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学经济法

1经济法的产生:18世纪法国空想主义摩莱里提出“经济法”1755《自然法典》19世纪30-40年代法国空想主义德萨米发展了“经济法”1842-1843《公有法典》. 经济法是在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以后才产生的

2经济法: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基本含义:⑴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⑵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体系⑶经济法不同于国内法体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门宗旨:贯穿于经济法之中的, 人们创制和实施经济法所追求的目标实质渊源:经济法律规范来源于谁的意志. 具体来说是指经济法律规范来源于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制定:国家机关(狭义,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 广义,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 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实施:经济法主体实现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 包括:⑴经济守法:经济法主体遵守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⑵经济执法: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执行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⑶经济司法: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处理违反经济法律规范的案件的活动调整的法律关系:⑴市场监管关系⑵宏观调控关系企业组织管理关系⑷社会保障关系⑸涉外经济关系

3经济法产生的四种观点:⑴经济法是在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以后才产生的⑵近代经济法产生于19世纪末, 但并不否认“市民革命以前的经济法”的存在⑶随着国家与法律的产生, 经济法也就产生了, 到了垄断资本主义阶段资本主义阶段经济法形成为一个新的法的部门⑷作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的经济法产生于古代社会

4经济法产生的基础(兴起原因):⑴客观原因:经济法是国家为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 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 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客观基础一般表现为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两方面:①市场失灵:指市场发挥作用的条件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 而造成的市场机制不能发挥作用的情形.a 市场的不完全 b 市场的不普通 c 信息失灵 d 外部性 e 公共产品不足 f 经济周期

②政府失灵:政府中立有限, 政府理性有限.a 政府运行效率低下 b 过度干预 c 公共产品供应不足 d 政府不受产权约束 e 预算分配偏离社会需要 f 权利寻租⑵社会经济原因: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推动了经济法的兴起, 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在客观上促进了以国家干预为己任的经济法的兴起⑶政治原因:国家出面干预经济的客观必然性, 导致了经济法兴起的客观必然性

5经济法调整对象⑴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一定的范围⑵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有区别的, 可以分开的, 而不是交叉的, 重叠的.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 经济关系是通过物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简称物质关系或物质利益关系. 经济法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 不是一切经济关系, 更不是经济关系以外的其他社会关系

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定运用各个基本法律手段和原则对经济进行综合调整的法律关系

6公法:调整服从关系的法可称为公法私法:调整平等关系的法可称为私法. 7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三个标志:⑴符合中国国情⑵体现社会主义基本制度要求⑶规范性文件体系

8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⑴调整对象方面:各自有特定的调整对象, 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⑵渊源方面:都包括宪法, 法律, 法规, 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习惯法, 判例法等⑶独立地位方面:整个法的体系中, 都属于国内法体系, 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 而不是综合部门, 更不是法学学科⑷作用方面: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经济秩序, 推动改革, 开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 都发挥着巨大作用区别:⑴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不调整人身关系.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民事关系, 即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间, 法人间, 其他组织间, 及他们相互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⑵法律关系主体不同:经济法的主体有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 包括国家机关, 经济组织, 市场中介组织, 及农户, 个体工商户, 个人等. 民法的主体是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⑶作用不同:经济法作为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之法, 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主. 民法作为体现市场调节机制之法, 以维护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为主⑷调整方法不同:

经济法采取了奖励与惩罚想结合的调整方法;就惩罚而言, 对于违反经济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 采取追究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相结合的制裁形式;非经济责任包括行为责任, 信誉责任, 资格见面责任和人身责任. 民法对于违反民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 主要采取民事制裁的形式.

9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⑴调整对象方面:经济法在行政法各自都有特定的调整对象, 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管理关系. 调整的都是以服从为特征的社会关系⑵渊源方面: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渊源, 包括宪法, 法律, 法规, 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习惯法, 判例法等⑶独立地位方面:经济法与行政法在整个法的体系中, 都属于国内法体系, 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 而不是综合部门, 更不是法学学科⑷作用方面:经济法与行政法对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对于国家的改革和发展, 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区别:⑴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 其中, 包括市场监管关系, 宏观调控关系等经济管理关系. 行政法以调整行政管理关系为宜, 而不调整经济管理关系⑵法律关系主体不同: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 协调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和国家授权的组织. 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利机关和行政机关. 行政法的主体包括行政主体, 行政相对人和其他行政法主体. 行政法主体除了国家授权的组织以外, 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⑶作用不同:经济法对于引导, 推进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行政法对于引导, 推进和保障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经济法在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方面所起的作用, 比行政法所起的作用更为直接和明显⑷调整方法不同:经济法除了实行奖励以外, 对于违反经济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 采取追究多种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的制裁形式. 行政法除了实行奖励以外, 对于违反行政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 主要采取行政制裁的形式.

10经济法主体:亦称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 依据经济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体和个人要点:⑴经济法主体是由经济法赋予法律资格的社会实体⑵经济法主体是存在于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的主体⑶经济法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特征:⑴主体外延的广泛性. 凡依法参加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各种经济关系的组织体和个人, 都能成为经济法主体⑵主体资格的重叠性⑶主体形态的多样性⑷主体能力的差异性体系(三层框架):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

11经济法主体资格与民事主体资格、行政法主体资格区别:⑴民法和行政法都是设定抽象的法律人格, 经济法是具体的法律人格⑵民法仅以横向关系的维度, 行政法仅以纵向的关系维度设定主体资格, 而经济法则从多种维度设定主体资格⑶民法和行政法给主体设定的条件都是普通性条件, 经济法给各种主体设定的条件多是特殊性条件, 经济法对主体要求高于民法和行政法, 且民法对主体资格控制比较宽松, 经济法则较为严格⑷民事主体资格、行政法主体资格都不体现主体在经济生活中的具体职能, 经济法则体现联系:具有经济法主体资格的主体, 一般也应具备民法、行政法所规定的基本法律人格, 这是由于这些法基于社会成员基本全力义务的根本性和普遍性设定人格, 因而其法律人格具有根本性那个基础性和通用性, 不会因为法的部门不同而随意改变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方式:⑴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根据有关国家机关的决定、命令和提别授权而取得⑵经审批和登记注册而取得⑶经登记注册而取得⑷经法律、法规认可而取得⑸经章程、合同认可而取得.

12经济管理主体特征:⑴经济性与管理性相结合⑵统一性与个别性相结合经济管理主体资格立法应遵循的原则:职权法定, 权限适当, 权责对称

13市场主体:在市场上从事经济活动, 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体 14投资者:将其拥有的货币、实物或无形财产投入企业, 取得出资者所有权, 以追求保值增值目标并承担一定风险的市场主体特征:⑴是资本经营者而非商品经营者, 即它所经营的是体现为生产要素的资本, 而非运用生产要素所生产出的商品或劳务⑵取得的是出资者所有权而非债权, 即它作为出资人控制或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⑶分享利润并承担风险, 即它对企业的生产经营, 享有和承担与其投资额和责任形式相对应的利润和风险劳动者权利:以劳动力所有权为核心, 是劳动力所有权的具体展开. 劳动力所有权是人权的基本组成部分. 包括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 处分权和收益权是表明劳动者拥有劳动力所有权的根本标志

15社会中间层主体:独立或相对独立于政府主体与市场主体, 为政府干预市场、市场影响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相互联系起中介作用的主体特征:中介性, 公共性, 民间性, 专业性.

16国家经济管理机关: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 在国民经济活动中享有经济职权, 行使计划、组织、指挥、监督、调节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 是国家行使经济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国家经济管理机关职权:又称经济职权, 指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依法行使经济职能时所享有的经济管理权利特征:⑴经济职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⑵经济职权为国家机构独有, 是一种专属的职务权限⑶经济职权是以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为中心内容的⑷经济职权的行使受到法律严格的限制

17企业: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相结合的, 以盈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性活动的, 具有法律主体的经济组织四层含义:⑴是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性活动的经济组织⑵是由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有机结合而组成的经济组织⑶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⑷是具有法律主体资格的技能攻击组织法律形态:⑴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 企业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⑵合伙企业:两个或以上出资人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 据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担风险、共享经济收益, 对合伙企业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 一般不具备法人资格⑶公司:依公司法设立, 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法定分类:⑴国有企业⑵股份制公司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②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⑶合作及集体所有制企业⑷私营企业⑸联营企业⑹外商投资企业⑺港、澳、台投资企业. 18企业法:调整企业在设立、存续和终止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任何企业在其产生、存续直至终止全部过程的行为准则, 是其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额是国家对企业实现调控和管理的重要工具和法律依据特征:⑴组织法与行为法相结合, 以组织法为主⑵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 以实体法为主⑶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 以强制性规范为主⑷管理法与财产法相结合⑸是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

19市场中介组织:依法设立, 在国家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及市场主体相互之间从事经济运行的中间服务事业的自治性社会组织特征:⑴依法设立⑵在经济运行中充当政府与市场普通主体之间的中间主体⑶所从事的事业是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各种中间服务⑷属于社会自治性组织

20市场结构的基本形态包括完全竞争、垄断竞争、寡占和独占.

21市场监管法:实质意义上是调整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意义上是指市场监管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价值:⑴公平价值. 指市场监管法在增进社会公平上的有用性, 也就是市场监管法能否或或多大程度上增进社会的公平⑵效率价值. 指市场监管法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技术进步和增进社会整体福利等方面的有用性⑶秩序价值. 指市场监管法在恢复、维护和增进市场秩序方面的有用性原则:⑴界定⑵监管法定原则⑶监管公平原则⑷监管绩效原则⑸监管适度原则

22竞争:具有不同经济利益的两个以上经营者为争取受益最大化, 以其他利害关系人为对手, 采用能够争取交易集会的商业策略争取市场的行为包含:⑴主体是两个以上交易方向一致, 行业相同或相似但经济利益上有利害关系, 相互排斥的经营者⑵为争夺市场, 竞争行为表现为经营者推行一系列的商业策略, 使众多的竞争手段, 如价格策略、广告策略、服务策略、树立企业商誉等⑶竞争不仅是一种现实的市场状态, 也包括潜在市场进入者所参与的潜在竞争⑷竞争结果会导致优胜劣汰, 这才是完整意义上的竞争市场竞争:又称商业竞争或经济竞争, 实质经济利于互相对立的市场主体之间所有以获取交易机会为目的的经济行为

23垄断:经营者以独占或有组织联合等形式, 凭借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 操纵或支配市场, 限制和排斥竞争的行为特征:⑴形成垄断的主要方式是独占或有组织的联合⑵垄断形成的凭借力量是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 前者形成经济性垄断后者形成行政性垄断⑶垄断限制和排斥了竞争四种垄断行为:⑴垄断协议:竞争者之间达成旨在排除、限制竞争或实际上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⑵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市场支配地位:一个或几个经营者在特定市场内拥有控制价格或排除限制竞争的能力) 表现:①垄断高价:②掠夺性定价:③差别待遇④拒绝交易⑤强制交易⑥搭售⑦独家交易⑶企业合并经济力量过于集中⑷行政垄断①地区封锁②部门垄断③政府设立行政性公司④政府限定交易⑤限制市场准入⑥强制经营者限制竞争 24不正当竞争: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特征⑴主体的特定性⑵行为的违法性⑶行为的危害性表现形式:⑴采用欺骗性标志从事交易行为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②仿冒知名商品其他标志行为③仿冒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④使用虚假质量标志, 在商品上伪造或或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伪造产地, 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⑵强制交易行为公用企业或或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 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⑶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 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 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 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或或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⑷商业贿赂行为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或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或买商品. 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或人回扣的, 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或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 以受贿论处. ⑸虚假宣传行为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①以盗窃、利诱、胁迫或或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②披露、使用或或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③违反约定或或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 披露、使用或或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或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 获取、使用或或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视为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秘密,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⑺压价排挤竞争对手行为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 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不属于:①销售鲜活商品②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或他积压的商品③季节性降价④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⑻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⑼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①采用谎称有奖或或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②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③抽奖式的有奖销售, 最高奖的金额不超过五千元⑽诋毁商誉行为⑾串通勾结投标行为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 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 投标者和

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 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2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⑴从哲学角度说, 是有关人权的各种理论⑵从经济理论上说, 企业或称厂商通常是以利润最大化为基本目标;而消费者或称居民则通常是以效用最大化为目标⑶从法学理论上看, 近代的市场经济的发展, 是与传统的民商法的发展相适应的, 它促进了私法的发达;而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 导致了一系列的新型经济关系的产生, 使传统的民商法难以进行全面、有效的调整, 因此, 必须有经济法等来弥补传统民商法调整的不足, 从而使经济法、社会法等现代法日益受到重视, 并成为当代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⑷社会性功能一般原则:⑴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⑵保障社会经济秩序原则⑶依法交易原则我国消法原则:⑴经营者应当依法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原则⑵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⑶国家高呼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⑷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的原则 26消费者:为满足个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居民居民(自然人或称个体社会成员) 消费者权益: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力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的利益消费者弱势表现:⑴消费者的满足程度低于经营者, 而其风险负担重于经营者⑵消费者的信息条件劣于经营者⑶消费者的财产能力一般小于经营者⑷在以定式合同的方式进行交易时. 消费者对合同条款的理解能力和选择余地, 明显不及经营者消费者具体权利:⑴保障安全权:①人身安全权②财产安全权⑵知悉真情权:⑶自主选择权①有权自主选择经营者②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③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购买或接受服务④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⑷公平交易权①有权获得公平交易条件②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⑸依法求偿权①购买者, 即购买商品为己所用的消费者②商品的使用者, 即不是直接购买商品为己所用的消费者③接受服务者④第三人, 即在别人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其他消费者⑹依法结社权:我国目前消费者社会团体主要是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地方各级消费者协会(或消费者委员会) ⑺接受教育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⑻获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 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⑼监督批评权:①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②有权检举、控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者的违法失职行为③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27经营者具体义务:⑴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⑵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⑶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⑷不作虚假宣传⑸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⑹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⑺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⑻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 28产品:经过加工、制作, 用于销售的产品. 排除了初级农产品, 未经加工的天然形成的物品, 由建筑工程形成的房屋、桥梁、其他建筑物等不动产, 及军工产品.

29产品质量法:调整在生产、流通及监督管理过程中, 因产品质量而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结构

为“产品责任法”+“产品质量监管法”适用范围:⑴从空间上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 包括销售进口商品, 必须遵守⑵从客体上说, 该法适用生产、流通的商品, 即各种动产, 而不包括不动产调整对象:⑴产品质量责任关系——属于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进行商品交易所发生的经济关系⑵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属于经济管理机关执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而发生的经济关系理论基础:⑴指导思想:应当有利于保证产品质量水平, 既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又要协调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既要制裁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为, 又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⑵立法体例①规范产品质量责任, 即产品责任法②规范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即产品监管法⑶归责原则: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保证产品质量①明确表示采用的产品质量标准及通过产品说明、实物样品、广告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生产者、销售者作出的承诺属于此类②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符合安全、卫生标准, 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 凡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要求, 除法定免责的情况外, 都应承担相应责任. 其中, 追究产品瑕疵担保责任, 不以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为前提, 也不论是否存在过错. 追究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法律后果, 对生产者适用严格责任原则, 不论有无过错;对销售者则使用过错责任原则, 或过错推定原则

30国家质检总局:2001年4月, 国务院决定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总局合并, 组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31产品质量标准:⑴统一标准与约定标准⑵强制性标准与一般性标准生产许可证:特殊的市场准入.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是自愿认证产品质量检查制度:⑴多数产品放开, 依靠市场竞争去调节, 一般的结果必然是优胜劣汰⑵对少数产品国家必须管住管好, 即对那些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 提出强制性的标准或要求

32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⑴作为的义务, 即产品应当符合内在质量要求和产品或其包装上的表示应当符合要求⑵不作为的义务, 即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得伪造产地, 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生产产品, 不得掺杂、掺假, 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33瑕疵与缺陷的诉讼时效《民法通则》:

规定,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 出售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产品质量法》规定,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交付最初消费者, 慢10年丧失. 但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承担瑕疵责任的条件:⑴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未事先说明的⑵不符合在产品或或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⑶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承担瑕疵责任的方式:三包(修理更换退货) 加赔偿. 生产者承担缺陷责任的条件:⑴产品存在缺陷⑵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⑶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免责条件:⑴为将产品投入流通的⑵产品投入流通时, 引起损害的缺陷上不存在的⑶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

平上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销售者承担成的调控行为的主体和调控对象(即调缺陷责任的条件:⑴过错责任原则⑵过控受体) 间的经济关系宏观调控法主体:错推定原则

⑴调控主体:宏观调控行为人或行为的34广告:商品经营者或这服务者承担施动者, 宏观调控义务的承担者和权利费用, 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或接的享有者即国家⑵调控受体:宏观调控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或提供的行为的受动者, 宏观调控行为的直接影服务的商业广告构成要件:⑴广告主⑵响者即经营者和消费者.

广告信息⑶广告媒介或形式⑷广告费用基本准则:⑴广告必须真实, 不能含

有虚假、夸大不实的内容;不得引人误解⑵广告必须合法, 内容和形式必须合法, 相关的广告行为必须合法⑶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①形式上具有能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的特征②内容上具有能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的特征③发布方式上具有能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的特征⑷广告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广告活动①必须体现平等自愿原则②必须坚持等价有偿的准则③必须符合公平竞争的准则⑸广告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⑹广告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35广告法:调整在广告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6特殊广告:涉及人体健康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业广告特殊准则:⑴药品、医疗器械广告:①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 不得说明治愈率或有效率②不得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③不得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④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做广告⑵农药广告:①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 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②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画面⑶烟草广告:①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②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③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⑷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①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②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37宏观调控:对国家为了预防和克服市场失灵所导致的经济总量、结构等宏观方面的失衡、失调和无序, 依法运用计划、财政、税收、金融等手段调节、控制宏观经济运行, 使之朝着所预期的平衡、协调和有序方向发展的一系列行为, 简言之就是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调控的行为特征:⑴国家主体性⑵对象的宏观性⑶目的的宏观性⑷方式的宏观性⑸依据的法定性一般目标:⑴总量均衡⑵结构优化⑶就业充分⑷国际收支平衡手段:财政调控、税收调控、金融调控和计划等

38宏观调控法:调整在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运行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旨:⑴初级主旨:规范和保障国家宏观调控行为, 预防和克服市场失灵, 实现国民经济总量的均衡和结构优化, 实现物价平衡, 促进国民经济有序运行和持续增长⑵终极主旨:在实现初级主旨的基础上, 协调和解决国家整体利益和经济个体利益的矛盾, 实现经济和社会的良性互动和协调发展原则:⑴调控法定原则⑵调控绩效原则⑶调控公平原则⑷调控适度原则

39宏观调控关系:在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即在宏观调控过程中所形

1经济法的产生:18世纪法国空想主义摩莱里提出“经济法”1755《自然法典》19世纪30-40年代法国空想主义德萨米发展了“经济法”1842-1843《公有法典》. 经济法是在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以后才产生的

2经济法: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基本含义:⑴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⑵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体系⑶经济法不同于国内法体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门宗旨:贯穿于经济法之中的, 人们创制和实施经济法所追求的目标实质渊源:经济法律规范来源于谁的意志. 具体来说是指经济法律规范来源于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制定:国家机关(狭义,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 广义,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 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实施:经济法主体实现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 包括:⑴经济守法:经济法主体遵守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⑵经济执法: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执行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⑶经济司法: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处理违反经济法律规范的案件的活动调整的法律关系:⑴市场监管关系⑵宏观调控关系企业组织管理关系⑷社会保障关系⑸涉外经济关系

3经济法产生的四种观点:⑴经济法是在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以后才产生的⑵近代经济法产生于19世纪末, 但并不否认“市民革命以前的经济法”的存在⑶随着国家与法律的产生, 经济法也就产生了, 到了垄断资本主义阶段资本主义阶段经济法形成为一个新的法的部门⑷作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的经济法产生于古代社会

4经济法产生的基础(兴起原因):⑴客观原因:经济法是国家为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 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 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客观基础一般表现为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两方面:①市场失灵:指市场发挥作用的条件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 而造成的市场机制不能发挥作用的情形.a 市场的不完全 b 市场的不普通 c 信息失灵 d 外部性 e 公共产品不足 f 经济周期

②政府失灵:政府中立有限, 政府理性有限.a 政府运行效率低下 b 过度干预 c 公共产品供应不足 d 政府不受产权约束 e 预算分配偏离社会需要 f 权利寻租⑵社会经济原因: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推动了经济法的兴起, 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在客观上促进了以国家干预为己任的经济法的兴起⑶政治原因:国家出面干预经济的客观必然性, 导致了经济法兴起的客观必然性

5经济法调整对象⑴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一定的范围⑵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有区别的, 可以分开的, 而不是交叉的, 重叠的.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 经济关系是通过物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简称物质关系或物质利益关系. 经济法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 不是一切经济关系, 更不是经济关系以外的其他社会关系

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定运用各个基本法律手段和原则对经济进行综合调整的法律关系

6公法:调整服从关系的法可称为公法私法:调整平等关系的法可称为私法. 7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三个标志:⑴符合中国国情⑵体现社会主义基本制度要求⑶规范性文件体系

8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⑴调整对象方面:各自有特定的调整对象, 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⑵渊源方面:都包括宪法, 法律, 法规, 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习惯法, 判例法等⑶独立地位方面:整个法的体系中, 都属于国内法体系, 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 而不是综合部门, 更不是法学学科⑷作用方面: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经济秩序, 推动改革, 开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 都发挥着巨大作用区别:⑴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不调整人身关系.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民事关系, 即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间, 法人间, 其他组织间, 及他们相互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⑵法律关系主体不同:经济法的主体有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 包括国家机关, 经济组织, 市场中介组织, 及农户, 个体工商户, 个人等. 民法的主体是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⑶作用不同:经济法作为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之法, 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主. 民法作为体现市场调节机制之法, 以维护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为主⑷调整方法不同:

经济法采取了奖励与惩罚想结合的调整方法;就惩罚而言, 对于违反经济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 采取追究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相结合的制裁形式;非经济责任包括行为责任, 信誉责任, 资格见面责任和人身责任. 民法对于违反民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 主要采取民事制裁的形式.

9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⑴调整对象方面:经济法在行政法各自都有特定的调整对象, 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管理关系. 调整的都是以服从为特征的社会关系⑵渊源方面: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渊源, 包括宪法, 法律, 法规, 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习惯法, 判例法等⑶独立地位方面:经济法与行政法在整个法的体系中, 都属于国内法体系, 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 而不是综合部门, 更不是法学学科⑷作用方面:经济法与行政法对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对于国家的改革和发展, 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区别:⑴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 其中, 包括市场监管关系, 宏观调控关系等经济管理关系. 行政法以调整行政管理关系为宜, 而不调整经济管理关系⑵法律关系主体不同: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 协调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和国家授权的组织. 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利机关和行政机关. 行政法的主体包括行政主体, 行政相对人和其他行政法主体. 行政法主体除了国家授权的组织以外, 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⑶作用不同:经济法对于引导, 推进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行政法对于引导, 推进和保障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经济法在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方面所起的作用, 比行政法所起的作用更为直接和明显⑷调整方法不同:经济法除了实行奖励以外, 对于违反经济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 采取追究多种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的制裁形式. 行政法除了实行奖励以外, 对于违反行政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 主要采取行政制裁的形式.

10经济法主体:亦称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 依据经济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体和个人要点:⑴经济法主体是由经济法赋予法律资格的社会实体⑵经济法主体是存在于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的主体⑶经济法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特征:⑴主体外延的广泛性. 凡依法参加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各种经济关系的组织体和个人, 都能成为经济法主体⑵主体资格的重叠性⑶主体形态的多样性⑷主体能力的差异性体系(三层框架):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

11经济法主体资格与民事主体资格、行政法主体资格区别:⑴民法和行政法都是设定抽象的法律人格, 经济法是具体的法律人格⑵民法仅以横向关系的维度, 行政法仅以纵向的关系维度设定主体资格, 而经济法则从多种维度设定主体资格⑶民法和行政法给主体设定的条件都是普通性条件, 经济法给各种主体设定的条件多是特殊性条件, 经济法对主体要求高于民法和行政法, 且民法对主体资格控制比较宽松, 经济法则较为严格⑷民事主体资格、行政法主体资格都不体现主体在经济生活中的具体职能, 经济法则体现联系:具有经济法主体资格的主体, 一般也应具备民法、行政法所规定的基本法律人格, 这是由于这些法基于社会成员基本全力义务的根本性和普遍性设定人格, 因而其法律人格具有根本性那个基础性和通用性, 不会因为法的部门不同而随意改变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方式:⑴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根据有关国家机关的决定、命令和提别授权而取得⑵经审批和登记注册而取得⑶经登记注册而取得⑷经法律、法规认可而取得⑸经章程、合同认可而取得.

12经济管理主体特征:⑴经济性与管理性相结合⑵统一性与个别性相结合经济管理主体资格立法应遵循的原则:职权法定, 权限适当, 权责对称

13市场主体:在市场上从事经济活动, 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体 14投资者:将其拥有的货币、实物或无形财产投入企业, 取得出资者所有权, 以追求保值增值目标并承担一定风险的市场主体特征:⑴是资本经营者而非商品经营者, 即它所经营的是体现为生产要素的资本, 而非运用生产要素所生产出的商品或劳务⑵取得的是出资者所有权而非债权, 即它作为出资人控制或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⑶分享利润并承担风险, 即它对企业的生产经营, 享有和承担与其投资额和责任形式相对应的利润和风险劳动者权利:以劳动力所有权为核心, 是劳动力所有权的具体展开. 劳动力所有权是人权的基本组成部分. 包括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 处分权和收益权是表明劳动者拥有劳动力所有权的根本标志

15社会中间层主体:独立或相对独立于政府主体与市场主体, 为政府干预市场、市场影响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相互联系起中介作用的主体特征:中介性, 公共性, 民间性, 专业性.

16国家经济管理机关: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 在国民经济活动中享有经济职权, 行使计划、组织、指挥、监督、调节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 是国家行使经济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国家经济管理机关职权:又称经济职权, 指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依法行使经济职能时所享有的经济管理权利特征:⑴经济职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⑵经济职权为国家机构独有, 是一种专属的职务权限⑶经济职权是以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为中心内容的⑷经济职权的行使受到法律严格的限制

17企业: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相结合的, 以盈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性活动的, 具有法律主体的经济组织四层含义:⑴是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性活动的经济组织⑵是由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有机结合而组成的经济组织⑶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⑷是具有法律主体资格的技能攻击组织法律形态:⑴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 企业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⑵合伙企业:两个或以上出资人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 据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担风险、共享经济收益, 对合伙企业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 一般不具备法人资格⑶公司:依公司法设立, 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法定分类:⑴国有企业⑵股份制公司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②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⑶合作及集体所有制企业⑷私营企业⑸联营企业⑹外商投资企业⑺港、澳、台投资企业. 18企业法:调整企业在设立、存续和终止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任何企业在其产生、存续直至终止全部过程的行为准则, 是其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额是国家对企业实现调控和管理的重要工具和法律依据特征:⑴组织法与行为法相结合, 以组织法为主⑵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 以实体法为主⑶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 以强制性规范为主⑷管理法与财产法相结合⑸是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

19市场中介组织:依法设立, 在国家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及市场主体相互之间从事经济运行的中间服务事业的自治性社会组织特征:⑴依法设立⑵在经济运行中充当政府与市场普通主体之间的中间主体⑶所从事的事业是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各种中间服务⑷属于社会自治性组织

20市场结构的基本形态包括完全竞争、垄断竞争、寡占和独占.

21市场监管法:实质意义上是调整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意义上是指市场监管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价值:⑴公平价值. 指市场监管法在增进社会公平上的有用性, 也就是市场监管法能否或或多大程度上增进社会的公平⑵效率价值. 指市场监管法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技术进步和增进社会整体福利等方面的有用性⑶秩序价值. 指市场监管法在恢复、维护和增进市场秩序方面的有用性原则:⑴界定⑵监管法定原则⑶监管公平原则⑷监管绩效原则⑸监管适度原则

22竞争:具有不同经济利益的两个以上经营者为争取受益最大化, 以其他利害关系人为对手, 采用能够争取交易集会的商业策略争取市场的行为包含:⑴主体是两个以上交易方向一致, 行业相同或相似但经济利益上有利害关系, 相互排斥的经营者⑵为争夺市场, 竞争行为表现为经营者推行一系列的商业策略, 使众多的竞争手段, 如价格策略、广告策略、服务策略、树立企业商誉等⑶竞争不仅是一种现实的市场状态, 也包括潜在市场进入者所参与的潜在竞争⑷竞争结果会导致优胜劣汰, 这才是完整意义上的竞争市场竞争:又称商业竞争或经济竞争, 实质经济利于互相对立的市场主体之间所有以获取交易机会为目的的经济行为

23垄断:经营者以独占或有组织联合等形式, 凭借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 操纵或支配市场, 限制和排斥竞争的行为特征:⑴形成垄断的主要方式是独占或有组织的联合⑵垄断形成的凭借力量是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 前者形成经济性垄断后者形成行政性垄断⑶垄断限制和排斥了竞争四种垄断行为:⑴垄断协议:竞争者之间达成旨在排除、限制竞争或实际上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⑵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市场支配地位:一个或几个经营者在特定市场内拥有控制价格或排除限制竞争的能力) 表现:①垄断高价:②掠夺性定价:③差别待遇④拒绝交易⑤强制交易⑥搭售⑦独家交易⑶企业合并经济力量过于集中⑷行政垄断①地区封锁②部门垄断③政府设立行政性公司④政府限定交易⑤限制市场准入⑥强制经营者限制竞争 24不正当竞争: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特征⑴主体的特定性⑵行为的违法性⑶行为的危害性表现形式:⑴采用欺骗性标志从事交易行为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②仿冒知名商品其他标志行为③仿冒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④使用虚假质量标志, 在商品上伪造或或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伪造产地, 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⑵强制交易行为公用企业或或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 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⑶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 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 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 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或或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⑷商业贿赂行为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或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或买商品. 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或人回扣的, 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或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 以受贿论处. ⑸虚假宣传行为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①以盗窃、利诱、胁迫或或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②披露、使用或或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③违反约定或或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 披露、使用或或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或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 获取、使用或或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视为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秘密,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⑺压价排挤竞争对手行为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 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不属于:①销售鲜活商品②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或他积压的商品③季节性降价④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⑻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⑼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①采用谎称有奖或或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②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③抽奖式的有奖销售, 最高奖的金额不超过五千元⑽诋毁商誉行为⑾串通勾结投标行为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 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 投标者和

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 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2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⑴从哲学角度说, 是有关人权的各种理论⑵从经济理论上说, 企业或称厂商通常是以利润最大化为基本目标;而消费者或称居民则通常是以效用最大化为目标⑶从法学理论上看, 近代的市场经济的发展, 是与传统的民商法的发展相适应的, 它促进了私法的发达;而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 导致了一系列的新型经济关系的产生, 使传统的民商法难以进行全面、有效的调整, 因此, 必须有经济法等来弥补传统民商法调整的不足, 从而使经济法、社会法等现代法日益受到重视, 并成为当代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⑷社会性功能一般原则:⑴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⑵保障社会经济秩序原则⑶依法交易原则我国消法原则:⑴经营者应当依法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原则⑵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⑶国家高呼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⑷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的原则 26消费者:为满足个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居民居民(自然人或称个体社会成员) 消费者权益: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力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的利益消费者弱势表现:⑴消费者的满足程度低于经营者, 而其风险负担重于经营者⑵消费者的信息条件劣于经营者⑶消费者的财产能力一般小于经营者⑷在以定式合同的方式进行交易时. 消费者对合同条款的理解能力和选择余地, 明显不及经营者消费者具体权利:⑴保障安全权:①人身安全权②财产安全权⑵知悉真情权:⑶自主选择权①有权自主选择经营者②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③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购买或接受服务④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⑷公平交易权①有权获得公平交易条件②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⑸依法求偿权①购买者, 即购买商品为己所用的消费者②商品的使用者, 即不是直接购买商品为己所用的消费者③接受服务者④第三人, 即在别人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其他消费者⑹依法结社权:我国目前消费者社会团体主要是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地方各级消费者协会(或消费者委员会) ⑺接受教育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⑻获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 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⑼监督批评权:①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②有权检举、控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者的违法失职行为③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27经营者具体义务:⑴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⑵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⑶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⑷不作虚假宣传⑸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⑹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⑺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⑻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 28产品:经过加工、制作, 用于销售的产品. 排除了初级农产品, 未经加工的天然形成的物品, 由建筑工程形成的房屋、桥梁、其他建筑物等不动产, 及军工产品.

29产品质量法:调整在生产、流通及监督管理过程中, 因产品质量而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结构

为“产品责任法”+“产品质量监管法”适用范围:⑴从空间上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 包括销售进口商品, 必须遵守⑵从客体上说, 该法适用生产、流通的商品, 即各种动产, 而不包括不动产调整对象:⑴产品质量责任关系——属于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进行商品交易所发生的经济关系⑵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属于经济管理机关执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而发生的经济关系理论基础:⑴指导思想:应当有利于保证产品质量水平, 既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又要协调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既要制裁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为, 又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⑵立法体例①规范产品质量责任, 即产品责任法②规范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即产品监管法⑶归责原则: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保证产品质量①明确表示采用的产品质量标准及通过产品说明、实物样品、广告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生产者、销售者作出的承诺属于此类②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符合安全、卫生标准, 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 凡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要求, 除法定免责的情况外, 都应承担相应责任. 其中, 追究产品瑕疵担保责任, 不以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为前提, 也不论是否存在过错. 追究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法律后果, 对生产者适用严格责任原则, 不论有无过错;对销售者则使用过错责任原则, 或过错推定原则

30国家质检总局:2001年4月, 国务院决定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总局合并, 组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31产品质量标准:⑴统一标准与约定标准⑵强制性标准与一般性标准生产许可证:特殊的市场准入.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是自愿认证产品质量检查制度:⑴多数产品放开, 依靠市场竞争去调节, 一般的结果必然是优胜劣汰⑵对少数产品国家必须管住管好, 即对那些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 提出强制性的标准或要求

32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⑴作为的义务, 即产品应当符合内在质量要求和产品或其包装上的表示应当符合要求⑵不作为的义务, 即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得伪造产地, 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生产产品, 不得掺杂、掺假, 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33瑕疵与缺陷的诉讼时效《民法通则》:

规定,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 出售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产品质量法》规定,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交付最初消费者, 慢10年丧失. 但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承担瑕疵责任的条件:⑴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未事先说明的⑵不符合在产品或或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⑶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承担瑕疵责任的方式:三包(修理更换退货) 加赔偿. 生产者承担缺陷责任的条件:⑴产品存在缺陷⑵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⑶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免责条件:⑴为将产品投入流通的⑵产品投入流通时, 引起损害的缺陷上不存在的⑶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

平上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销售者承担成的调控行为的主体和调控对象(即调缺陷责任的条件:⑴过错责任原则⑵过控受体) 间的经济关系宏观调控法主体:错推定原则

⑴调控主体:宏观调控行为人或行为的34广告:商品经营者或这服务者承担施动者, 宏观调控义务的承担者和权利费用, 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或接的享有者即国家⑵调控受体:宏观调控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或提供的行为的受动者, 宏观调控行为的直接影服务的商业广告构成要件:⑴广告主⑵响者即经营者和消费者.

广告信息⑶广告媒介或形式⑷广告费用基本准则:⑴广告必须真实, 不能含

有虚假、夸大不实的内容;不得引人误解⑵广告必须合法, 内容和形式必须合法, 相关的广告行为必须合法⑶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①形式上具有能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的特征②内容上具有能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的特征③发布方式上具有能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的特征⑷广告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广告活动①必须体现平等自愿原则②必须坚持等价有偿的准则③必须符合公平竞争的准则⑸广告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⑹广告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35广告法:调整在广告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6特殊广告:涉及人体健康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业广告特殊准则:⑴药品、医疗器械广告:①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 不得说明治愈率或有效率②不得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③不得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④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做广告⑵农药广告:①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 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②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画面⑶烟草广告:①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②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③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⑷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①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②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37宏观调控:对国家为了预防和克服市场失灵所导致的经济总量、结构等宏观方面的失衡、失调和无序, 依法运用计划、财政、税收、金融等手段调节、控制宏观经济运行, 使之朝着所预期的平衡、协调和有序方向发展的一系列行为, 简言之就是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调控的行为特征:⑴国家主体性⑵对象的宏观性⑶目的的宏观性⑷方式的宏观性⑸依据的法定性一般目标:⑴总量均衡⑵结构优化⑶就业充分⑷国际收支平衡手段:财政调控、税收调控、金融调控和计划等

38宏观调控法:调整在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运行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旨:⑴初级主旨:规范和保障国家宏观调控行为, 预防和克服市场失灵, 实现国民经济总量的均衡和结构优化, 实现物价平衡, 促进国民经济有序运行和持续增长⑵终极主旨:在实现初级主旨的基础上, 协调和解决国家整体利益和经济个体利益的矛盾, 实现经济和社会的良性互动和协调发展原则:⑴调控法定原则⑵调控绩效原则⑶调控公平原则⑷调控适度原则

39宏观调控关系:在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即在宏观调控过程中所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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