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规范南坪二标交通机动车辆和机动车辆驾驶员的安全管理,预防车辆伤害和交通事故。
二、内容和要求
1、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1)机动车辆驾驶员至少应有3年专职驾驶经验,且3年内无交通责任事故记录,经项目后勤部考核录用后,由项目后勤部进行备案。
(2)驾驶员在驾车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服从公安交警、运管稽征部门的管理。
(3)驾驶员必须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驾驶作风,遵章守纪,文明行车,按时参加安全学习。
(4)驾驶员在出车前应保持充足睡眠,严禁疲劳驾驶。
(5)任何人不得强迫驾驶员违法、违章驾车;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或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严禁交通肇事后逃逸。
(6)驾驶员在出车前应对车辆水箱、润滑系统、制动系统以及轮胎等进行例行安全检查,在出车途中,应确保与有关人员保持通讯联系,及时反馈行车安全情况,遇到突发事件及时报告。
(7)机动车辆使用前,必须向公安交警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牌号、行驶证并按规定办齐随车必备的证件。
(8)车辆状况、各项安全技术性能必须保持完好。并按规定进行年检,合格后使用,不得开“病车”上路。
(9)车辆装载的货物必须绑扎牢固,严禁人、货混装。
(10)运输“超长、超高、超宽”的大件或易燃、易爆的危险品时,必须办理准运证,采取安全措施,悬挂明显标记,必要时应配有指挥车。
(11)车辆在施工现场和生活区行驶时,应按限速标志要求行驶。
(12)车辆应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地点、场所停放,严禁随意停放。
(13)车辆修复后需试车时,应由持有驾驶证的车辆检验员或指定的正式驾驶员在规定路段试车。
(14)后勤部应每周组织机动车辆驾驶员进行一次安全学习,并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15)后勤部应加强对车辆出勤的审批管理,作好出车登记,严禁公车私用。派车时要科学调度车辆,合理安排工作量,严格控制恶劣天气条件下的车辆出行安排。
2、交通事故管理
(1)场内机动车辆发生安全事故后应按规定立即报告项目部的相关领导,保护好现场,积极抢救伤员,严禁违规、私自处理。
(2)场内机动车辆发生安全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后勤部按未遂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涉及人员伤亡时,按工伤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3)发生交通事故,不论事故大小,都应及时向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和所在部门领导报告,并及时报告安委会办公室。
(4)发生机动车辆事故后,必须按“四不放过”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3、安全奖励
(1)专职驾驶员工作表现突出,年度内未发生大小事故,且无严重违章行为记录的,则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a) 安全行车达到10万公里以上(含10万公里),给予2000元的奖励;
b) 安全行车达到5万公里以上(含5万公里),不足10万公里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
c) 安全行车2万公里以上,不足5万公里的,给予专职驾驶员500元的奖励;
(2)交通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突出,在年度交通安全总结评比中被评为交通安全先进单位的三级机构,给予2000元的奖励。
4、违章处罚
(1)驾驶员在驾车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被公安交警扣分或罚款的,每扣1分,罚款100元。
(2)未按规定或限速标志要求行驶,超速行车,每次罚款200元。
(3)超载行车或场内机动车辆违章载人,每人次罚款200元。
(4)车辆未按规定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地点或停车场所,每次罚款200元。
(5)部门负责人明知司机开车前有饮酒行为,仍安排其开车或驾驶员在工作时间饮酒,部门负责人或用车人未及时制止的,每次对部门负责人或用车人罚款200元。
(6)驾驶员酒后驾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一经核实后,罚款500元,并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对部门负责人处以罚款200元。
(7)车辆管理部门(三级机构)未按规定每周组织机动车辆驾驶员进行安全学习的,每少一次罚款100元以上。
5、交通责任事故处理
(1)驾驶员负全部责任的,当事驾驶员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外经济损失的20%,并罚款500元。
(2)驾驶员负主要责任的,当事驾驶员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外经济损失的15%,并罚款400元。
(3)驾驶员负同等责任的,当事驾驶员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外经济损失的10%,并罚款300元。
(4)驾驶员负次要责任的,当事驾驶员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外经济损失的5%,并罚款200元。
(5)交通事故处罚最多不超过3000元。当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损失赔偿超过3000元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元罚款,并解除劳动合同。
(6)对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交通责任事故,造成累计保险公司理赔之外经济损失达1 万元以上的专职驾驶员, 取消驾驶资格和解除劳动合同。
交通事故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规范南坪二标交通机动车辆和机动车辆驾驶员的安全管理,预防车辆伤害和交通事故。
二、内容和要求
1、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1)机动车辆驾驶员至少应有3年专职驾驶经验,且3年内无交通责任事故记录,经项目后勤部考核录用后,由项目后勤部进行备案。
(2)驾驶员在驾车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服从公安交警、运管稽征部门的管理。
(3)驾驶员必须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驾驶作风,遵章守纪,文明行车,按时参加安全学习。
(4)驾驶员在出车前应保持充足睡眠,严禁疲劳驾驶。
(5)任何人不得强迫驾驶员违法、违章驾车;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或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严禁交通肇事后逃逸。
(6)驾驶员在出车前应对车辆水箱、润滑系统、制动系统以及轮胎等进行例行安全检查,在出车途中,应确保与有关人员保持通讯联系,及时反馈行车安全情况,遇到突发事件及时报告。
(7)机动车辆使用前,必须向公安交警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牌号、行驶证并按规定办齐随车必备的证件。
(8)车辆状况、各项安全技术性能必须保持完好。并按规定进行年检,合格后使用,不得开“病车”上路。
(9)车辆装载的货物必须绑扎牢固,严禁人、货混装。
(10)运输“超长、超高、超宽”的大件或易燃、易爆的危险品时,必须办理准运证,采取安全措施,悬挂明显标记,必要时应配有指挥车。
(11)车辆在施工现场和生活区行驶时,应按限速标志要求行驶。
(12)车辆应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地点、场所停放,严禁随意停放。
(13)车辆修复后需试车时,应由持有驾驶证的车辆检验员或指定的正式驾驶员在规定路段试车。
(14)后勤部应每周组织机动车辆驾驶员进行一次安全学习,并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15)后勤部应加强对车辆出勤的审批管理,作好出车登记,严禁公车私用。派车时要科学调度车辆,合理安排工作量,严格控制恶劣天气条件下的车辆出行安排。
2、交通事故管理
(1)场内机动车辆发生安全事故后应按规定立即报告项目部的相关领导,保护好现场,积极抢救伤员,严禁违规、私自处理。
(2)场内机动车辆发生安全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后勤部按未遂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涉及人员伤亡时,按工伤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3)发生交通事故,不论事故大小,都应及时向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和所在部门领导报告,并及时报告安委会办公室。
(4)发生机动车辆事故后,必须按“四不放过”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3、安全奖励
(1)专职驾驶员工作表现突出,年度内未发生大小事故,且无严重违章行为记录的,则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a) 安全行车达到10万公里以上(含10万公里),给予2000元的奖励;
b) 安全行车达到5万公里以上(含5万公里),不足10万公里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
c) 安全行车2万公里以上,不足5万公里的,给予专职驾驶员500元的奖励;
(2)交通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突出,在年度交通安全总结评比中被评为交通安全先进单位的三级机构,给予2000元的奖励。
4、违章处罚
(1)驾驶员在驾车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被公安交警扣分或罚款的,每扣1分,罚款100元。
(2)未按规定或限速标志要求行驶,超速行车,每次罚款200元。
(3)超载行车或场内机动车辆违章载人,每人次罚款200元。
(4)车辆未按规定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地点或停车场所,每次罚款200元。
(5)部门负责人明知司机开车前有饮酒行为,仍安排其开车或驾驶员在工作时间饮酒,部门负责人或用车人未及时制止的,每次对部门负责人或用车人罚款200元。
(6)驾驶员酒后驾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一经核实后,罚款500元,并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对部门负责人处以罚款200元。
(7)车辆管理部门(三级机构)未按规定每周组织机动车辆驾驶员进行安全学习的,每少一次罚款100元以上。
5、交通责任事故处理
(1)驾驶员负全部责任的,当事驾驶员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外经济损失的20%,并罚款500元。
(2)驾驶员负主要责任的,当事驾驶员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外经济损失的15%,并罚款400元。
(3)驾驶员负同等责任的,当事驾驶员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外经济损失的10%,并罚款300元。
(4)驾驶员负次要责任的,当事驾驶员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外经济损失的5%,并罚款200元。
(5)交通事故处罚最多不超过3000元。当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损失赔偿超过3000元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元罚款,并解除劳动合同。
(6)对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交通责任事故,造成累计保险公司理赔之外经济损失达1 万元以上的专职驾驶员, 取消驾驶资格和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