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在FOB下,保险由买方在装船后负责办理。

9.付款

在信用证付款条件下:买方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将开出一个由上海银行为付款行,以卖方为受益人,全部发货金额的不可撤消信用证。此信用证在卖方向开证行出示即期汇票(金额为发票金额的100%)以及在条款10中所列装运文件时即有效。付款将由开证行在被提示上述汇票和文件时通过电汇或航空汇款向卖方付出,此信用证在装船期后的15日内有效。

10.文件

(1)提单/空运单:

A)在海运条件下:

3份原始海运提单,注明:“运费到付(FOB)”、合同号、唛头、空白背书,并写明完整的地址和电话号码以通知买方。

B)在空运条件下:

一份原始和一份复印的空运单,注明“运费到付(FOB)”、合同号、唛头,指定给买方。

(2)5份正本发票,注明:合同号、唛头(在多于一个唛头时,发票应分开打印),按照相关合同写出明细。

(3)由厂商/供货商确认的2份正本和2份复印的装箱单,注明:重量、装箱件数和相应发票的日期。

(4)2份由厂商/供货商确认的质量、数量说明书。

(5)1份发给买方通知发货详情的传真的复印件。除此之外,卖方将在发货后7天内,将整套上述文件用空邮的方式直接寄给买方。

(6)如果必要的话,一份由政府出具的出口许可证复印件。

(7)一份正本、两份复印的原产地证明。

(8)文件的数量和内容一定是完整和正确的。如果由于卖方没有提供上述的文件造成买方不能及时清关和提货,全部损失由卖方负担。买方的姓名和完整的地址和电话号码必须打印在提单或空运单上,否则,卖方将负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11.装运:

在FOB条款下:

A.卖方将用传真通知买方如条款12(1)的事项以便买方定船。

B.定船由买方或其代理办理。

C.买方或其代理将在预计船只到达装船港10天前通知卖方船名、预计转运日期、合同号,以便卖方安排。卖方一定要与买方保持密切联系。当有必要更改船只或其到达时间不得不提前或推迟,买方及其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如果买方的船只在其通知的到达日后30天之内不能到达装运港口。买方将从第31天起承担仓储和保险费用。

D.如果在买方的船只准时到达装运港后卖方没有将要运的货物准备好,那

么卖方将对空仓费和滞期费负责。

E.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前,卖方将承担所有的费用和风险;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后,卖方将承担所有的费用和风险。

12.装船通知

(1)卖方为了以下目的(A、B、C)将于合同条款5中列明的装船日期前40天,用传真通知买方合同号、品名、数量、价值、箱数、毛重、尺寸和在装运港就绪的日期。如果任何一箱的总量超过9公吨、尺寸范围达到或者超过12米长,2.7米高,3米宽,卖方需要在装运前50天通知买方这些数据。如果有易燃和危险物品需要标明。

A.在条款9中的L/C付款条件下,开出一个信用证。

B.在FOB条件下,由买方安排定船。

C.为了使买方在收到上述通知时能安排好其国内运输,如果重量和尺寸超过此条款(1)中的规定时,买方将要求采取措施以适合买方进行内陆运输。

D.如果卖方没有履行上述规定,全部损失由卖方承担。

(2)卖方在完成货物装运后,立即用传真通知买方合同号、商品、数量、箱数、发票价值、毛重、船名、开船日期、提单号(海运时)或空运单、航班号以及估计到货日期等等。如果有易燃或危险品,应将其明细一起标明。由于卖方没及时通知造成买方没有及时办理保险和清单事宜,全部损失由卖方负责。

13.质量保证

卖方保证其产品是用最好的材料、先进的技术制造、全新且没有使用过,完全符合本合同的质量、性能和规格要求,与技术手册相一致。质保期从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算18个月,或由双方代表签字后的验收合格证明有效后算12个月。

14.检验

(1)在交货以前,制造方将按条款10(4)的要求,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数量/重量做一准确、全面的检验,证明该商品与合同条款相符。这些证明将形成交给付款议付的文件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是不被认为是最终结果。制造方试运行的结果和细节必须作为质量证明的附件出现。

(2)当商品到达现场以后,买方将申请加拿大商品检验局对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作一个初步检验,并作出检验报告,如果商检局发现有规格和数量或者两者都不符的地方,除非责任是保险公司或运输公司的,买方将在商品现场检验之后30天以内有权拒收商品或向卖方索赔。

(3)如果商品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不符,或在条款13所列的质量保证期内,由于任何原因被证实有缺陷,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买方将安排由商检局进行检验,并有权和卖方索赔。

15.索赔

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90天内,除非保险公司或船主负有责任,如果发现有质量、规格或数量有与合同条款不符之处,买方将有权进行索赔,更换货物或索赔损失,所有的费用(如商检费、运还和运回替换货物、保险费、仓储和装卸费用

等)将由卖方承担。对于质量,卖方将保证:从货物到达目的地后的18个月内,如果由于该设备由内在缺陷、制造材料不合格或做工低劣,买方将立即书面通知卖方。

检验证明将作为索赔的基础。卖方对于买方的索赔,有责任迅速排除缺陷,全部或部分更换商品或根据损坏的程度降价,如果有必要,将由卖方承担费用买方自行排除缺陷,如果卖方在收到前述索赔一个月内不能回答买方,索赔将被认为已被卖方接受。

17.不可抗力

对于在生产过程或装船或转船过程中发生的不可抗力(如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或其他由双方认可的事件)引起的延误船期或不能交货,卖方将不负任何责任。卖方将迅速通知买方上述发生的一切,并在从那以后的14日之内空邮一份由主管政府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书。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仍然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快运输货物。如果事故持续超过10周,买方有权取消合同。

18.迟交货和罚款

如果卖方没有按合同要求及时交货,除非是合同款17的不可抗力引起的,买方在卖方同意付罚金(经付款行从货款中扣除)的条件下同意延迟交货,罚款总数不超过交货全部金额的10%,每延迟交货1天罚货款的1%。如果超过合同交货期10天后卖方仍不能交货,买方有权取消合同,不管合同是否被取消,卖方仍要不推迟地交纳前述罚款。

19.仲裁

与此合同有关的所有争端及其执行将通过谈判友好地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案例将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其公布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将在北京进行,仲裁委员会的决定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双方既不能诉诸法庭,也不能向其他机构要求修改决定,仲裁费由败诉的一方承担。

20.合同的生效

合同从双方签字日期起生效。

21.售后服务

卖方要提供补口材料和售后服务。

22.特殊条款

兹证明本合同由买卖双方共同签署,双方各保留一份正本。

本合同的附件都将被视为合同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与合同具有同样的效力。

买方: 加拿大NEO公司 2013年2月1日 卖方: 世格餐具贸易公司 2013年2月1日

合同解释: 1.关于品名条款。商品的品名条款是国际贸易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之一,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它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直至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

2.关于数量条款。对于数量条款,买卖双方约定的数量是交接货物的依据,卖方所交货物的数量如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提出索赔,甚至拒收货物。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全部多交货物或部分多交货物;但如果卖方短交,可允许卖方在规定交货期届满之前补齐,但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即使如此,买方也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3.关于品质条款,《公约》规定卖方交货必须符合约定的质量,如卖方交货不符约定的品质条件,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也可要求修理或交付替换货物,甚至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凡能采用品质机动幅度或品质公差的商品,应订明幅度的上下限或公差的答应值。如所交货物的品质超出了合同规定的幅度或公差,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或提出索赔。品质公差范围内买方无权拒收货物,也不得要求调整价格。

4.关于包装条款。根据《公约》第35条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和包装。除双方当事人业已另有协议外。若无约定,则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进行装箱和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和包装,否则视为与合同不同。包装物料和费用一般包括在货价之内,不另计价,但如果买方对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提出特殊要求,除非事先明确包装费用包括在货价内,其超出的包装费用原则上应由买方负担,并应在合同中具体订明。经双方商定,全部或部分包装材料由买方供应者,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买方提供包装材料的时间以及逾期未到的责任。

5.关于价格条款。在FOB条件下,卖方要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船越过船舷后,履行其交货义务。而买方则必须从货物装船越过自己船舷时起承担一切费用以及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6.关于装运条款,卖方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装运货物,如果提前或延迟,均构成违约,买方有权拒收货物、解除合同,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要求。FOB条件下卖方应在货物装船后,按约定时间,将合同、货物名称、数量、重量、发票金额、船名及装船日期等内容电告买方。定船由买方或其代理办理.买方或其代理将在预计船只到达装船港10天前通知卖方船名、预计转运日期、合同号,以便卖方安排。卖方一定要与买方保持密切联系。当有必要更改船只或其到达时间不得不提前或推迟,买方及其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如果买方的船只在其通知的到达日后

30天之内不能到达装运港口。买方将从第31天起承担仓储和保险费用。船按期抵达装运港后,如果卖方未能备货待装,一切空仓费和滞期费由卖方承担。在货物越过船舷脱离吊钩前,一切风险及费用由卖方承担。在货物越过船舷脱离吊钩后,一切风险及费用由买方承担。

7.关于支付条款。如果双方约定了支付价款的地点,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协商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这样仍然不能确定,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如果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价款以移交货物或单据为条件,则买受人应当在交付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价款。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如采用CIF、CFR、FOB等条件成交时,通常都是凭卖方提交装运单据支付货款。都是以卖方提交时运单据作为买方付款的必要条件。

8.关于检验条款。①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8条,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②依据公约第31条(a)项规定,如果销售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卖方在将货物移交给第一承运人后,即履行交货义务,货物风险移转到了买方,但此时,买方一般无法检验货物是否相符,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对货物的检验可以推迟到货到目的地后进行。③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要改运或者买方需要再发运货物,因而没有合理机会加以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又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后或再发运的可能性,检验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若买方发现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合同情况之后的一段时间内通知卖方,至少,必须在自收到货物之日起2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的情况通知卖方,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通知必须说明不符合同的性质。如果超过上述期限,买方将丧失主张货物不符的权利,除非买方举证说明,他未按时发出通知具有充分的理由。但是,如果卖方“已通知或不可能不知道”货物不符,而且没有将这种不符合同的事实向买方披露,那么,卖方就无权援引公约上述规定。

9.关于卖方权利担保条款。卖方应保证其所交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或要求条件下,以取货物。这就是说,不仅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而且即使第三方提出了诉讼请求,法律根据不足而败诉,卖方亦承担责任,向买方赔偿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卖方还应保证他所交的货物,是第三方不能根据知识产权提出任何权利或请求的货物。不过,由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时间性和地域性,情况较为复杂,因此,公约在卖方的这项权利义务时,附加了如下三项除外条件:①卖方只对他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第三方将会基于知识产权提出的权利或请求负责。②卖方也不是对第三方根据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提出的知识产权的权利和请求都承担责任,而是只限于根据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期将货物在某国境内转售或使用的该某国的法律提出的;或者是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提出来的。③在订立合同时,如果买方已经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第三方会提出这种权利或

请求,或者第三方提出这种权利或请求是由于卖方遵照买方所提出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或其他规格所引起的。在这种情况下,责任要由买方自己承担。

10.关于保险条款。FOB条件下,货物的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卖方需负责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全部风险,货物在由仓库至码头的运输过程中,在集装箱堆场或码头的仓储环节所发生的损失将全部由卖方负担。因此,以FOB价格条款成交的合同,卖方可以在装船前单独向保险公司投保“装船前险”,也称国内运输险。这样一旦发生所述的损失时,卖方即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尤其是卖方所在地距离装运港比较远的情况下。

11.关于索赔条款。按照本公约有关货物运输的任何诉讼,如果在两年内没有提出司法或仲裁程序,即失去时效。时效期限自承运人交付货物或部分货物之日开始,如未交付货物,则自货物应该交付的最后一日开始。时效期限开始之日不计算在期限内。被要求赔偿的人,可以在时效期限内的任何时间,向索赔人提出书面说明 ,延长时效期限。该期限还可以用另一次或多次声明再度延长。如果诉讼是在起诉地所有国国家法律许可的时间内提起,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即使在以上各款规定的时效期限届满后,仍可以提起追赔的诉讼。但是,所许可 的时间不得小于从提起索赔讼诉的人已解决了对他的赔偿或从他本人提起的传票送达之日起九十天。

12.关于不可抗力条款。《公约》规定如下:(1)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

(2)如果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是由他所雇用履行合同的全部或一部分的第三人不履行义务所致,该当事人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能免除责任:①他按照上一款的规定应免除责任,②假如该款的规定也适用于他所雇用的人,这个人也同样会免除责任。

(3)本条所规定的免责对障碍存在的期间有效。

(4)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将障碍及其对他履行义务能力影响通知另一方。如果该项通知在不履行义务一方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此一障碍后一段时间内依然未为另一方收到,则他对由于另一方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5)本条规定不妨碍任一方行使本公约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以外的任何权利。 《公约》第79条第4款规定:“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将障碍及其对他履行义务能力影响通知另一方。如果该项通知在不履行义务一方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此障碍后一段时间内依然未为另一方收到,则他对由于另一方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13.关于仲裁条款。与此合同有关的所有争端及其执行将通过谈判友好地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案例将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其公布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将在北京进行,仲裁委员会的决定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双方既不能诉诸法庭,也不能向其他机构要求修改决定,仲裁费由败诉的一方承担。

在FOB下,保险由买方在装船后负责办理。

9.付款

在信用证付款条件下:买方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将开出一个由上海银行为付款行,以卖方为受益人,全部发货金额的不可撤消信用证。此信用证在卖方向开证行出示即期汇票(金额为发票金额的100%)以及在条款10中所列装运文件时即有效。付款将由开证行在被提示上述汇票和文件时通过电汇或航空汇款向卖方付出,此信用证在装船期后的15日内有效。

10.文件

(1)提单/空运单:

A)在海运条件下:

3份原始海运提单,注明:“运费到付(FOB)”、合同号、唛头、空白背书,并写明完整的地址和电话号码以通知买方。

B)在空运条件下:

一份原始和一份复印的空运单,注明“运费到付(FOB)”、合同号、唛头,指定给买方。

(2)5份正本发票,注明:合同号、唛头(在多于一个唛头时,发票应分开打印),按照相关合同写出明细。

(3)由厂商/供货商确认的2份正本和2份复印的装箱单,注明:重量、装箱件数和相应发票的日期。

(4)2份由厂商/供货商确认的质量、数量说明书。

(5)1份发给买方通知发货详情的传真的复印件。除此之外,卖方将在发货后7天内,将整套上述文件用空邮的方式直接寄给买方。

(6)如果必要的话,一份由政府出具的出口许可证复印件。

(7)一份正本、两份复印的原产地证明。

(8)文件的数量和内容一定是完整和正确的。如果由于卖方没有提供上述的文件造成买方不能及时清关和提货,全部损失由卖方负担。买方的姓名和完整的地址和电话号码必须打印在提单或空运单上,否则,卖方将负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11.装运:

在FOB条款下:

A.卖方将用传真通知买方如条款12(1)的事项以便买方定船。

B.定船由买方或其代理办理。

C.买方或其代理将在预计船只到达装船港10天前通知卖方船名、预计转运日期、合同号,以便卖方安排。卖方一定要与买方保持密切联系。当有必要更改船只或其到达时间不得不提前或推迟,买方及其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如果买方的船只在其通知的到达日后30天之内不能到达装运港口。买方将从第31天起承担仓储和保险费用。

D.如果在买方的船只准时到达装运港后卖方没有将要运的货物准备好,那

么卖方将对空仓费和滞期费负责。

E.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前,卖方将承担所有的费用和风险;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后,卖方将承担所有的费用和风险。

12.装船通知

(1)卖方为了以下目的(A、B、C)将于合同条款5中列明的装船日期前40天,用传真通知买方合同号、品名、数量、价值、箱数、毛重、尺寸和在装运港就绪的日期。如果任何一箱的总量超过9公吨、尺寸范围达到或者超过12米长,2.7米高,3米宽,卖方需要在装运前50天通知买方这些数据。如果有易燃和危险物品需要标明。

A.在条款9中的L/C付款条件下,开出一个信用证。

B.在FOB条件下,由买方安排定船。

C.为了使买方在收到上述通知时能安排好其国内运输,如果重量和尺寸超过此条款(1)中的规定时,买方将要求采取措施以适合买方进行内陆运输。

D.如果卖方没有履行上述规定,全部损失由卖方承担。

(2)卖方在完成货物装运后,立即用传真通知买方合同号、商品、数量、箱数、发票价值、毛重、船名、开船日期、提单号(海运时)或空运单、航班号以及估计到货日期等等。如果有易燃或危险品,应将其明细一起标明。由于卖方没及时通知造成买方没有及时办理保险和清单事宜,全部损失由卖方负责。

13.质量保证

卖方保证其产品是用最好的材料、先进的技术制造、全新且没有使用过,完全符合本合同的质量、性能和规格要求,与技术手册相一致。质保期从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算18个月,或由双方代表签字后的验收合格证明有效后算12个月。

14.检验

(1)在交货以前,制造方将按条款10(4)的要求,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数量/重量做一准确、全面的检验,证明该商品与合同条款相符。这些证明将形成交给付款议付的文件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是不被认为是最终结果。制造方试运行的结果和细节必须作为质量证明的附件出现。

(2)当商品到达现场以后,买方将申请加拿大商品检验局对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作一个初步检验,并作出检验报告,如果商检局发现有规格和数量或者两者都不符的地方,除非责任是保险公司或运输公司的,买方将在商品现场检验之后30天以内有权拒收商品或向卖方索赔。

(3)如果商品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不符,或在条款13所列的质量保证期内,由于任何原因被证实有缺陷,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买方将安排由商检局进行检验,并有权和卖方索赔。

15.索赔

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90天内,除非保险公司或船主负有责任,如果发现有质量、规格或数量有与合同条款不符之处,买方将有权进行索赔,更换货物或索赔损失,所有的费用(如商检费、运还和运回替换货物、保险费、仓储和装卸费用

等)将由卖方承担。对于质量,卖方将保证:从货物到达目的地后的18个月内,如果由于该设备由内在缺陷、制造材料不合格或做工低劣,买方将立即书面通知卖方。

检验证明将作为索赔的基础。卖方对于买方的索赔,有责任迅速排除缺陷,全部或部分更换商品或根据损坏的程度降价,如果有必要,将由卖方承担费用买方自行排除缺陷,如果卖方在收到前述索赔一个月内不能回答买方,索赔将被认为已被卖方接受。

17.不可抗力

对于在生产过程或装船或转船过程中发生的不可抗力(如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或其他由双方认可的事件)引起的延误船期或不能交货,卖方将不负任何责任。卖方将迅速通知买方上述发生的一切,并在从那以后的14日之内空邮一份由主管政府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书。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仍然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快运输货物。如果事故持续超过10周,买方有权取消合同。

18.迟交货和罚款

如果卖方没有按合同要求及时交货,除非是合同款17的不可抗力引起的,买方在卖方同意付罚金(经付款行从货款中扣除)的条件下同意延迟交货,罚款总数不超过交货全部金额的10%,每延迟交货1天罚货款的1%。如果超过合同交货期10天后卖方仍不能交货,买方有权取消合同,不管合同是否被取消,卖方仍要不推迟地交纳前述罚款。

19.仲裁

与此合同有关的所有争端及其执行将通过谈判友好地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案例将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其公布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将在北京进行,仲裁委员会的决定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双方既不能诉诸法庭,也不能向其他机构要求修改决定,仲裁费由败诉的一方承担。

20.合同的生效

合同从双方签字日期起生效。

21.售后服务

卖方要提供补口材料和售后服务。

22.特殊条款

兹证明本合同由买卖双方共同签署,双方各保留一份正本。

本合同的附件都将被视为合同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与合同具有同样的效力。

买方: 加拿大NEO公司 2013年2月1日 卖方: 世格餐具贸易公司 2013年2月1日

合同解释: 1.关于品名条款。商品的品名条款是国际贸易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之一,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它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直至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

2.关于数量条款。对于数量条款,买卖双方约定的数量是交接货物的依据,卖方所交货物的数量如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提出索赔,甚至拒收货物。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全部多交货物或部分多交货物;但如果卖方短交,可允许卖方在规定交货期届满之前补齐,但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即使如此,买方也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3.关于品质条款,《公约》规定卖方交货必须符合约定的质量,如卖方交货不符约定的品质条件,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也可要求修理或交付替换货物,甚至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凡能采用品质机动幅度或品质公差的商品,应订明幅度的上下限或公差的答应值。如所交货物的品质超出了合同规定的幅度或公差,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或提出索赔。品质公差范围内买方无权拒收货物,也不得要求调整价格。

4.关于包装条款。根据《公约》第35条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和包装。除双方当事人业已另有协议外。若无约定,则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进行装箱和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和包装,否则视为与合同不同。包装物料和费用一般包括在货价之内,不另计价,但如果买方对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提出特殊要求,除非事先明确包装费用包括在货价内,其超出的包装费用原则上应由买方负担,并应在合同中具体订明。经双方商定,全部或部分包装材料由买方供应者,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买方提供包装材料的时间以及逾期未到的责任。

5.关于价格条款。在FOB条件下,卖方要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船越过船舷后,履行其交货义务。而买方则必须从货物装船越过自己船舷时起承担一切费用以及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6.关于装运条款,卖方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装运货物,如果提前或延迟,均构成违约,买方有权拒收货物、解除合同,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要求。FOB条件下卖方应在货物装船后,按约定时间,将合同、货物名称、数量、重量、发票金额、船名及装船日期等内容电告买方。定船由买方或其代理办理.买方或其代理将在预计船只到达装船港10天前通知卖方船名、预计转运日期、合同号,以便卖方安排。卖方一定要与买方保持密切联系。当有必要更改船只或其到达时间不得不提前或推迟,买方及其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如果买方的船只在其通知的到达日后

30天之内不能到达装运港口。买方将从第31天起承担仓储和保险费用。船按期抵达装运港后,如果卖方未能备货待装,一切空仓费和滞期费由卖方承担。在货物越过船舷脱离吊钩前,一切风险及费用由卖方承担。在货物越过船舷脱离吊钩后,一切风险及费用由买方承担。

7.关于支付条款。如果双方约定了支付价款的地点,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协商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这样仍然不能确定,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如果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价款以移交货物或单据为条件,则买受人应当在交付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价款。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如采用CIF、CFR、FOB等条件成交时,通常都是凭卖方提交装运单据支付货款。都是以卖方提交时运单据作为买方付款的必要条件。

8.关于检验条款。①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8条,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②依据公约第31条(a)项规定,如果销售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卖方在将货物移交给第一承运人后,即履行交货义务,货物风险移转到了买方,但此时,买方一般无法检验货物是否相符,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对货物的检验可以推迟到货到目的地后进行。③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要改运或者买方需要再发运货物,因而没有合理机会加以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又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后或再发运的可能性,检验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若买方发现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合同情况之后的一段时间内通知卖方,至少,必须在自收到货物之日起2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的情况通知卖方,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通知必须说明不符合同的性质。如果超过上述期限,买方将丧失主张货物不符的权利,除非买方举证说明,他未按时发出通知具有充分的理由。但是,如果卖方“已通知或不可能不知道”货物不符,而且没有将这种不符合同的事实向买方披露,那么,卖方就无权援引公约上述规定。

9.关于卖方权利担保条款。卖方应保证其所交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或要求条件下,以取货物。这就是说,不仅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而且即使第三方提出了诉讼请求,法律根据不足而败诉,卖方亦承担责任,向买方赔偿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卖方还应保证他所交的货物,是第三方不能根据知识产权提出任何权利或请求的货物。不过,由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时间性和地域性,情况较为复杂,因此,公约在卖方的这项权利义务时,附加了如下三项除外条件:①卖方只对他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第三方将会基于知识产权提出的权利或请求负责。②卖方也不是对第三方根据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提出的知识产权的权利和请求都承担责任,而是只限于根据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期将货物在某国境内转售或使用的该某国的法律提出的;或者是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提出来的。③在订立合同时,如果买方已经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第三方会提出这种权利或

请求,或者第三方提出这种权利或请求是由于卖方遵照买方所提出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或其他规格所引起的。在这种情况下,责任要由买方自己承担。

10.关于保险条款。FOB条件下,货物的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卖方需负责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全部风险,货物在由仓库至码头的运输过程中,在集装箱堆场或码头的仓储环节所发生的损失将全部由卖方负担。因此,以FOB价格条款成交的合同,卖方可以在装船前单独向保险公司投保“装船前险”,也称国内运输险。这样一旦发生所述的损失时,卖方即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尤其是卖方所在地距离装运港比较远的情况下。

11.关于索赔条款。按照本公约有关货物运输的任何诉讼,如果在两年内没有提出司法或仲裁程序,即失去时效。时效期限自承运人交付货物或部分货物之日开始,如未交付货物,则自货物应该交付的最后一日开始。时效期限开始之日不计算在期限内。被要求赔偿的人,可以在时效期限内的任何时间,向索赔人提出书面说明 ,延长时效期限。该期限还可以用另一次或多次声明再度延长。如果诉讼是在起诉地所有国国家法律许可的时间内提起,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即使在以上各款规定的时效期限届满后,仍可以提起追赔的诉讼。但是,所许可 的时间不得小于从提起索赔讼诉的人已解决了对他的赔偿或从他本人提起的传票送达之日起九十天。

12.关于不可抗力条款。《公约》规定如下:(1)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

(2)如果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是由他所雇用履行合同的全部或一部分的第三人不履行义务所致,该当事人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能免除责任:①他按照上一款的规定应免除责任,②假如该款的规定也适用于他所雇用的人,这个人也同样会免除责任。

(3)本条所规定的免责对障碍存在的期间有效。

(4)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将障碍及其对他履行义务能力影响通知另一方。如果该项通知在不履行义务一方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此一障碍后一段时间内依然未为另一方收到,则他对由于另一方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5)本条规定不妨碍任一方行使本公约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以外的任何权利。 《公约》第79条第4款规定:“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将障碍及其对他履行义务能力影响通知另一方。如果该项通知在不履行义务一方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此障碍后一段时间内依然未为另一方收到,则他对由于另一方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13.关于仲裁条款。与此合同有关的所有争端及其执行将通过谈判友好地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案例将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其公布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将在北京进行,仲裁委员会的决定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双方既不能诉诸法庭,也不能向其他机构要求修改决定,仲裁费由败诉的一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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