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检察机关公布职务犯罪典型案例(2011.6.17.)

2010年至2011年5月,广州市检察机关通过群众举报查处职务犯罪成效显著。

据了解,2010年至2011年5月,全市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部门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545件570人,其中查处县处级以上干部72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人民币7961.06万元。全市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共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88件118人,查办了重特大案件21件29人、要案24件27人,通过办案为国家、集体和个人挽回经济损失约1.5亿元。广州市反渎职侵权部门查办的案件数以约占全省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办案总数五分之一的佳绩位列全省首位。

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原广州市电视台广告研发及业务开拓组主管何国锋受贿案

2006年至2009年,何国锋在担任广州市电视台广告部客房服务组主管、广告研发及业务开拓组主管期间,利用负责管理电视广告投放工作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多间广告公司给予的贿赂共计人民币1563045元,为广告公司在广州市电视台投放广告等方面提供帮助。2010年12月1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何国锋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

原广州茅山肉类联合加工厂厂长郭建华受贿案

1997年1月至2010年4月,郭建华在担任广州茅山肉类联合加工厂副厂长、厂长期间,在管理该厂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利用管理业务、屠宰车间及负责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分多次收受了广东中亚肠衣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游某、江苏金坛市肠衣厂有限公司副经理束某(均另案处理)给予的贿赂共计人民币647443元。2011年3月23日,海珠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郭建华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三十万元。

原广州市花都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科科长潘新兴受贿案

潘新兴利用担任广州市花都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科科长,主管因病提前退休的企业人员劳动能力鉴定事项的职务便利,帮助不符合病退条件的企业职工办理病退手续,先后四次收受行贿人陈某(另案处理)贿赂共计人民币63万元;收受行贿人何某贿送的人民币1万元。2010年12月3日,花都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潘新兴有期徒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

原广州市荔湾区站前街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出租屋协管员邓宗强贪污案

2008年至2010年间,邓宗强在担任荔湾区站前街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出租屋管理员期间,利用出租屋管理、催缴和征收房产综合税等职务便利,采用伪造单据骗取税款不入账的手法,多次将纳税户缴交的税款据为己有,从中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629437.86元。2008年7月至2010年3月,被告人邓宗强在担任荔湾区站前街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出租屋管理员期间,利用出租屋管理、催缴和征收房产综合税等职务便利,采用伪造单据骗取税款不入账的手法,多次将纳税户缴交的税款据为己有,从中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134168.53元。2011年1月5日因贪污罪被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同年3月29日荔湾区人民检察院发现漏罪向荔湾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4月25日荔湾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邓宗强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连同前犯贪污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九年四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收财产十万元。

广州市俊安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陈伟雄行贿案

广州市俊安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陈伟雄,1999年至2010年间,在承接广州市各个区供电局电力工程的土建部分和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电力工程的土建部分的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向原广州南方电力集团南区建设有限公司副经理何某、原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前期部经理钟某等11人(均另案处理)贿送现金共计人民币1291500元、购物卡人民币5000元、电话充值卡人民币500元。2011年3月15日,越秀区人民法院以行贿罪判处被告人陈伟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反渎案例:

原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姜明执行判决失职、受贿案

2003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姜明在经办广州市越秀振建实业公司申请执行广州市番禺信诚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诚公司)偿还欠款一案的过程中,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未认真履行调查职责,便将本属案外第三人的涉案标的——嘉诚大厦作为信诚公司的财产进行处置;且在该大厦承建商番禺区第二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番禺二建)和购买了嘉诚大厦预售房的部分小业主已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优先受偿和参与债权分配申请的情况下,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仍然裁定将嘉诚大厦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后该大厦被转卖,造成了国家和人民经济损失数千万元的严重后果。此外,姜明还于2000年至2005年间,利用办理多宗执行案件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了他人贿赂共计五十八万元。

2010年12月31日,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姜明犯受贿罪、执行判决失职罪,合并判处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十五万元。

点评:在老百姓的心目中,法官是公平和正义的化身,法律就是维护经济社会秩序和广大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权力腐败,莫过于司法腐败;吏治腐败,莫甚于执法官员的腐败。身为执行法官的姜明不但利用职务之便大肆收受他人钱财,还在执行判决活动中工作马虎,不认真、正确履行其法定职责,致使相关当事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所作所为确实令人拍案愤怒。检察机关对此案的及时查办,既为相关当事人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更维护了公平正义,挽回了民心,老百姓自然拍手称快。

原广州市地质调查院质量审核部副部长罗锦华滥用职权、受贿案

2009年,广州市地质调查院质量审核部副部长罗锦华在收受某公司相关人员贿送的25000元后,违规向其出具了虚假的《广州市地质灾害点应急调查报告单》。此事先后被广东卫视《社会纵横》和《南方都市报》等媒体予以曝光,境外相关媒体也进行了转载,在海内外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严重损害了国家声誉,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此外,罗锦华还利用主管工程项目招标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了他人贿赂三万元。

2010年7月9日,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决罗锦华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合并判处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罗锦华不服判决而提起上诉,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权乱为,虽未酿成重大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却严重损害了国家声誉,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由于传统思维的束缚,该类案件极少被认定为犯罪,成功案例在全国范围内都很少见。此案的成功办理,是广州市司法机关以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后果来认定构成渎职犯罪的首例,这将为今后查办类似案件树立了先例。

2010年至2011年5月,广州市检察机关通过群众举报查处职务犯罪成效显著。

据了解,2010年至2011年5月,全市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部门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545件570人,其中查处县处级以上干部72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人民币7961.06万元。全市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共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88件118人,查办了重特大案件21件29人、要案24件27人,通过办案为国家、集体和个人挽回经济损失约1.5亿元。广州市反渎职侵权部门查办的案件数以约占全省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办案总数五分之一的佳绩位列全省首位。

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原广州市电视台广告研发及业务开拓组主管何国锋受贿案

2006年至2009年,何国锋在担任广州市电视台广告部客房服务组主管、广告研发及业务开拓组主管期间,利用负责管理电视广告投放工作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多间广告公司给予的贿赂共计人民币1563045元,为广告公司在广州市电视台投放广告等方面提供帮助。2010年12月1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何国锋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

原广州茅山肉类联合加工厂厂长郭建华受贿案

1997年1月至2010年4月,郭建华在担任广州茅山肉类联合加工厂副厂长、厂长期间,在管理该厂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利用管理业务、屠宰车间及负责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分多次收受了广东中亚肠衣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游某、江苏金坛市肠衣厂有限公司副经理束某(均另案处理)给予的贿赂共计人民币647443元。2011年3月23日,海珠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郭建华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三十万元。

原广州市花都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科科长潘新兴受贿案

潘新兴利用担任广州市花都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科科长,主管因病提前退休的企业人员劳动能力鉴定事项的职务便利,帮助不符合病退条件的企业职工办理病退手续,先后四次收受行贿人陈某(另案处理)贿赂共计人民币63万元;收受行贿人何某贿送的人民币1万元。2010年12月3日,花都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潘新兴有期徒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

原广州市荔湾区站前街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出租屋协管员邓宗强贪污案

2008年至2010年间,邓宗强在担任荔湾区站前街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出租屋管理员期间,利用出租屋管理、催缴和征收房产综合税等职务便利,采用伪造单据骗取税款不入账的手法,多次将纳税户缴交的税款据为己有,从中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629437.86元。2008年7月至2010年3月,被告人邓宗强在担任荔湾区站前街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出租屋管理员期间,利用出租屋管理、催缴和征收房产综合税等职务便利,采用伪造单据骗取税款不入账的手法,多次将纳税户缴交的税款据为己有,从中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134168.53元。2011年1月5日因贪污罪被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同年3月29日荔湾区人民检察院发现漏罪向荔湾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4月25日荔湾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邓宗强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连同前犯贪污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九年四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收财产十万元。

广州市俊安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陈伟雄行贿案

广州市俊安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陈伟雄,1999年至2010年间,在承接广州市各个区供电局电力工程的土建部分和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电力工程的土建部分的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向原广州南方电力集团南区建设有限公司副经理何某、原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前期部经理钟某等11人(均另案处理)贿送现金共计人民币1291500元、购物卡人民币5000元、电话充值卡人民币500元。2011年3月15日,越秀区人民法院以行贿罪判处被告人陈伟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反渎案例:

原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姜明执行判决失职、受贿案

2003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姜明在经办广州市越秀振建实业公司申请执行广州市番禺信诚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诚公司)偿还欠款一案的过程中,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未认真履行调查职责,便将本属案外第三人的涉案标的——嘉诚大厦作为信诚公司的财产进行处置;且在该大厦承建商番禺区第二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番禺二建)和购买了嘉诚大厦预售房的部分小业主已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优先受偿和参与债权分配申请的情况下,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仍然裁定将嘉诚大厦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后该大厦被转卖,造成了国家和人民经济损失数千万元的严重后果。此外,姜明还于2000年至2005年间,利用办理多宗执行案件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了他人贿赂共计五十八万元。

2010年12月31日,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姜明犯受贿罪、执行判决失职罪,合并判处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十五万元。

点评:在老百姓的心目中,法官是公平和正义的化身,法律就是维护经济社会秩序和广大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权力腐败,莫过于司法腐败;吏治腐败,莫甚于执法官员的腐败。身为执行法官的姜明不但利用职务之便大肆收受他人钱财,还在执行判决活动中工作马虎,不认真、正确履行其法定职责,致使相关当事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所作所为确实令人拍案愤怒。检察机关对此案的及时查办,既为相关当事人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更维护了公平正义,挽回了民心,老百姓自然拍手称快。

原广州市地质调查院质量审核部副部长罗锦华滥用职权、受贿案

2009年,广州市地质调查院质量审核部副部长罗锦华在收受某公司相关人员贿送的25000元后,违规向其出具了虚假的《广州市地质灾害点应急调查报告单》。此事先后被广东卫视《社会纵横》和《南方都市报》等媒体予以曝光,境外相关媒体也进行了转载,在海内外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严重损害了国家声誉,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此外,罗锦华还利用主管工程项目招标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了他人贿赂三万元。

2010年7月9日,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决罗锦华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合并判处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罗锦华不服判决而提起上诉,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权乱为,虽未酿成重大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却严重损害了国家声誉,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由于传统思维的束缚,该类案件极少被认定为犯罪,成功案例在全国范围内都很少见。此案的成功办理,是广州市司法机关以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后果来认定构成渎职犯罪的首例,这将为今后查办类似案件树立了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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