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管理所危化品运输车辆专项手册

目 录

 XX管理所危化品运输车辆查验守则

…………………………………………………………2页  XX管理所治超站危化品运输车辆劝返应急预案 …………………………………………………………9页  XX管理所化学物质泄露应急处置预案

…………………………………………………………12页  XX管理所危化品运输车辆治理专项活动学习资料 …………………………………………………………22页  附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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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超站危化品运输车辆查验守则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危险化学品的需求也越来越大,因运输危险化学品发生的高速公路交通事故也成上升趋势,而一旦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炸,造成的人员伤害往往是巨大的。

为便于各治超站查验各类因未取得运输资格,“伪装”成普通货运车辆的危化品运输车辆,最大限度减少因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进一步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事故,XX管理所特制订本守则。

一、危化品运输车辆查验原则

以贯彻落实上级相关治理文件为重点,以抓好辖区运输危化品车辆治理工作为着力点,坚持“逢车必严查,查出必严处”的原则,以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为重点,采取有效措施,层层落实责任,全力做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治理工作,使有安全隐患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无路可走,从而把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落到实处。

二、危化品运输车辆查验要求

1、查验工作必须以保证人身安全为唯一前提,严禁对危化品疑似物触摸、深嗅;严禁在危化品疑似车辆四周抽烟、点明火;

2、查验流程必须严格遵守治超管理规定;

3、查验人员应着装规范,用语文明;

4、查验人员应严格遵守廉政从业规范。

三、危化品运输车辆的伪装类型与查验方法

(一)、使用集装箱进行伪装

1、伪装特点:使用集装箱进行伪装的危化品车,从外观上看与其他货车没有区别,一般,为逃避检查,车主会将车改装为集装箱车,并将车上以及运输罐上所有的危险标识去掉。此种伪装车辆一般运输液态、气态危化品,这种隐形手段给交通安全带来严重隐患。

2、查验阻碍:遇到查验时,司机会称集装箱货柜中装载的是零配件、百货等散装货物,并拿出“货物运输单”来作证;声称货主已将车门铅封、散装货物打开会散落等各种藉口回避开箱查验。

(二)、使用金属、塑胶桶等容器进行伪装

1、伪装特点:使用金属、塑胶桶等容器进行伪装的危化品车,一般,与其他货车没有明显区别,以中(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居多,车主会将车上所有的危险标识去掉。此种伪装车辆一般运输液态、结晶或粉末状危化品,这种隐形手段相较第一类伪装车,辨识度会高一些。

2、查验阻碍:遇到查验时,司机会称桶内盛载的是矿泉水、洗洁精、洗衣粉等散装日化用品,也会有“货物运输单”作证;或声称货物打开会变质、污染等各种藉口回避开盖查验。

(三)、非法利用“绿色通道”政策伪装过关,并恶意逃费

1、伪装特点:将整箱廉价蔬菜、水果等绿色通道政策范围内的货物放臵车箱四周,实际上车厢内藏的都是危化品。一般,这种车辆车型大,为了包裹严实,就需要大量的水果蔬菜,所以,都会采用极低廉的,可以通过其行驶路径的不合理性进行质疑。此种伪装车辆运送烟花爆竹的比较多,也可以通过观察重量来判断。

2、查验阻碍:遇到要求对内部查验时,司机会以货主催货、时间耽误了要赔钱、货物易腐坏等各种藉口拒绝查验。

(四)、利用水泥罐车等非法夹带危化品

伪装特点:就是使用一般的水泥罐车,但是车身、罐口会有塑料布封裹,一般,这种伪装方式多用于短途运输、渡口运输中,在我所实际治超工作中并不常见。

四、伪装危化品运输车辆的查验方法

望,司机及随车人员神情是否异常,百般拒检;车体是否有被腐蚀的痕迹,或是有刮擦或涂改标示的痕迹;

闻,车体是否散发刺鼻、呛人的异味;

问,询问司机行驶路线、装载重量(与实际情况比对看是否有出入);

切,“货物运输单”注明时间、路线、货物等内容是否有涂改或与实际不符的情况。

以上情况有一种,基本上就可以判断为伪装的危化品车

辆。

五、伪装危化品运输车辆的处理程序

班长、外勤对车辆及有关证件拍照、登记,并将其引导出检测车道;通知管理所监控,上报值班站长;资料留存完毕后,向路政中队移交;路政中队接收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并通知当地交警部门。

六、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方式的种类与特点

(一)常见的危化品运输种类

化学品中具有易燃、易爆、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污染环境的均属危险化学品。常见道路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有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等。

(二)危化品通过公路运输的方式及特点

1、罐式专用运输车。运输易燃、易爆、毒害性等液体类危化品一般采用罐式专用货车。常见罐体形状有椭圆形、方圆形、圆形等。优点:该车辆一般由碳钢内衬或不锈钢板材做成,内部设臵多道全塑防波隔板。通过了高压气密性检测,罐体强度高、重心稳、车辆运载安全平稳,并且安装有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车体牢固严密,钢体外表有清晰、规范、易识别标志。

2、厢式专用运输车。运输工业炸药、雷管、烟花爆竹等固

体类危化品一般采用厢式专用货车。车身颜色一般为黄色,并有

3、普通货车。普通货车车厢内外表面材质没有阻燃材料层或隔板,密闭性较差,不具备耐高温、防尘、防雨、防静电、防雷等作用,发生碰撞极易导致危化品大范围泄漏、燃烧、爆炸等现象。有些货车甚至是敞篷运输,没有任何遮阳措施,部分化学品经太阳照射温度升高,很容易引起化学反应,后果将十分危险。普通货车车厢外部没有喷涂所装载危化品名称、施救方法、易识别的警示标志、反光膜等,因此一但发生交通事故将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此类车辆将是我们交通管理部门重点查处的对象。 通过上述几种常见危险品运输车辆对比后,可以发现罐式和厢式危险化学品专用运输车整体安全性较高,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能最大限度的降低其危害后果,而普通货车没有任何安全防护措施,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极易造成泄漏、燃烧、爆炸等危险。

七、危化品运输的违法行为及其危害性。

(一)无证运输。少数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受经济利益驱动,存在侥幸心理,在尚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情况下,非法从事剧毒化学品营运,致使公安机关不能及时掌握

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流向。非法从事运输危险化学品一般采用上述普通货车作为载运工具,不具备或者缺少槽罐质量检测合格证、悬挂危运标志灯、牌等,同时车上没有配备持证上岗的专业押运员;无证运输车辆是我们打击的重点对象。此类车辆一但上道路行驶,将是一枚定时炸弹随时可能引爆。

(二)安全设施不全。部分运输危化品车辆没有按照规定悬挂安全警示标志、反光膜、警示牌等,有些车辆的车体、车辆本身性能等未经过安全技术检验就上路行驶,此类车辆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容易引发交通事故。

(三)货物混装。运输危化品车辆一般只装载同类化学品,不同性质的危化品不能同车混装,如雷管、炸药不得混装一车,氧化剂与硫酸、铵盐、过氧化物等不能混装一车,有的甚至在运送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化品或将危化品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运输的。这样混装、夹带危化品很容易引起多种化学物质发生化学反应,一但发生交通事故,将发生更为严重的危害后果。

(四)超速行驶。部分运输企业为了多创造经济效益,增加运输次数,尽可能节省运输时间,普遍存在超速行驶的现象,俗话说

(五)超载行驶。为了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超载行驶成为常态化,车辆超载行驶时,其轮胎、制动、转向等机件安全性能将大打折扣,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一旦行驶当中遇到紧急情

况,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六)未按指定时间、路线行驶。除不可抗力外,危化品运输车辆应当按照《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核准载明的指定路线、时间和速度运输。未向公安部门报告,不得擅自进入危化品车辆禁止通行区域。危化品车辆未按公安部门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的,将大大增加事故发生的概率,一但发生交通事故,相关施救部门将措手不及,并且极易引发二次事故,造成更为严重的损失。

治超站危化品运输车辆劝返应急

处置预案

为了确保XX管理所所辖路段的运营安全,杜绝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突发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公路堵塞,将危害降低到最低限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分公司关于加强危化品运输车辆管理的相关要求,结合我所各治超站工作实际情况,特制订本预案。

一、 指导思想

本着对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原则,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标准为依据,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基本原则,要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科学检测,坚持安全第一,坚持果断处臵,坚持协同配合,尽量减少危险化学品给高速公路管理带来的负面影响,为高速公路使用者提供安全的行车环境。

二、 组织领导及职责

为保障我所各治超站点出现危化品车辆时,所有人员能第一时间准确、及时、正确的做出处理,特成立以下组织机构:

1、组织机构

组 长:(该治超站站长)

副组长:(该治超站副站长)

成 员:(站内勤、各治超班长)

值班电话:(治超站办公电话内外线)

2、职责:

(1) 领导小组全面协调和指导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处臵工作,

(2) 贯彻落实上级单位的文件指示精神,与路政、交警部门、消防卫生等部门做好协调、联动工作。

三、 应急处臵程序

(一)加强检查力度

治超人员实行24小时检测值班制度,加大罐装车的检查力度,尤其加强夜间的巡查,对一些广场停放车辆进行及时的清理。尤其做好出口的倒查机制,认真的检查每一辆车,并严厉打击倒卡、隐藏、中途倒换等投机取巧的现象。

(二)信息报告

在入口检查时,一经发现及时劝返,并做好登记、拍照和上报工作。严格控制危险品车辆驶入我高速公路,保护我高速公路的安全。

出口发现有危险品车辆时,第一时间上报监控,并做好记录;接着通知站值班领导进行处理;站值班领导及时与路政等部门联系,做好联勤联动工作,进行倒查,严格落实责任,并向路政部

门详细提供车辆的入口地点、车辆类型、车辆牌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人员情况等信息,并认真做好记录。

(三)各成员应按照分工,各司其职。

在现场处理危险品车辆时,各站应急小组成员应及时对车道拥堵车辆进行疏导,保障车道的安全畅通。并配合路政部门等做好现场处理工作,协助指挥其他车辆迅速驶离车道。

四、 工作要求

治超站应急小组应根据发现、拦截危化品运输车辆的情况,主动与路政、交警、消防、等部门取得联系,积极配合各部门进行危险化学品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处臵。遇有雨、雪、雾等恶劣天气时,着重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及时落实传达上级下发的各项工作要求。

五、 分析总结

每次处理结束后,参加处理的人员应对处理的过程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将处理过程和结果向上级汇报。检查整个处理程序和过程是否存在缺陷,对不完善的地方提出改进意见,做好相关记录整理存档。

陕西高速集团西略分公司XX管理所

危化品运输车辆突发事故应急

处置预案

为加强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发生,规范管理所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迅速有效地控制和处臵各类因危化品运输车辆发生突发事故可能引发的危害,降低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促进管理所安全管理工作任务顺利完成,结合我所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组织机构

一、成立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管理所成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和相应的应急救援工作组。

组 长:齐 锋

副组长:王继军

成 员:郝雪亮 刘 勇 邓 坤 候圆圆

高 扬 赵 虹 王 钰 李 伟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XX路政中队。

二、各级职责

(一)、工作组主要职责:

1、认真落实上级指示精神,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分公司所辖运营路桥危化品运输车辆突发事故路段的布控、处臵工作;

2、及时了解路桥危化品运输车辆突发事故情况,根据情况需要,及时向上级报告,通报事件情况,提出应急措施建议;

3、根据突发事故等级,组织开展调查和提出处理意见;

4、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5、对分公司相关部门禁止危化品车辆通行高速公路工作进行监督;

(二)、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组织落实指挥部的决定和任务;

2、组织制定路桥危化品运输车辆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组织相关预案演练工作;

3、迅速收集汇总事故情况,及时向指挥部领导报告,并提出处臵意见和建议;

4、检查处臵危化品运输车辆突发事故设备、物品准备情况;

5、做好处臵突发事故时的协调、联络、信息等工作。

(三)、指挥部成员部门、单位职责分工:

路政中队:负责封闭交通、维持现场秩序、疏导、分流车辆、信息汇总上报等工作。

养护股:负责组织养护人员支援、清理等工作。

办公室:负责通讯、物资供应、车辆调度、伤员运送。 收费股:负责路况信息收集上报、发布以及收费站的协调。 各站点:负责协助应急处臵工作,做好车辆撤离、劝返工作。

3、应急电话:

火警:119

匪警:110

医疗急救:120

预防和预警机制

一、各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路桥危化品运输车辆突发事故,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建立预测预警系统,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准备、早发现、早报告、早处臵。

二、路政中队在日常的路政巡查中,必须随车携带必要的锥型桶等警示标志,一旦发现路桥出现运输危化品车倾覆、泄露、扩散、起火等情况,应立即进行现场隔离、布控,防止事态进一步发展,同时上报管理所办公室。

三、养护股负责所辖路桥的日常养护维修、检测,负责路桥的定期检查、特殊检查工作,保障道路通行条件,及时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

信息报告程序

一、报告程序:发生路桥危化品运输车辆突发事故之后,发现人应当立即向指挥部办公室汇报,同时,向公安、消防、交警等部门报告。

二、报警系统:利用电话的方式向上级部门口头汇报,并以电子版的形式进行详细的情况说明;监控室利用情报板向过往车辆和司乘发布紧急信息;各收费站协助交警部门进行封闭交通的管制。

应急处置

一、响应分级

按照路桥危化品运输车辆突发事故性质分为一级事件、二级

事件、三级事件三个级别。

1.一级事件

路桥发生危化品运输车辆突发事故,造成危化品严重泄露扩散,起火爆炸。

2.二级事件

路桥发生危化品运输车辆突发事故,造成车辆倾覆、危化品泄露。

3. 三级事件

危化品运输车辆在路桥行驶中,发现少量危化品泄露或危化品运输车辆故障。

二、预案启动

当发生重、特化学危险品泄漏事故时,监控室接到报警或上级命令后,应当立即按照预案调派路政、养护等部门赶赴现场,并通知管理所值班领导,同时向县公安局报告。

组长根据事故报告立即到现场进行指挥(组长不在现场由副组长负责指挥)。

三、应急处臵

1.路政中队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到达事件现场,调派路政人员封闭交通、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同时上报所指挥部;

2.所指挥部分管领导在接到指挥部办公室的通知后,立即赶赴现场,指挥、部署、调度、监督本预案的实施;

3.所指挥部与上级主管部门建立信息渠道,随时通报事件的灾害程度和应急处臵进展及交通保障情况,接受上级指令;

4.成立现场指挥领导小组,根据事件的具体地点、性质、

规模、程度,确定应急处臵人员救治与疏导方案、救护车辆进出方案、交通疏导、分流与恢复方案、抢险物资设备进场方案、有关人员的安臵方案等,明确各个部门的任务、责任、工作要求等,做好动态调度,确保应急事件处臵工作有序进行;

5.所指挥部及时协调解决应急保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跨区和跨部门、跨行业之间的事项,确保紧急支援的保障工作,及时了解、收集汇总情况,分析发展趋势,并及时上报,必要时请求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及驻军实施紧急支援;

6.各部门按照现场指挥领导小组的分工和要求开展工作,并随时向现场指挥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和遇到的问题;

7. 事故现场救援由消防等专业部门处臵,管理所及各部门应积极配合。

四、疏散程序及措施

路政中队依据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类别、危害程度级别,划定危险区,对事故现场周边区域进行隔离和车辆、人员疏散。

(一)实施警戒。第一到场力量应对危险区域实施控制,在事故现场划分警戒区、轻危区、重危区,设臵警戒线;一般情况下重危区为50米、轻危区100米、警戒区为200米,对下风方向或泄漏量比较大时还要扩大警戒区。

(二)清除火源。迅速熄灭警戒区内的所有明火,关闭电气设备,包括呼机、手机等通信工具;车辆熄火,并注意磨擦、静电等潜在火源。

(三)维护秩序。对危险区严加控制,以防人员、车辆误入危

险区;在事故路段的主要进出口设安全检查站,控制车辆进入,保证抢险救援车辆通行。

(四)组织人员撤离。对危险区域内的人员应及时组织疏散至安全地带(上风或侧上风方向),在污染严重、被困人员多、情况比较复杂时要注意自身安全。

1、撤离准备。救援人员首先应熟悉地形,明确撤离方向;准备好进入危险区应携带的标志物、扩音器以及强光手电筒等必要器材。

2、积极防护。撤离前应及时指导危险区群众做好个人防护。可就地取材,采用简易防护措施保护自己。

3、迅速撤离。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应选择合理的撤离路线,避免横穿危险区域;对粘有毒害性物品的人员要在警戒区出口处实施洗消,进入安全区后再作进一步的检查,造成伤害的要尽快进行救护。

(五)、要求

化学危险品泄漏事故处臵危险性大,专业性强,需要有严密的组织,在处臵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所有进入作业区的人员要做好个人防护,不得擅自进入;

2、加强统一指挥,协同作战;

3、每一个环节都应尊重科学,不可盲目行事;

4、事故处臵完毕后,要清点人员和装备,并进行洗消。

五、伤员救助

办公室进行现场协调,并在医疗急救部门到达前配合做好伤员救治的前期处理工作。

对高处坠落、骨折人员不能随意搬动,要用担架模板等搬运;对气体中毒、窒息伤员应尽快进行通风,让其呼吸新鲜空气;对化学中毒的伤员,应等待医疗急救人员到达对其注射特效解毒剂或进行必要的医学处理后才能根据中毒和受伤程度转送各类医院。

六、各站点工作程序及措施

各治超站协助应急处臵工作,做好车辆撤离、劝返工作。

1、接到上级部门道路封闭消息,迅速做好记录,组织当班人员做好封闭准备。

2、在治超站进站口设立提示牌,紧急情况下由引导员和外勤人在外广场示意车辆减速停车,告知高速公路因化学品泄露暂时封闭及预计封闭时间,请司机择路或是返回等候。

3、指挥车辆调头返回,维护好广场秩序,减少车辆滞留。

4、在解除封闭后,如滞留车辆较多,可采用间歇性放行,外勤人员及时进行客货分流,维持好车辆秩序,防止造成涌堵;如车辆正常,外勤人员指挥车辆上路,收费人员在入口提示司机小心驾驶。

七、泄漏处理方案

泄漏处理包括泄漏源控制及泄漏物处理两大部分:

(一)、泄漏源控制

1、罐装车发生泄漏时,无毒泄漏物可通过关闭有关阀门、改变泄露路线等方法,并采用合适的材料和技术手段堵住漏处;泄漏物不能确定毒性或有毒时,应在隔离区外等待消防部门前来处理。

2、包装桶发生泄漏时,可对无毒泄漏物进行更换容器的处理;泄漏物不能确定毒性或有毒时,应迅速在安全范围内将包装桶进行隔离,等待消防部门到来将其移至安全区域处理。

(二)、泄漏物处臵(泄漏物为无毒)

泄漏被控制后,要及时将现场泄漏物进行覆盖、收容、稀释等处理,使泄漏物得到安全可靠的处臵,防止二次事故的发生。地面上泄漏物处臵主要有以下方法:

1.立即报警:及时向公安、消防等部门报告和报警;

2.现场处臵:在做好自身防护的基础上,快速实施救援,控制事故发展,并将伤员救出危险区,组织人员撤离,消除事故隐患;

(1)、如果化学品为液体,泄漏到地面上时会四处蔓延扩散,难以收集处理。为此需要筑堤堵截或者引流到安全地点。对于贮罐区发生液体泄漏时,要及时关闭雨水阀,防止物料沿明沟外流;可用沙子等吸附材料进行覆盖吸附。

(2)、对于气体泄漏,为降低物料向大气中的蒸发速度,可用泡沫或其他覆盖物品覆盖外泄的物料,在其表面形成覆盖层,抑制其蒸发。或者采用低温冷却来降低泄漏物的蒸发。

(3)、配合专业部门的相关工作。

3、泄漏处理时注意事项:

(1)进入现场人员必须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器具;

(2)严禁携带火种进入现场;

(3)应急处理时不得单独行动。

对外信息披露

路桥危化品运输车辆突发事故的应急处臵和抢险救援过程中信息和新闻的发布,由分公司实行统一管理,以确保信息正确、及时传递,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布。

后期处置

一、突发事件的现场抢险救援结束后,各相关部门配合当地政府做好伤亡人员救治、慰问及善后处理,及时清理现场,迅速抢修受损设施。

二、管理所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各部门在事故处理后评估应急过程中的有效性,认真分析 ,并提交书面报告。

三、路政中队负责整理和审查所有的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和评价导致应急状态的事故情况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并向分公司及时做出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1.发生事故的路桥的基本情况;

2.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3.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4.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社会影响)分析、评价;

5.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

6.应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不足;

7. 经验教训和安全建议;

8.各种必要的附件。

培训与演练

一、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熟悉常见化学品特性和应急处臵操作要求。

二、定期组织应急处臵演练,应急预案综合演练每半年不少于1次。

危化品运输车辆治理活动学习资料

一、我国危险化学品分类

按我国目前已公布的法规、标准,有三个国标:GB6944-86《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GB13690-92《常用危险化学品分类及标志》、将危险化学品分为八大类,每一类又分为若干项。即

第一类:爆炸品,爆炸品指在外界作用下(如受热、摩擦、撞击等)能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瞬间产生大量的气体和热量,使周围的压力急剧上升,发生爆炸,对周围环境、设备、人员造成破坏和伤害的物品。爆炸品在国家标准中分5项,其中有3项包含危险化学品,另外2项专指弹药等。

第1项: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如高氯酸。 第3项:具有燃烧危险和较小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如二亚硝基苯。

第4项:无重大危险的爆炸物质和物品,如四唑并-1-乙酸。 第二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指压缩的、液化的或加压溶解的气体。这类物品当受热、撞击或强烈震动时,容器内压力急剧增大,致使容器破裂,物质泄漏、爆炸等。它分3项。

第1项:易燃气体,如氨气、一氧化碳、甲烷等。 第2项:不燃气体(包括助燃气体),如氮气、氧气等。 第3项:有毒气体,如氯(液化的)、氨(液化的)等。 第三类:易燃液体,本类物质在常温下易挥发,其蒸气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它分3项。

第1项:低闪点液体,即闪点低于-18℃的液体,如乙醛、丙酮等。

第2项:中闪点液体,即闪点在-18℃—<23℃,如苯、甲醇等。

第3项,高闪点液体,即闪点在23℃以上的液体,如环辛烷、氯苯、苯甲醚等。 二、危险品标志

根据《GB 13690-1992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危险品主标志有16种,副标志11种。

【注解:副标志,当一种危险化学品具有一种以上的危险性时,

应用主标志表示主要危险性类别,并用副标志表示重要的其它危险性类别。副标志图形中没有危险性类别号(即底下没有数字)。】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1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

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

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八)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鼓励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

第二章 生产、储存安全

第十一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

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三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负责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将其颁发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十六条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该危险化学品向环境中释放等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第十八条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

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应当按照国家船舶检验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一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

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

核查、登记制度。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第二十七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第三章 使用安全

第二十八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

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三十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四)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第三十一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

第四章 经营安全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第三十四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

(二)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四)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

援器材、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五条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还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还应当持相应的许可证件。

第三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关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八条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九条 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查验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

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四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第四十二条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得出借、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因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确需转让的,应当向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转让,并在转让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第五章 运输安全

第四十三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四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集装箱装箱作业应当在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并符合积载、隔离的规范和要求;装箱作业完毕后,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签署装箱证明书。

第四十五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严密,能够防止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发生渗漏、洒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压装置应当设置准确、起闭灵活。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

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 第四十六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

第四十七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载。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

第四十八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九条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第五十条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的说明;

(三)承运人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车辆取得营运证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取得上岗资格的证明文件;

(四)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证明文件。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五十一条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十二条 通过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安全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确定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

拟交付船舶运输的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不明确的,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机构进行评估,明确相关安全运输条件并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交付船舶运输。

第五十四条 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范围,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危险化学品对人体和水环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规定并公布。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对通过内河运输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实行分类管理,对各类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方式、包装规范和安全防护措施等分别作出规定并监督实施。 第五十六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由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承运。

第五十七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使用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运输船舶。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针对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取得船

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副本应当随船携带。

第五十八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的材质、型式、强度以及包装方法应当符合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包装规范的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有限制性规定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安排运输数量。

第五十九条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距离。有关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十条 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在内河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通过过船建筑物的,应当提前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并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六十一条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应当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引航的,应当申请引航。

第六十二条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规定。内河航道发展规划应当与依法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相协调。

第六十三条 托运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的标志。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第六十四条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收寄危险化学品。

对涉嫌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开拆查验。

目 录

 XX管理所危化品运输车辆查验守则

…………………………………………………………2页  XX管理所治超站危化品运输车辆劝返应急预案 …………………………………………………………9页  XX管理所化学物质泄露应急处置预案

…………………………………………………………12页  XX管理所危化品运输车辆治理专项活动学习资料 …………………………………………………………22页  附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9页

治超站危化品运输车辆查验守则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危险化学品的需求也越来越大,因运输危险化学品发生的高速公路交通事故也成上升趋势,而一旦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炸,造成的人员伤害往往是巨大的。

为便于各治超站查验各类因未取得运输资格,“伪装”成普通货运车辆的危化品运输车辆,最大限度减少因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进一步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事故,XX管理所特制订本守则。

一、危化品运输车辆查验原则

以贯彻落实上级相关治理文件为重点,以抓好辖区运输危化品车辆治理工作为着力点,坚持“逢车必严查,查出必严处”的原则,以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为重点,采取有效措施,层层落实责任,全力做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治理工作,使有安全隐患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无路可走,从而把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落到实处。

二、危化品运输车辆查验要求

1、查验工作必须以保证人身安全为唯一前提,严禁对危化品疑似物触摸、深嗅;严禁在危化品疑似车辆四周抽烟、点明火;

2、查验流程必须严格遵守治超管理规定;

3、查验人员应着装规范,用语文明;

4、查验人员应严格遵守廉政从业规范。

三、危化品运输车辆的伪装类型与查验方法

(一)、使用集装箱进行伪装

1、伪装特点:使用集装箱进行伪装的危化品车,从外观上看与其他货车没有区别,一般,为逃避检查,车主会将车改装为集装箱车,并将车上以及运输罐上所有的危险标识去掉。此种伪装车辆一般运输液态、气态危化品,这种隐形手段给交通安全带来严重隐患。

2、查验阻碍:遇到查验时,司机会称集装箱货柜中装载的是零配件、百货等散装货物,并拿出“货物运输单”来作证;声称货主已将车门铅封、散装货物打开会散落等各种藉口回避开箱查验。

(二)、使用金属、塑胶桶等容器进行伪装

1、伪装特点:使用金属、塑胶桶等容器进行伪装的危化品车,一般,与其他货车没有明显区别,以中(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居多,车主会将车上所有的危险标识去掉。此种伪装车辆一般运输液态、结晶或粉末状危化品,这种隐形手段相较第一类伪装车,辨识度会高一些。

2、查验阻碍:遇到查验时,司机会称桶内盛载的是矿泉水、洗洁精、洗衣粉等散装日化用品,也会有“货物运输单”作证;或声称货物打开会变质、污染等各种藉口回避开盖查验。

(三)、非法利用“绿色通道”政策伪装过关,并恶意逃费

1、伪装特点:将整箱廉价蔬菜、水果等绿色通道政策范围内的货物放臵车箱四周,实际上车厢内藏的都是危化品。一般,这种车辆车型大,为了包裹严实,就需要大量的水果蔬菜,所以,都会采用极低廉的,可以通过其行驶路径的不合理性进行质疑。此种伪装车辆运送烟花爆竹的比较多,也可以通过观察重量来判断。

2、查验阻碍:遇到要求对内部查验时,司机会以货主催货、时间耽误了要赔钱、货物易腐坏等各种藉口拒绝查验。

(四)、利用水泥罐车等非法夹带危化品

伪装特点:就是使用一般的水泥罐车,但是车身、罐口会有塑料布封裹,一般,这种伪装方式多用于短途运输、渡口运输中,在我所实际治超工作中并不常见。

四、伪装危化品运输车辆的查验方法

望,司机及随车人员神情是否异常,百般拒检;车体是否有被腐蚀的痕迹,或是有刮擦或涂改标示的痕迹;

闻,车体是否散发刺鼻、呛人的异味;

问,询问司机行驶路线、装载重量(与实际情况比对看是否有出入);

切,“货物运输单”注明时间、路线、货物等内容是否有涂改或与实际不符的情况。

以上情况有一种,基本上就可以判断为伪装的危化品车

辆。

五、伪装危化品运输车辆的处理程序

班长、外勤对车辆及有关证件拍照、登记,并将其引导出检测车道;通知管理所监控,上报值班站长;资料留存完毕后,向路政中队移交;路政中队接收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并通知当地交警部门。

六、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方式的种类与特点

(一)常见的危化品运输种类

化学品中具有易燃、易爆、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污染环境的均属危险化学品。常见道路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有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等。

(二)危化品通过公路运输的方式及特点

1、罐式专用运输车。运输易燃、易爆、毒害性等液体类危化品一般采用罐式专用货车。常见罐体形状有椭圆形、方圆形、圆形等。优点:该车辆一般由碳钢内衬或不锈钢板材做成,内部设臵多道全塑防波隔板。通过了高压气密性检测,罐体强度高、重心稳、车辆运载安全平稳,并且安装有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车体牢固严密,钢体外表有清晰、规范、易识别标志。

2、厢式专用运输车。运输工业炸药、雷管、烟花爆竹等固

体类危化品一般采用厢式专用货车。车身颜色一般为黄色,并有

3、普通货车。普通货车车厢内外表面材质没有阻燃材料层或隔板,密闭性较差,不具备耐高温、防尘、防雨、防静电、防雷等作用,发生碰撞极易导致危化品大范围泄漏、燃烧、爆炸等现象。有些货车甚至是敞篷运输,没有任何遮阳措施,部分化学品经太阳照射温度升高,很容易引起化学反应,后果将十分危险。普通货车车厢外部没有喷涂所装载危化品名称、施救方法、易识别的警示标志、反光膜等,因此一但发生交通事故将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此类车辆将是我们交通管理部门重点查处的对象。 通过上述几种常见危险品运输车辆对比后,可以发现罐式和厢式危险化学品专用运输车整体安全性较高,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能最大限度的降低其危害后果,而普通货车没有任何安全防护措施,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极易造成泄漏、燃烧、爆炸等危险。

七、危化品运输的违法行为及其危害性。

(一)无证运输。少数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受经济利益驱动,存在侥幸心理,在尚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情况下,非法从事剧毒化学品营运,致使公安机关不能及时掌握

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流向。非法从事运输危险化学品一般采用上述普通货车作为载运工具,不具备或者缺少槽罐质量检测合格证、悬挂危运标志灯、牌等,同时车上没有配备持证上岗的专业押运员;无证运输车辆是我们打击的重点对象。此类车辆一但上道路行驶,将是一枚定时炸弹随时可能引爆。

(二)安全设施不全。部分运输危化品车辆没有按照规定悬挂安全警示标志、反光膜、警示牌等,有些车辆的车体、车辆本身性能等未经过安全技术检验就上路行驶,此类车辆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容易引发交通事故。

(三)货物混装。运输危化品车辆一般只装载同类化学品,不同性质的危化品不能同车混装,如雷管、炸药不得混装一车,氧化剂与硫酸、铵盐、过氧化物等不能混装一车,有的甚至在运送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化品或将危化品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运输的。这样混装、夹带危化品很容易引起多种化学物质发生化学反应,一但发生交通事故,将发生更为严重的危害后果。

(四)超速行驶。部分运输企业为了多创造经济效益,增加运输次数,尽可能节省运输时间,普遍存在超速行驶的现象,俗话说

(五)超载行驶。为了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超载行驶成为常态化,车辆超载行驶时,其轮胎、制动、转向等机件安全性能将大打折扣,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一旦行驶当中遇到紧急情

况,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六)未按指定时间、路线行驶。除不可抗力外,危化品运输车辆应当按照《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核准载明的指定路线、时间和速度运输。未向公安部门报告,不得擅自进入危化品车辆禁止通行区域。危化品车辆未按公安部门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的,将大大增加事故发生的概率,一但发生交通事故,相关施救部门将措手不及,并且极易引发二次事故,造成更为严重的损失。

治超站危化品运输车辆劝返应急

处置预案

为了确保XX管理所所辖路段的运营安全,杜绝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突发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公路堵塞,将危害降低到最低限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分公司关于加强危化品运输车辆管理的相关要求,结合我所各治超站工作实际情况,特制订本预案。

一、 指导思想

本着对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原则,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标准为依据,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基本原则,要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科学检测,坚持安全第一,坚持果断处臵,坚持协同配合,尽量减少危险化学品给高速公路管理带来的负面影响,为高速公路使用者提供安全的行车环境。

二、 组织领导及职责

为保障我所各治超站点出现危化品车辆时,所有人员能第一时间准确、及时、正确的做出处理,特成立以下组织机构:

1、组织机构

组 长:(该治超站站长)

副组长:(该治超站副站长)

成 员:(站内勤、各治超班长)

值班电话:(治超站办公电话内外线)

2、职责:

(1) 领导小组全面协调和指导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处臵工作,

(2) 贯彻落实上级单位的文件指示精神,与路政、交警部门、消防卫生等部门做好协调、联动工作。

三、 应急处臵程序

(一)加强检查力度

治超人员实行24小时检测值班制度,加大罐装车的检查力度,尤其加强夜间的巡查,对一些广场停放车辆进行及时的清理。尤其做好出口的倒查机制,认真的检查每一辆车,并严厉打击倒卡、隐藏、中途倒换等投机取巧的现象。

(二)信息报告

在入口检查时,一经发现及时劝返,并做好登记、拍照和上报工作。严格控制危险品车辆驶入我高速公路,保护我高速公路的安全。

出口发现有危险品车辆时,第一时间上报监控,并做好记录;接着通知站值班领导进行处理;站值班领导及时与路政等部门联系,做好联勤联动工作,进行倒查,严格落实责任,并向路政部

门详细提供车辆的入口地点、车辆类型、车辆牌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人员情况等信息,并认真做好记录。

(三)各成员应按照分工,各司其职。

在现场处理危险品车辆时,各站应急小组成员应及时对车道拥堵车辆进行疏导,保障车道的安全畅通。并配合路政部门等做好现场处理工作,协助指挥其他车辆迅速驶离车道。

四、 工作要求

治超站应急小组应根据发现、拦截危化品运输车辆的情况,主动与路政、交警、消防、等部门取得联系,积极配合各部门进行危险化学品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处臵。遇有雨、雪、雾等恶劣天气时,着重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及时落实传达上级下发的各项工作要求。

五、 分析总结

每次处理结束后,参加处理的人员应对处理的过程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将处理过程和结果向上级汇报。检查整个处理程序和过程是否存在缺陷,对不完善的地方提出改进意见,做好相关记录整理存档。

陕西高速集团西略分公司XX管理所

危化品运输车辆突发事故应急

处置预案

为加强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发生,规范管理所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迅速有效地控制和处臵各类因危化品运输车辆发生突发事故可能引发的危害,降低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促进管理所安全管理工作任务顺利完成,结合我所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组织机构

一、成立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管理所成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和相应的应急救援工作组。

组 长:齐 锋

副组长:王继军

成 员:郝雪亮 刘 勇 邓 坤 候圆圆

高 扬 赵 虹 王 钰 李 伟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XX路政中队。

二、各级职责

(一)、工作组主要职责:

1、认真落实上级指示精神,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分公司所辖运营路桥危化品运输车辆突发事故路段的布控、处臵工作;

2、及时了解路桥危化品运输车辆突发事故情况,根据情况需要,及时向上级报告,通报事件情况,提出应急措施建议;

3、根据突发事故等级,组织开展调查和提出处理意见;

4、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5、对分公司相关部门禁止危化品车辆通行高速公路工作进行监督;

(二)、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组织落实指挥部的决定和任务;

2、组织制定路桥危化品运输车辆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组织相关预案演练工作;

3、迅速收集汇总事故情况,及时向指挥部领导报告,并提出处臵意见和建议;

4、检查处臵危化品运输车辆突发事故设备、物品准备情况;

5、做好处臵突发事故时的协调、联络、信息等工作。

(三)、指挥部成员部门、单位职责分工:

路政中队:负责封闭交通、维持现场秩序、疏导、分流车辆、信息汇总上报等工作。

养护股:负责组织养护人员支援、清理等工作。

办公室:负责通讯、物资供应、车辆调度、伤员运送。 收费股:负责路况信息收集上报、发布以及收费站的协调。 各站点:负责协助应急处臵工作,做好车辆撤离、劝返工作。

3、应急电话:

火警:119

匪警:110

医疗急救:120

预防和预警机制

一、各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路桥危化品运输车辆突发事故,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建立预测预警系统,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准备、早发现、早报告、早处臵。

二、路政中队在日常的路政巡查中,必须随车携带必要的锥型桶等警示标志,一旦发现路桥出现运输危化品车倾覆、泄露、扩散、起火等情况,应立即进行现场隔离、布控,防止事态进一步发展,同时上报管理所办公室。

三、养护股负责所辖路桥的日常养护维修、检测,负责路桥的定期检查、特殊检查工作,保障道路通行条件,及时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

信息报告程序

一、报告程序:发生路桥危化品运输车辆突发事故之后,发现人应当立即向指挥部办公室汇报,同时,向公安、消防、交警等部门报告。

二、报警系统:利用电话的方式向上级部门口头汇报,并以电子版的形式进行详细的情况说明;监控室利用情报板向过往车辆和司乘发布紧急信息;各收费站协助交警部门进行封闭交通的管制。

应急处置

一、响应分级

按照路桥危化品运输车辆突发事故性质分为一级事件、二级

事件、三级事件三个级别。

1.一级事件

路桥发生危化品运输车辆突发事故,造成危化品严重泄露扩散,起火爆炸。

2.二级事件

路桥发生危化品运输车辆突发事故,造成车辆倾覆、危化品泄露。

3. 三级事件

危化品运输车辆在路桥行驶中,发现少量危化品泄露或危化品运输车辆故障。

二、预案启动

当发生重、特化学危险品泄漏事故时,监控室接到报警或上级命令后,应当立即按照预案调派路政、养护等部门赶赴现场,并通知管理所值班领导,同时向县公安局报告。

组长根据事故报告立即到现场进行指挥(组长不在现场由副组长负责指挥)。

三、应急处臵

1.路政中队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到达事件现场,调派路政人员封闭交通、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同时上报所指挥部;

2.所指挥部分管领导在接到指挥部办公室的通知后,立即赶赴现场,指挥、部署、调度、监督本预案的实施;

3.所指挥部与上级主管部门建立信息渠道,随时通报事件的灾害程度和应急处臵进展及交通保障情况,接受上级指令;

4.成立现场指挥领导小组,根据事件的具体地点、性质、

规模、程度,确定应急处臵人员救治与疏导方案、救护车辆进出方案、交通疏导、分流与恢复方案、抢险物资设备进场方案、有关人员的安臵方案等,明确各个部门的任务、责任、工作要求等,做好动态调度,确保应急事件处臵工作有序进行;

5.所指挥部及时协调解决应急保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跨区和跨部门、跨行业之间的事项,确保紧急支援的保障工作,及时了解、收集汇总情况,分析发展趋势,并及时上报,必要时请求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及驻军实施紧急支援;

6.各部门按照现场指挥领导小组的分工和要求开展工作,并随时向现场指挥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和遇到的问题;

7. 事故现场救援由消防等专业部门处臵,管理所及各部门应积极配合。

四、疏散程序及措施

路政中队依据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类别、危害程度级别,划定危险区,对事故现场周边区域进行隔离和车辆、人员疏散。

(一)实施警戒。第一到场力量应对危险区域实施控制,在事故现场划分警戒区、轻危区、重危区,设臵警戒线;一般情况下重危区为50米、轻危区100米、警戒区为200米,对下风方向或泄漏量比较大时还要扩大警戒区。

(二)清除火源。迅速熄灭警戒区内的所有明火,关闭电气设备,包括呼机、手机等通信工具;车辆熄火,并注意磨擦、静电等潜在火源。

(三)维护秩序。对危险区严加控制,以防人员、车辆误入危

险区;在事故路段的主要进出口设安全检查站,控制车辆进入,保证抢险救援车辆通行。

(四)组织人员撤离。对危险区域内的人员应及时组织疏散至安全地带(上风或侧上风方向),在污染严重、被困人员多、情况比较复杂时要注意自身安全。

1、撤离准备。救援人员首先应熟悉地形,明确撤离方向;准备好进入危险区应携带的标志物、扩音器以及强光手电筒等必要器材。

2、积极防护。撤离前应及时指导危险区群众做好个人防护。可就地取材,采用简易防护措施保护自己。

3、迅速撤离。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应选择合理的撤离路线,避免横穿危险区域;对粘有毒害性物品的人员要在警戒区出口处实施洗消,进入安全区后再作进一步的检查,造成伤害的要尽快进行救护。

(五)、要求

化学危险品泄漏事故处臵危险性大,专业性强,需要有严密的组织,在处臵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所有进入作业区的人员要做好个人防护,不得擅自进入;

2、加强统一指挥,协同作战;

3、每一个环节都应尊重科学,不可盲目行事;

4、事故处臵完毕后,要清点人员和装备,并进行洗消。

五、伤员救助

办公室进行现场协调,并在医疗急救部门到达前配合做好伤员救治的前期处理工作。

对高处坠落、骨折人员不能随意搬动,要用担架模板等搬运;对气体中毒、窒息伤员应尽快进行通风,让其呼吸新鲜空气;对化学中毒的伤员,应等待医疗急救人员到达对其注射特效解毒剂或进行必要的医学处理后才能根据中毒和受伤程度转送各类医院。

六、各站点工作程序及措施

各治超站协助应急处臵工作,做好车辆撤离、劝返工作。

1、接到上级部门道路封闭消息,迅速做好记录,组织当班人员做好封闭准备。

2、在治超站进站口设立提示牌,紧急情况下由引导员和外勤人在外广场示意车辆减速停车,告知高速公路因化学品泄露暂时封闭及预计封闭时间,请司机择路或是返回等候。

3、指挥车辆调头返回,维护好广场秩序,减少车辆滞留。

4、在解除封闭后,如滞留车辆较多,可采用间歇性放行,外勤人员及时进行客货分流,维持好车辆秩序,防止造成涌堵;如车辆正常,外勤人员指挥车辆上路,收费人员在入口提示司机小心驾驶。

七、泄漏处理方案

泄漏处理包括泄漏源控制及泄漏物处理两大部分:

(一)、泄漏源控制

1、罐装车发生泄漏时,无毒泄漏物可通过关闭有关阀门、改变泄露路线等方法,并采用合适的材料和技术手段堵住漏处;泄漏物不能确定毒性或有毒时,应在隔离区外等待消防部门前来处理。

2、包装桶发生泄漏时,可对无毒泄漏物进行更换容器的处理;泄漏物不能确定毒性或有毒时,应迅速在安全范围内将包装桶进行隔离,等待消防部门到来将其移至安全区域处理。

(二)、泄漏物处臵(泄漏物为无毒)

泄漏被控制后,要及时将现场泄漏物进行覆盖、收容、稀释等处理,使泄漏物得到安全可靠的处臵,防止二次事故的发生。地面上泄漏物处臵主要有以下方法:

1.立即报警:及时向公安、消防等部门报告和报警;

2.现场处臵:在做好自身防护的基础上,快速实施救援,控制事故发展,并将伤员救出危险区,组织人员撤离,消除事故隐患;

(1)、如果化学品为液体,泄漏到地面上时会四处蔓延扩散,难以收集处理。为此需要筑堤堵截或者引流到安全地点。对于贮罐区发生液体泄漏时,要及时关闭雨水阀,防止物料沿明沟外流;可用沙子等吸附材料进行覆盖吸附。

(2)、对于气体泄漏,为降低物料向大气中的蒸发速度,可用泡沫或其他覆盖物品覆盖外泄的物料,在其表面形成覆盖层,抑制其蒸发。或者采用低温冷却来降低泄漏物的蒸发。

(3)、配合专业部门的相关工作。

3、泄漏处理时注意事项:

(1)进入现场人员必须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器具;

(2)严禁携带火种进入现场;

(3)应急处理时不得单独行动。

对外信息披露

路桥危化品运输车辆突发事故的应急处臵和抢险救援过程中信息和新闻的发布,由分公司实行统一管理,以确保信息正确、及时传递,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布。

后期处置

一、突发事件的现场抢险救援结束后,各相关部门配合当地政府做好伤亡人员救治、慰问及善后处理,及时清理现场,迅速抢修受损设施。

二、管理所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各部门在事故处理后评估应急过程中的有效性,认真分析 ,并提交书面报告。

三、路政中队负责整理和审查所有的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和评价导致应急状态的事故情况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并向分公司及时做出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1.发生事故的路桥的基本情况;

2.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3.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4.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社会影响)分析、评价;

5.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

6.应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不足;

7. 经验教训和安全建议;

8.各种必要的附件。

培训与演练

一、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熟悉常见化学品特性和应急处臵操作要求。

二、定期组织应急处臵演练,应急预案综合演练每半年不少于1次。

危化品运输车辆治理活动学习资料

一、我国危险化学品分类

按我国目前已公布的法规、标准,有三个国标:GB6944-86《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GB13690-92《常用危险化学品分类及标志》、将危险化学品分为八大类,每一类又分为若干项。即

第一类:爆炸品,爆炸品指在外界作用下(如受热、摩擦、撞击等)能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瞬间产生大量的气体和热量,使周围的压力急剧上升,发生爆炸,对周围环境、设备、人员造成破坏和伤害的物品。爆炸品在国家标准中分5项,其中有3项包含危险化学品,另外2项专指弹药等。

第1项: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如高氯酸。 第3项:具有燃烧危险和较小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如二亚硝基苯。

第4项:无重大危险的爆炸物质和物品,如四唑并-1-乙酸。 第二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指压缩的、液化的或加压溶解的气体。这类物品当受热、撞击或强烈震动时,容器内压力急剧增大,致使容器破裂,物质泄漏、爆炸等。它分3项。

第1项:易燃气体,如氨气、一氧化碳、甲烷等。 第2项:不燃气体(包括助燃气体),如氮气、氧气等。 第3项:有毒气体,如氯(液化的)、氨(液化的)等。 第三类:易燃液体,本类物质在常温下易挥发,其蒸气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它分3项。

第1项:低闪点液体,即闪点低于-18℃的液体,如乙醛、丙酮等。

第2项:中闪点液体,即闪点在-18℃—<23℃,如苯、甲醇等。

第3项,高闪点液体,即闪点在23℃以上的液体,如环辛烷、氯苯、苯甲醚等。 二、危险品标志

根据《GB 13690-1992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危险品主标志有16种,副标志11种。

【注解:副标志,当一种危险化学品具有一种以上的危险性时,

应用主标志表示主要危险性类别,并用副标志表示重要的其它危险性类别。副标志图形中没有危险性类别号(即底下没有数字)。】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1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

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

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八)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鼓励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

第二章 生产、储存安全

第十一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

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三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负责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将其颁发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十六条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该危险化学品向环境中释放等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第十八条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

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应当按照国家船舶检验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一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

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

核查、登记制度。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第二十七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第三章 使用安全

第二十八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

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三十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四)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第三十一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

第四章 经营安全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第三十四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

(二)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四)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

援器材、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五条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还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还应当持相应的许可证件。

第三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关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八条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九条 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查验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

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四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第四十二条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得出借、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因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确需转让的,应当向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转让,并在转让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第五章 运输安全

第四十三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四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集装箱装箱作业应当在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并符合积载、隔离的规范和要求;装箱作业完毕后,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签署装箱证明书。

第四十五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严密,能够防止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发生渗漏、洒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压装置应当设置准确、起闭灵活。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

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 第四十六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

第四十七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载。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

第四十八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九条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第五十条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的说明;

(三)承运人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车辆取得营运证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取得上岗资格的证明文件;

(四)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证明文件。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五十一条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十二条 通过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安全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确定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

拟交付船舶运输的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不明确的,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机构进行评估,明确相关安全运输条件并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交付船舶运输。

第五十四条 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范围,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危险化学品对人体和水环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规定并公布。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对通过内河运输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实行分类管理,对各类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方式、包装规范和安全防护措施等分别作出规定并监督实施。 第五十六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由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承运。

第五十七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使用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运输船舶。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针对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取得船

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副本应当随船携带。

第五十八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的材质、型式、强度以及包装方法应当符合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包装规范的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有限制性规定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安排运输数量。

第五十九条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距离。有关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十条 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在内河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通过过船建筑物的,应当提前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并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六十一条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应当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引航的,应当申请引航。

第六十二条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规定。内河航道发展规划应当与依法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相协调。

第六十三条 托运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的标志。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第六十四条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收寄危险化学品。

对涉嫌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开拆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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