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通知

【时效性】:现行有效【颁布日期】:1999-03-05【生效日期】:1999-03-05【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颁布机构】: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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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ref="#heading_1" class="txt"> 附: 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 做好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通知 (1999年3月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  为了加强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巩固对罪犯的改造成果,降低重新犯罪率,近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司法部、公安部、民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刑、在教人员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时衔接工作的意见》(综治委〔1999〕5号),对罪犯刑满释放时的衔接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请各监狱管理局及各监狱、少年犯管教所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class="law_article" name="1">  一、监狱、少年犯管教所应当在罪犯刑满释放前一个月按照要求填写《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寄送罪犯原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安置帮教办公室)。此项工作从今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

class="law_article" name="2">  二、罪犯刑满释放时,要根据不同情况限定其报到时间,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刑满释放证明书》到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报到。

class="law_article" name="3">  三、大力加强对罪犯的出监教育。各地监狱管理机关应当至少提前三个月对刑期将满的罪犯进行出监教育,重点进行政策形势教育和就业指导,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增强罪犯回归社会后适应社会、就业谋生的能力,努力减少重新犯罪。

class="law_article" name="4">  四、坚持对改造质量的考察工作。对本单位刑满释放的人员要定期进行考察,了解、掌握其改造表现,并对现状加以分析,以不断提高教育改造工作的效果。

附:          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

 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 │  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  │ 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 

    (存根)    │            │           

   ( )字第  号│  ( )字第  号  │  ( )字第  号 

           │            │           

  省(自治区、直辖市│  省(自治区、直辖市)│  省(自治区、直辖市

)  县(市、区)安置│  县(市、区)公安局:│)  县(市、区)安置

帮教工作办公室、公安局│  你县(市、区)   │帮教工作办公室:   

:          │乡(镇、街道)    于│  你县(市、区)  

  你县(市、区)  │  年  月   日因犯│乡(镇、街道)    

乡(镇、街道)    │  罪由    县(市)│因犯    罪被判  

因犯    罪在我监狱│     (派出所/刑警│刑  年  月。于  

服刑,将于  年  月│队)抓获。由   检察院│年  月  日起在我监

  日刑满释放。已将有│起诉,由    人民法院│狱服刑,将于  年  

关情况于  年  月 │判处   刑  年  月│月  日刑满释放。服刑

 日通知有关部门。  │。于  年  月  日在│期间,其表现好(较好、

           │我所服刑,将于  年 月│一般、差),曾受过表扬

           │  日刑满释放。服刑期间│  次,记功  次,评

           │,其表现好(较好、一般、│为积极分子  次,减刑

           │差),曾受到表扬  次,│  次  年 (月);

           │记功  次,评为积极分子│警告  次,记过  次

           │  次,减刑  次  年│,禁闭  次,加刑  

           │(月);警告  次,记过│年  (月)。释放后,

           │  次,禁闭  次,加刑│建议作为一般(重点)人

           │  次  年  (月)。│帮教。本人曾获得   

           │释放后,建议作为一般(重│证书,掌握      

           │点)人帮教。请接此通知后│技术。请接此通知后,做

           │,做好帮教工作准备。  │好安置帮教工作准备。 

           │            │           

       监狱章 │        监狱章 │       监狱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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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现行有效【颁布日期】:1999-03-05【生效日期】:1999-03-05【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颁布机构】: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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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ref="#heading_1" class="txt"> 附: 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 做好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通知 (1999年3月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  为了加强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巩固对罪犯的改造成果,降低重新犯罪率,近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司法部、公安部、民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刑、在教人员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时衔接工作的意见》(综治委〔1999〕5号),对罪犯刑满释放时的衔接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请各监狱管理局及各监狱、少年犯管教所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class="law_article" name="1">  一、监狱、少年犯管教所应当在罪犯刑满释放前一个月按照要求填写《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寄送罪犯原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安置帮教办公室)。此项工作从今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

class="law_article" name="2">  二、罪犯刑满释放时,要根据不同情况限定其报到时间,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刑满释放证明书》到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报到。

class="law_article" name="3">  三、大力加强对罪犯的出监教育。各地监狱管理机关应当至少提前三个月对刑期将满的罪犯进行出监教育,重点进行政策形势教育和就业指导,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增强罪犯回归社会后适应社会、就业谋生的能力,努力减少重新犯罪。

class="law_article" name="4">  四、坚持对改造质量的考察工作。对本单位刑满释放的人员要定期进行考察,了解、掌握其改造表现,并对现状加以分析,以不断提高教育改造工作的效果。

附:          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

 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 │  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  │ 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 

    (存根)    │            │           

   ( )字第  号│  ( )字第  号  │  ( )字第  号 

           │            │           

  省(自治区、直辖市│  省(自治区、直辖市)│  省(自治区、直辖市

)  县(市、区)安置│  县(市、区)公安局:│)  县(市、区)安置

帮教工作办公室、公安局│  你县(市、区)   │帮教工作办公室:   

:          │乡(镇、街道)    于│  你县(市、区)  

  你县(市、区)  │  年  月   日因犯│乡(镇、街道)    

乡(镇、街道)    │  罪由    县(市)│因犯    罪被判  

因犯    罪在我监狱│     (派出所/刑警│刑  年  月。于  

服刑,将于  年  月│队)抓获。由   检察院│年  月  日起在我监

  日刑满释放。已将有│起诉,由    人民法院│狱服刑,将于  年  

关情况于  年  月 │判处   刑  年  月│月  日刑满释放。服刑

 日通知有关部门。  │。于  年  月  日在│期间,其表现好(较好、

           │我所服刑,将于  年 月│一般、差),曾受过表扬

           │  日刑满释放。服刑期间│  次,记功  次,评

           │,其表现好(较好、一般、│为积极分子  次,减刑

           │差),曾受到表扬  次,│  次  年 (月);

           │记功  次,评为积极分子│警告  次,记过  次

           │  次,减刑  次  年│,禁闭  次,加刑  

           │(月);警告  次,记过│年  (月)。释放后,

           │  次,禁闭  次,加刑│建议作为一般(重点)人

           │  次  年  (月)。│帮教。本人曾获得   

           │释放后,建议作为一般(重│证书,掌握      

           │点)人帮教。请接此通知后│技术。请接此通知后,做

           │,做好帮教工作准备。  │好安置帮教工作准备。 

           │            │           

       监狱章 │        监狱章 │       监狱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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