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考试作弊的客观原因及对策

第1卷 第1期2007年1月

高 校 教 育 管 理

JOurnaI Of Higher EducatiOn Management

VOI. 1NO. 1Jan. 2007

大学生考试作弊的客观原因及对策

魏小强1,鲁井兰2

(1. 江苏大学法学院,江苏镇江212013;2. 江苏大学教务处,江苏镇江212013)

摘 要:导致大学生考试作弊的原因有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其中客观原因是导致考试作弊非常重要但却往往被人们忽视的方面,其主要体现为不合理的课程设置和激励机制、教学评价的局限性、不良的社会因素和社会压力以及考试法律制度的不健全等方面。针对这些客观原因,相应的对策应当是优化课程体制,还学习自主权给学生;建立多元的激励系统,改善对学生的激励机制;完善教学评价体系,健全考试机制;抵制社会不良风气,减轻学生的社会压力;完善考试的相关法律制度,依法治考。关键词:大学生;考试作弊;客观原因;对策

中图分类号:G642. 4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81(2007)01-0068-05

近些年来,大学生考试作弊犹如一股歪风,席卷中国几乎所有的高校,而且呈现愈演愈烈的态势。据《中国青年研究》杂志报道,一份对892名大学生进行的抽样调查显示,其中有83%的大学生曾有过作弊行为(包括帮助同学作弊者占9%),而且学生成绩中等以上者占81%[1]。导致大学生考试作弊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为主观原因,即部分大学生自身的思想认识、道德水平、法纪观念较差等内部原因;二为客观原因,即学校和教学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不合理的体制因素、不良社会风气所致的社会因素以及家长和其他社会主体施加的压力等所致的外部原因。然而,不少人在探讨大学生作弊现象的时候,往往片面强调甚至夸大大学生自身的主观原因,而忽视了导致其作弊的客观原因,结果出现了体制“生病”,却只给学生“吃药”的不合理现象。为此,笔者暂时抛开大学生考试作弊的主观原因,单从导致这一不良风气的客观因素出发,对大学生作弊的原因和预防对策进行探讨。

于时代的教学方法是其集中体现。

首先,一元化的课程体制忽略了学生的智力、个性、兴趣以及能力水平的差异,这是一种应试教育而非素质教育的课程体制。“在一元化的课程体制下,强调学生学习统一的课程,不论学生思维水平的实际状况如何,都在同一层次上进行教

[2]

学。”适应这种体制的学生便会得心应手,在作

为课程评价的主要手段的考试中自然会应对自如而获得好成绩。但是对于不适应这种体制的学生而言,面对考试(尤其是其中的闭卷笔试)以及因考试成绩不理想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比如补考、重修(不少大学是要按学分收取重修费的)、丧失获得学历学位的资格以及由此而生的来自同学、教师和社会等的否定评价,其除了铤而走险作弊以获得较高的分数外,恐怕没有什么别的选择。

其次,落后的课程内容难以满足学生学习的需要。不少大学的课程内容多年不变,不能紧跟时代的步伐和适应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新要求。同时,教师的教学活动是完成课程的重要环节。在计算机革命、网络革命和通信革命已将人类社会推进到了信息时代的今天,作为课程教学主要实施主体的教师,同样应当与时俱进,但是不少教师仍然固守以教师为中心的教学思想,教学方法还停留在传统的“满堂灌”上。殊不知对于不少已经熟练掌握了运用计算机等现代科技手段获取知识、信息的当代大学生而言,要适应这种传

一、大学生考试作弊的客观原因

(一)课程设置的不合理

素质教育的概念已提了好多年,但目前我国的高等教育却仍然没有走出应试教育的怪圈,表现之一就是目前高校不合理的教育课程设置。一元化的课程体制和陈旧古板的课程内容以及落后

收稿日期:2006-10-10

作者简介:魏小强(1976-),男,甘肃秦安人,讲师,从事法学理论和高教理论研究。

鲁井兰(1979-),女,江苏东海人,助理研究员,从事统计理论和教育管理研究。

统的课程教学实在是一件痛苦的事情。结果使不少学生因对这类课程失去学习兴趣而产生了抵触情绪或者学习上的困难,而考试又是不能避免的,为在考试中顺利过关,他们便可能采取作弊的手段来应付。有人通过对部分大学生的调查发现,55. 4%的调查对象认为让大学生产生作弊的原因

[3]之一是“老师讲课不好”。

期内丧失了评奖评优、入党入团等机会。面对如此的经济压力和精神压力,对于部分无法用考试成绩来证明自己学习能力的学生,为获得学分以至顺利完成学业,心存侥幸,企图通过作弊手段来通过考试(尤其是与其学位挂钩的考试,比如CET -4)就成为了其自然的选择。

(三)教学评价本身的局限性

大学教学的宗旨在于为未来社会培养新的建设者,因此,它应是以创造性教学为核心的素质教学,其核心目的在于培养和发现学生的创造素质。(二)对学生的激励机制亟待改善

教育激励是实现教育目的的重要方法,但不合理的激励方法所起的作用则可能完全相反。在诸多教育激励内容中,对学生的行为能产生直接影响的是奖惩激励。而对大学生作弊行为起推动和诱导作用的也主要是不合理的奖惩激励机制。目前高校设立的学生奖励机制的内容主要包括奖学金、奖品等物质奖励和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团员、优秀毕业生等精神奖励。一般情况下,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是相互联系的。作为奖励机制,奖励的内容是什么并不重要,而奖给谁以及依据什么标准来确立奖励对象才是问题的根本。以奖学金为例,目前不少高校奖学金的发放对象基本上是那些考试成绩好的学生,因为奖学金发放的主要依据是学生的考试成绩,而其他的因素像学生的品行、创新能力等则被放在了次要的位置。这种奖励机制且不要说扼杀了部分学生创新、钻研的积极性,即便是那些课程成绩比较出色的学生,这也足以成为促使他们为获得更高的成绩而考试作弊的加速器,因为成千上万的奖学金和荣誉加身的满足感,对身心尚未完全定型的大学生而言,岂止是诱惑!这就是为什么在考试作弊的学生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成绩中等以上者”的原因了。

同时,学校对学生的惩罚机制的不合理也是导致学生考试作弊的原因。各高校基本上都规定考试不及格补考,补考不及格重修,甚至有些学校干脆取消补考,只要考试不及格就重修。补考和重修本是正常的教学活动,不是对学生的惩罚,但是其对学生多方面的不利影响却把它们变成了对学生的惩罚。一是使学生的经济负担增加,因为他们为此要交纳数额不菲的补考费或者重修费,尤其是后者,在不少学校重修费往往是按一个学分数百元来交的;二是使学生的获奖评优机会丧失。按照一些高校的规定,一旦考试不及格,无论你补考或重修成绩如何,都被视为相应测评年度的课程学习测评不及格,这意味着学生在一定时

这就决定了大学教学的测评应当是着重考查与所教学内容(不限于知识)相应的创造素质的发展

水平,即应坚持素质中心化的原则[4]

。而目前高

校普遍采用的以课程考试(主要是闭卷笔试)为主要手段的测评手段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主要表现为考试内容和形式的局限性以及考试过程的管理不力。

首先是考试内容和形式的局限性。据笔者了解,目前不少高校在课程测评上大都采用的是笔试(主要是闭卷笔试)的方式。这种考试本身并无过错,问题是仅靠这种考试就能较为准确地评价相应的课程吗?不能。第一,试卷的容量有限。试卷题量的有限性和考试时间的限定性决定了一张试卷无法涵盖相关课程所有的测评内容;第二,文字试题形式的笔试无法全面考核学生的学习情况,这类笔试考核的特点决定了其重点考核的是学生的基础知识和记忆能力,很难全面考核学生的创造、实践、思维及某些专门方面的能力。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考核方式忽视甚至扼杀了部分学生既有的或应有的成绩,降低了其求知欲望和学习兴趣,从而使学生把考出好成绩或者考试过关的希望寄托于考试中的作弊。从一定意义上讲,这种片面、单一的课程测评方式实际上变成了滋生学生作弊的温床。

其次是考试组织管理不力,具体又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监考不严。监考是为了让学生遵守考场纪律和维护考场秩序而设置的强制措施。但通常情况是,监考人员大都是学生所在学院或者相应专业的教师,他们对本学院或者本专业的学生都比较熟悉。由于社会风气等方面的原因,不少教师对学生的考试总抱有一种无原则的同情,认为考试考不好尤其是不及格就会影响其评奖评优甚至学业前程,自己又何必为难学生呢?于是就出现一些监考教师在监考时睁一只眼、闭一只

眼甚至帮助学生作弊的情况。如此纵容,学生又如何能不作弊?二是对考风考纪的宣传力度不够。这使得学生对考试作弊的危害及其严重后果认识不足,从而产生了作弊的侥幸心理。有的学生甚至以学校没有将有关考试纪律宣传到位作为其考试作弊的借口,并以此为由试图通过法律途

[5]径对抗学校对其的处罚。三是考试管理的硬件

长亲友,甚至意味着毕业就失业———因为很少有哪个用人单位会欢迎一个分数低的学生。这便促使部分学生采取考试作弊的手段以期获得超出其现有水平的成绩而减轻自己的压力。

(五)考试的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对作弊者惩处不力

长期以来,我国高校对考试秩序的维护主要不是靠法律,而是靠以诚信为主要内容的道德教化和学校有关考试的纪律规范来进行。虽然近些年,为适应考试形势发展的要求,高等教育法对考建设不足。客观地讲,随着这几年的不断扩招,不少高校的学生人数是上去了,但硬件建设却没有跟上。比如学生多而教室少,致使考试时难免座位紧张,这无形中会给考生的作弊造成了有利条件。同时,由于技术、经济、法律等因素的限制,高校对学生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往往是无可奈何。

(四)社会因素对学生的负面影响

首先是社会不良风气对学生心理的影响。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由于法治建设的相对滞后以及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以诚实信用为核心的道德观念还没有完全确立,人们的道德水平远没有达到把诚实信用作为自己与他人进行社会活动的基础的程度。各种投机钻营、制售假劣、盗窃诈骗以及各种编造假身份、假文凭、假荣誉等追名逐利的不法行为在社会中时有发生。这类丑恶的社会风气不光直接破坏了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而且导致了社会道德的滑坡和社会信用的缺失。作为社会的一部分,大学校园也不能幸免。当这些不良的社会风气侵入大学的时候,大学生们不可能不受影响,比如他们会认为既然社会上制造假冒伪劣产品可以获取暴利,凭借假文凭、假荣誉可以名利双收,那么我考试作弊以获取一个好的考试成绩或者至少考试过关而不至于补考重修又有何不可呢?社会不良风气对学生的负面影响可能会使部分大学生失去了对不当行为的耻辱感,表现在考试中便是不以考试作弊为耻,只以攫取分数为荣了。

其次是社会压力的影响。自古以来,有考试就有压力,考试愈重要,压力就愈大。美国ETS 著名学者SamueI Messick 说:“考试的形式并非冲击学生、教师和学校的主要原因,考试成绩的用途

才是重要的。”[6]

由于考试的成绩目前是学生评

奖评优、获得学历学位以及升学就业的主要依据,以致教师、学校、亲友、用人单位及其他社会主体等都盯着学生的考试成绩。这些无形的压力给学生的心理造成了巨大的负担:考不出好成绩就意味着无法获得奖学金、拿不到学历学位、对不住师

试的内容有所涉及,教育部颁布的一些教育规章也专门就某些考试的问题做了规定,比如《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但这些法律法规要么规定得过于原则、简单,没有可操作性;要么法规本身的效力层次低或者受适用范围的限制,导致了对部分高校学生作弊者的惩处无法可依。由于学校在学生的学籍管理、学位授予等方面是法律授权的行政主体,其相应的行政行为尤其是针对学生学籍、学位的处罚就必须要有法律的依据。可是由于目前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一些学校对学生考试作弊的处罚并没有充分的法律效力,从而导致作弊学生据此状告学校并使学校败诉的情

形[7]

。如果没有法律对大学处罚考试作弊者的

行为的支持,无疑会助长一些试图考试作弊者的侥幸心理,并使其铤而走险、有恃无恐。

二、预防大学生考试作弊的对策

(一)优化课程体制,还学习自主权于学生1999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要求高校培养学生必须重视综合素质的提高,倡导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创造良好和宽松的条件,克服只重视知识传授、忽略能力培养的倾向。为此,针对目前高校一元化课程体制的种种弊端,各高校及其相关专业应当围绕学生的素质培养这个核心,根据培养需要及学生的实际情况,自主、灵活地设置课程。在有条件的学校全面推进学分制,减少必修课的数量,增加选修课的数量,允许并承认学生跨校、跨系、跨专业的学习及其相应的学习成绩。还学习自主权于学生,以尽可能地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要充实课程内容,改革落后的教学方法。使课程的内容能够反映相关学科的前沿和最新成果,以满足学生的求知欲望;相应的教学方法也要能够紧跟时代的步

伐,比如尽可能使用或者辅助使用能够将文字、图形、声音、图像等复合表现的多媒体教学手段,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只有遵循学生的身心特点和成长规律,才能使其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变学习的痛苦为学习的快乐。在求知欲和兴趣驱动的主动学习的基础上,学生考试时可能更想知道的是自己学习的真实水平而不是分数,相应的,作弊的可能性也就会降低。

胆质疑,积极探索,勇于表达自己的观点或技能。(3)允许学生根据其兴趣和自身学习的情况,在以上的考核模式中选择适合自己的考核方式。这样就把被动的考试变成了学生自身能力素质的一种表达,作弊的可能性便会降低。

加强考试管理的软硬件建设,健全考试运作机制。(1)加强对学生的考试纪律宣传,使其深刻认识考试作弊的危害以及严重后果,促使其在(二)改进对学生的激励机制

扩大奖励对象的范围,确立多元的奖励标准。奖励对象不能只是那些考试能力强、分数高的学生,而应当是所有的学生。作为教育激励手段的奖励,其相应的奖励标准也应多元化,除了考试的分数之外,学生的思想品德、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及某些专门能力例如艺术、运动能力等也应当成为评奖评优的标准。奖励标准的多元化会激励不同类型学生的积极性,使其在不同的学习生活领域找到自己、学校以及社会对自己的认同,从而大大缓解千军万马来争夺分数这架独木桥的情况。

合理减轻学生考试不及格的后果。一是减轻学生的经济负担。给考试不及格的学生安排补考或者重修,是学校应尽的义务,补考、重修是不能向学生收费的(因为学生已经交了学费)。且不说目前高校中有不少经济十分困难的学生,即便是经济状况好的学生,这种不合理的收费也足以让他们产生抵触情绪。二是减轻学生的精神负担。不能因为学生考试不及格就否定他的一切。不及格只意味着学生在某次考试中的失败,并不意味着这门课程的学习及整个学业的失败(至少在目前的考核模式下是如此);并不意味着这个学生就必然不是个好学生。因此,学校不可以因此而将其打入另册而剥夺其相应的权利(比如评奖评优、入党入团等)。减轻了学生不及格的经济及精神压力,也就降低了其考试作弊的动力。

(三)完善教学评价体系,健全考试机制建立完整、科学、多元化的教学评价体系,打破闭卷考试形式的垄断局面。(1)实行教学和考核相分离,规范命题要求,建立题库(尤其是对实行闭卷笔试的课程),以保证试题的质量以及考试的效度。(2)采用多种考核形式,给学生表现其能力提供多元的途径。比如除闭卷笔试外,还可以采用开卷笔试、口试,做小论文或小设计,写课外作业,写调查报告、读书报告,检索文献等。鼓励学生在掌握基础知识、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大

考前就放弃作弊的念头。(2)加强对考务人员的思想教育,使其从思想上深刻认识规范的考试是对教学效果的有效监测和对教学质量的保证,绝不可以认为考试只是一种形式,也绝不可以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而对学生的作弊行为持同情或纵容心态。同时要加强对考务人员的业务培训,使其能熟悉各种考试的操作与管理,以免因操作不当或者管理不善而给学生作弊以可乘之机。(3)加强硬件建设,为考试的实施提供足够的场所,并采取先进手段保证考试的顺利进行。在法律和社会道德允许的前提下可以采取高科技手段,比如采取电子监视器、电子干扰器等以防止学生采用高科技手段作弊。

(四)抵制社会不良风气,减轻学生社会压力社会不良风气通过对学生思想的影响进而影响学生的考试。抵制社会不良风气对学生考试作弊的推动作用,首先要解决学生深层次的思想问题,“外因内治”。其关键是要让学生认识到考试作弊是违反社会道德和法律规范并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从而使其在内心产生对考试作弊的羞耻感和抵制作弊的自觉性。青年大学生大都是成年人,对社会现象已有能力作出自己的价值判断。如果采用合理可行的方式对其进行正确的教育和引导,使其牢固树立以获得真实成绩为荣、以考试作弊为耻的考试观念,便可把促使大学生考试作弊的社会不良因素排拒在其思想大门之外。

减轻社会对学生考试的压力是一项复杂的工作,要靠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因为学生的考试压力主要来自亲友、教师、学校、就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主体。孔子曰:“君子不器。”学生应当是具有独立人格的主体,而不是实现他人意志的工具。对学生的教育和要求应当尊重其自身成长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他人和社会不应当把既有的、并非适合学生成长发展的价值观念强加于他。因而,对学生的考试以及相应的考试成绩,学生家长、社会其他主体应当辩证对待,审慎处理,以谅解和支持

的态度对待而不是唯分数是瞻。学生的考试成绩是应当给以一定的重视,但必要的时候也要适当的予以轻视,这是减少考试作弊,防止考试悲剧发生的必要手段。

(五)完善考试法律制度,依法治考

面对由于相关法律的缺失而致使处罚考试作弊者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建立和完善专门的考试法律制度,依法治考,是迫在眉睫的事情。(1)制定专门的考试法律,使考试的组织管理做到有法可依。把对考试秩序的维护由道德和纪律为主转化为以法律规范为主。在法律规范下,考试不作弊是学生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作弊就是对法律义务的违反,自然就要承担法律责任。这就使学校对考试的管理以及对作弊者的处罚更加理直气壮,从而避免了作弊者反过来起诉处罚作弊的学校并使后者败诉的不合理现象。(2)充分尊重学生的合法权益,并建立正当的处罚救济程序予以保障。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依照合法正当的程序处罚考试作弊的学生是尊重其合法权益的体现。这些程序包括处罚听证及建议程序、被处罚者的辩解和申诉程序、处罚实施程序等。处罚作弊者的目的是为了挽救和教育更多的学生,并不是教育的最终目的。但是,对考试作弊学生的处

罚,尤其是较重的处罚(像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毕竟是影响公民受教育权的重要事项,故在处理时不能随意为之,而是要审慎对待,充分考虑和尊重学生的合法权益。因此,处罚必须依法进行,具体来说,就是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参考文献

[1] 任慧英,张 英. 大学生考试作弊心理探析[J ].

中国青年研究,2005(6):81-82.

[2] 陈时见. 课程与教学理论和课程与教学改革[M ].

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425.

[3] 韦筱青. 从大学生考试作弊看高校教育问题[J ].

高教论坛,2004(5):187-190.

[4] 谢鸿昆,李金玲. 以问题为主导的大学教学测评

[J ]. 江苏大学学报:高教研究版,2005(1):46-49.

[5] 茆 琛. 考试作弊诉讼案连发,高校行政权威遭遇

尴尬[EB /OL ]. [2005-04-03]. http :! news. xin-huanet. com /focus /content_2752856.htm.

[6] 康乃美,蔡炽昌. 中外考试制度比较研究[M ]. 武

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100.

[7] 姚 云. 与学校对簿公堂:校园官司启示录[M ].

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122.

(责任编辑 张向凤)

Objective factors of and countermeasures to university students ’

cheating on exams

WEI Xiao-giang 1,LU Jing-lan 2

(1. Schooi of Laws ,Jiangsu University ,Zhenjiang ,Jiangsu 212013China ;2. Dean ’s Office ,Jiangsu University ,Zhenjiang ,Jiangsu 212013,China )

Abstract :There are subjective and objective factors in university students ’cheating on exams ,and the iatter is a very important part that causes cheating on examinations but often negiected. Objective factors mainiy in-ciude improper course setup and incentive system ,the iimit of educationai evaiuation ,iii sociai factors and so-ciai pressures ,imperfect iegai system of examinations ,etc. Therefore ,th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shouid inciude the optimization of the course setup to endow students the right of seif-determination on study ,the setup of a muiti-ievei incentive system to improve the incentives of the students ,the improvement of the teaching evaiuation system to deveiop a sound examination system ,the fight against iii sociai ciimate to iighten students ’sociai pressure ,and the perfection of the iegai system on examinations to govern examinations ac-cording to the iaws.

Key words :university students ;cheating on examinations ;objective factors ;countermeasure

第1卷 第1期2007年1月

高 校 教 育 管 理

JOurnaI Of Higher EducatiOn Management

VOI. 1NO. 1Jan. 2007

大学生考试作弊的客观原因及对策

魏小强1,鲁井兰2

(1. 江苏大学法学院,江苏镇江212013;2. 江苏大学教务处,江苏镇江212013)

摘 要:导致大学生考试作弊的原因有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其中客观原因是导致考试作弊非常重要但却往往被人们忽视的方面,其主要体现为不合理的课程设置和激励机制、教学评价的局限性、不良的社会因素和社会压力以及考试法律制度的不健全等方面。针对这些客观原因,相应的对策应当是优化课程体制,还学习自主权给学生;建立多元的激励系统,改善对学生的激励机制;完善教学评价体系,健全考试机制;抵制社会不良风气,减轻学生的社会压力;完善考试的相关法律制度,依法治考。关键词:大学生;考试作弊;客观原因;对策

中图分类号:G642. 4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81(2007)01-0068-05

近些年来,大学生考试作弊犹如一股歪风,席卷中国几乎所有的高校,而且呈现愈演愈烈的态势。据《中国青年研究》杂志报道,一份对892名大学生进行的抽样调查显示,其中有83%的大学生曾有过作弊行为(包括帮助同学作弊者占9%),而且学生成绩中等以上者占81%[1]。导致大学生考试作弊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为主观原因,即部分大学生自身的思想认识、道德水平、法纪观念较差等内部原因;二为客观原因,即学校和教学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不合理的体制因素、不良社会风气所致的社会因素以及家长和其他社会主体施加的压力等所致的外部原因。然而,不少人在探讨大学生作弊现象的时候,往往片面强调甚至夸大大学生自身的主观原因,而忽视了导致其作弊的客观原因,结果出现了体制“生病”,却只给学生“吃药”的不合理现象。为此,笔者暂时抛开大学生考试作弊的主观原因,单从导致这一不良风气的客观因素出发,对大学生作弊的原因和预防对策进行探讨。

于时代的教学方法是其集中体现。

首先,一元化的课程体制忽略了学生的智力、个性、兴趣以及能力水平的差异,这是一种应试教育而非素质教育的课程体制。“在一元化的课程体制下,强调学生学习统一的课程,不论学生思维水平的实际状况如何,都在同一层次上进行教

[2]

学。”适应这种体制的学生便会得心应手,在作

为课程评价的主要手段的考试中自然会应对自如而获得好成绩。但是对于不适应这种体制的学生而言,面对考试(尤其是其中的闭卷笔试)以及因考试成绩不理想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比如补考、重修(不少大学是要按学分收取重修费的)、丧失获得学历学位的资格以及由此而生的来自同学、教师和社会等的否定评价,其除了铤而走险作弊以获得较高的分数外,恐怕没有什么别的选择。

其次,落后的课程内容难以满足学生学习的需要。不少大学的课程内容多年不变,不能紧跟时代的步伐和适应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新要求。同时,教师的教学活动是完成课程的重要环节。在计算机革命、网络革命和通信革命已将人类社会推进到了信息时代的今天,作为课程教学主要实施主体的教师,同样应当与时俱进,但是不少教师仍然固守以教师为中心的教学思想,教学方法还停留在传统的“满堂灌”上。殊不知对于不少已经熟练掌握了运用计算机等现代科技手段获取知识、信息的当代大学生而言,要适应这种传

一、大学生考试作弊的客观原因

(一)课程设置的不合理

素质教育的概念已提了好多年,但目前我国的高等教育却仍然没有走出应试教育的怪圈,表现之一就是目前高校不合理的教育课程设置。一元化的课程体制和陈旧古板的课程内容以及落后

收稿日期:2006-10-10

作者简介:魏小强(1976-),男,甘肃秦安人,讲师,从事法学理论和高教理论研究。

鲁井兰(1979-),女,江苏东海人,助理研究员,从事统计理论和教育管理研究。

统的课程教学实在是一件痛苦的事情。结果使不少学生因对这类课程失去学习兴趣而产生了抵触情绪或者学习上的困难,而考试又是不能避免的,为在考试中顺利过关,他们便可能采取作弊的手段来应付。有人通过对部分大学生的调查发现,55. 4%的调查对象认为让大学生产生作弊的原因

[3]之一是“老师讲课不好”。

期内丧失了评奖评优、入党入团等机会。面对如此的经济压力和精神压力,对于部分无法用考试成绩来证明自己学习能力的学生,为获得学分以至顺利完成学业,心存侥幸,企图通过作弊手段来通过考试(尤其是与其学位挂钩的考试,比如CET -4)就成为了其自然的选择。

(三)教学评价本身的局限性

大学教学的宗旨在于为未来社会培养新的建设者,因此,它应是以创造性教学为核心的素质教学,其核心目的在于培养和发现学生的创造素质。(二)对学生的激励机制亟待改善

教育激励是实现教育目的的重要方法,但不合理的激励方法所起的作用则可能完全相反。在诸多教育激励内容中,对学生的行为能产生直接影响的是奖惩激励。而对大学生作弊行为起推动和诱导作用的也主要是不合理的奖惩激励机制。目前高校设立的学生奖励机制的内容主要包括奖学金、奖品等物质奖励和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团员、优秀毕业生等精神奖励。一般情况下,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是相互联系的。作为奖励机制,奖励的内容是什么并不重要,而奖给谁以及依据什么标准来确立奖励对象才是问题的根本。以奖学金为例,目前不少高校奖学金的发放对象基本上是那些考试成绩好的学生,因为奖学金发放的主要依据是学生的考试成绩,而其他的因素像学生的品行、创新能力等则被放在了次要的位置。这种奖励机制且不要说扼杀了部分学生创新、钻研的积极性,即便是那些课程成绩比较出色的学生,这也足以成为促使他们为获得更高的成绩而考试作弊的加速器,因为成千上万的奖学金和荣誉加身的满足感,对身心尚未完全定型的大学生而言,岂止是诱惑!这就是为什么在考试作弊的学生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成绩中等以上者”的原因了。

同时,学校对学生的惩罚机制的不合理也是导致学生考试作弊的原因。各高校基本上都规定考试不及格补考,补考不及格重修,甚至有些学校干脆取消补考,只要考试不及格就重修。补考和重修本是正常的教学活动,不是对学生的惩罚,但是其对学生多方面的不利影响却把它们变成了对学生的惩罚。一是使学生的经济负担增加,因为他们为此要交纳数额不菲的补考费或者重修费,尤其是后者,在不少学校重修费往往是按一个学分数百元来交的;二是使学生的获奖评优机会丧失。按照一些高校的规定,一旦考试不及格,无论你补考或重修成绩如何,都被视为相应测评年度的课程学习测评不及格,这意味着学生在一定时

这就决定了大学教学的测评应当是着重考查与所教学内容(不限于知识)相应的创造素质的发展

水平,即应坚持素质中心化的原则[4]

。而目前高

校普遍采用的以课程考试(主要是闭卷笔试)为主要手段的测评手段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主要表现为考试内容和形式的局限性以及考试过程的管理不力。

首先是考试内容和形式的局限性。据笔者了解,目前不少高校在课程测评上大都采用的是笔试(主要是闭卷笔试)的方式。这种考试本身并无过错,问题是仅靠这种考试就能较为准确地评价相应的课程吗?不能。第一,试卷的容量有限。试卷题量的有限性和考试时间的限定性决定了一张试卷无法涵盖相关课程所有的测评内容;第二,文字试题形式的笔试无法全面考核学生的学习情况,这类笔试考核的特点决定了其重点考核的是学生的基础知识和记忆能力,很难全面考核学生的创造、实践、思维及某些专门方面的能力。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考核方式忽视甚至扼杀了部分学生既有的或应有的成绩,降低了其求知欲望和学习兴趣,从而使学生把考出好成绩或者考试过关的希望寄托于考试中的作弊。从一定意义上讲,这种片面、单一的课程测评方式实际上变成了滋生学生作弊的温床。

其次是考试组织管理不力,具体又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监考不严。监考是为了让学生遵守考场纪律和维护考场秩序而设置的强制措施。但通常情况是,监考人员大都是学生所在学院或者相应专业的教师,他们对本学院或者本专业的学生都比较熟悉。由于社会风气等方面的原因,不少教师对学生的考试总抱有一种无原则的同情,认为考试考不好尤其是不及格就会影响其评奖评优甚至学业前程,自己又何必为难学生呢?于是就出现一些监考教师在监考时睁一只眼、闭一只

眼甚至帮助学生作弊的情况。如此纵容,学生又如何能不作弊?二是对考风考纪的宣传力度不够。这使得学生对考试作弊的危害及其严重后果认识不足,从而产生了作弊的侥幸心理。有的学生甚至以学校没有将有关考试纪律宣传到位作为其考试作弊的借口,并以此为由试图通过法律途

[5]径对抗学校对其的处罚。三是考试管理的硬件

长亲友,甚至意味着毕业就失业———因为很少有哪个用人单位会欢迎一个分数低的学生。这便促使部分学生采取考试作弊的手段以期获得超出其现有水平的成绩而减轻自己的压力。

(五)考试的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对作弊者惩处不力

长期以来,我国高校对考试秩序的维护主要不是靠法律,而是靠以诚信为主要内容的道德教化和学校有关考试的纪律规范来进行。虽然近些年,为适应考试形势发展的要求,高等教育法对考建设不足。客观地讲,随着这几年的不断扩招,不少高校的学生人数是上去了,但硬件建设却没有跟上。比如学生多而教室少,致使考试时难免座位紧张,这无形中会给考生的作弊造成了有利条件。同时,由于技术、经济、法律等因素的限制,高校对学生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往往是无可奈何。

(四)社会因素对学生的负面影响

首先是社会不良风气对学生心理的影响。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由于法治建设的相对滞后以及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以诚实信用为核心的道德观念还没有完全确立,人们的道德水平远没有达到把诚实信用作为自己与他人进行社会活动的基础的程度。各种投机钻营、制售假劣、盗窃诈骗以及各种编造假身份、假文凭、假荣誉等追名逐利的不法行为在社会中时有发生。这类丑恶的社会风气不光直接破坏了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而且导致了社会道德的滑坡和社会信用的缺失。作为社会的一部分,大学校园也不能幸免。当这些不良的社会风气侵入大学的时候,大学生们不可能不受影响,比如他们会认为既然社会上制造假冒伪劣产品可以获取暴利,凭借假文凭、假荣誉可以名利双收,那么我考试作弊以获取一个好的考试成绩或者至少考试过关而不至于补考重修又有何不可呢?社会不良风气对学生的负面影响可能会使部分大学生失去了对不当行为的耻辱感,表现在考试中便是不以考试作弊为耻,只以攫取分数为荣了。

其次是社会压力的影响。自古以来,有考试就有压力,考试愈重要,压力就愈大。美国ETS 著名学者SamueI Messick 说:“考试的形式并非冲击学生、教师和学校的主要原因,考试成绩的用途

才是重要的。”[6]

由于考试的成绩目前是学生评

奖评优、获得学历学位以及升学就业的主要依据,以致教师、学校、亲友、用人单位及其他社会主体等都盯着学生的考试成绩。这些无形的压力给学生的心理造成了巨大的负担:考不出好成绩就意味着无法获得奖学金、拿不到学历学位、对不住师

试的内容有所涉及,教育部颁布的一些教育规章也专门就某些考试的问题做了规定,比如《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但这些法律法规要么规定得过于原则、简单,没有可操作性;要么法规本身的效力层次低或者受适用范围的限制,导致了对部分高校学生作弊者的惩处无法可依。由于学校在学生的学籍管理、学位授予等方面是法律授权的行政主体,其相应的行政行为尤其是针对学生学籍、学位的处罚就必须要有法律的依据。可是由于目前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一些学校对学生考试作弊的处罚并没有充分的法律效力,从而导致作弊学生据此状告学校并使学校败诉的情

形[7]

。如果没有法律对大学处罚考试作弊者的

行为的支持,无疑会助长一些试图考试作弊者的侥幸心理,并使其铤而走险、有恃无恐。

二、预防大学生考试作弊的对策

(一)优化课程体制,还学习自主权于学生1999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要求高校培养学生必须重视综合素质的提高,倡导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创造良好和宽松的条件,克服只重视知识传授、忽略能力培养的倾向。为此,针对目前高校一元化课程体制的种种弊端,各高校及其相关专业应当围绕学生的素质培养这个核心,根据培养需要及学生的实际情况,自主、灵活地设置课程。在有条件的学校全面推进学分制,减少必修课的数量,增加选修课的数量,允许并承认学生跨校、跨系、跨专业的学习及其相应的学习成绩。还学习自主权于学生,以尽可能地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要充实课程内容,改革落后的教学方法。使课程的内容能够反映相关学科的前沿和最新成果,以满足学生的求知欲望;相应的教学方法也要能够紧跟时代的步

伐,比如尽可能使用或者辅助使用能够将文字、图形、声音、图像等复合表现的多媒体教学手段,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只有遵循学生的身心特点和成长规律,才能使其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变学习的痛苦为学习的快乐。在求知欲和兴趣驱动的主动学习的基础上,学生考试时可能更想知道的是自己学习的真实水平而不是分数,相应的,作弊的可能性也就会降低。

胆质疑,积极探索,勇于表达自己的观点或技能。(3)允许学生根据其兴趣和自身学习的情况,在以上的考核模式中选择适合自己的考核方式。这样就把被动的考试变成了学生自身能力素质的一种表达,作弊的可能性便会降低。

加强考试管理的软硬件建设,健全考试运作机制。(1)加强对学生的考试纪律宣传,使其深刻认识考试作弊的危害以及严重后果,促使其在(二)改进对学生的激励机制

扩大奖励对象的范围,确立多元的奖励标准。奖励对象不能只是那些考试能力强、分数高的学生,而应当是所有的学生。作为教育激励手段的奖励,其相应的奖励标准也应多元化,除了考试的分数之外,学生的思想品德、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及某些专门能力例如艺术、运动能力等也应当成为评奖评优的标准。奖励标准的多元化会激励不同类型学生的积极性,使其在不同的学习生活领域找到自己、学校以及社会对自己的认同,从而大大缓解千军万马来争夺分数这架独木桥的情况。

合理减轻学生考试不及格的后果。一是减轻学生的经济负担。给考试不及格的学生安排补考或者重修,是学校应尽的义务,补考、重修是不能向学生收费的(因为学生已经交了学费)。且不说目前高校中有不少经济十分困难的学生,即便是经济状况好的学生,这种不合理的收费也足以让他们产生抵触情绪。二是减轻学生的精神负担。不能因为学生考试不及格就否定他的一切。不及格只意味着学生在某次考试中的失败,并不意味着这门课程的学习及整个学业的失败(至少在目前的考核模式下是如此);并不意味着这个学生就必然不是个好学生。因此,学校不可以因此而将其打入另册而剥夺其相应的权利(比如评奖评优、入党入团等)。减轻了学生不及格的经济及精神压力,也就降低了其考试作弊的动力。

(三)完善教学评价体系,健全考试机制建立完整、科学、多元化的教学评价体系,打破闭卷考试形式的垄断局面。(1)实行教学和考核相分离,规范命题要求,建立题库(尤其是对实行闭卷笔试的课程),以保证试题的质量以及考试的效度。(2)采用多种考核形式,给学生表现其能力提供多元的途径。比如除闭卷笔试外,还可以采用开卷笔试、口试,做小论文或小设计,写课外作业,写调查报告、读书报告,检索文献等。鼓励学生在掌握基础知识、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大

考前就放弃作弊的念头。(2)加强对考务人员的思想教育,使其从思想上深刻认识规范的考试是对教学效果的有效监测和对教学质量的保证,绝不可以认为考试只是一种形式,也绝不可以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而对学生的作弊行为持同情或纵容心态。同时要加强对考务人员的业务培训,使其能熟悉各种考试的操作与管理,以免因操作不当或者管理不善而给学生作弊以可乘之机。(3)加强硬件建设,为考试的实施提供足够的场所,并采取先进手段保证考试的顺利进行。在法律和社会道德允许的前提下可以采取高科技手段,比如采取电子监视器、电子干扰器等以防止学生采用高科技手段作弊。

(四)抵制社会不良风气,减轻学生社会压力社会不良风气通过对学生思想的影响进而影响学生的考试。抵制社会不良风气对学生考试作弊的推动作用,首先要解决学生深层次的思想问题,“外因内治”。其关键是要让学生认识到考试作弊是违反社会道德和法律规范并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从而使其在内心产生对考试作弊的羞耻感和抵制作弊的自觉性。青年大学生大都是成年人,对社会现象已有能力作出自己的价值判断。如果采用合理可行的方式对其进行正确的教育和引导,使其牢固树立以获得真实成绩为荣、以考试作弊为耻的考试观念,便可把促使大学生考试作弊的社会不良因素排拒在其思想大门之外。

减轻社会对学生考试的压力是一项复杂的工作,要靠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因为学生的考试压力主要来自亲友、教师、学校、就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主体。孔子曰:“君子不器。”学生应当是具有独立人格的主体,而不是实现他人意志的工具。对学生的教育和要求应当尊重其自身成长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他人和社会不应当把既有的、并非适合学生成长发展的价值观念强加于他。因而,对学生的考试以及相应的考试成绩,学生家长、社会其他主体应当辩证对待,审慎处理,以谅解和支持

的态度对待而不是唯分数是瞻。学生的考试成绩是应当给以一定的重视,但必要的时候也要适当的予以轻视,这是减少考试作弊,防止考试悲剧发生的必要手段。

(五)完善考试法律制度,依法治考

面对由于相关法律的缺失而致使处罚考试作弊者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建立和完善专门的考试法律制度,依法治考,是迫在眉睫的事情。(1)制定专门的考试法律,使考试的组织管理做到有法可依。把对考试秩序的维护由道德和纪律为主转化为以法律规范为主。在法律规范下,考试不作弊是学生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作弊就是对法律义务的违反,自然就要承担法律责任。这就使学校对考试的管理以及对作弊者的处罚更加理直气壮,从而避免了作弊者反过来起诉处罚作弊的学校并使后者败诉的不合理现象。(2)充分尊重学生的合法权益,并建立正当的处罚救济程序予以保障。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依照合法正当的程序处罚考试作弊的学生是尊重其合法权益的体现。这些程序包括处罚听证及建议程序、被处罚者的辩解和申诉程序、处罚实施程序等。处罚作弊者的目的是为了挽救和教育更多的学生,并不是教育的最终目的。但是,对考试作弊学生的处

罚,尤其是较重的处罚(像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毕竟是影响公民受教育权的重要事项,故在处理时不能随意为之,而是要审慎对待,充分考虑和尊重学生的合法权益。因此,处罚必须依法进行,具体来说,就是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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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122.

(责任编辑 张向凤)

Objective factors of and countermeasures to university students ’

cheating on exams

WEI Xiao-giang 1,LU Jing-lan 2

(1. Schooi of Laws ,Jiangsu University ,Zhenjiang ,Jiangsu 212013China ;2. Dean ’s Office ,Jiangsu University ,Zhenjiang ,Jiangsu 212013,China )

Abstract :There are subjective and objective factors in university students ’cheating on exams ,and the iatter is a very important part that causes cheating on examinations but often negiected. Objective factors mainiy in-ciude improper course setup and incentive system ,the iimit of educationai evaiuation ,iii sociai factors and so-ciai pressures ,imperfect iegai system of examinations ,etc. Therefore ,th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shouid inciude the optimization of the course setup to endow students the right of seif-determination on study ,the setup of a muiti-ievei incentive system to improve the incentives of the students ,the improvement of the teaching evaiuation system to deveiop a sound examination system ,the fight against iii sociai ciimate to iighten students ’sociai pressure ,and the perfection of the iegai system on examinations to govern examinations ac-cording to the iaws.

Key words :university students ;cheating on examinations ;objective factors ;countermeas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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