制,排挤特定的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形成独占市场的垄断地位,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市场竞争体制中的公平原则。

票价联盟就是联合抵制的一种具体实施手段,表现为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之间通过协议或契约的形式进行价格协调的协同行为①。起初,价格联盟是2005年民航总局要求下属航空公司执行,目的在于让航空公司间的各调整机制帮助航空公司实现利润的一项策略。但是伴随着民航业市场化的发展,价格联盟制度演变成了一种联合限制的竞争行为,在本质上与市场经济中的公平竞争制度和优胜劣汰机制相违背。民营航空一直是民航业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受害者,其中比较著名的例子有“东星航空封杀事件”,因其首航期间报价比市场平均价格低廉,遭到八大航空公司联合屏蔽,使东星航空无法查询票价、订票与售票。事实上,民营航空公司被市场联合抵制并非第一次发生,采用了“旅游+航空”模式的上海春秋航空也是一个著名案例,在上海至烟台航线上,春秋航空公司推出199元特价机票,但仅仅坚持了四周就被迫取消;基地在天津的奥凯航空在首航时,也曾遭遇过其他航空公司的联手抵制②。通过上述实例可以分析出,多数航空公司之间存在一种默认的价格定位,这种价格联盟本身就是最典型的垄断行为,当有民营航空公司为了打开市场而采用过低的航线价格打破这一“默认”时,联盟者就会群而攻之,采取联合抵制交易的手段抵制低价的进入,以保障自身的利益。

2.行政垄断

在民航业内部,热门航线与热门时间被称为航空业的“生命线”,直接决定航空公司的经济效益,对于作为民航业市场经济中的竞争主体的航空公司来说,中国民用航空业的航线和航班时刻分配,主要还是通过行政配给,这就给行政垄断行为带来了产生的缘由。比较著名的有“黄登科案件”可以供我们来分析行政垄断行为,2013年的南航窝案案发后,审计署在审计南方航空公司时,在其账单上发现了一笔金额量巨大的“航权协调费”,经调查后发现这是一起航线时刻审批腐败案件,而这笔巨额①

②孟繁盛:《垄断执法今何在》,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5期,第59-62页。 柴莹辉:《民营航空为何被抵制-东星航空遭“封杀”》,访问网址:http://business.sohu.com/20060527/n243434570.shtml,访问日期:2015年6月2日。

款项正是贿赂当时民航华北局局长、党委书记黄登科的赃款,用以使南航占有最佳的航线时刻。本案中,黄登科利用其职务便利和行政权利审批和调配航空时间和航空航线,将所有航空公司均大力竞争的航空航线调配给南方航空公司,实施了限制竞争行为,黄登科滥用政府赋予的行政权力,对特定竞争主体大开绿灯。由此可见,政府垄断行为泛滥的背后,是利益分配的深渊。

民航政府部门进行的限制竞争行为中除了违法性质的限制竞争行为,还存在着许多并不违反法律规制的限制竞争行为,例如在民航业的市场准入上,民航总局掌握着民航市场准入的审批权,限制了航空公司的数量,保证了航空公司相关业务的质量。同时,《民用航空法》对民营企业进入民航市场的技术水平、资金规模等方面条件作出规定,为民航市场准入设置了一定的门槛,从而限制了民营资本进入民航产业,限制了民航业的市场竞争,这实质上是民航总局通过审批的方式进行的特殊的合法的限制竞争行为,但是从某方面来讲,这些合乎法律规制制度的限制竞争行为同样打破了民航市场中的公平竞争原则,不利于航空公司进行积极主动的竞争行为,对民航业经济发展造成了损失,因此,这些特殊的限制竞争行为也应当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

总的来说,民航领域的行政垄断是一种普遍行为,我国民航业中的国企与政府主管部门历史渊源深厚,导致相关资源的行政分配不合理。我国民航业行政垄断行为因为自身的特点,在一些关键资源上,比如航权航线和航班时刻资源,由于涉及国防安全、国家利益等国家因素,还不能推行完全竞争制度。想要打破民航领域的行政垄断,克服垄断行为带来的不利影响,我国应该继续深化民航业体制改革,推动资源的市场化配置。针对那些短期仍需行政配置的资源,应坚持行政中立原则,以公开透明的方式分配资源,确保权力不被滥用。

3.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集中也是我国民航业限制竞争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具体可分为两种:在政府指导下的航空企业重组和民航企业对于民航市场下游企业的兼并,这两种行为都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2010年发生的东航、国航分别收购上航、深航等经营者集中案件均进一步加深了我国民航运输业国航、东航、南航三足鼎立的局面。但令人产生质疑的是,在收购

过程中,三家航空公司均得到了商务部“无条件批准”的绿灯①,在经过国资委和民航局等机关的审批准许后,并购行为的批准已是不言自明的事情,我国的反垄断执法机关在这一过程中表现出的放任态度让人讶异。而从国际趋势来看,国外在这项活动中有其固有的、成熟的审批方式,由于民航运输中的航班时刻是各航空公司大力竞争的紧缺资源,大型航空公司在并购中小型航空公司的同时,要求其对部分航班时刻进行转让是常用的附加限制性条件,例如欧盟在 2013 年批准星空联盟整合部分跨大西洋航线时,即附加了此类条件,对整合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范,这便与我国政府部门无条件批准的决定形成了明显对比,由此可见我国对于相关行为的法律规范还存在着很大的漏洞。

4.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在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方面,目前我国的民航业市场中,中国民航信息集团公司、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和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集团公司分别对民航业信息服务市场、油料市场和器材市场具有独占地位,也因此极易发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以油料市场为例,根据统计资料显示,在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的专营背景下,我国航空业航油价格是国外航油价格的1.5-2倍 ,航油价格的高昂直接导致了航油成本占到我国航空公司总成本的40% ,从而构成航空公司尤其是民营公司的巨大硬性成本② 。这种现象很明显地构成了我国《反垄断法》 第 17 条中所规定的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高价销售商品的行为,政府针对这种明显的航空业垄断行为采取了措施,于2006年4月颁布并实施航油新政,即各大机场航油进销差价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允许航空公司和中航油在基准价基础上,可以协商上下浮动不超过8%③,这种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价格的固化,但是,由于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的独占地位,在市场交易中,如果中航油与不同航空公司协定的航油价格不同、偏差较大,那么则又有可能构成《反垄断法》第 17 条的价格差别待遇。我们可以看①2008.08.01-2012.09.30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列表:第78号《东方航空收购上海航空公司》、第124号《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访问网址:http://www.doc88.com/p-[1**********]84.html,访问日期2015年6月2日。

③邵微:《民营经济进入民营航空业的壁垒研究》,东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11月,第8页。 曹建海:《 民航业深陷中航油困局》,载《南风窗》2007年第23期,第74-75页。

出,在民航业中拥有独占地位的公司有很大的可能会进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违反我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这些行为同样需要规制。

(三)规制民航业限制竞争行为的意义

作为国家重要的公共服务行业,民航业的限制竞争问题不仅仅是一个商业上、经济上的问题,同时还会涉及到整个国家民航产业甚至国家安全。因此,对民航业限制竞争的规制十分重要,相关的法制体系需要包括涉及平等主体、商法制度、涉及行政管理的行政法制度以及纵横结合的经济法制度。我国涉及规制民航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用航空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制民航业限制竞争行为究竟有何意义,下文将详细介绍。

1.实现市场竞争的公平制度

公平竞争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之一,一些民航企业间通过协商或约定形式使自身占据民航市场主导地位,进而实施一些不合理的限制竞争行为,这些行为违背了市场的竞争机制,损害了其他市场竞争主体的利益,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理应受到规制。通过对民航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不仅能够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还能达到保护小型航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权利的目的,从根本上讲,就是实现社会公平、实质公平①,令人坚信的是,通过规制民航业限制竞争行为,民航经济会在公平竞争的大环境里能够取得质的飞跃。

2.提高经济效率

限制竞争行为严重阻碍了民航市场经济发展,对其进行规制是加快民航业经济发展、提高其经济效率的不二选择。在民航业特殊的市场经济模式下,竞争能够优化资源配置、推动技术创新,发展社会生产力量,进而提高经济效率。经济效率因其能够提高社会福利而成为竞争政策的核心目标,即通过对竞争机制的维护,使得资源得到优化配置,从而实现经济的高效率②。例如,大型航空公司和小型民营航空公司的共存看似毫无前景,但实际上除了传统的客运之外,包机服务、货运、快运市场发展十分迅速,所以小型航空公司仍然有自己的生存空间,两者之间的竞争行为将带动民航①

②陈妮:《经济法追求的实质公平》,载《 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第50-54页。 张婧:《航空公司的反垄断规制研究》,中央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3月,第17页。

业经济的迅猛前行。

3.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在当今民航业经济不断发展,消费者需求量不断上升的形势下,公平、正当、合理的竞争对于民航业市场的调节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对民航业市场内竞争行为的限制势必会给消费者权益带来危害,这就需要国家规制民航限制竞争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给予相应的惩罚,维护国民经济的健康、有序、长足的发展。

从保障民航业消费群体的权益角度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民航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并且在航空市场经济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间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调节航空企业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规制限制竞争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在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扮演着调节者的角色。在市场经济中,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是否有活力完全取决于消费者的购买力,在经营者的竞争中,消费者的份额占有量决定了其获利程度,所以,在买方市场中,经营者只有通过不断地竞争加大对消费者的占有,才能获取高额利益。规制限制竞争行为可以保障航空企业经营者只能通过提高商品质量,降低商品价格,提供周到的服务以及不断创新等竞争做法来吸引消费人群,这些都是对消费者有益的,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①。

二、民航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的不足分析

按照我国《反垄断法》第 3 条的规定,垄断行为包含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3 种形式表现。 中国民航业目前呈现出的运输市场上的寡头垄断状态以及信息服务市场、油料市场和器材市场上的独占状态,为规制民航业限制竞争行为带来若干特殊的背景及艰深的挑战。我国民航业竞争法制建设起步比较晚,在民航业业逐渐走向企业化、市场化的运作后,这一问题才逐渐得到重视。但时至今日,我国民航业规制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仍然是不成体系的,只能依靠《反垄断法》、《民用航空法》等一系列的部门规章共同规范。 ①刘强:《竞争法视野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载《 东方企业文化・企业政工》2011年第22期,第181页。

(一)《民用航空法》在民航限制竞争行为规制中的不足表现

目前,我国民航业最根本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由1995年10月30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1996年3月1日实施,并于2009年进行过一次修订。但是由于初期我国民航业的特殊状况,即9大航空公司分立、所有民用机场都由总局管理,航空公司和机场基本上还是行政管理状态,行业的交叉、垄断竞争问题几乎不存在①,因为这种特殊的半行政半自由经济模式,起初的《民用航空法》没有为垄断竞争行为留下完善的空间,时至今日,《民用航空法》仍然没有一款条文涉及了民航业的竞争,与民航业竞争相关的只是一些与行业主管部门、机场职能之类相关的间接内容,例如第七十一条划分空域规定、第二百一十二条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规定,但是对民航业的限制竞争行为没有直接的规范。

在民航业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今日,各种限制竞争行为问题的出现成为了国民担忧的主要问题,竞争的不公平不完全不仅阻碍了处于弱势地位的航空企业的市场进入,而且拖累了民航业经济快速发展的脚步,对民众和国家利益造成了损害,在这种现状下,《民用航空法》作为我国民航业的根本法律制度,其修订的必要性更为迫切。

(二)《反垄断法》在民航限制竞争行为规制中的不足表现

我国《反垄断法》第五章“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是专门针对行政垄断行为设立的,对于那些不恰当、非法的行政垄断行为做了禁止性规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反垄断法》第51条规定,“行政垄断的法律后果是是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在某些时候是并不妥当的,原因在于行政垄断行为的产生是十分复杂的,很多情况并不是一个部门作出的,也有可能是由上而下的政府行为,那么责令更改的上级机关就不是一个确定的机关。如“东星航空封杀事件”中,既有航空公司联合控制价格达成封杀协议的嫌疑的同时,又存在民航局行政限制竞争的可能②,究竟要由哪个执法机关展开调查,法律并未给出明确的规定。面对这样一起几个部门都有权调查的棘手案件,由于法律无法明确规定各相关机关部门职责,很有可能会出现各个机关间相①

②罗弈钦:《关于我国机场竞争行业的法制问题研究》,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第34-35页。 肯尼斯·巴顿:《运输经济学》,李晶、吕靖、贾晓惠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69页。

互推卸责任的情况。由此可见,第51款规定缺乏可操作性,行政垄断并没有真正纳入反垄断执法框架中①。

另外,《反垄断法》在约束民航市场的限制竞争行为,尤其是国有企业本身占据自然寡头地位而进行的垄断行为并没有明确规定,由“政府机构”改制成“企业”从而形成天然断地位的行为无法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这就可能引发国企产生联合抵制民营航空公司、经营者集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一系列垄断行为,这应该也是《反垄断法》在规制民航业竞争市场中不足之处。

可以看出,《反垄断法》在我国民航业规制限制竞争行为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内容落后、体系不全、力度不够、可操作性交叉。考虑到我国民航业现有发展水平,行政方式的限制竞争行为因为其覆盖广、影响深,应当成为我国现阶段规制该行为的重点,政府部门凭借着对航线的分配权常常不当干预民营航空公司的重组并购等内部业务使得中小航空公司的生存更加艰难②。民航业面临着政府和企业两方面的限制竞争影响,其发展的艰难程度是显而易见的,而仅仅通过相关法律规范规制该行为不是长久之计,我们国家急需一套完整的、具有针对性的规制民航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

(三)反垄断执法机构与民航业主管部门的执法不协调

《反垄断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调查核实后,认为构成垄断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可以向社会公布。但是我国同样规定:有关部门、监管机构对本部门或本行业的限制竞争行为有专属管辖权,这就排除了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管辖。也就是说,在规制民航业限制竞争行为时,只有民航业主管部门对《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末进行调查处理时,反垄断执法机构才可以调查处理,并且反垄断执法机构需要征求民航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如果相关的法律法规不针对这一情况作出明确规定的话,很可能使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成为一个摆设。

三、国外民航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的立法经验

②丁磊:《浅议中的几个问题》,载《黑龙江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第47-48页。 周汐:《我国对民航业规制的可行性分析》,访问网址:http://news.hexun.com/2013-09-23/158230575.html,访问日期:2015年4月16日。

为了鼓励和保护航空运输市场公平竞争,制止航空运输市场中的限制竞争行为,加强政府对航空运输市场监管,很有必要参考美国,欧盟等国家的竞争法律体系。

(一)美国规制民航业限制竞争行为的相关立法

民航业起步初期,美国国会就在1938年通过了《民用航空法》,授权美航空当局对民航业市场进行严格的管制,规制限制竞争行为。《民用航空法》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管制:首先,限制航空企业的进入,控制国内航空企业的数量;其次,管制航空公司的飞机数量、飞机的座位数以及运营范围,航线的进入或者退出必须得到政府的批准;然后,禁止航空企业的合并;最后,由政府部门掌控航空运价及收入。

除此之外,美国还有其他关于规制民航业垄断行为的法律政策,例如规制国家民航企业滥用经济优势、促进航空企业之间的积极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航空公司旅客权利法》;还有管理规制大型航空运输企业合并、促进航空运输企业积极竞争、保护航空旅客权益的《2001年航空公司竞争和旅客权利法》,以及1998年4月6日《关于航空运输领域不公平竞争和独占行为的执法政策》等法律政策用来规范航空运

输市场不合理垄断行为,致力于不断完善有关规范航空运输市场竞争的法律体系①。

(二)欧盟规制民航业限制竞争行为的相关立法

从具体规制民航机场业限制竞争的法律制度来看,欧盟建立了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 有将欧盟竞争法适用于航空运输业的第3975/87号条例,还有规定航空运输业可适用条约第81条第3款豁免规则的第3976/87号条例,除此之外,欧盟还进行了颁布、废除、修订其他相关条例,将新的条例的适用范围扩展到欧盟与第三国的航空运输,为欧盟委员会有效处理欧盟和第三国的航空运输提供了丰富的法律支持。

(三)澳大利亚规制民航业限制竞争行为的相关立法

澳大利亚对于自然垄断行业的垄断行为有明确而严格的规定:自然垄断行业不能利用天然的垄断地位排挤、抵制其他竞争者的市场进入,任何妨碍其他竞争者正常参与市场竞争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借助垄断力量收取高额费用,赚取社会暴利的行为同样不被允许。澳大利亚对于自然垄断行业的企业合并也有严格的规定:其反①丁春宇:《美国反托拉斯法对我国民航运输市场监管的启示》,载《中国民用航空报》2003年第30期,第7-11页。

垄断执法机构会根据市场进入标准、企业市场份额以及竞争空间三个方面综合考察企业合并对于市场垄断的影响,这就保障了澳大利亚的机场行业很难通过跨区域的合并来实现对整个区域的机场行业的垄断。

另外,澳大利亚在1996年制定了专门的《机场法》,重点规制了机场行业投资方面产生的垄断行为。首先,《机场法》限制了国内机场行业的合并,防止全国机场行业都被一家垄断企业控制,保护了地区小型机场的存在,不允许国有大型机场对其兼并。另外,澳大利亚规定,国外资本投资澳大利亚骨干机场的比例不能超过49%,主要目的是限制国外资本控制国家的重要公共产业,从而危害国家利益。

(四)国外民航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发达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在民航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改革的进程中具有先发优势,取得了一定的理论经验和实践效果,对我国民航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的改革有很大的启示:

美国民航业法规制定的经验,对中国民航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中国民营航空公司的规模普遍过小,竞争力微弱,应尽快进行资产兼并、整合,成为几家大的航空公司,以提高我国民航业的规模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①,航空政策首要职责应是创造一种竞争机制,促进并维护公平的航空市场竞争秩序,同时保护生产者权益和消费者权益。

欧盟对于民航业内的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十分全面,欧洲的反垄断法律体系很好的将垄断规制和适度竞争结合在了一起,为如何提高自然垄断行业和公益性行业的效率和竞争力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示范。要做到两者兼顾并不是容易的事情,在这个方面我国可以参考欧洲的法律制度中的一些基本原理甚至部分法条,以实现我国机场业在竞争中不断壮大发展的良好局面。

澳大利亚充分考虑了本国国情,专门颁布了《机场法》用来规制垄断竞争行为,对某些违背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兼并重组行为、外资并购行为、行业竞争行为作出了十分细致的规范。其《机场法》规制的内容相当具体,可操作性很强,虽然我国并①刘嘉旭:《民用航空领域反垄断适用问题研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年1月,第35页。

不一定需要制定专门的《机场法》,但是澳大利亚的相关具体规范和制度对于我国相关的法制建设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四、完善我国民航业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一)建立健全我国民航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的法律体系

我国现行的《反垄断法》、《民用航空法》等法规包含了规制民航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反垄断法》、《民用航空法》两种法规在适用于该行为的不足之处上文已经进行了分析,完善民航业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或许可以通过补充法规的方式来进行。

1.完善《民用航空法》的相关建议

从中国司法改革实践看,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改革沿袭了一种先改革后立法的传统,规制法律体系的严重滞后导致了违法行为的放任自流。针对我国民航业的立法现状,应修改和完善《民航法》,由国家立法机关负责起草制定,立法内容应该详细明确增加引入竞争、限制垄断的内容,以便于规制机构依照执行和对其进行监督①。《民航法》作为部门法,应当给民航业进行公平竞争创造一个良好有序的环境,具体可以采用以下规定:降低民航业的市场准入条件、打破国有资本独占地位的现状、引进中小型民航企业进入市场,给予所有竞争主体公平竞争的机会;在具有竞争性的旨在航空公司服务的经营领域,理应尽快引入竞争机制②;规定禁止或者限制企业的价格歧视、强制性交易、价格同盟限制竞争行为;明确规定不允许航空企业集团限制竞争、损害其他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证民航业具有充分的竞争机制

2.完善《反垄断法》的相关建议 民航业的很多业务都具有可竞争性,例如航空运输服务、航空保障服务、航空维修服务等等,我们应该尽可能放开所有可竞争部分的业务,使市场更具有效率③。如果民航企业利用其优势独占地位过分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企图获得高额不正当利①

②王丽:《新时期我国民航业反垄断法律问题研究》,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年3月,第9页。 吴晓兰、张鸣胜:《 民航业垄断问题的法律思考》,载《西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3期,薛哲峰:《 关于我国民航业市场化改革的几点思考》,载《金融经济》2008年第16期,第74-79页。 第98-102页。 ③

益,严重破坏市场竞争公平机制,就应当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

我国《反垄断法》第5章内容专门对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干涉市场的行为进行规定,其中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主要是指:限制商品地区流通、区域招投标、区域经营等涉及经营者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概括性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抽象行政行为。结合现实情况来看,我国民航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在民航业所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并没有限制第5章规定中的民航业区域间发展,而是涉及了《反垄断法》第37条,即关于行政机关以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行为的方式限制竞争的行为。针对上述问题,我国应对民航业的垄断竞争行为进行细化,明确规定民航业的哪些垄断行为非法,并纳入《反垄断法》具体条款进行规制。

行政机关确定南航、东航、国航三大民航企业形成民航业市场内的垄断地位,其方式不是不允许其他民营企业进入该竞争市场,而是以行政决定、决议、命令等其他规范性行为将原本的政府机构转变为具有市场性质的企业,这也就造成我国民民航企业的“政府性”特征,上文中提过,这种垄断地位的形成并不在《反垄断法》规制的行为范围内,但正是这种“政府”转变成“企业”的行为使得改制后的航空企业拥有作为政府机构时相对应的资源,从而在竞争市场中自然形成垄断企业,这种“政府性”航空企业在进入市场时就打破了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那么,这些由“政府机构”改制成“企业”从而形成天然垄断地位的行为是无法得到《反垄断法》规制的,这应该是《反垄断法》在规制民航业竞争行为时需要完善的一方面。

《反垄断法》作为一部市场经济监管性法律规范,其所能发挥的作用的大小取决于市场经济竞争的自由程度。伴随着我国民航业继续放松管制,对于规范民航业的市场竞争秩序需要的加大,《反垄断法》将逐渐凸显其重要作用。《反垄断法》作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宪法”,其规定是所有市场主体所必须遵守的,即使民航业有其特有的产业特征和市场结构,但就垄断行为而言,与其他行业并无二致。因此,对于民航业中存在的垄断行为,应一并纳入《反垄断法》进行规制。但由于《反垄断法》中的条款是较为原则性的规定,不可能解决民航领域的所有具体问题,为了维护民航业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保障我国民航业经济平稳快速的发展下去,我国立法机关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成熟经验,对《反垄断法》的不足之处进一步完善。

(二)完善我国民航业限制竞争规制的相关措施

1.政企分离

过去,我国航空业的所有制结构和经营方式是国有经营,这种单一的结构和方式导致了行政垄断和自然垄断的相互纠缠,行政垄断的产生有自然垄断的原因,自然垄断则借助行政垄断变成了法定垄断。一些具有天然垄断地位的国有企业借助政府名义,通过价格垄断等手段,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获取高额利益,使民航产业本身的效率和竞争力得不到应有的提高,缺少发展活力。

近年来,我国通过机构改革,撤消了许多行业主管机构,将调控的职能交给国家宏观经济管理部门,使国有企业逐步与政府脱离,真正成为市场的经济主体。对于我国民航业的产权改革,主要是把原来政企合一的政府部门改造成为纯粹的政府职能机构,与运营企业在产权和经济利益上彻底脱离关系,只履行作为政府规制机构应该履行的职能,同时将现有运营者改造成为独立于规制机构并按商业化原则运营的现代企业。

2.放宽市场准入机制

对我国民航业发展产生阻碍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市场准入门槛高、非公有制企业进入难,中国民航市场准入的行政性障碍比较多、价格机制的不完善等因素均限制了民航业的进一步发展。进一步放宽民营经济主体进入民航业的范围和深度、完善民航企业独立的经济主体地位、完善市场相关监管体制、主动适应民航业的全球化和自由化,将是民航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动力来源。

3.逐步开放民航市场的政府管制

伴随着人均GDP的逐年增长,我国民航业的货运量和客运量也在逐年的上升,民航业从初期到现在一直高速发展,虽然我国民航业的发展潜力十分巨大,但是其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民航管制不规范,民航的产权划分不明确等一些法律法规还严重阻碍着我国民航业的发展。这些存在的问题导致了我国民航业水平仍与发达国家存在着一定差距,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不能满足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所以,放松民航市场的政府管制日益变得需要。

我国应当尽快调整国内航空运输市场的管制政策,加快政府管制改革的步伐,逐

步放松经济性管制,实现航空产业资源的市场化配置:逐步取消对价格下限的管制,建立价格上限的有效管制体系,通过价格方面的激励性管制措施,促进企业经营效率的提高;逐步对目前由于航空资源无偿使用造成的低效率用和不合理配置状况加以改变,使资源配置过程中的透明度更高;公开竞标航线经营权等民航产业资源,竞拍所得可用于建设空中航行服务设施、补贴提供“普遍性服务”在边远航线上的企业等。

(三)建立规划反垄断执法机构与民航业主管部门的执法协调机制

根据有些学者的研究,在竞争问题上反垄断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的权力配置存在以下三种模式:一是将反垄断执法权配置给监管机构,使监管机构在竞争问题上做出的决定豁免反垄断机构的审查和反垄断法律的适用;二是废除产业监管机构,由反垄断机构行使监管权;三是建立一种二者合作监管的模式①,反垄断执法机构和监管机构共享被监管行业竞争案件的管辖权。

共同管辖应该是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和民航业主管部门反垄断管辖权关系的基本原则。但在某些情况下,共同管辖并不能完全解决管辖权的冲突问题,如果协调不成,反垄断执法机构并没有最后的决定权,其协调的职能是非常有限的。因此,为确保反垄断执法机构与民航业主管部门之间协调运行,还应该建立其他的配套措施,如建立协商机制。我国民航主管部门应就其规范的制定、相关决定及监管行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征求意见,避免和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单独执法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决,如共同订立政策与指导性文件,以确保民航业主管部门与国家反垄断机构执法的一致性,从而为反垄断执法机构与民航业管主管部门协调有效运行提供法律保障②。

①史际春:《与行业立法、反垄断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的关系之比较研究及立法建议》,载《政法论郑鹏程:《论现代反垄断法实施中的协商和解趋势》,《法学家》2004年第4期,第95页。 丛》2005年第8期,第90页。 ②

结 论

我国民航业的快速发展是喜闻乐见的,但是其隐含着的不利因素也令人担忧。本文中讨论的民航限制竞争行为严重影响了民航经济的稳定发展,但是我国却并没有一套完整明确的法律规范此种行为,只能通过民航业法律规范、竞争法律规范两者的结合来规制该行为。民航业作为我国交通运输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针对其本身产生的一系列问题进行立法,不仅是民航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更是其他不合理行为的法律规制。我坚信,伴随着我国民航业竞争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中国的民航业将拥有更大的市场空间,能够进一步提高开放程度、提升整体竞争力,为中国民航事业和国民经济发展作出杰出贡献。

总结与体会

2015年3月,我开始了我的毕业论文工作,时至今日,论文基本完成。从最初的茫然,到慢慢的进入状态,再到对思路逐渐的清晰,整个写作过程难以用语言来表达。历经了几个月的奋战,紧张而又充实的毕业设计终于落下了帷幕。回想这段日子的经历和感受,我感慨万千,在这次毕业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我拥有了无数难忘的回忆和收获。

脚踏实地,认真严谨,实事求是的学习态度,不怕困难、坚持不懈、吃苦耐劳的精神是我在这次完成论文过程中最大的收益。我想这是一次意志的磨练,是对我实际能力的一次提升,也会对我未来的学习和工作有很大的帮助。

在这次毕业设计中也使我们的同学关系更进一步了,同学之间互相帮助,有什么不懂的大家在一起商量,听听不同的看法对我们更好的理解知识,所以在这里非常感谢帮助我的同学。在此更要感谢我的导师和专业老师,是你们的细心指导和关怀,使我能够顺利的完成毕业论文。在我的学业和论文的研究工作中无不倾注着老师们辛勤的汗水和心血。老师的严谨治学态度、渊博的知识、无私的奉献精神使我深受启迪。从尊敬的导师身上,我不仅学到了扎实、宽广的专业知识,也学到了做人的道理。在此我要向我的导师致以最衷心的感谢和深深的敬意。

谢 辞

本文从规制限制竞争行为的角度对我国民航业市场经济的发展进行研究,由于本人学识和笔力的有限,本文的研究范围和内容肯定无法全面解释民航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本文的研究主要是在我的导师丁国峰副教授的悉心指导下完成,本文从选题、结构到内容都是在导师的不断催促下完成的,感谢导师在百忙之中对我的教诲和帮助,在此对导师表达深刻的感激之情。此外,我还要感谢我的家人、朋友在我完成论文期间对我的支持与帮助,是他们陪伴和鼓励我完成了论文,让我体验生活与学习的乐趣。

最后,再次感谢所有指导我,帮助我的老师、同学、家人和朋友,非常感谢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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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近几年来,民航业的诸多限制竞争行为引起了民众的广泛关注,限制竞争行为即垄断行为。在民航业,无论是售票系统、订票系统、地面服务系统,还是航油、航材等航空资源的贩卖,均有限制竞争行为的出现,具体表现为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我国规制民航业限制竞争行为的适用法律有《民航法》、《反垄断法》等,但其在规制航空业限制竞争行为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足的现状,例如法律体系不全、规范内容落后、执法力度不大等。借鉴美国和欧盟等国家成熟的相关法律规制,是完善我国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要手段。

关键词:民航业;限制竞争行为;反垄断;规制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many aviation industry's restrictive competition behavior has aroused widespread concern of people, economic and administrative both created the civil aviation industry has many limit competition behavior, in this paper, the author define the anti-competitive practice as monopolization, which is in violation of provisions of Competition Law, to seeking unjust benefit. In civil aviation, whether it is ticketing system, booking system, ground services, or vending resource like fuel, aircraft materials and so on, all include limit competition behavior. The specific performances are the monopoly agreement, the abuse of the dominant position of the market, the operator concentration. Regulation of limit competition behavior of civil aviation industry in China include the "civil law", "anti-monopoly law" and so on, but both in the regulation of the airline industry limit competition behavior, there exist many shortage situation. The author will draw on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European Union limit competition related laws and regulations for the civil aviation industry, to China's "civil law", "anti-monopoly law" perfect put forward their own proposals.

Key words: Civil aviation industry; competition; anti – monopoly; rules and regulations

目 录

前 言 ................................................................................................. 4

一、民航业限制竞争行为的理论分析................................................ 5

(一)限制竞争行为的基本理论 ................................... 5

(二)民航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 ................................. 6

(三)规制民航业限制竞争行为的意义 ............................ 10

二、民航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的不足分析 ...................................... 11

(一)《民用航空法》在民航限制竞争行为规制中的不足表现 ........ 12

(二)《反垄断法》在民航限制竞争行为规制中的不足表现 .......... 12

(三)反垄断执法机构与民航业主管部门的执法不协调 .............. 13

三、国外民航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的立法经验 .............................. 13

(一)美国规制民航业限制竞争行为的相关立法 .................... 14

(二)欧盟规制民航业限制竞争行为的相关立法 .................... 14

(三)澳大利亚规制民航业限制竞争行为的相关立法 ................ 14

(四)国外民航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 15

四、完善我国民航业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 16

(一)建立健全我国民航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的法律体系 ............ 16

(二)完善我国民航业限制竞争规制的相关措施 .................... 18

(三)建立规划反垄断执法机构与民航业主管部门的执法协调机制 .... 19

结 论 ............................................................................................... 20

总结与体会 ....................................................................................... 21

谢 辞 ............................................................................................... 22

参考文献 ........................................................................................... 23

前 言

在全球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民用航空业已经成为我国现代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航业的经营状况不仅影响旅游、物流等服务行业,而且对国民经济每个环节的运转都有重大影响。细观民航业的发展历程,改革开放实践经验和国外成功范例都能证明竞争才是其市场发展的最佳途径。但是在我国原有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下,中国民航企业在早些年基本上还是由少数国有航空企业占据垄断地位,民航企业的垄断经营已经凸现出很多弊端,导致了民航企业国际竞争力低下,民航业整体效益不高。同时,民航企业的各种垄断行为也逐步显现:民航企业的合并重组缺少反垄断法的监控和审查;航空票价的价格联盟现象使广大消费者十分不满;新兴的民营航空企业遭到国有民航企业的压制和排斥;还有航线垄断、价格歧视等等。

由此可见,如果想要我国民航业稳定、持续的发展壮大,就需要进一步完善市场和法制环境,为民航企业提供多方面的保障。现在,我国民航企业各种垄断行为的危害己经逐步显现,虽然经历了多次改革,但仍未触及行政垄断等深层次问题,竞争不足,自我封闭,效率低下,阻碍了民用航空业的发展。本文从民航的行业特征、现状入手,探讨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垄断所带来的危害,并从法律体系、竞争机制等方面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民航业限制竞争行为的理论分析

(一)限制竞争行为的基本理论

限制竞争行为,是指限制竞争行为的实施者妨碍、消除市场竞争,排挤市场主体进行竞争或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1.限制竞争行为的产生

限制竞争行为的产生主要缘于高额利益的追求,企业或政府通过排斥其他企业参与竞争的方式,达到取得市场完全支配权的目的,滥用本身具备的优势权力,在独占市场支配权的情况下,仅允许某些服从于其自身利益的企业参与虚假竞争,排斥一切不利于其取得高额利润的合理竞争因素①。

其构成要件主要有三点:第一,特定主体,即必须是公用企业、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或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第二,特定行为,即主体利用自己优势地位滥用经济实力或行政权力,实施了法律、行政法规明文禁止的限制竞争行为;第三,危害结果,优势主体凭借其优势不合理地排斥其他经营者产品的市场进入,损害了其他竞争者的合权益法,剥夺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利,从而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阻碍了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

2.限制竞争行为的危害

限制竞争行为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首先,限制竞争行为违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则中的公平竞争原则。限制竞争行为利用其在市场经济中的独占地位,限制了其他企业参与竞争,使得所有经营者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挫伤了其他经营者竞争的积极性,不利于市场经营的有效运行。其次,限制竞争行为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在公平竞争的环境和公平合理的机制下进行的,但是限制竞争行为实施时所采取的不合理手段,正巧压制了市场经济活力发展的命脉,严重阻碍了先进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稳定发展。最后,限制竞争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行为主体依靠自然因素、行政权利或者生产集中所造成的优势强迫消费者接受不平等价格,强行剥夺了消费者的利益。比如在经营中使用调节供求的手段,使①卢修敏、王家田:《垄断、限制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区分及其对立法的意义》,载《中外法学》1995年第4期,第49-52页。

商品价格背离商品本身价值和消费者正常消费水平,还有一些企业搞价格歧视,对消费者不是一视同仁,或搞独家交易,只准经营一家产品,而不准经营其他产品等等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可以说,限制竞争行为是对消费者利益的公开侵害,甚至是对民主社会的潜在威胁①。

(二)民航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

民航业通过持续的改革和长期稳定的发展,已经具备了相当数量的自主经营主体、庞大的消费者群体、和一套基本的行业运行规范,航空运输业的市场化特征基本形成,但也出现了一些不合理的限制竞争行为。在本文中,作者将民航业限制竞争行为与民航业垄断行为划上等号,即民航业内拥有独占地位的民航企业或政府部门,利用本身优势地位滥用其经济实力或行政权利,排斥其他民航企业的市场进入,损害了其他竞争者和消费群里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阻碍了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

在我国,尽管大概有航空公司30余家,飞机2100多架,但主要运输总量仍集中在国航、南航、海航和东航四家国有控股公司中,其中又以国航、南航、东航三家公司独占鳌头,这三家企业市场份额几乎达到整个民航业的90%②,不难看出,我国民航业市场的特定为:结构寡占型、垄断性极强。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 2 条和第 5 条的规定,对于依法自由竞争、扩大产业经营规模而形成的垄断地位且并不滥用的行为不作约束,相反,如果形成垄断地位的方式不合法,例如采用垄断协议、经营者集中等方式,则会受到反垄断法的约束和制裁。下面将介绍我国现代民航业限制竞争行为的几种表现形式:

1.联合抵制其他民营航空企业

联合抵制交易是限制竞争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属于民航业垄断协议行为的一种,具体可以理解为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形成合谋,共同抵制与其他竞争对手、客户或者供应商进行交易。在民航业特殊的寡占型经济竞争结构下,如果两个或者多个航空公①

②郭乃祥:《限制竞争行为的特征、危害及对策》,载《中国工商管理研究》1996年第11期,第52-54页。 民航局:《2012年民航行业发展统计公报》,访问网址:http://news.ccaonline.cn/Article/2014-06-24/374706_1.shtml,访问日期:2015年6月7日。

司联合抵制,排挤特定的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形成独占市场的垄断地位,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市场竞争体制中的公平原则。

票价联盟就是联合抵制的一种具体实施手段,表现为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之间通过协议或契约的形式进行价格协调的协同行为①。起初,价格联盟是2005年民航总局要求下属航空公司执行,目的在于让航空公司间的各调整机制帮助航空公司实现利润的一项策略。但是伴随着民航业市场化的发展,价格联盟制度演变成了一种联合限制的竞争行为,在本质上与市场经济中的公平竞争制度和优胜劣汰机制相违背。民营航空一直是民航业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受害者,其中比较著名的例子有“东星航空封杀事件”,因其首航期间报价比市场平均价格低廉,遭到八大航空公司联合屏蔽,使东星航空无法查询票价、订票与售票。事实上,民营航空公司被市场联合抵制并非第一次发生,采用了“旅游+航空”模式的上海春秋航空也是一个著名案例,在上海至烟台航线上,春秋航空公司推出199元特价机票,但仅仅坚持了四周就被迫取消;基地在天津的奥凯航空在首航时,也曾遭遇过其他航空公司的联手抵制②。通过上述实例可以分析出,多数航空公司之间存在一种默认的价格定位,这种价格联盟本身就是最典型的垄断行为,当有民营航空公司为了打开市场而采用过低的航线价格打破这一“默认”时,联盟者就会群而攻之,采取联合抵制交易的手段抵制低价的进入,以保障自身的利益。

2.行政垄断

在民航业内部,热门航线与热门时间被称为航空业的“生命线”,直接决定航空公司的经济效益,对于作为民航业市场经济中的竞争主体的航空公司来说,中国民用航空业的航线和航班时刻分配,主要还是通过行政配给,这就给行政垄断行为带来了产生的缘由。比较著名的有“黄登科案件”可以供我们来分析行政垄断行为,2013年的南航窝案案发后,审计署在审计南方航空公司时,在其账单上发现了一笔金额量巨大的“航权协调费”,经调查后发现这是一起航线时刻审批腐败案件,而这笔巨额①

②孟繁盛:《垄断执法今何在》,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5期,第59-62页。 柴莹辉:《民营航空为何被抵制-东星航空遭“封杀”》,访问网址:http://business.sohu.com/20060527/n243434570.shtml,访问日期:2015年6月2日。

款项正是贿赂当时民航华北局局长、党委书记黄登科的赃款,用以使南航占有最佳的航线时刻。本案中,黄登科利用其职务便利和行政权利审批和调配航空时间和航空航线,将所有航空公司均大力竞争的航空航线调配给南方航空公司,实施了限制竞争行为,黄登科滥用政府赋予的行政权力,对特定竞争主体大开绿灯。由此可见,政府垄断行为泛滥的背后,是利益分配的深渊。

民航政府部门进行的限制竞争行为中除了违法性质的限制竞争行为,还存在着许多并不违反法律规制的限制竞争行为,例如在民航业的市场准入上,民航总局掌握着民航市场准入的审批权,限制了航空公司的数量,保证了航空公司相关业务的质量。同时,《民用航空法》对民营企业进入民航市场的技术水平、资金规模等方面条件作出规定,为民航市场准入设置了一定的门槛,从而限制了民营资本进入民航产业,限制了民航业的市场竞争,这实质上是民航总局通过审批的方式进行的特殊的合法的限制竞争行为,但是从某方面来讲,这些合乎法律规制制度的限制竞争行为同样打破了民航市场中的公平竞争原则,不利于航空公司进行积极主动的竞争行为,对民航业经济发展造成了损失,因此,这些特殊的限制竞争行为也应当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

总的来说,民航领域的行政垄断是一种普遍行为,我国民航业中的国企与政府主管部门历史渊源深厚,导致相关资源的行政分配不合理。我国民航业行政垄断行为因为自身的特点,在一些关键资源上,比如航权航线和航班时刻资源,由于涉及国防安全、国家利益等国家因素,还不能推行完全竞争制度。想要打破民航领域的行政垄断,克服垄断行为带来的不利影响,我国应该继续深化民航业体制改革,推动资源的市场化配置。针对那些短期仍需行政配置的资源,应坚持行政中立原则,以公开透明的方式分配资源,确保权力不被滥用。

3.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集中也是我国民航业限制竞争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具体可分为两种:在政府指导下的航空企业重组和民航企业对于民航市场下游企业的兼并,这两种行为都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2010年发生的东航、国航分别收购上航、深航等经营者集中案件均进一步加深了我国民航运输业国航、东航、南航三足鼎立的局面。但令人产生质疑的是,在收购

过程中,三家航空公司均得到了商务部“无条件批准”的绿灯①,在经过国资委和民航局等机关的审批准许后,并购行为的批准已是不言自明的事情,我国的反垄断执法机关在这一过程中表现出的放任态度让人讶异。而从国际趋势来看,国外在这项活动中有其固有的、成熟的审批方式,由于民航运输中的航班时刻是各航空公司大力竞争的紧缺资源,大型航空公司在并购中小型航空公司的同时,要求其对部分航班时刻进行转让是常用的附加限制性条件,例如欧盟在 2013 年批准星空联盟整合部分跨大西洋航线时,即附加了此类条件,对整合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范,这便与我国政府部门无条件批准的决定形成了明显对比,由此可见我国对于相关行为的法律规范还存在着很大的漏洞。

4.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在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方面,目前我国的民航业市场中,中国民航信息集团公司、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和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集团公司分别对民航业信息服务市场、油料市场和器材市场具有独占地位,也因此极易发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以油料市场为例,根据统计资料显示,在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的专营背景下,我国航空业航油价格是国外航油价格的1.5-2倍 ,航油价格的高昂直接导致了航油成本占到我国航空公司总成本的40% ,从而构成航空公司尤其是民营公司的巨大硬性成本② 。这种现象很明显地构成了我国《反垄断法》 第 17 条中所规定的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高价销售商品的行为,政府针对这种明显的航空业垄断行为采取了措施,于2006年4月颁布并实施航油新政,即各大机场航油进销差价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允许航空公司和中航油在基准价基础上,可以协商上下浮动不超过8%③,这种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价格的固化,但是,由于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的独占地位,在市场交易中,如果中航油与不同航空公司协定的航油价格不同、偏差较大,那么则又有可能构成《反垄断法》第 17 条的价格差别待遇。我们可以看①2008.08.01-2012.09.30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列表:第78号《东方航空收购上海航空公司》、第124号《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访问网址:http://www.doc88.com/p-[1**********]84.html,访问日期2015年6月2日。

③邵微:《民营经济进入民营航空业的壁垒研究》,东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11月,第8页。 曹建海:《 民航业深陷中航油困局》,载《南风窗》2007年第23期,第74-75页。

出,在民航业中拥有独占地位的公司有很大的可能会进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违反我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这些行为同样需要规制。

(三)规制民航业限制竞争行为的意义

作为国家重要的公共服务行业,民航业的限制竞争问题不仅仅是一个商业上、经济上的问题,同时还会涉及到整个国家民航产业甚至国家安全。因此,对民航业限制竞争的规制十分重要,相关的法制体系需要包括涉及平等主体、商法制度、涉及行政管理的行政法制度以及纵横结合的经济法制度。我国涉及规制民航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用航空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制民航业限制竞争行为究竟有何意义,下文将详细介绍。

1.实现市场竞争的公平制度

公平竞争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之一,一些民航企业间通过协商或约定形式使自身占据民航市场主导地位,进而实施一些不合理的限制竞争行为,这些行为违背了市场的竞争机制,损害了其他市场竞争主体的利益,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理应受到规制。通过对民航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不仅能够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还能达到保护小型航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权利的目的,从根本上讲,就是实现社会公平、实质公平①,令人坚信的是,通过规制民航业限制竞争行为,民航经济会在公平竞争的大环境里能够取得质的飞跃。

2.提高经济效率

限制竞争行为严重阻碍了民航市场经济发展,对其进行规制是加快民航业经济发展、提高其经济效率的不二选择。在民航业特殊的市场经济模式下,竞争能够优化资源配置、推动技术创新,发展社会生产力量,进而提高经济效率。经济效率因其能够提高社会福利而成为竞争政策的核心目标,即通过对竞争机制的维护,使得资源得到优化配置,从而实现经济的高效率②。例如,大型航空公司和小型民营航空公司的共存看似毫无前景,但实际上除了传统的客运之外,包机服务、货运、快运市场发展十分迅速,所以小型航空公司仍然有自己的生存空间,两者之间的竞争行为将带动民航①

②陈妮:《经济法追求的实质公平》,载《 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第50-54页。 张婧:《航空公司的反垄断规制研究》,中央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3月,第17页。

业经济的迅猛前行。

3.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在当今民航业经济不断发展,消费者需求量不断上升的形势下,公平、正当、合理的竞争对于民航业市场的调节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对民航业市场内竞争行为的限制势必会给消费者权益带来危害,这就需要国家规制民航限制竞争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给予相应的惩罚,维护国民经济的健康、有序、长足的发展。

从保障民航业消费群体的权益角度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民航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并且在航空市场经济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间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调节航空企业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规制限制竞争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在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扮演着调节者的角色。在市场经济中,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是否有活力完全取决于消费者的购买力,在经营者的竞争中,消费者的份额占有量决定了其获利程度,所以,在买方市场中,经营者只有通过不断地竞争加大对消费者的占有,才能获取高额利益。规制限制竞争行为可以保障航空企业经营者只能通过提高商品质量,降低商品价格,提供周到的服务以及不断创新等竞争做法来吸引消费人群,这些都是对消费者有益的,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①。

二、民航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的不足分析

按照我国《反垄断法》第 3 条的规定,垄断行为包含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3 种形式表现。 中国民航业目前呈现出的运输市场上的寡头垄断状态以及信息服务市场、油料市场和器材市场上的独占状态,为规制民航业限制竞争行为带来若干特殊的背景及艰深的挑战。我国民航业竞争法制建设起步比较晚,在民航业业逐渐走向企业化、市场化的运作后,这一问题才逐渐得到重视。但时至今日,我国民航业规制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仍然是不成体系的,只能依靠《反垄断法》、《民用航空法》等一系列的部门规章共同规范。 ①刘强:《竞争法视野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载《 东方企业文化・企业政工》2011年第22期,第181页。

(一)《民用航空法》在民航限制竞争行为规制中的不足表现

目前,我国民航业最根本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由1995年10月30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1996年3月1日实施,并于2009年进行过一次修订。但是由于初期我国民航业的特殊状况,即9大航空公司分立、所有民用机场都由总局管理,航空公司和机场基本上还是行政管理状态,行业的交叉、垄断竞争问题几乎不存在①,因为这种特殊的半行政半自由经济模式,起初的《民用航空法》没有为垄断竞争行为留下完善的空间,时至今日,《民用航空法》仍然没有一款条文涉及了民航业的竞争,与民航业竞争相关的只是一些与行业主管部门、机场职能之类相关的间接内容,例如第七十一条划分空域规定、第二百一十二条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规定,但是对民航业的限制竞争行为没有直接的规范。

在民航业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今日,各种限制竞争行为问题的出现成为了国民担忧的主要问题,竞争的不公平不完全不仅阻碍了处于弱势地位的航空企业的市场进入,而且拖累了民航业经济快速发展的脚步,对民众和国家利益造成了损害,在这种现状下,《民用航空法》作为我国民航业的根本法律制度,其修订的必要性更为迫切。

(二)《反垄断法》在民航限制竞争行为规制中的不足表现

我国《反垄断法》第五章“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是专门针对行政垄断行为设立的,对于那些不恰当、非法的行政垄断行为做了禁止性规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反垄断法》第51条规定,“行政垄断的法律后果是是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在某些时候是并不妥当的,原因在于行政垄断行为的产生是十分复杂的,很多情况并不是一个部门作出的,也有可能是由上而下的政府行为,那么责令更改的上级机关就不是一个确定的机关。如“东星航空封杀事件”中,既有航空公司联合控制价格达成封杀协议的嫌疑的同时,又存在民航局行政限制竞争的可能②,究竟要由哪个执法机关展开调查,法律并未给出明确的规定。面对这样一起几个部门都有权调查的棘手案件,由于法律无法明确规定各相关机关部门职责,很有可能会出现各个机关间相①

②罗弈钦:《关于我国机场竞争行业的法制问题研究》,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第34-35页。 肯尼斯·巴顿:《运输经济学》,李晶、吕靖、贾晓惠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69页。

互推卸责任的情况。由此可见,第51款规定缺乏可操作性,行政垄断并没有真正纳入反垄断执法框架中①。

另外,《反垄断法》在约束民航市场的限制竞争行为,尤其是国有企业本身占据自然寡头地位而进行的垄断行为并没有明确规定,由“政府机构”改制成“企业”从而形成天然断地位的行为无法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这就可能引发国企产生联合抵制民营航空公司、经营者集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一系列垄断行为,这应该也是《反垄断法》在规制民航业竞争市场中不足之处。

可以看出,《反垄断法》在我国民航业规制限制竞争行为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内容落后、体系不全、力度不够、可操作性交叉。考虑到我国民航业现有发展水平,行政方式的限制竞争行为因为其覆盖广、影响深,应当成为我国现阶段规制该行为的重点,政府部门凭借着对航线的分配权常常不当干预民营航空公司的重组并购等内部业务使得中小航空公司的生存更加艰难②。民航业面临着政府和企业两方面的限制竞争影响,其发展的艰难程度是显而易见的,而仅仅通过相关法律规范规制该行为不是长久之计,我们国家急需一套完整的、具有针对性的规制民航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

(三)反垄断执法机构与民航业主管部门的执法不协调

《反垄断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调查核实后,认为构成垄断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可以向社会公布。但是我国同样规定:有关部门、监管机构对本部门或本行业的限制竞争行为有专属管辖权,这就排除了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管辖。也就是说,在规制民航业限制竞争行为时,只有民航业主管部门对《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末进行调查处理时,反垄断执法机构才可以调查处理,并且反垄断执法机构需要征求民航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如果相关的法律法规不针对这一情况作出明确规定的话,很可能使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成为一个摆设。

三、国外民航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的立法经验

②丁磊:《浅议中的几个问题》,载《黑龙江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第47-48页。 周汐:《我国对民航业规制的可行性分析》,访问网址:http://news.hexun.com/2013-09-23/158230575.html,访问日期:2015年4月16日。

为了鼓励和保护航空运输市场公平竞争,制止航空运输市场中的限制竞争行为,加强政府对航空运输市场监管,很有必要参考美国,欧盟等国家的竞争法律体系。

(一)美国规制民航业限制竞争行为的相关立法

民航业起步初期,美国国会就在1938年通过了《民用航空法》,授权美航空当局对民航业市场进行严格的管制,规制限制竞争行为。《民用航空法》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管制:首先,限制航空企业的进入,控制国内航空企业的数量;其次,管制航空公司的飞机数量、飞机的座位数以及运营范围,航线的进入或者退出必须得到政府的批准;然后,禁止航空企业的合并;最后,由政府部门掌控航空运价及收入。

除此之外,美国还有其他关于规制民航业垄断行为的法律政策,例如规制国家民航企业滥用经济优势、促进航空企业之间的积极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航空公司旅客权利法》;还有管理规制大型航空运输企业合并、促进航空运输企业积极竞争、保护航空旅客权益的《2001年航空公司竞争和旅客权利法》,以及1998年4月6日《关于航空运输领域不公平竞争和独占行为的执法政策》等法律政策用来规范航空运

输市场不合理垄断行为,致力于不断完善有关规范航空运输市场竞争的法律体系①。

(二)欧盟规制民航业限制竞争行为的相关立法

从具体规制民航机场业限制竞争的法律制度来看,欧盟建立了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 有将欧盟竞争法适用于航空运输业的第3975/87号条例,还有规定航空运输业可适用条约第81条第3款豁免规则的第3976/87号条例,除此之外,欧盟还进行了颁布、废除、修订其他相关条例,将新的条例的适用范围扩展到欧盟与第三国的航空运输,为欧盟委员会有效处理欧盟和第三国的航空运输提供了丰富的法律支持。

(三)澳大利亚规制民航业限制竞争行为的相关立法

澳大利亚对于自然垄断行业的垄断行为有明确而严格的规定:自然垄断行业不能利用天然的垄断地位排挤、抵制其他竞争者的市场进入,任何妨碍其他竞争者正常参与市场竞争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借助垄断力量收取高额费用,赚取社会暴利的行为同样不被允许。澳大利亚对于自然垄断行业的企业合并也有严格的规定:其反①丁春宇:《美国反托拉斯法对我国民航运输市场监管的启示》,载《中国民用航空报》2003年第30期,第7-11页。

垄断执法机构会根据市场进入标准、企业市场份额以及竞争空间三个方面综合考察企业合并对于市场垄断的影响,这就保障了澳大利亚的机场行业很难通过跨区域的合并来实现对整个区域的机场行业的垄断。

另外,澳大利亚在1996年制定了专门的《机场法》,重点规制了机场行业投资方面产生的垄断行为。首先,《机场法》限制了国内机场行业的合并,防止全国机场行业都被一家垄断企业控制,保护了地区小型机场的存在,不允许国有大型机场对其兼并。另外,澳大利亚规定,国外资本投资澳大利亚骨干机场的比例不能超过49%,主要目的是限制国外资本控制国家的重要公共产业,从而危害国家利益。

(四)国外民航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发达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在民航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改革的进程中具有先发优势,取得了一定的理论经验和实践效果,对我国民航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的改革有很大的启示:

美国民航业法规制定的经验,对中国民航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中国民营航空公司的规模普遍过小,竞争力微弱,应尽快进行资产兼并、整合,成为几家大的航空公司,以提高我国民航业的规模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①,航空政策首要职责应是创造一种竞争机制,促进并维护公平的航空市场竞争秩序,同时保护生产者权益和消费者权益。

欧盟对于民航业内的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十分全面,欧洲的反垄断法律体系很好的将垄断规制和适度竞争结合在了一起,为如何提高自然垄断行业和公益性行业的效率和竞争力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示范。要做到两者兼顾并不是容易的事情,在这个方面我国可以参考欧洲的法律制度中的一些基本原理甚至部分法条,以实现我国机场业在竞争中不断壮大发展的良好局面。

澳大利亚充分考虑了本国国情,专门颁布了《机场法》用来规制垄断竞争行为,对某些违背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兼并重组行为、外资并购行为、行业竞争行为作出了十分细致的规范。其《机场法》规制的内容相当具体,可操作性很强,虽然我国并①刘嘉旭:《民用航空领域反垄断适用问题研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年1月,第35页。

不一定需要制定专门的《机场法》,但是澳大利亚的相关具体规范和制度对于我国相关的法制建设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四、完善我国民航业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一)建立健全我国民航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的法律体系

我国现行的《反垄断法》、《民用航空法》等法规包含了规制民航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反垄断法》、《民用航空法》两种法规在适用于该行为的不足之处上文已经进行了分析,完善民航业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或许可以通过补充法规的方式来进行。

1.完善《民用航空法》的相关建议

从中国司法改革实践看,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改革沿袭了一种先改革后立法的传统,规制法律体系的严重滞后导致了违法行为的放任自流。针对我国民航业的立法现状,应修改和完善《民航法》,由国家立法机关负责起草制定,立法内容应该详细明确增加引入竞争、限制垄断的内容,以便于规制机构依照执行和对其进行监督①。《民航法》作为部门法,应当给民航业进行公平竞争创造一个良好有序的环境,具体可以采用以下规定:降低民航业的市场准入条件、打破国有资本独占地位的现状、引进中小型民航企业进入市场,给予所有竞争主体公平竞争的机会;在具有竞争性的旨在航空公司服务的经营领域,理应尽快引入竞争机制②;规定禁止或者限制企业的价格歧视、强制性交易、价格同盟限制竞争行为;明确规定不允许航空企业集团限制竞争、损害其他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证民航业具有充分的竞争机制

2.完善《反垄断法》的相关建议 民航业的很多业务都具有可竞争性,例如航空运输服务、航空保障服务、航空维修服务等等,我们应该尽可能放开所有可竞争部分的业务,使市场更具有效率③。如果民航企业利用其优势独占地位过分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企图获得高额不正当利①

②王丽:《新时期我国民航业反垄断法律问题研究》,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年3月,第9页。 吴晓兰、张鸣胜:《 民航业垄断问题的法律思考》,载《西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3期,薛哲峰:《 关于我国民航业市场化改革的几点思考》,载《金融经济》2008年第16期,第74-79页。 第98-102页。 ③

益,严重破坏市场竞争公平机制,就应当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

我国《反垄断法》第5章内容专门对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干涉市场的行为进行规定,其中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主要是指:限制商品地区流通、区域招投标、区域经营等涉及经营者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概括性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抽象行政行为。结合现实情况来看,我国民航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在民航业所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并没有限制第5章规定中的民航业区域间发展,而是涉及了《反垄断法》第37条,即关于行政机关以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行为的方式限制竞争的行为。针对上述问题,我国应对民航业的垄断竞争行为进行细化,明确规定民航业的哪些垄断行为非法,并纳入《反垄断法》具体条款进行规制。

行政机关确定南航、东航、国航三大民航企业形成民航业市场内的垄断地位,其方式不是不允许其他民营企业进入该竞争市场,而是以行政决定、决议、命令等其他规范性行为将原本的政府机构转变为具有市场性质的企业,这也就造成我国民民航企业的“政府性”特征,上文中提过,这种垄断地位的形成并不在《反垄断法》规制的行为范围内,但正是这种“政府”转变成“企业”的行为使得改制后的航空企业拥有作为政府机构时相对应的资源,从而在竞争市场中自然形成垄断企业,这种“政府性”航空企业在进入市场时就打破了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那么,这些由“政府机构”改制成“企业”从而形成天然垄断地位的行为是无法得到《反垄断法》规制的,这应该是《反垄断法》在规制民航业竞争行为时需要完善的一方面。

《反垄断法》作为一部市场经济监管性法律规范,其所能发挥的作用的大小取决于市场经济竞争的自由程度。伴随着我国民航业继续放松管制,对于规范民航业的市场竞争秩序需要的加大,《反垄断法》将逐渐凸显其重要作用。《反垄断法》作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宪法”,其规定是所有市场主体所必须遵守的,即使民航业有其特有的产业特征和市场结构,但就垄断行为而言,与其他行业并无二致。因此,对于民航业中存在的垄断行为,应一并纳入《反垄断法》进行规制。但由于《反垄断法》中的条款是较为原则性的规定,不可能解决民航领域的所有具体问题,为了维护民航业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保障我国民航业经济平稳快速的发展下去,我国立法机关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成熟经验,对《反垄断法》的不足之处进一步完善。

(二)完善我国民航业限制竞争规制的相关措施

1.政企分离

过去,我国航空业的所有制结构和经营方式是国有经营,这种单一的结构和方式导致了行政垄断和自然垄断的相互纠缠,行政垄断的产生有自然垄断的原因,自然垄断则借助行政垄断变成了法定垄断。一些具有天然垄断地位的国有企业借助政府名义,通过价格垄断等手段,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获取高额利益,使民航产业本身的效率和竞争力得不到应有的提高,缺少发展活力。

近年来,我国通过机构改革,撤消了许多行业主管机构,将调控的职能交给国家宏观经济管理部门,使国有企业逐步与政府脱离,真正成为市场的经济主体。对于我国民航业的产权改革,主要是把原来政企合一的政府部门改造成为纯粹的政府职能机构,与运营企业在产权和经济利益上彻底脱离关系,只履行作为政府规制机构应该履行的职能,同时将现有运营者改造成为独立于规制机构并按商业化原则运营的现代企业。

2.放宽市场准入机制

对我国民航业发展产生阻碍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市场准入门槛高、非公有制企业进入难,中国民航市场准入的行政性障碍比较多、价格机制的不完善等因素均限制了民航业的进一步发展。进一步放宽民营经济主体进入民航业的范围和深度、完善民航企业独立的经济主体地位、完善市场相关监管体制、主动适应民航业的全球化和自由化,将是民航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动力来源。

3.逐步开放民航市场的政府管制

伴随着人均GDP的逐年增长,我国民航业的货运量和客运量也在逐年的上升,民航业从初期到现在一直高速发展,虽然我国民航业的发展潜力十分巨大,但是其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民航管制不规范,民航的产权划分不明确等一些法律法规还严重阻碍着我国民航业的发展。这些存在的问题导致了我国民航业水平仍与发达国家存在着一定差距,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不能满足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所以,放松民航市场的政府管制日益变得需要。

我国应当尽快调整国内航空运输市场的管制政策,加快政府管制改革的步伐,逐

步放松经济性管制,实现航空产业资源的市场化配置:逐步取消对价格下限的管制,建立价格上限的有效管制体系,通过价格方面的激励性管制措施,促进企业经营效率的提高;逐步对目前由于航空资源无偿使用造成的低效率用和不合理配置状况加以改变,使资源配置过程中的透明度更高;公开竞标航线经营权等民航产业资源,竞拍所得可用于建设空中航行服务设施、补贴提供“普遍性服务”在边远航线上的企业等。

(三)建立规划反垄断执法机构与民航业主管部门的执法协调机制

根据有些学者的研究,在竞争问题上反垄断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的权力配置存在以下三种模式:一是将反垄断执法权配置给监管机构,使监管机构在竞争问题上做出的决定豁免反垄断机构的审查和反垄断法律的适用;二是废除产业监管机构,由反垄断机构行使监管权;三是建立一种二者合作监管的模式①,反垄断执法机构和监管机构共享被监管行业竞争案件的管辖权。

共同管辖应该是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和民航业主管部门反垄断管辖权关系的基本原则。但在某些情况下,共同管辖并不能完全解决管辖权的冲突问题,如果协调不成,反垄断执法机构并没有最后的决定权,其协调的职能是非常有限的。因此,为确保反垄断执法机构与民航业主管部门之间协调运行,还应该建立其他的配套措施,如建立协商机制。我国民航主管部门应就其规范的制定、相关决定及监管行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征求意见,避免和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单独执法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决,如共同订立政策与指导性文件,以确保民航业主管部门与国家反垄断机构执法的一致性,从而为反垄断执法机构与民航业管主管部门协调有效运行提供法律保障②。

①史际春:《与行业立法、反垄断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的关系之比较研究及立法建议》,载《政法论郑鹏程:《论现代反垄断法实施中的协商和解趋势》,《法学家》2004年第4期,第95页。 丛》2005年第8期,第90页。 ②

结 论

我国民航业的快速发展是喜闻乐见的,但是其隐含着的不利因素也令人担忧。本文中讨论的民航限制竞争行为严重影响了民航经济的稳定发展,但是我国却并没有一套完整明确的法律规范此种行为,只能通过民航业法律规范、竞争法律规范两者的结合来规制该行为。民航业作为我国交通运输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针对其本身产生的一系列问题进行立法,不仅是民航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更是其他不合理行为的法律规制。我坚信,伴随着我国民航业竞争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中国的民航业将拥有更大的市场空间,能够进一步提高开放程度、提升整体竞争力,为中国民航事业和国民经济发展作出杰出贡献。

总结与体会

2015年3月,我开始了我的毕业论文工作,时至今日,论文基本完成。从最初的茫然,到慢慢的进入状态,再到对思路逐渐的清晰,整个写作过程难以用语言来表达。历经了几个月的奋战,紧张而又充实的毕业设计终于落下了帷幕。回想这段日子的经历和感受,我感慨万千,在这次毕业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我拥有了无数难忘的回忆和收获。

脚踏实地,认真严谨,实事求是的学习态度,不怕困难、坚持不懈、吃苦耐劳的精神是我在这次完成论文过程中最大的收益。我想这是一次意志的磨练,是对我实际能力的一次提升,也会对我未来的学习和工作有很大的帮助。

在这次毕业设计中也使我们的同学关系更进一步了,同学之间互相帮助,有什么不懂的大家在一起商量,听听不同的看法对我们更好的理解知识,所以在这里非常感谢帮助我的同学。在此更要感谢我的导师和专业老师,是你们的细心指导和关怀,使我能够顺利的完成毕业论文。在我的学业和论文的研究工作中无不倾注着老师们辛勤的汗水和心血。老师的严谨治学态度、渊博的知识、无私的奉献精神使我深受启迪。从尊敬的导师身上,我不仅学到了扎实、宽广的专业知识,也学到了做人的道理。在此我要向我的导师致以最衷心的感谢和深深的敬意。

谢 辞

本文从规制限制竞争行为的角度对我国民航业市场经济的发展进行研究,由于本人学识和笔力的有限,本文的研究范围和内容肯定无法全面解释民航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本文的研究主要是在我的导师丁国峰副教授的悉心指导下完成,本文从选题、结构到内容都是在导师的不断催促下完成的,感谢导师在百忙之中对我的教诲和帮助,在此对导师表达深刻的感激之情。此外,我还要感谢我的家人、朋友在我完成论文期间对我的支持与帮助,是他们陪伴和鼓励我完成了论文,让我体验生活与学习的乐趣。

最后,再次感谢所有指导我,帮助我的老师、同学、家人和朋友,非常感谢你们。

参考文献

1.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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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网络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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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周汐.我国对民航业规制的可行性分析[EB/OL].http://news.carnoc.com/list/262/262008.html,2010-08-28/2015-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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