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教师资格证考试必考知识点归纳-2

教育法规概论

1、教育法规的功能: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保障作用。(多选)

2、什么是法律的渊源:在法学著作中,人们一般都是从形式意义上来使用法律渊源这一概念的,他指的是根据法律效力的来源不同而形成的法律类别。(经典选择题)

3、我国的教育法规的形式渊源主要有: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教育行政规章、地方性教育法规。(多选)

4、教育法律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指定的关于教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教育法律是教育法的最主要的渊源。(判断、单选)

5、教育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也可成为教育单项法律,是由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其效力低于宪法和教育基本法。

6、教育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关于教育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宪法和教育法律。

7、义务教育,又称强制教育、免费教育。

819c末开始在世界范围内迅速出现和实施。其主要趋势是延长义务教育年限、扩大免费的范围、重视残疾儿童的义务教育。

9(多选)

10、教育法律关系是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从事有关教育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三个要素组成。(多选)

11、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实际参与者,也就是在具体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任何组织。

12、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所指向对象或标的。教育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一般包括:物、行为以及与人身相联系的精神财富(精神产品和其他智力成果)。

13、所谓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在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了权力和义务关系。所谓教育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教育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变更,即主体、客体或内容的变更。所谓教育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客体的消灭,主体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终止。

14、所谓教育法律行为是指在教育活动中能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人们的意志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所谓教育法律事件、是指在教育活动中能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但又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情况的发生。

15、教育立法是指由特定的立法主体按照一定的立法权限和程序所从事的制定教育法的活动。

16、立法的程序包括四个阶段: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的表决和通过;法律的公布。

17、教育守法,泛指宪法、各部门法和组成各部门法的法律、条例、规定、规则、实施细则等,而不是狭义的法律。

18、教育守法的条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增强全体公民的教育法律意识;健全教育法律体系,增强教育法律法规的时效性;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切实维护教育法律法规的

严肃性。

19、教育政策是政策主体对不同的教育利益关系进行价值选择、调整的过程。

20、教育政策的特点:目的性与可行性;稳定性与可变性;权威性与实用性;系统性与多功能性。(选择)

21、教育政策的功能:导向功能、协调功能、控制功能。

22、教育体制政策在教育政策体系中起着全面性、基础性和政治保障性作用。我国制定教育政策的机关主要有三个方面: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

23、我国的教育政策,主要是通过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贯彻执行的。

24、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都决定于上层建筑,具有共同的目的;教育政策是制定教育法规的依据,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和定型化(先有政策,后有教育法规);教育政策决定教育法规的性质,教育法规的内容体现教育政策;教育政策是实施教育法规的指导,教育法规是实现政策的保证。(判断)

25、学校法律地位的特点:办学自主性(这是学校区别于其他法人的最重要特征)、财产独立性、机构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26、学校的设置,根据机构性质的不同,分别实行登记注册制度和审批制度(更严格)。登记制度一般适用于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审批制度一般适用于各级各类正规学校、独立设置的职业培训机构等。

27、根据我国教育法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组织机构和章程;教师;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办学资金和经费来源。(多选)

28、学校的权利: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惩或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管理、适用本单位的设施和费用;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9、教育教学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一项基本活动,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最基本、最主要的活动。

30、学校的义务:遵守法律、法规;教育教学方面的义务;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对学生及其家长的义务;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依法接受监督。

31、我国学校实行的内部管理体制主要有“校长负责制”、“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等。(选择)

32、我国的校长负责制主要是限定于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

33、学校规章制度应体现以下要求:整体性原则;重点突出原则;适量适度原则。

34、教代会代表有以下权利: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提出议案、方案的权利,有权就代表大会上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有权参加对学校工作的民主评议、民主监督,有权对教代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有保留自己的意见及向上级领导反映的权利;因召开教代会而占用的工作时间,学校应予承认其工作。

35、教育的基本权利有:教育教学权;科学研究权;管理学生权;获取报酬权;民主管理权;进修培训权。

36、教育教学权指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这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而必须具备的最基本的权利。

37、管理学生权包括三方面内容: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权;学生品行评定权;学生学业成绩评定权。(多选)

38、教师在行使进修培训权时,必须保证完成本职工作,有组织、有安排的进行,不得影

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的安排,因地制宜的参加进修和培训。(案例分析)

39、教师的基本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制等方面全面发展;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40、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的最基本要求,是从事教师工作的条件。

41、教师资格条件:必须是中国公民;必须热爱教育事业;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必须具有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必须具有教育教学能力。

42、教师聘任制度是指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一定的工作岗位,聘请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教师任用制度。

43、教师考核 的机构主体是教师所工作和服务的学校。

44、教师考核的内容: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即“德能勤绩”四方面。(经典多选)

45、教师违反教育法规的法律责任: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应付法律责任;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应付法律责任;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应负法律责任。

46、受教育者主要是学生,但是受教育者不一定就是学生。

47、学生应该符合三个条件:1、学生接受教育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是依法设立的;2、学生是经学校录取注册并取得学籍的;3、学生完成学业后可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48、受教育者的基本权利:1、享有参加教育活动并使用教育资源的权利;2、享有国家给予的物质帮助的权利;3、享有公正评价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权利;4、享有申诉权(这一权利是学生受教育权得以实现的根本保障);5、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如选举权、被选举权、结社权、休息权等)。

49、高等学校学生所专有的权利:结社和文体活动权;社会实践权。

50、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所专有的权利:免试入学权;就近入学权;不交学费权。(多选)

51、受教育者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52、义务阶段学生的义务:就近入学的义务;完成义务教育的义务。

53、受教育着权力的保护: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对特殊学生群体的保护。

54、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是指在司法过程中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所实施的一种专门保护活动。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判断)

55、普通学校应当接受具有接收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案例分析)

56、教育法律救济的特点:以纠纷存在为基础;以受损为前提;以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为根本目的;

57、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诉讼渠道,即司法救济渠道;行政渠道;其他渠道,主要指本

组织及机构内部或民间渠道。

58、教师申诉制度是非申诉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

59、学生申诉制度的特征:法定性;行政性;准司法性;准独立性;非诉性。

60、教育行政诉讼作为教育行政法律救济手段,具有如下特点:主管恒定(只属于人民法院);诉讼专属;被告举证;不得调解。

61、教育行政赔偿的特征:1、侵权主体为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2、侵权损害发生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3、侵权行为源于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违法行政;4、教育行政赔偿主体是国家;5、教育行政赔偿是一种法律责任。

62、教育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主体、执行职务的行为违法和因果关系四部分组成。

教育法规概论

1、教育法规的功能: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保障作用。(多选)

2、什么是法律的渊源:在法学著作中,人们一般都是从形式意义上来使用法律渊源这一概念的,他指的是根据法律效力的来源不同而形成的法律类别。(经典选择题)

3、我国的教育法规的形式渊源主要有: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教育行政规章、地方性教育法规。(多选)

4、教育法律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指定的关于教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教育法律是教育法的最主要的渊源。(判断、单选)

5、教育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也可成为教育单项法律,是由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其效力低于宪法和教育基本法。

6、教育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关于教育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宪法和教育法律。

7、义务教育,又称强制教育、免费教育。

819c末开始在世界范围内迅速出现和实施。其主要趋势是延长义务教育年限、扩大免费的范围、重视残疾儿童的义务教育。

9(多选)

10、教育法律关系是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从事有关教育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三个要素组成。(多选)

11、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实际参与者,也就是在具体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任何组织。

12、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所指向对象或标的。教育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一般包括:物、行为以及与人身相联系的精神财富(精神产品和其他智力成果)。

13、所谓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在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了权力和义务关系。所谓教育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教育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变更,即主体、客体或内容的变更。所谓教育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客体的消灭,主体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终止。

14、所谓教育法律行为是指在教育活动中能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人们的意志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所谓教育法律事件、是指在教育活动中能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但又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情况的发生。

15、教育立法是指由特定的立法主体按照一定的立法权限和程序所从事的制定教育法的活动。

16、立法的程序包括四个阶段: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的表决和通过;法律的公布。

17、教育守法,泛指宪法、各部门法和组成各部门法的法律、条例、规定、规则、实施细则等,而不是狭义的法律。

18、教育守法的条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增强全体公民的教育法律意识;健全教育法律体系,增强教育法律法规的时效性;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切实维护教育法律法规的

严肃性。

19、教育政策是政策主体对不同的教育利益关系进行价值选择、调整的过程。

20、教育政策的特点:目的性与可行性;稳定性与可变性;权威性与实用性;系统性与多功能性。(选择)

21、教育政策的功能:导向功能、协调功能、控制功能。

22、教育体制政策在教育政策体系中起着全面性、基础性和政治保障性作用。我国制定教育政策的机关主要有三个方面: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

23、我国的教育政策,主要是通过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贯彻执行的。

24、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都决定于上层建筑,具有共同的目的;教育政策是制定教育法规的依据,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和定型化(先有政策,后有教育法规);教育政策决定教育法规的性质,教育法规的内容体现教育政策;教育政策是实施教育法规的指导,教育法规是实现政策的保证。(判断)

25、学校法律地位的特点:办学自主性(这是学校区别于其他法人的最重要特征)、财产独立性、机构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26、学校的设置,根据机构性质的不同,分别实行登记注册制度和审批制度(更严格)。登记制度一般适用于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审批制度一般适用于各级各类正规学校、独立设置的职业培训机构等。

27、根据我国教育法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组织机构和章程;教师;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办学资金和经费来源。(多选)

28、学校的权利: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惩或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管理、适用本单位的设施和费用;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9、教育教学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一项基本活动,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最基本、最主要的活动。

30、学校的义务:遵守法律、法规;教育教学方面的义务;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对学生及其家长的义务;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依法接受监督。

31、我国学校实行的内部管理体制主要有“校长负责制”、“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等。(选择)

32、我国的校长负责制主要是限定于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

33、学校规章制度应体现以下要求:整体性原则;重点突出原则;适量适度原则。

34、教代会代表有以下权利: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提出议案、方案的权利,有权就代表大会上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有权参加对学校工作的民主评议、民主监督,有权对教代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有保留自己的意见及向上级领导反映的权利;因召开教代会而占用的工作时间,学校应予承认其工作。

35、教育的基本权利有:教育教学权;科学研究权;管理学生权;获取报酬权;民主管理权;进修培训权。

36、教育教学权指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这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而必须具备的最基本的权利。

37、管理学生权包括三方面内容: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权;学生品行评定权;学生学业成绩评定权。(多选)

38、教师在行使进修培训权时,必须保证完成本职工作,有组织、有安排的进行,不得影

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的安排,因地制宜的参加进修和培训。(案例分析)

39、教师的基本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制等方面全面发展;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40、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的最基本要求,是从事教师工作的条件。

41、教师资格条件:必须是中国公民;必须热爱教育事业;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必须具有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必须具有教育教学能力。

42、教师聘任制度是指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一定的工作岗位,聘请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教师任用制度。

43、教师考核 的机构主体是教师所工作和服务的学校。

44、教师考核的内容: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即“德能勤绩”四方面。(经典多选)

45、教师违反教育法规的法律责任: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应付法律责任;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应付法律责任;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应负法律责任。

46、受教育者主要是学生,但是受教育者不一定就是学生。

47、学生应该符合三个条件:1、学生接受教育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是依法设立的;2、学生是经学校录取注册并取得学籍的;3、学生完成学业后可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48、受教育者的基本权利:1、享有参加教育活动并使用教育资源的权利;2、享有国家给予的物质帮助的权利;3、享有公正评价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权利;4、享有申诉权(这一权利是学生受教育权得以实现的根本保障);5、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如选举权、被选举权、结社权、休息权等)。

49、高等学校学生所专有的权利:结社和文体活动权;社会实践权。

50、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所专有的权利:免试入学权;就近入学权;不交学费权。(多选)

51、受教育者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52、义务阶段学生的义务:就近入学的义务;完成义务教育的义务。

53、受教育着权力的保护: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对特殊学生群体的保护。

54、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是指在司法过程中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所实施的一种专门保护活动。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判断)

55、普通学校应当接受具有接收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案例分析)

56、教育法律救济的特点:以纠纷存在为基础;以受损为前提;以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为根本目的;

57、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诉讼渠道,即司法救济渠道;行政渠道;其他渠道,主要指本

组织及机构内部或民间渠道。

58、教师申诉制度是非申诉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

59、学生申诉制度的特征:法定性;行政性;准司法性;准独立性;非诉性。

60、教育行政诉讼作为教育行政法律救济手段,具有如下特点:主管恒定(只属于人民法院);诉讼专属;被告举证;不得调解。

61、教育行政赔偿的特征:1、侵权主体为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2、侵权损害发生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3、侵权行为源于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违法行政;4、教育行政赔偿主体是国家;5、教育行政赔偿是一种法律责任。

62、教育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主体、执行职务的行为违法和因果关系四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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