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支付和工期延误法律评析
摘要:市场经济下的建筑行业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工期延误与工程款支付问题时常出现在建筑方与发包方身边。孰是孰非,二者有怎样的联系,本文将从实例出发,从法律角度进行具体评析。
关键词:工期延误;工程款支付;法律;责任
1具体案例介绍
根据《库连接公路工程施工Ⅱ标合同》,某电站上下库连接道路Ⅱ标段由某水利水电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某水电公司)负责施工。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实业公司)为施工协作单位,负责Ⅱ标段相关施工作业。自2012年初以来,某电站上下库连接公路(II 标)工程施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承包人(某水电公司)与分包人(某实业公司)之间的结算纠纷,及分包人(某实业公司)与其材料设备供应商、施工方(广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和个人)因合同款项未支付发生纠纷,多家供应商、施工方多次到我公司采取堵路等非法方式要求我公司垫付款项,一度影响我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该电站上下库连接公路(II 标)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历经近2年的协调,现已进入法庭诉讼阶段。
2工期延误法律分析
对于工期而言是固定的,一般承建方与发包方都不存在争议,工期延误是指实际完工时间晚于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要及时确定工期延误的原因,责任认定以及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2.1工期延误原因
结合实际工程建设例子,个人认为造成工程延期的原因一般如下:
第一:工期延误原因在于发包人的过错【1】。这是指发包方在建筑期间提出如修改图纸等新要求、不能及时提供工程预付款及进度款、对分段完成的工程验收不及时等原因而导致工期延误。如某住宅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该工程原告为承包商,被告为发包方(某房地产公司)。1999年10月,原告经公开招投标获得被告某住宅工程的施工承包资格后,与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工程预付款的金额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并到当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备案手续。同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合同,约定:“本工程不付工程预付款”。
第二:工期延误原因在于承建方的过错【2】。这是指承建方因建筑工程不达标而返工、施工人员及机械不能及时到位等原因而导致工期延误。如某综合楼桩基础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该工程为某综合楼挖孔桩基础,原告为承包商,被告为发包方。原、被告双方于1999年7月经协商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320万元,工期60天。合同对计价原则进行了明确约定,结算工程量为审定预算工程量加设计变更。该工程开工日期为1999年7月25日,工程多次停工(停工责任未确定)且未办理竣工验收。原告以被告至今未办理计算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工期延误原因在于第三方【3】。这是指由于鉴定单位的拖延、自然因素等不可抗力的意外障碍等原因而导致工期延误。如“因租用华侨城板房”上下班延误。根据施工合同条款中规定,由于租用东都华侨城板房作为营地距离施工现场较远,施工管理及劳务管理人员上下班采用汽车接送,因此原因造成的各种施工机械及施工管理及劳务人员每天延误2小时,此原因是承包商在投标时所无法合理预见的“外界障碍”造成,遂要求索赔工期费用。
2.2工期延误责任认定
我国在《合同法》(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司法解释》(全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对关于工期延误的责任认定的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
1.发包人承担责任的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条)。
2. 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
3.因第三方原因造成工期顺延,需要根据合同决定承担责任。“建筑工程竣工前,
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时间。”(《司法解释》第十五条)。如不可预料的外界因素造成工期延误且与施工方无关的,则根据合同要求,发包方无条件延长工期的同时,还需对施工方产生的损失进行相应补偿。
2.3工期延误法律后果
分析了工期延误的原因,对工期延误做了责任认定,就要提及责任方所承担的法律后果了。发包方承担责任时,可以顺延工期,并负以下法律后果:承担违约金责任;赔偿承建方机械设置闲置费、工人工资、住宿餐饮等的额外支出、建材贮藏费及价格上涨费等。后果严重的,承建方可以解除合同,进行法律索赔。承建方承担责任时,需要承担以下法律后果:承担违约金责任。由其他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具体问题具体对待,一般双方都不承担责任。
3工程款支付法律分析
工程款支付包含两个方面,工程款预付与工程款结算。至于如何预付与结算,由发包人与承建方协议,达成共识后,作为合同内容,在合同条款中注明,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发包人遵守的责任。
3.1工程款支付法律规定
《建筑法》(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
【6】工程款项。”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
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
【4】受偿。”
3.2工程款支付法律分析
发包人及时支付工程款是法律所规定的,未按期支付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发包人与承建方就工程款支付问题发生纠纷时,《司法解释》第十六条:“当
【5】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第二十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
【5】款的,应予支持。”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承建方的利益不收或少受损失。
3.3 现有支付款规定存在的问题
(1)工程款支付行为权力高度集中:工程款何时支付,支付多少,往往由发包单位一把手说了算,久而久之便形成了“潜规则”,即建筑公司不得不与一把手拉关系,套近乎,许诺回扣等,为腐败的产生创造了机会。
(2)不按合同约定时间及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发包单位支付随意性较大,要么是拖欠支付,要么是提前支付;要么是支付不足,要么是支付超额。有时因为双方关系不错或接受了好处,工程质量保证金也不做预留。有时承建方认为既得利益高于工程尾款时,索性不要了,影响了工程核算,造成应收税款流失。
(3)打白条:发包单位以白条形式支付工程款,承建方以白条形式领取工程款,都无法下账,还会造成应收税款流失。
4工程款支付和工期延误的矛盾分析
在现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经常遇到因工期迟延引发发包单位拒付或少付工程款的问题,对于这一矛盾的解决,下面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加以分析。
(1)实体法方面。发包单位如果拒付或者减付工程款的依据是工期延误来,首先举证确属承建方造成的工期延误,依据合同约定,造成工期延误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如对工期延误的相关问题在合同在签订时并未加以描述,发包单位就须证明其所遭受到的实质性损失确因承建方的工期延误造成的。同样,需要强调的是,如果承建方认为其因工期延误所造成的资源损失属于发包单位的过错导致的,要求发包单位承担责任,也须出具证明发包方的过错所在的相关证据,按合约规定要求发包单位承担违约责任,没有合约规定时,承建方也须出具工期延误所造成的损失,确因发包方的过错导致的证据。
(2) 程序法方面。就工程款支付上,如果承建方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而提起诉讼,发包单位为对抗工程款的支付而以工期延误为由时,也需另行提起诉讼,答辩时将工期延误为由直接来对抗是不对的,虽然发包单位的工程款拖欠与承建方的工程延期有着因果关系,但是从诉讼法角度来讲,作为两个法律事实,两层法律关系,工期延误的问题应由发包单位通过反诉形式提出来。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相
比较于答辩的形式,往往更容易采信发包方提出反诉的方式。
5 结语
工期延误的现象原因有外在的,也有内在的,是无法完全避免的。为构建和谐社会,减少此类的司法纠纷,发包单位和承建方应建立及时有效的沟通机制,平时加强交流与合作,在出现问题能及时沟通并处理,尽量减少因工期延误给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
参考文献
[1]刘睿,张宇清,赵振宇.建设项目中的工期延误影响因素研究[J].经济建筑.2007(7).
[2] 林芝. 工程款支付和工期延误法律评析[J]. 法制与社会.2012(5).
[3] 王净, 郭豪收 . 建筑工程工期延迟的原因与对策研究[J].洛阳大学学报. 2006(4)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工程款支付和工期延误法律评析
摘要:市场经济下的建筑行业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工期延误与工程款支付问题时常出现在建筑方与发包方身边。孰是孰非,二者有怎样的联系,本文将从实例出发,从法律角度进行具体评析。
关键词:工期延误;工程款支付;法律;责任
1具体案例介绍
根据《库连接公路工程施工Ⅱ标合同》,某电站上下库连接道路Ⅱ标段由某水利水电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某水电公司)负责施工。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实业公司)为施工协作单位,负责Ⅱ标段相关施工作业。自2012年初以来,某电站上下库连接公路(II 标)工程施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承包人(某水电公司)与分包人(某实业公司)之间的结算纠纷,及分包人(某实业公司)与其材料设备供应商、施工方(广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和个人)因合同款项未支付发生纠纷,多家供应商、施工方多次到我公司采取堵路等非法方式要求我公司垫付款项,一度影响我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该电站上下库连接公路(II 标)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历经近2年的协调,现已进入法庭诉讼阶段。
2工期延误法律分析
对于工期而言是固定的,一般承建方与发包方都不存在争议,工期延误是指实际完工时间晚于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要及时确定工期延误的原因,责任认定以及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2.1工期延误原因
结合实际工程建设例子,个人认为造成工程延期的原因一般如下:
第一:工期延误原因在于发包人的过错【1】。这是指发包方在建筑期间提出如修改图纸等新要求、不能及时提供工程预付款及进度款、对分段完成的工程验收不及时等原因而导致工期延误。如某住宅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该工程原告为承包商,被告为发包方(某房地产公司)。1999年10月,原告经公开招投标获得被告某住宅工程的施工承包资格后,与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工程预付款的金额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并到当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备案手续。同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合同,约定:“本工程不付工程预付款”。
第二:工期延误原因在于承建方的过错【2】。这是指承建方因建筑工程不达标而返工、施工人员及机械不能及时到位等原因而导致工期延误。如某综合楼桩基础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该工程为某综合楼挖孔桩基础,原告为承包商,被告为发包方。原、被告双方于1999年7月经协商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320万元,工期60天。合同对计价原则进行了明确约定,结算工程量为审定预算工程量加设计变更。该工程开工日期为1999年7月25日,工程多次停工(停工责任未确定)且未办理竣工验收。原告以被告至今未办理计算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工期延误原因在于第三方【3】。这是指由于鉴定单位的拖延、自然因素等不可抗力的意外障碍等原因而导致工期延误。如“因租用华侨城板房”上下班延误。根据施工合同条款中规定,由于租用东都华侨城板房作为营地距离施工现场较远,施工管理及劳务管理人员上下班采用汽车接送,因此原因造成的各种施工机械及施工管理及劳务人员每天延误2小时,此原因是承包商在投标时所无法合理预见的“外界障碍”造成,遂要求索赔工期费用。
2.2工期延误责任认定
我国在《合同法》(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司法解释》(全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对关于工期延误的责任认定的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
1.发包人承担责任的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条)。
2. 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
3.因第三方原因造成工期顺延,需要根据合同决定承担责任。“建筑工程竣工前,
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时间。”(《司法解释》第十五条)。如不可预料的外界因素造成工期延误且与施工方无关的,则根据合同要求,发包方无条件延长工期的同时,还需对施工方产生的损失进行相应补偿。
2.3工期延误法律后果
分析了工期延误的原因,对工期延误做了责任认定,就要提及责任方所承担的法律后果了。发包方承担责任时,可以顺延工期,并负以下法律后果:承担违约金责任;赔偿承建方机械设置闲置费、工人工资、住宿餐饮等的额外支出、建材贮藏费及价格上涨费等。后果严重的,承建方可以解除合同,进行法律索赔。承建方承担责任时,需要承担以下法律后果:承担违约金责任。由其他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具体问题具体对待,一般双方都不承担责任。
3工程款支付法律分析
工程款支付包含两个方面,工程款预付与工程款结算。至于如何预付与结算,由发包人与承建方协议,达成共识后,作为合同内容,在合同条款中注明,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发包人遵守的责任。
3.1工程款支付法律规定
《建筑法》(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
【6】工程款项。”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
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
【4】受偿。”
3.2工程款支付法律分析
发包人及时支付工程款是法律所规定的,未按期支付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发包人与承建方就工程款支付问题发生纠纷时,《司法解释》第十六条:“当
【5】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第二十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
【5】款的,应予支持。”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承建方的利益不收或少受损失。
3.3 现有支付款规定存在的问题
(1)工程款支付行为权力高度集中:工程款何时支付,支付多少,往往由发包单位一把手说了算,久而久之便形成了“潜规则”,即建筑公司不得不与一把手拉关系,套近乎,许诺回扣等,为腐败的产生创造了机会。
(2)不按合同约定时间及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发包单位支付随意性较大,要么是拖欠支付,要么是提前支付;要么是支付不足,要么是支付超额。有时因为双方关系不错或接受了好处,工程质量保证金也不做预留。有时承建方认为既得利益高于工程尾款时,索性不要了,影响了工程核算,造成应收税款流失。
(3)打白条:发包单位以白条形式支付工程款,承建方以白条形式领取工程款,都无法下账,还会造成应收税款流失。
4工程款支付和工期延误的矛盾分析
在现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经常遇到因工期迟延引发发包单位拒付或少付工程款的问题,对于这一矛盾的解决,下面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加以分析。
(1)实体法方面。发包单位如果拒付或者减付工程款的依据是工期延误来,首先举证确属承建方造成的工期延误,依据合同约定,造成工期延误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如对工期延误的相关问题在合同在签订时并未加以描述,发包单位就须证明其所遭受到的实质性损失确因承建方的工期延误造成的。同样,需要强调的是,如果承建方认为其因工期延误所造成的资源损失属于发包单位的过错导致的,要求发包单位承担责任,也须出具证明发包方的过错所在的相关证据,按合约规定要求发包单位承担违约责任,没有合约规定时,承建方也须出具工期延误所造成的损失,确因发包方的过错导致的证据。
(2) 程序法方面。就工程款支付上,如果承建方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而提起诉讼,发包单位为对抗工程款的支付而以工期延误为由时,也需另行提起诉讼,答辩时将工期延误为由直接来对抗是不对的,虽然发包单位的工程款拖欠与承建方的工程延期有着因果关系,但是从诉讼法角度来讲,作为两个法律事实,两层法律关系,工期延误的问题应由发包单位通过反诉形式提出来。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相
比较于答辩的形式,往往更容易采信发包方提出反诉的方式。
5 结语
工期延误的现象原因有外在的,也有内在的,是无法完全避免的。为构建和谐社会,减少此类的司法纠纷,发包单位和承建方应建立及时有效的沟通机制,平时加强交流与合作,在出现问题能及时沟通并处理,尽量减少因工期延误给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
参考文献
[1]刘睿,张宇清,赵振宇.建设项目中的工期延误影响因素研究[J].经济建筑.2007(7).
[2] 林芝. 工程款支付和工期延误法律评析[J]. 法制与社会.2012(5).
[3] 王净, 郭豪收 . 建筑工程工期延迟的原因与对策研究[J].洛阳大学学报. 2006(4)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