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中和世纪投资发展中心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永和路118弄28号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证号码:
鉴于:乙方在甲方(含甲方关联公司,如子公司、母公司或者其它关联方
等,以下统称“甲方”)任职期间,已经或者将要接触到甲方有关保密信息;或者乙方因其履职需要已经或者将要掌握甲方经营、业务、销售及/或技术等方面的保密信息。因此,甲乙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本着自愿、公平、诚信原
则,就乙方对甲方所负有的保密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共同订立本协议,以资信守。
一、基本前提
1、本协议将作为双方劳动合同的补充,双方确认本协议系双方之间最真实
的意思表示,双方均已经完全理解本协议各条款的含义且双方的理解完全一
致。
2、乙方保证并确认:乙方与原工作单位的劳动/劳务关系已经依法解除或
终止,与原单位不存在任何劳动人事争议或者任何其它类型的争议。否则,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3、乙方任职期间,甲方承诺为乙方提供正常的工作条件及劳动合同中约定
的各项福利待遇;如果乙方需要,甲方在可能的情况下可为乙方职务发明、科研等提供必要条件,并根据乙方创造的经济效益给予奖励。
二、保密义务
(一)本协议项下乙方须承担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的范围为乙方在甲方任职
前及任职期间甲方所拥有的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及其它各类非公开信
息,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非公开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诀
窍、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设计、程序、生产工艺、方法、产品配方、进货渠道、产销策略、招投标的标底及标书内容、项目组人员
构成、费用预算、利润情况及不公开的财务资料、公司运营相关各类合同等;
2、甲方研发、生产和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非公开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
于:图纸资料、技术数据、自行研发设计的计算机软件和硬件、操作说明、使用手册、网络系统、内部刊物和信息、项目立项资料、实验数据、原始记录、工作报告和总结、技术档案、专有技术、设计方案、辅料、半成品、制成品、工艺流程、技术参数、质控标准、生产计划、技术诀窍等;
3、乙方在甲方任职前所持有的,并乙方同意甲方使用的科研成果和技术秘
密等(如有)以及甲方后续任何改进,以及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完成的职务发明、工作成果、科研成果和专利技术等(如有);
4、甲方在日常经营中依据其与第三方签署的保密协议或其它相关合约约定
需要承担保密义务的该等第三方的相关保密信息;
乙方依据诚实信用、审慎判断原则,应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予以保密的其在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负有保密义务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或其它任何非公开信息。
(二)乙方承诺在其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履行如下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乙方因工作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2、 除了根据甲方书面同意并在业务活动所必须的程度和范围内向必须知道相关保密信息的甲方内部员工及/或外部客户相关人员等提供保密信息外,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甲方内部或外部的任何无关人员泄露或披露保密信息;
3、对于因工作需要接触或保管甲方保密信息,乙方应当妥善保管,非经甲方授权部门或主管人员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甲方的任何设备、文件、技术资料、电子信息等保密文件或资料、物品脱离甲方控制;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超出工作或业务范围使用,如发现保密信息泄露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方式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4、乙方同意因职务创造的有关技术和经营信息(如有),将及时向甲方书面报告,同时职务成果归属甲方,同时乙方依法享有署名权、获得奖励权、优先受让权等法定的相关权利;
5、乙方无论任何原因,在工作期间或调离原岗位以及从甲方离职后,均不得违法使用甲方商业秘密,不得直接使用或将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保密信息外泄或提供给竞争对手(即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或其它第三方,不得引诱他人窃取甲方商业秘密;或直接或间接的通过各种方式引诱掌握甲方保密信息的员工从甲方离职到与甲方从事相同或相近业务的竞争单位工作;或者从事其它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6、乙方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时及离职后二年内,不得直接、间接或者试图影响甲方的客户关系,包括上级供应商和下级客户,使其向乙方自营的企业或第三方转移;
7、 其他依法或依照诚实信用等原则需承担的保密义务。
(三)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前,甲方可以根据乙方掌握保密信息的保密程度确定合理的脱密期限(具体双方可另行书面约定),乙方应积极配合。
(四)乙方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自本协议签署直至甲方宣布解密或者相关保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
三、竟业禁止义务
(一)乙方承诺,在甲方任职期间及离职之后二年以内,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从事如下损害甲方权益的行为:
1、在与甲方生产、经营相同或类似产品或提供相同或类似服务的或者其它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单位或组织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员工、代理人、顾问等)或者利用其所掌握的甲方保密信息向上述单位或组织提供任何其它形式的帮助或服务;
2、抢夺甲方客户,或者引诱甲方其他员工离职或者从事其它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3、自营与甲方相同或具有竞争性关系的产品或服务;
4、从事其它任何形式的可能损害甲方权益的行为。
(二)竞业禁止义务履行
除非甲方提前书面通知乙方自愿放弃权利。乙方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地域范围为中国大陆地区。
2、乙方在竞业限制期间从事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甲方非同类的营业的,应于从事上述经营或职业时起15日内向甲方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备查,如有变更,也应在变动之日起15日内向甲方书面汇报,并在入职新单位后及时向甲方提供新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甲方提出要求的,还应提供劳动手册或其他在职证明等资料备查。
(三) 竞业禁止补偿金的支付
1、甲乙双方将在双方劳动关系终止/解除时再次确认乙方是否需履行离职后的竞业禁止义务。如果甲方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通知乙方不需履行的,则乙方无需在本协议项下竞业禁止义务。 2、甲方要求乙方离职后继续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应在乙方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向乙方支付竞业禁止补偿费,补偿标准为:乙方离职前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基本薪资的30%(按月支付)。
3、在乙方严格履行本协议约定的竞业禁止期间所有相关义务的前提下,甲方可以通过在每月月终向乙方如下银行账号汇款的形式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乙方的银行卡相关信息如下:
姓名:
开户行:
银行卡号码:
3、乙方应保证上述银行卡信息无误且有效,若乙方变更上述银行账号的,因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向书面提供变更后的银行账号相关信息;否则因此导致甲方不能及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或乙方拒不按甲方要求的期限领取竞业补偿金且甲方通过其他方式仍不能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甲方可以将竞业限制补偿金向有关机构提存,提存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甲方不构成违约,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将有关损失从竞业限制补偿金中扣除并将剩余金额支付给乙方。
4、竞业禁止期限内,甲方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之前,有权进行甲方认为必要的竞业禁止核查或抽查,要求乙方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否则甲方有权延缓竞业禁止补偿金的支付,并不视为甲方的违约行为。
5、对向乙方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依法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甲方代扣代缴(如适用)。
四、违约责任
(一)乙方职期间及离职后违反本协议第一条的承诺或第二条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含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调查费、鉴定费等)且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如适用)。乙方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二)乙方离职后,如甲方书面通知乙方自愿放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竞业禁止义务的或者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乙方可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放弃,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竞业禁止义务,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相当于违约行为被甲方发现时乙方前12个月收入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等在内的所有收入,下同)的 倍或者乙方在甲方离职前12个月收入总额的 倍的违约金(以高者为准);乙
(包括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调查费、鉴定费等);并甲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追究乙方的其它法律责任。同时,对于甲方已向乙方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乙方应当全额返还(如适用)。
(四)乙方应于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15日向甲方偿付相关损失或支付本违约金及/或赔偿金或返还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逾期不支付的,按全部应付金额的24%年利率来计算逾期支付违约金。
五、协议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自行终止:
(一)甲方出现解散、注销或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导致甲方主体资格丧失的;
(二)乙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失去从事与甲方同类营业能力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六、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解决;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本协议其它条款的履行不受影响。
七、其它约定
(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协商不成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协议约定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冲突的,以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本协议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效力。
(二)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权利并不视为对该项权利的放弃,单独或部分行使任何一项权利亦不排除将来对该项权利的行使。
(三)除非双方另行书面约定,任何一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本协议或者本协议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和义务。
(四)本协议作为劳动合同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五)本协议经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章) 乙方: (签字)
日期: 日期:
甲方: 中和世纪投资发展中心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永和路118弄28号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证号码:
鉴于:乙方在甲方(含甲方关联公司,如子公司、母公司或者其它关联方
等,以下统称“甲方”)任职期间,已经或者将要接触到甲方有关保密信息;或者乙方因其履职需要已经或者将要掌握甲方经营、业务、销售及/或技术等方面的保密信息。因此,甲乙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本着自愿、公平、诚信原
则,就乙方对甲方所负有的保密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共同订立本协议,以资信守。
一、基本前提
1、本协议将作为双方劳动合同的补充,双方确认本协议系双方之间最真实
的意思表示,双方均已经完全理解本协议各条款的含义且双方的理解完全一
致。
2、乙方保证并确认:乙方与原工作单位的劳动/劳务关系已经依法解除或
终止,与原单位不存在任何劳动人事争议或者任何其它类型的争议。否则,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3、乙方任职期间,甲方承诺为乙方提供正常的工作条件及劳动合同中约定
的各项福利待遇;如果乙方需要,甲方在可能的情况下可为乙方职务发明、科研等提供必要条件,并根据乙方创造的经济效益给予奖励。
二、保密义务
(一)本协议项下乙方须承担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的范围为乙方在甲方任职
前及任职期间甲方所拥有的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及其它各类非公开信
息,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非公开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诀
窍、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设计、程序、生产工艺、方法、产品配方、进货渠道、产销策略、招投标的标底及标书内容、项目组人员
构成、费用预算、利润情况及不公开的财务资料、公司运营相关各类合同等;
2、甲方研发、生产和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非公开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
于:图纸资料、技术数据、自行研发设计的计算机软件和硬件、操作说明、使用手册、网络系统、内部刊物和信息、项目立项资料、实验数据、原始记录、工作报告和总结、技术档案、专有技术、设计方案、辅料、半成品、制成品、工艺流程、技术参数、质控标准、生产计划、技术诀窍等;
3、乙方在甲方任职前所持有的,并乙方同意甲方使用的科研成果和技术秘
密等(如有)以及甲方后续任何改进,以及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完成的职务发明、工作成果、科研成果和专利技术等(如有);
4、甲方在日常经营中依据其与第三方签署的保密协议或其它相关合约约定
需要承担保密义务的该等第三方的相关保密信息;
乙方依据诚实信用、审慎判断原则,应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予以保密的其在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负有保密义务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或其它任何非公开信息。
(二)乙方承诺在其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履行如下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乙方因工作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2、 除了根据甲方书面同意并在业务活动所必须的程度和范围内向必须知道相关保密信息的甲方内部员工及/或外部客户相关人员等提供保密信息外,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甲方内部或外部的任何无关人员泄露或披露保密信息;
3、对于因工作需要接触或保管甲方保密信息,乙方应当妥善保管,非经甲方授权部门或主管人员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甲方的任何设备、文件、技术资料、电子信息等保密文件或资料、物品脱离甲方控制;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超出工作或业务范围使用,如发现保密信息泄露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方式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4、乙方同意因职务创造的有关技术和经营信息(如有),将及时向甲方书面报告,同时职务成果归属甲方,同时乙方依法享有署名权、获得奖励权、优先受让权等法定的相关权利;
5、乙方无论任何原因,在工作期间或调离原岗位以及从甲方离职后,均不得违法使用甲方商业秘密,不得直接使用或将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保密信息外泄或提供给竞争对手(即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或其它第三方,不得引诱他人窃取甲方商业秘密;或直接或间接的通过各种方式引诱掌握甲方保密信息的员工从甲方离职到与甲方从事相同或相近业务的竞争单位工作;或者从事其它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6、乙方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时及离职后二年内,不得直接、间接或者试图影响甲方的客户关系,包括上级供应商和下级客户,使其向乙方自营的企业或第三方转移;
7、 其他依法或依照诚实信用等原则需承担的保密义务。
(三)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前,甲方可以根据乙方掌握保密信息的保密程度确定合理的脱密期限(具体双方可另行书面约定),乙方应积极配合。
(四)乙方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自本协议签署直至甲方宣布解密或者相关保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
三、竟业禁止义务
(一)乙方承诺,在甲方任职期间及离职之后二年以内,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从事如下损害甲方权益的行为:
1、在与甲方生产、经营相同或类似产品或提供相同或类似服务的或者其它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单位或组织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员工、代理人、顾问等)或者利用其所掌握的甲方保密信息向上述单位或组织提供任何其它形式的帮助或服务;
2、抢夺甲方客户,或者引诱甲方其他员工离职或者从事其它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3、自营与甲方相同或具有竞争性关系的产品或服务;
4、从事其它任何形式的可能损害甲方权益的行为。
(二)竞业禁止义务履行
除非甲方提前书面通知乙方自愿放弃权利。乙方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地域范围为中国大陆地区。
2、乙方在竞业限制期间从事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甲方非同类的营业的,应于从事上述经营或职业时起15日内向甲方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备查,如有变更,也应在变动之日起15日内向甲方书面汇报,并在入职新单位后及时向甲方提供新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甲方提出要求的,还应提供劳动手册或其他在职证明等资料备查。
(三) 竞业禁止补偿金的支付
1、甲乙双方将在双方劳动关系终止/解除时再次确认乙方是否需履行离职后的竞业禁止义务。如果甲方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通知乙方不需履行的,则乙方无需在本协议项下竞业禁止义务。 2、甲方要求乙方离职后继续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应在乙方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向乙方支付竞业禁止补偿费,补偿标准为:乙方离职前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基本薪资的30%(按月支付)。
3、在乙方严格履行本协议约定的竞业禁止期间所有相关义务的前提下,甲方可以通过在每月月终向乙方如下银行账号汇款的形式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乙方的银行卡相关信息如下:
姓名:
开户行:
银行卡号码:
3、乙方应保证上述银行卡信息无误且有效,若乙方变更上述银行账号的,因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向书面提供变更后的银行账号相关信息;否则因此导致甲方不能及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或乙方拒不按甲方要求的期限领取竞业补偿金且甲方通过其他方式仍不能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甲方可以将竞业限制补偿金向有关机构提存,提存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甲方不构成违约,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将有关损失从竞业限制补偿金中扣除并将剩余金额支付给乙方。
4、竞业禁止期限内,甲方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之前,有权进行甲方认为必要的竞业禁止核查或抽查,要求乙方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否则甲方有权延缓竞业禁止补偿金的支付,并不视为甲方的违约行为。
5、对向乙方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依法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甲方代扣代缴(如适用)。
四、违约责任
(一)乙方职期间及离职后违反本协议第一条的承诺或第二条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含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调查费、鉴定费等)且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如适用)。乙方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二)乙方离职后,如甲方书面通知乙方自愿放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竞业禁止义务的或者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乙方可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放弃,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竞业禁止义务,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相当于违约行为被甲方发现时乙方前12个月收入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等在内的所有收入,下同)的 倍或者乙方在甲方离职前12个月收入总额的 倍的违约金(以高者为准);乙
(包括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调查费、鉴定费等);并甲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追究乙方的其它法律责任。同时,对于甲方已向乙方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乙方应当全额返还(如适用)。
(四)乙方应于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15日向甲方偿付相关损失或支付本违约金及/或赔偿金或返还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逾期不支付的,按全部应付金额的24%年利率来计算逾期支付违约金。
五、协议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自行终止:
(一)甲方出现解散、注销或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导致甲方主体资格丧失的;
(二)乙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失去从事与甲方同类营业能力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六、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解决;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本协议其它条款的履行不受影响。
七、其它约定
(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协商不成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协议约定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冲突的,以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本协议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效力。
(二)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权利并不视为对该项权利的放弃,单独或部分行使任何一项权利亦不排除将来对该项权利的行使。
(三)除非双方另行书面约定,任何一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本协议或者本协议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和义务。
(四)本协议作为劳动合同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五)本协议经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章) 乙方: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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