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金所:网贷[暂行办法]出台投资人需要注意些什么?

网贷《暂行办法》出台投资人需要注意些什么?

2016年8月24日,网贷监管《暂行办法》出台,一时间在行业中掀起千层浪。在过去两年,网贷《暂行办法》还没有出台的时候,行业乱象不断,特别在2015年年底,某宝事件让众多投资人损失惨重,有些投资人甚至对P2P网贷行业产生了质疑。而在短短几个月之后,网贷《暂行办法》出台,属于网贷行业的监管细则正式落地,对投资人来说,这是一个利好的情况,能够有一定的标准选择合规的平台进行投资。那么,网贷《暂行办法》出台之后,投资人需要注意些什么呢?

一、办法解读

1、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平台后续应该会提供更多的增信服务,包括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同时宣传上需要整改。

2、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线下推广、电销、会销全面禁止,不要再相信线下的理财公司。

3、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很多平台开展理财计划的要停止,拆标更是禁止。

4、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部分同基金公司合作提供余额生息的、同新浪合作有买基金产品的、部分活期类ETF平台债权中有采购基金产品的,除非有牌照,不然要全部停止。

5、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这一点还是在说理财计划和采购信托资产的部分平台要赶紧停止。

6、出借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

不得信用卡套现、部分平台有玩净值加杠杆的、通过其他形式套利来投资P2P的要全面禁止,目前中国的杠杆率已经很高了,先从网贷这一个小市场来整改。

7、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这一点是大家反应最大的,从李主任的回答中可以看出他的意图,“我们在调研过程中,多数大额的资产,多数是通过线下,完全是线下的客户收集和管理手段解决的,根本不是通过线上来做的,实际上是传统银行业务风险管理换了一个名称,他说是互联网金融。所以我们讲,从国内国际的实践看,从互联网这个技术手段的本质看,从P2P的定位看,必

须把它定位在小额分散。当然了,你说20万、100万、100万、500万是不是就是非常科学?我们想这是暂行办法,也允许在下一步探索中,根据实践、根据事物的发展再进一步的进行观察和探索,总的我们认为暂行办法目前定的这个上限是符合国际要求,也符合国内部分机构的实际。当然了,刚才我也讲了,现存机构存在的多数不符合这个要求,怎么办?我们也讲了,有一个12个月过渡期的安排,《办法》发布以后大家允许有一个整改,有一个逐步回归的过程,也给从业者机构有一个12个月的整改安排。”

二、正视该暂行办法

1、该办法是四部委少见的正式发布,所以具有很大的权威性,短期内也不会有太大调整,所以对于平台来说要考虑战略调整;

2、P2P只是金融体系中的九牛一毛,投资人和从业人员不用太情绪激动,在中国维稳向来是重中之重;

3、目前不能什么都按照该办法来(不现实也难调整),也不能什么都不做(反正有大平台顶着,跟住就好),首先要想好退路,意见中已经提出清算的办法(政府已经预料到后果)。

正式的网贷监管办法已经出台,12个月的过渡期开始生效,在未来的一年中,行业会进行一定的合规调整。大平台相对来说有更大的优势。而小平台在未来一年中处境会有一定的困难,投资用户在选择平台的时候需要根据网贷《暂行办法》参考平台,选择合适的平台进行投资,才能够获得较为稳定的收益。

网贷《暂行办法》出台投资人需要注意些什么?

2016年8月24日,网贷监管《暂行办法》出台,一时间在行业中掀起千层浪。在过去两年,网贷《暂行办法》还没有出台的时候,行业乱象不断,特别在2015年年底,某宝事件让众多投资人损失惨重,有些投资人甚至对P2P网贷行业产生了质疑。而在短短几个月之后,网贷《暂行办法》出台,属于网贷行业的监管细则正式落地,对投资人来说,这是一个利好的情况,能够有一定的标准选择合规的平台进行投资。那么,网贷《暂行办法》出台之后,投资人需要注意些什么呢?

一、办法解读

1、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平台后续应该会提供更多的增信服务,包括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同时宣传上需要整改。

2、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线下推广、电销、会销全面禁止,不要再相信线下的理财公司。

3、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很多平台开展理财计划的要停止,拆标更是禁止。

4、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部分同基金公司合作提供余额生息的、同新浪合作有买基金产品的、部分活期类ETF平台债权中有采购基金产品的,除非有牌照,不然要全部停止。

5、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这一点还是在说理财计划和采购信托资产的部分平台要赶紧停止。

6、出借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

不得信用卡套现、部分平台有玩净值加杠杆的、通过其他形式套利来投资P2P的要全面禁止,目前中国的杠杆率已经很高了,先从网贷这一个小市场来整改。

7、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这一点是大家反应最大的,从李主任的回答中可以看出他的意图,“我们在调研过程中,多数大额的资产,多数是通过线下,完全是线下的客户收集和管理手段解决的,根本不是通过线上来做的,实际上是传统银行业务风险管理换了一个名称,他说是互联网金融。所以我们讲,从国内国际的实践看,从互联网这个技术手段的本质看,从P2P的定位看,必

须把它定位在小额分散。当然了,你说20万、100万、100万、500万是不是就是非常科学?我们想这是暂行办法,也允许在下一步探索中,根据实践、根据事物的发展再进一步的进行观察和探索,总的我们认为暂行办法目前定的这个上限是符合国际要求,也符合国内部分机构的实际。当然了,刚才我也讲了,现存机构存在的多数不符合这个要求,怎么办?我们也讲了,有一个12个月过渡期的安排,《办法》发布以后大家允许有一个整改,有一个逐步回归的过程,也给从业者机构有一个12个月的整改安排。”

二、正视该暂行办法

1、该办法是四部委少见的正式发布,所以具有很大的权威性,短期内也不会有太大调整,所以对于平台来说要考虑战略调整;

2、P2P只是金融体系中的九牛一毛,投资人和从业人员不用太情绪激动,在中国维稳向来是重中之重;

3、目前不能什么都按照该办法来(不现实也难调整),也不能什么都不做(反正有大平台顶着,跟住就好),首先要想好退路,意见中已经提出清算的办法(政府已经预料到后果)。

正式的网贷监管办法已经出台,12个月的过渡期开始生效,在未来的一年中,行业会进行一定的合规调整。大平台相对来说有更大的优势。而小平台在未来一年中处境会有一定的困难,投资用户在选择平台的时候需要根据网贷《暂行办法》参考平台,选择合适的平台进行投资,才能够获得较为稳定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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