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考勤管理制度

石关学校教职工考勤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完善学校管理,规范教职工的教育教学行为,增强遵规守纪的自觉性,提高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和通渭县《教师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根据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教职工考勤方面的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请假及其处理

(一)请假类别

1、事假:事假原则上不予批准,确需请假的,一学期应控制在3天以内,一学年控制在5天以内;

2、病假:教职工因病需休假治疗的,可申请病假,每次申请期限不得超过一月,需持续治疗的,逐月申请,逐月审批。

3、公假:因公外出办事、开会或培训等,可请公假。

4、产假:女职工达到法定年龄结婚的,产假为14周,其中产前可休假2周,晚育的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在产假期满前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护理假5天;产假期满因病需继续治疗且有医院证明者,按病假处理。

5、婚假:教职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依法登记结婚的,可批准5天婚假;

6、丧假:教职工直系亲属(祖父母、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等)去世时,可批准1-3天丧假;

(二)批假权限

1、三天以内请假由校长批准。

2、三天以上,两周以内请假由学区校长批准。

3、两周以上请假由教育局批准。

(三)请假手续

1、凡请假者必须填写请假条,并按请假类别交验相关证明,经批准后生效。

2、有事必须提前履行请假手续,不许他人代为请假,因病或紧急事故确属来不及提前办理请假手续者,可托亲属代为履行请假手续。

3、除紧急事故或不得已情况外,各类会议原则上不予请假。如确需请假,按事假半天对待。

4、请假批准后,必须将请假条情况告知值周组和办公室,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后方可离校,假期期满后,须及时返校销假。

5、学校根据需要可查阅请假者病历、检验相关证明,如发现弄虚作假等情况,取消准假,并视其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误工时间按旷职处理。

(四)假期待遇

1、事假一天,扣发全勤奖,在教育教学过程考核中扣0.2分。

2、病假一天,扣发全勤奖,在教育教学过程考核中扣0.1分。

3、产假、婚假、丧假,扣发全勤奖。

4、全学年累计请假(包括病假、事假等)一月以上者,当年职称考评不能评为优或良,不能评为先进。

5.公假按出勤对待。

6.其他考勤依照《石关学校奖惩规定》执行。

二、旷职及其处理

1、未办理请假手续,无故不到校上班者,或本人虽提出请假,续假手续,但未经批准而擅自离校者,按旷职处理。

2、请假到期不按时办理销假和续假手续,又不按时到校接受工作安排者,按旷职处理。

3、教职工全学年累计旷职10天以上,15天以内者,将

其旷职情况书面报告教育局,当年职称考评直定为不合格。

4、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旷职或者无不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来累计旷职超过三十天的教师,上报教育局依法处理。

三、健全考勤制度

1、后勤人员实行坐班制,不得随意离岗。

2、全体教职工须按时在早操前签到上班,不得迟到、早退,凡无故迟到或早退者,每次按旷职半天论处。

3、班主任考勤由值周领导考勤,不按时签到者,依《石关学校班主任考核标准》执行。

4、在年度考核排名中,对各类请假或旷职人员,按请假和旷职时间的多少,在考评结果中扣除相应的分值。

5、考勤结果实行月汇总制,教务处汇总,并及时上报学区。

6、对出全勤的教职工在年终考评中给予适量加分,并依《石关学校奖惩规定》进行奖励。

石关学校教职工考勤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完善学校管理,规范教职工的教育教学行为,增强遵规守纪的自觉性,提高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和通渭县《教师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根据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教职工考勤方面的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请假及其处理

(一)请假类别

1、事假:事假原则上不予批准,确需请假的,一学期应控制在3天以内,一学年控制在5天以内;

2、病假:教职工因病需休假治疗的,可申请病假,每次申请期限不得超过一月,需持续治疗的,逐月申请,逐月审批。

3、公假:因公外出办事、开会或培训等,可请公假。

4、产假:女职工达到法定年龄结婚的,产假为14周,其中产前可休假2周,晚育的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在产假期满前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护理假5天;产假期满因病需继续治疗且有医院证明者,按病假处理。

5、婚假:教职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依法登记结婚的,可批准5天婚假;

6、丧假:教职工直系亲属(祖父母、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等)去世时,可批准1-3天丧假;

(二)批假权限

1、三天以内请假由校长批准。

2、三天以上,两周以内请假由学区校长批准。

3、两周以上请假由教育局批准。

(三)请假手续

1、凡请假者必须填写请假条,并按请假类别交验相关证明,经批准后生效。

2、有事必须提前履行请假手续,不许他人代为请假,因病或紧急事故确属来不及提前办理请假手续者,可托亲属代为履行请假手续。

3、除紧急事故或不得已情况外,各类会议原则上不予请假。如确需请假,按事假半天对待。

4、请假批准后,必须将请假条情况告知值周组和办公室,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后方可离校,假期期满后,须及时返校销假。

5、学校根据需要可查阅请假者病历、检验相关证明,如发现弄虚作假等情况,取消准假,并视其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误工时间按旷职处理。

(四)假期待遇

1、事假一天,扣发全勤奖,在教育教学过程考核中扣0.2分。

2、病假一天,扣发全勤奖,在教育教学过程考核中扣0.1分。

3、产假、婚假、丧假,扣发全勤奖。

4、全学年累计请假(包括病假、事假等)一月以上者,当年职称考评不能评为优或良,不能评为先进。

5.公假按出勤对待。

6.其他考勤依照《石关学校奖惩规定》执行。

二、旷职及其处理

1、未办理请假手续,无故不到校上班者,或本人虽提出请假,续假手续,但未经批准而擅自离校者,按旷职处理。

2、请假到期不按时办理销假和续假手续,又不按时到校接受工作安排者,按旷职处理。

3、教职工全学年累计旷职10天以上,15天以内者,将

其旷职情况书面报告教育局,当年职称考评直定为不合格。

4、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旷职或者无不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来累计旷职超过三十天的教师,上报教育局依法处理。

三、健全考勤制度

1、后勤人员实行坐班制,不得随意离岗。

2、全体教职工须按时在早操前签到上班,不得迟到、早退,凡无故迟到或早退者,每次按旷职半天论处。

3、班主任考勤由值周领导考勤,不按时签到者,依《石关学校班主任考核标准》执行。

4、在年度考核排名中,对各类请假或旷职人员,按请假和旷职时间的多少,在考评结果中扣除相应的分值。

5、考勤结果实行月汇总制,教务处汇总,并及时上报学区。

6、对出全勤的教职工在年终考评中给予适量加分,并依《石关学校奖惩规定》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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