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重大危险源辨识及相关问题的认识

对重大危险源辨识及相关问题的认识

现代社会安全问题涉及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关系到千家万户,贯穿于每个人生命的全过程。社会生产力和科技水平的飞速发展,在不断地改变和改善我们生产、生活方式,提高我们的生活质量,在带给我们前所未有的物质财富和精神享受的同时,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安全风险。电在现代社会生产、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是无法估量的,但同时用电所引起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也是惊人的。现代化的交通工具极大的方便人们出行,改变人们传统的空间概念,随之而来的是交通事故也快速上升。

正是由于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各类事故发生的频率越来越高,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越来越大,促使人们去思考如何控制事故,减轻事故损失。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已成为各国社会经济和技术发展的重大研究课题之一,已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重视,随之产生了重大危害,重大危害设施(我国称重大危险源)的概念。1993年6月第80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对重大危害设施(即我国所称的重大危险源)定义为:不论长期或临时地加工、生产、处理,搬运,使用或储存数量超过临界量的一种或多种危险物质或多类危险物质的设施。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开展对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分析和评价,并初步在生产实践中加以应用,2000年颁布了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0),作为重大危险源辨识的依据。随后的《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受生产力现状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多种社会因素的制约,我国安全生产领域基础薄弱,安全生产形式严峻,安全生产管理任务繁重。当前安全生产的首要工作是遏制重大、特大事故,预防和减少一般事故。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是遏制重大、特大事故发生的重要预防性措施,是贯彻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的具体体现,而重大危险源辨识是重大危险源管理的一项最基础的、首要的工作。

为便于大家对重大危险源的理解和辨识。下面先介绍一下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0)要点,并结合工作实际谈一下对重大危险源辨识与相关问题的认识,供大家参考。

一、《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0)要点介绍。

(一)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危险物质的生产、使用、储存和经营等各企业和组织;

(二)危险物质:一种物质或若干种物质的混合物,由于它的化学物质或毒性物性,使其具有易导致火灾、爆炸或中毒的危险;

(三)重大危险源定义: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四)辨识依据: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依据是物质的危险特性及其数量。

重大危险源的分类:重大危险源分为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和储存区重大危险源两种。

标准中所说的危险物质共分为爆炸性物质、易燃物质、活性化学物质和有毒物质四类。每种物质都给出了数量标准,即临界量。标准中所规定的危险物质都标明物质名称,并分生产场所和储存区规定明确的数量标准,即临界量。

可以看出,标准对重大危险源的界定是非常严格而具体的。不是我们在通常意义上所理解的那样。

二、系统安全理论对重大危险源的认识。

系统安全理论是随着现代大工业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安全管理理论,它是用系统工程的思想、理论和方法来研究现代大工业、大工程、大项目(复杂系统)的安全管理,最早开始于美国研制洲际导弹的工作实践。以下是系统安全理论对重大危险源及相关问题的认识。

危险:危险是指系统中存在的导致发生不期望后果的可能性超过了人们的承受程度。系统安全理论用危险度来表示危险的程度。在安全管理中,危险度用系统中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与严重性表示:R=f (F,C)

R —危险度;F —发生事故的可能性;C —发生事故的严重性。

上式反映出危险度与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和发生事故的严重性正相关。

危险源:危险源就是指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疾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或其它损失的根源或状态。

重大危险源:为了对危险源进行分级管理,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从安全管理的需要提出了重大危险源的概念:即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危险源就是重大危险源,这就是广义上的重大危险源概念,也是在通常意义上大家对重大危险源的理解。

三、《安全生产法》对重大危险管理的要求。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第一个法律文件。文件中涉及到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危险源管理的只有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验、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文件附则中对危险物品和重大危险源的定义与《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0)一致。

四、建设工程(建筑施工企业)与重大危险源。

由于建设工程施工本身固有的特点,使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成为事故多发行业。《安全生产法》把建筑施工企业和矿山企业、危险物品生产企业一同列为重点规范的三类危险性较大的高危

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三类生产企业必须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生产建设活动,其中条件之一就有“有重大危险源监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这一要求。条例中没再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解释,但显然条例中所说的重大危险源已不仅仅是《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中所说的重大危险源的函义和范围。

目前,在建设工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上大量使用重大危险源这一概念。不同的施工企业对相似的建设施工项目所编制的重大危险险源辨识与监控方案中。所列重大危险源内容不尽相同,对建设工程施工领域重大危险源辨识暂未看到统一的权威的定义和标准。

2008年版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安全生产技术》中,直接把建筑施工企业最易发生的五种事故类别: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机械伤害、坍塌作为建筑施工企业的危险(重大危险)源,因为根据多年统计资料,这五种伤害类别事故总和占建筑施工企业事故总量的95%以上。

2004年2月1日实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没有危险源和重大危险源的提法。但其26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规定的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以上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虽然条例中没有危险源和重大危险源的提法,但上面所列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就应当理解为危险源或重大危险源。条例只简单给出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对于“达到一定规模”也没有给出具体的数量界限。

2009年5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建质[2009]87号文,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同样没有危险源和重大危险源的提法,但通知对什么是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了解释。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为便于大家阅读和对比,将通知中所列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抄录如下:

(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 (含3m )或虽未超过3m 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 (含3m )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 及以上;搭设跨度10m 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2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3)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五)脚手架工程。

(1)搭设高度24m 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2)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3)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4)吊篮脚手架工程;

(5)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6)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1)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2)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它。

(1)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3)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4)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通知第五条要求: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现将通知中规定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抄录如下:

(一)深基坑工程。

(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 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 ,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 及以上;搭设跨度18m 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2及以上;

(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 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起重量300kN 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 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1)搭设高度50m 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2)提升高度150m 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3)架体高度20m 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

(1)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2)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3)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4)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六)其它。

(1)施工高度50m 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跨度大于36m 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 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3)开挖深度超过16m 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4)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通过对比可以看出:通知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在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大项保持一致的前提下进行了具体划分,充实了具体内容,在有些子项上给出了具体数量界限,更便于在具体工作中辨识。而规定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中不但对子项划分具体,而且大部分都给出了数量控制界限,实践中更便于辨识。可以认为《通知》是对《条例》的进一步细化,是对条例的补充和完善。

深圳市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对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的定义和确定的工程范围。

本管理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在施工现场存在的,一旦发生意外可能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或者其它施工活动。办法所规定的重大危险源范围主要包括:

(一)施工现场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 ,或者深度虽不足5m ,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极其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的基坑、沟(槽)工程;

(二)地下暗挖工程;

(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4.5m(含4.5m) ,或者跨度超过18m (含18m ),或者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或者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四)人工挖孔桩工程;

(五)30m 及以上高空作业;

(六)一次爆破装药量达到200kg 以上的拆除爆破或者土石方爆破;

(七)高度大于6m (含6m ),或者高度虽不足6m 但地质条件复杂的高大边坡;

(八)施工升降机、塔式起重机的安装拆卸;

(九)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吊篮脚手架工程;

(十)大型超重吊装工程;

(十一)其他专业性强、工艺复杂、危险性大、交叉作业等易发生重大事故的施工部位及作业活动。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前款所列重大危险源范围进行调整。

办法要求监理单位必须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巡查。平行检查及必要的旁站监理。监理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情况作为监理月报的必报内容上报。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建设施工项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就是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并且种类多,数量大。一个大型的建设施工项目可能同时存在多种重大危险源。同时由于建设工程(建设施工项目)产品单件性,施工流动性,人工操作比重大,人员高度集中,劳动强度大,作业时间长,高空作业、露天作业,受各种不利自然因素影响大等特点。在施工过程中引发重大危险源发生事故的安全隐患种类多,频率高,使建设工程(建设施工项目)重大危险管理工作更为艰巨。

五、对重大危险源及相关问题的进一步探讨。

(一)危险源(重大危险源)与事故隐患及事故的区别和联系。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定义为: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它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比较容易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则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的不易排除的隐患。

(1)重大危险源不同于事故隐患。

重大危险源具有物质属性,重大危险源必然是以某种形态存在的物质实体或与某种物质实体直接关联的生产作业活动,并且其自身所具有的能量或危险性达到一定规模。具有发生事故

的可能性,而且一旦发生事故则会造成人员重大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失。一台简单的电动打夯机,尽管可能存在各种事故隐患,也算不上是重大危险源。但一台大型塔吊尽管设计制造先进,保险装置齐全,维护保养及时,管理规范,运转正常,但它仍然是一个重大危险源。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不具有重大危险源的属性,不是重大危险源。物的不安全状态,可以表现在物的整体上,也可以表现在物的某个部位上。可能发生在重大危险源上,也可能不发生在重大危险源上,作为重大危险源的物可能存在物的不安全状态。也可能不存在(或没被发现)物的不安全状态,也可能同时存在多种物的不安全状态。如一台塔吊作为一个重大危险源整体可能同时存在钢丝绳断股,限位器失灵,电气线路破损等多种物的不安全状况,所以说重大危险源不同于事故隐患。

(2)危险源(重大危险源)与事故隐患的关系。

危险源(重大危险源)在某一时刻可能存在事故隐患,也可能不存在事故隐患(或没发现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上存在的事故隐患不一定都是重大事故隐患,但一个简单的装置或一项简单的生产作业活动不会产生重大事故隐患。

(3)事故是危险源(重大危险源)与事故隐患共同作用的结果。

有危险源存在才会发生事故,有重大危险源存在才有可能发生重大事故,所以叫危险源是因为存在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但危险源(重大危险源)不是一定会发生事故,危险源(重大危险源)是发生事故的客观物质基础,而事故隐患是导致危险源(重大危险源)发生事故的触发条件。危险源(重大危险源)决定事故的严重程度,事故隐患出现的频率决定事故发生可能性的大小。事故是危险源(重大危险源)与事故隐患共同作用的结果。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的目的就是要及时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预防发生重、特大事故。

(二)重大危险源是不能消除的,要消除的是事故隐患。

除自然现象给人类带来的灾害外,重大危险源都是人类有目的生产制造出来的。重大危险的大量出现是生产力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必然结果,是人类追求物质文明的客观要求。人们要提高火力发电厂发电能力和能源利用率就要使用大型高压锅炉,为减少电能在输送过程中的损耗,就要采用超高压输电技术。要建高层建筑就要使用大型塔吊,就要搭设高层脚手架,就会有深基坑,高支模等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炸药和汽油都是危险物质,但矿山开采和基本建设施工离不开炸药。汽车业的飞速发展对汽油的需求量越来越大,人们不会因为炸药和汽油存在危险性就不去使用它,人类社会不会重新回到农业和手工业时代去,所以重大危险源是不可能消除的,要消除的是与重大危险源相关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即消除可能引发重大危险源发生事故的各种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重大危险源发生事故。

(三)重大危险源与安全。

安全就是不发生各类事故,在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上能否作到安全无事故,取决于重大危险源本身和可能引发事故的事故隐患两个方面。

首先作为重大危险源其自身所具有的潜在的危险性是不可能消除的,这种潜在的危险性正是

人们要利用的作为重大危险源存在的本质属性。随着人们安全意识的提高和安全技术的不断进步。人们可能降低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度,但不能改变其潜在的危险性(本质属性)。

再从引发重大危险源发生事故的触发条件事故隐患看:

(1)人的不安全行为。

重大危险源存在的唯一理由是对人类有用,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的安全管理的目的是为了安全使用,人们通过对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制造、使用维修等的各项活动形成一个人机系统。

人在人机系统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不安全行为,人的这种不安全行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由于安全意识差,安全知识缺乏,安全技能低所做的有意的或错误行为。二是由于人的大脑对信息处理不当(或受外界干扰)而做的无意行为或错误行为,如误操作,误动作,上述两种情况都有可能引发事故。

(2)管理上的缺陷。

人是管理的主体,安全管理工作的好坏。一方面主要取决于各层级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安全知识水平及与本单位生产实际相适应的专业安全技术能力和经验;另一方面也受到各种资源状况的限制。而各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是否有效运行,这反映一个单位整体安全管理水平的问题本身就是一个管理问题,说到底是作为管理主体的人的问题。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安全管理工作上不可避免的会存在某种缺陷。这种缺陷又会引发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如由于管理不严工人发生违章作业,由于安全检查管理制度不落实,没有及时检查,没有及时发现隐患,没有认真检查,没有发现应该发现的隐患,没有及时整改已经发现的隐患,没有按要求认真彻底的整改隐患。

(3)物的不安全状态。

管理上的缺陷往往是引发事故的间接原因,而物的不安全状态却往往成为事故的直接原因,剔除由于管理上的缺陷所间接造成的物的不安全状态外,物的不安全状态不能及时被发现的主要原因有:物的不安全状态特征不明显,通常的例行检查中不易发现;物的不安全状态无特征表现,是突发性的;由于人的感觉或判断失误(或受经验所限)没能及时发现物的不安全状态;由于用于检查的仪器、仪表的偶然失灵或精度不够没有及时发现物的不安全状态。

可以看出决定物的不安全状态能否被及时发现的主要因素仍然是人,按人机工程学理论,人的操作的可靠性,和机(物质系统)的安全可靠性都不可能达到100%的可靠度。在这种意义上讲,事故隐患是不可能完成消除的,事故也就不可能完全避免,人们不可能完全消除事故隐患。但可以尽最大可能减少事故隐患,努力把事故发生的概率降到最低。即使万一发生事故,也可以把伤害和损失控制在较低的水平。

对重大危险源辨识及相关问题的认识

现代社会安全问题涉及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关系到千家万户,贯穿于每个人生命的全过程。社会生产力和科技水平的飞速发展,在不断地改变和改善我们生产、生活方式,提高我们的生活质量,在带给我们前所未有的物质财富和精神享受的同时,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安全风险。电在现代社会生产、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是无法估量的,但同时用电所引起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也是惊人的。现代化的交通工具极大的方便人们出行,改变人们传统的空间概念,随之而来的是交通事故也快速上升。

正是由于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各类事故发生的频率越来越高,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越来越大,促使人们去思考如何控制事故,减轻事故损失。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已成为各国社会经济和技术发展的重大研究课题之一,已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重视,随之产生了重大危害,重大危害设施(我国称重大危险源)的概念。1993年6月第80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对重大危害设施(即我国所称的重大危险源)定义为:不论长期或临时地加工、生产、处理,搬运,使用或储存数量超过临界量的一种或多种危险物质或多类危险物质的设施。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开展对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分析和评价,并初步在生产实践中加以应用,2000年颁布了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0),作为重大危险源辨识的依据。随后的《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受生产力现状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多种社会因素的制约,我国安全生产领域基础薄弱,安全生产形式严峻,安全生产管理任务繁重。当前安全生产的首要工作是遏制重大、特大事故,预防和减少一般事故。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是遏制重大、特大事故发生的重要预防性措施,是贯彻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的具体体现,而重大危险源辨识是重大危险源管理的一项最基础的、首要的工作。

为便于大家对重大危险源的理解和辨识。下面先介绍一下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0)要点,并结合工作实际谈一下对重大危险源辨识与相关问题的认识,供大家参考。

一、《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0)要点介绍。

(一)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危险物质的生产、使用、储存和经营等各企业和组织;

(二)危险物质:一种物质或若干种物质的混合物,由于它的化学物质或毒性物性,使其具有易导致火灾、爆炸或中毒的危险;

(三)重大危险源定义: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四)辨识依据: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依据是物质的危险特性及其数量。

重大危险源的分类:重大危险源分为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和储存区重大危险源两种。

标准中所说的危险物质共分为爆炸性物质、易燃物质、活性化学物质和有毒物质四类。每种物质都给出了数量标准,即临界量。标准中所规定的危险物质都标明物质名称,并分生产场所和储存区规定明确的数量标准,即临界量。

可以看出,标准对重大危险源的界定是非常严格而具体的。不是我们在通常意义上所理解的那样。

二、系统安全理论对重大危险源的认识。

系统安全理论是随着现代大工业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安全管理理论,它是用系统工程的思想、理论和方法来研究现代大工业、大工程、大项目(复杂系统)的安全管理,最早开始于美国研制洲际导弹的工作实践。以下是系统安全理论对重大危险源及相关问题的认识。

危险:危险是指系统中存在的导致发生不期望后果的可能性超过了人们的承受程度。系统安全理论用危险度来表示危险的程度。在安全管理中,危险度用系统中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与严重性表示:R=f (F,C)

R —危险度;F —发生事故的可能性;C —发生事故的严重性。

上式反映出危险度与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和发生事故的严重性正相关。

危险源:危险源就是指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疾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或其它损失的根源或状态。

重大危险源:为了对危险源进行分级管理,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从安全管理的需要提出了重大危险源的概念:即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危险源就是重大危险源,这就是广义上的重大危险源概念,也是在通常意义上大家对重大危险源的理解。

三、《安全生产法》对重大危险管理的要求。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第一个法律文件。文件中涉及到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危险源管理的只有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验、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文件附则中对危险物品和重大危险源的定义与《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0)一致。

四、建设工程(建筑施工企业)与重大危险源。

由于建设工程施工本身固有的特点,使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成为事故多发行业。《安全生产法》把建筑施工企业和矿山企业、危险物品生产企业一同列为重点规范的三类危险性较大的高危

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三类生产企业必须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生产建设活动,其中条件之一就有“有重大危险源监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这一要求。条例中没再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解释,但显然条例中所说的重大危险源已不仅仅是《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中所说的重大危险源的函义和范围。

目前,在建设工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上大量使用重大危险源这一概念。不同的施工企业对相似的建设施工项目所编制的重大危险险源辨识与监控方案中。所列重大危险源内容不尽相同,对建设工程施工领域重大危险源辨识暂未看到统一的权威的定义和标准。

2008年版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安全生产技术》中,直接把建筑施工企业最易发生的五种事故类别: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机械伤害、坍塌作为建筑施工企业的危险(重大危险)源,因为根据多年统计资料,这五种伤害类别事故总和占建筑施工企业事故总量的95%以上。

2004年2月1日实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没有危险源和重大危险源的提法。但其26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规定的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以上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虽然条例中没有危险源和重大危险源的提法,但上面所列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就应当理解为危险源或重大危险源。条例只简单给出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对于“达到一定规模”也没有给出具体的数量界限。

2009年5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建质[2009]87号文,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同样没有危险源和重大危险源的提法,但通知对什么是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了解释。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为便于大家阅读和对比,将通知中所列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抄录如下:

(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 (含3m )或虽未超过3m 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 (含3m )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 及以上;搭设跨度10m 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2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3)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五)脚手架工程。

(1)搭设高度24m 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2)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3)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4)吊篮脚手架工程;

(5)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6)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1)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2)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它。

(1)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3)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4)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通知第五条要求: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现将通知中规定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抄录如下:

(一)深基坑工程。

(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 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 ,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 及以上;搭设跨度18m 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2及以上;

(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 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起重量300kN 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 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1)搭设高度50m 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2)提升高度150m 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3)架体高度20m 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

(1)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2)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3)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4)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六)其它。

(1)施工高度50m 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跨度大于36m 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 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3)开挖深度超过16m 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4)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通过对比可以看出:通知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在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大项保持一致的前提下进行了具体划分,充实了具体内容,在有些子项上给出了具体数量界限,更便于在具体工作中辨识。而规定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中不但对子项划分具体,而且大部分都给出了数量控制界限,实践中更便于辨识。可以认为《通知》是对《条例》的进一步细化,是对条例的补充和完善。

深圳市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对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的定义和确定的工程范围。

本管理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在施工现场存在的,一旦发生意外可能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或者其它施工活动。办法所规定的重大危险源范围主要包括:

(一)施工现场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 ,或者深度虽不足5m ,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极其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的基坑、沟(槽)工程;

(二)地下暗挖工程;

(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4.5m(含4.5m) ,或者跨度超过18m (含18m ),或者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或者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四)人工挖孔桩工程;

(五)30m 及以上高空作业;

(六)一次爆破装药量达到200kg 以上的拆除爆破或者土石方爆破;

(七)高度大于6m (含6m ),或者高度虽不足6m 但地质条件复杂的高大边坡;

(八)施工升降机、塔式起重机的安装拆卸;

(九)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吊篮脚手架工程;

(十)大型超重吊装工程;

(十一)其他专业性强、工艺复杂、危险性大、交叉作业等易发生重大事故的施工部位及作业活动。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前款所列重大危险源范围进行调整。

办法要求监理单位必须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巡查。平行检查及必要的旁站监理。监理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情况作为监理月报的必报内容上报。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建设施工项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就是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并且种类多,数量大。一个大型的建设施工项目可能同时存在多种重大危险源。同时由于建设工程(建设施工项目)产品单件性,施工流动性,人工操作比重大,人员高度集中,劳动强度大,作业时间长,高空作业、露天作业,受各种不利自然因素影响大等特点。在施工过程中引发重大危险源发生事故的安全隐患种类多,频率高,使建设工程(建设施工项目)重大危险管理工作更为艰巨。

五、对重大危险源及相关问题的进一步探讨。

(一)危险源(重大危险源)与事故隐患及事故的区别和联系。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定义为: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它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比较容易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则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的不易排除的隐患。

(1)重大危险源不同于事故隐患。

重大危险源具有物质属性,重大危险源必然是以某种形态存在的物质实体或与某种物质实体直接关联的生产作业活动,并且其自身所具有的能量或危险性达到一定规模。具有发生事故

的可能性,而且一旦发生事故则会造成人员重大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失。一台简单的电动打夯机,尽管可能存在各种事故隐患,也算不上是重大危险源。但一台大型塔吊尽管设计制造先进,保险装置齐全,维护保养及时,管理规范,运转正常,但它仍然是一个重大危险源。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不具有重大危险源的属性,不是重大危险源。物的不安全状态,可以表现在物的整体上,也可以表现在物的某个部位上。可能发生在重大危险源上,也可能不发生在重大危险源上,作为重大危险源的物可能存在物的不安全状态。也可能不存在(或没被发现)物的不安全状态,也可能同时存在多种物的不安全状态。如一台塔吊作为一个重大危险源整体可能同时存在钢丝绳断股,限位器失灵,电气线路破损等多种物的不安全状况,所以说重大危险源不同于事故隐患。

(2)危险源(重大危险源)与事故隐患的关系。

危险源(重大危险源)在某一时刻可能存在事故隐患,也可能不存在事故隐患(或没发现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上存在的事故隐患不一定都是重大事故隐患,但一个简单的装置或一项简单的生产作业活动不会产生重大事故隐患。

(3)事故是危险源(重大危险源)与事故隐患共同作用的结果。

有危险源存在才会发生事故,有重大危险源存在才有可能发生重大事故,所以叫危险源是因为存在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但危险源(重大危险源)不是一定会发生事故,危险源(重大危险源)是发生事故的客观物质基础,而事故隐患是导致危险源(重大危险源)发生事故的触发条件。危险源(重大危险源)决定事故的严重程度,事故隐患出现的频率决定事故发生可能性的大小。事故是危险源(重大危险源)与事故隐患共同作用的结果。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的目的就是要及时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预防发生重、特大事故。

(二)重大危险源是不能消除的,要消除的是事故隐患。

除自然现象给人类带来的灾害外,重大危险源都是人类有目的生产制造出来的。重大危险的大量出现是生产力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必然结果,是人类追求物质文明的客观要求。人们要提高火力发电厂发电能力和能源利用率就要使用大型高压锅炉,为减少电能在输送过程中的损耗,就要采用超高压输电技术。要建高层建筑就要使用大型塔吊,就要搭设高层脚手架,就会有深基坑,高支模等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炸药和汽油都是危险物质,但矿山开采和基本建设施工离不开炸药。汽车业的飞速发展对汽油的需求量越来越大,人们不会因为炸药和汽油存在危险性就不去使用它,人类社会不会重新回到农业和手工业时代去,所以重大危险源是不可能消除的,要消除的是与重大危险源相关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即消除可能引发重大危险源发生事故的各种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重大危险源发生事故。

(三)重大危险源与安全。

安全就是不发生各类事故,在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上能否作到安全无事故,取决于重大危险源本身和可能引发事故的事故隐患两个方面。

首先作为重大危险源其自身所具有的潜在的危险性是不可能消除的,这种潜在的危险性正是

人们要利用的作为重大危险源存在的本质属性。随着人们安全意识的提高和安全技术的不断进步。人们可能降低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度,但不能改变其潜在的危险性(本质属性)。

再从引发重大危险源发生事故的触发条件事故隐患看:

(1)人的不安全行为。

重大危险源存在的唯一理由是对人类有用,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的安全管理的目的是为了安全使用,人们通过对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制造、使用维修等的各项活动形成一个人机系统。

人在人机系统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不安全行为,人的这种不安全行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由于安全意识差,安全知识缺乏,安全技能低所做的有意的或错误行为。二是由于人的大脑对信息处理不当(或受外界干扰)而做的无意行为或错误行为,如误操作,误动作,上述两种情况都有可能引发事故。

(2)管理上的缺陷。

人是管理的主体,安全管理工作的好坏。一方面主要取决于各层级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安全知识水平及与本单位生产实际相适应的专业安全技术能力和经验;另一方面也受到各种资源状况的限制。而各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是否有效运行,这反映一个单位整体安全管理水平的问题本身就是一个管理问题,说到底是作为管理主体的人的问题。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安全管理工作上不可避免的会存在某种缺陷。这种缺陷又会引发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如由于管理不严工人发生违章作业,由于安全检查管理制度不落实,没有及时检查,没有及时发现隐患,没有认真检查,没有发现应该发现的隐患,没有及时整改已经发现的隐患,没有按要求认真彻底的整改隐患。

(3)物的不安全状态。

管理上的缺陷往往是引发事故的间接原因,而物的不安全状态却往往成为事故的直接原因,剔除由于管理上的缺陷所间接造成的物的不安全状态外,物的不安全状态不能及时被发现的主要原因有:物的不安全状态特征不明显,通常的例行检查中不易发现;物的不安全状态无特征表现,是突发性的;由于人的感觉或判断失误(或受经验所限)没能及时发现物的不安全状态;由于用于检查的仪器、仪表的偶然失灵或精度不够没有及时发现物的不安全状态。

可以看出决定物的不安全状态能否被及时发现的主要因素仍然是人,按人机工程学理论,人的操作的可靠性,和机(物质系统)的安全可靠性都不可能达到100%的可靠度。在这种意义上讲,事故隐患是不可能完成消除的,事故也就不可能完全避免,人们不可能完全消除事故隐患。但可以尽最大可能减少事故隐患,努力把事故发生的概率降到最低。即使万一发生事故,也可以把伤害和损失控制在较低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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