缙云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关于工伤认定简易程序的实施意见(试行)
各参保企业:
为提高工伤认定效率,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更好地为企业、职工服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对工伤认定简易程序提出如下意见:
一、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使用工伤认定简易程序:
(一)受伤害职工已参加我县工伤保险;
(二)职工受伤害程度轻微,达不到伤残等级标准; (三)视同工伤除外。
二、实行工伤认定简易程序时,使用《工伤简易认定表》代替《工伤认定决定书》。
三、《工伤简易认定表》的审核意见,由局分管领导或经领导同意后由社会保险管理科的负责人作出;条件成熟的可委托各镇(乡)劳动保障机构承担简易程序工伤认定工作,委托各镇(乡)劳动保障机构承担简易程序工伤认定工作的应由该机构的负责人签署。
四、使用工伤认定简易程序,其认定过程中的受理、调查、认定、送达等程序应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执行。
五、工伤事故发生后符合简易程序处理的,参保单位或职工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将下列材料一起送社会保险管理科审核:
(一)《工伤简易认定表》一式四份;
(二)受伤害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无效的需提供本人户籍证明);
(三)受伤害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受伤害职工就医的初诊病历、就诊发票复印件(通过工伤保险绿色通道就医的需医院开具受伤害职工就诊医疗费用证明)。
六、经社会保险管理科科室负责人审核后,对于材料齐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明确,可以当场作出决定的,出具《工伤简易认定表》(一式四份);如果当场不能作出决定的,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
七、按照工伤认定简易程序作出认定的工伤案件在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简易认定表》送达申请单位、工伤职工本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一份,留存一份。
八、企业凭《工伤简易认定表》到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拨付。
九、为了确保简易程序处理办法的顺利实施和认定的正确性,对按简易程序认定的工伤案件不定时进行抽查、核实。发现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试行。
附件:《缙云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工伤简易认定表》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工 伤 简 易 认 定 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20 〕 号
缙云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关于工伤认定简易程序的实施意见(试行)
各参保企业:
为提高工伤认定效率,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更好地为企业、职工服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对工伤认定简易程序提出如下意见:
一、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使用工伤认定简易程序:
(一)受伤害职工已参加我县工伤保险;
(二)职工受伤害程度轻微,达不到伤残等级标准; (三)视同工伤除外。
二、实行工伤认定简易程序时,使用《工伤简易认定表》代替《工伤认定决定书》。
三、《工伤简易认定表》的审核意见,由局分管领导或经领导同意后由社会保险管理科的负责人作出;条件成熟的可委托各镇(乡)劳动保障机构承担简易程序工伤认定工作,委托各镇(乡)劳动保障机构承担简易程序工伤认定工作的应由该机构的负责人签署。
四、使用工伤认定简易程序,其认定过程中的受理、调查、认定、送达等程序应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执行。
五、工伤事故发生后符合简易程序处理的,参保单位或职工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将下列材料一起送社会保险管理科审核:
(一)《工伤简易认定表》一式四份;
(二)受伤害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无效的需提供本人户籍证明);
(三)受伤害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受伤害职工就医的初诊病历、就诊发票复印件(通过工伤保险绿色通道就医的需医院开具受伤害职工就诊医疗费用证明)。
六、经社会保险管理科科室负责人审核后,对于材料齐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明确,可以当场作出决定的,出具《工伤简易认定表》(一式四份);如果当场不能作出决定的,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
七、按照工伤认定简易程序作出认定的工伤案件在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简易认定表》送达申请单位、工伤职工本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一份,留存一份。
八、企业凭《工伤简易认定表》到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拨付。
九、为了确保简易程序处理办法的顺利实施和认定的正确性,对按简易程序认定的工伤案件不定时进行抽查、核实。发现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试行。
附件:《缙云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工伤简易认定表》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工 伤 简 易 认 定 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20 〕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